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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农业

  一、民国初期(1912—1931年)
    中华民国建立后,在黑龙江地区推行移民垦殖政策。1914年(民国3年)设立垦荒局,从 事测量和调查可耕土地等事务。同时还设立了清丈兼招垦局,实行放荒、招垦、清丈同时并 举的方针,大规模移民垦荒。到1930年(民国19年)西部地区放荒7641万亩,东部地区放荒 2872万亩,耕地达到8763万亩。粮食总产量达759.5万吨,比民国3年增长1.7倍,农业生产 有了较大的发展。
    随着生产的发展,农业生产日趋商品化。1922年,铁路沿线农户出售的各种粮食比例, 大豆、小麦的售量为产量的80%以上,玉米为55%,高粱为45%,谷子为30%。在农户的全部收 入中,售粮的收入占60%。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出现种植区域化的趋势,铁路沿线各县成为 大豆、小麦的集中产区,松花江上、中游地区成为玉米的集中产区。
    伴随商品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垦公司。1912—1925年(民国1—1 4年),在绥滨县曾建立5个垦殖公司。一是1912年(民国元年)江浙集团、美国花旗银行美 人巴尔穆创办火犁公司,占地57.6万亩,其中耕地3.5万亩,雇工380余人。有油犁一台, 火犁两台。二是1915年(民国4年)江浙集团陈陶遗创办东井公司,占地2.4万亩,其中耕地 6800亩,雇工100余人。三是1915年(民国4年)江浙集团周大容创办智远公司,占地1.6万 亩,其中耕地3500亩,雇工100余人。四是1915年(民国4年)河北财团朱庆澜创办近恩公司 ,占地2.4万亩,其中耕地5000亩,雇工100余人。五是1925年(民国14年)黑龙江省省长吴 俊升和鲍贵卿,创办广信公司,占地45万亩,其中耕地5.2万亩,有佃户800余户,雇工250 余人。这期间,呼玛县还建立起三个垦殖公司,由浙江宁波人李云书经营,占地3.6万亩, 其中耕地6000亩,有大型拖拉机5台,25马力拖拉机2台,打谷机3台,割禾机8台,播种机8台 ,大型犁3台等农机具,雇工45人,主要种植小麦和燕麦。
    二、沦陷时期(1932—1945年)
    日本殖民者侵入后,把黑龙江地区作为掠夺农产品的基地之一。除大量侵占土地外,还 在“日满经济一体化”的口号下,利用傀儡政权,颁布各种法令,控制种植计划,强迫农民 按照他们的需要生产粮食和工业原料。对农产品,最初是通过贸易手段收购。1937年以后, 实行“统制”政策进行搜刮,开始主要对粮食进行“统制”。1939年又对大豆、苏子、麻子 等油料实行“统制”。从1941年起,采取了强制购销“粮谷出荷”的方式,强制农民除交纳 田赋外,还必须按官定数量、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出售粮谷。“出荷粮”数量很大。一般大 豆占产量的80%以上,小麦占60%左右,而且价格又很低。当时大豆市价每百公斤伪币200元, 而“出荷”价仅17元,为市价的8.5%。日伪的残酷剥削,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摧残。一是粮 豆单产降低,总产减少。在1934—1944年的11年中,后6年大豆平均垧产由前5年的1010公斤 ,减少到840公斤,下降16.8%;小麦平均垧产由前5年的825公斤,减少到731公斤,下降 11.4%;高粱、玉米、谷子分别下降13.7%、11.6%和14.7%;粮豆总产量也由入侵前1931 年的759万吨,降到1934年的397万吨,下降47.6%。日本殖民者,为了更多地掠夺农产品, 在1935—1945年的11年间,曾设立农业试验场、模范农场、兴农合作社,推广农业生产技术, 但收效很小。粮豆总产量一直徘徊在600万吨左右,最高的1943年,也只有677.7万吨,仍未 达到1931年的水平。二是播种面积初期大幅度减少,后期逐步恢复。1934年,播种面积6056 万亩,比1931年减少3319万亩,下降35.4%。其后,不断加强农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关系 和制度的调整,先后制定了《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开拓团法》、《开拓农业协同组 合法》、《开拓农场法》、《农事合作社设立要纲》等一系列法规。但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 时播种面积才恢复到1931年的水平。
    三、东北光复至新中国建立(1946—1949年)
    日本投降后,日本“开拓团”的耕地大部撂荒,加之当时土匪滋扰,农业生产又一次遭 到破坏。黑龙江地区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在剿匪和土地改革 的同时,开展了农业生产运动。及时发布指导文件,召开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生产会议,抽 调大批干部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指导农民适时春耕播种,夏锄铲,秋收征粮。同时还根 据党中央、东北局的指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促进农业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 施。
    (一)鼓励劳动致富
    土地改革后,有些农民怕发展生产“冒尖”,怕富了再挨斗挨分,不敢添车买马,对农 村贷款、财产私有权,也很不托底。针对这种情况,党和人民政府及时制定了相应政策,明 确承认农民分得的房产、地产和生产、生活资料的私有权。还颁布了奖励生产、鼓励致富的 办法。基本解除了农民的思想顾虑,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二)组织换工插犋
    土改后,党和人民政府,针对大多数贫雇农缺少牲畜,农具不配套,很难适时进行生产 的实际情况,及时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两利的原则换工插犋,组织生产互助组。据1947年统计 ,合江省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0%以上。原黑龙江省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 0%左右。同时在农村普遍开展劳动竞赛,大大推动了农业生产运动的发展。
    (三)发放农贷
    为了扶持农民发展生产,黑龙江地区各省都发放了大量农贷。据1949年不完全统计,黑 龙江省发放农贷粮3万余吨,松江省发放农业贷款848亿元(东北流通券)、农贷粮2700吨。 有力地帮助那些积极从事农业生产,缺少劳力,购买种子、牲畜、农具有困难的贫雇农、中 农及那些生产成绩显著的互助组解决了生产上的困难。
    (四)奖励发展牲畜
    各省都明令禁止屠宰耕畜,开办兽医训练班,加强牲畜防疫,推广优良畜种,使大牲畜 有了较大的发展。1949年,大牲畜发展到167.6万头,比1945年增加23.8万头,增长16.6%。
    (五)扩大开荒
    为了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黑龙江地区各省,制定了开撂荒地当年不纳税,开 生荒地三年不纳税的政策,调动了农民开荒的积极性。1948年开荒360万亩,1949年又开荒3 45万亩,两年共扩大耕地705万亩。这期间,还建立起宁安、通北、赵光等17个全民所有制的 国营农场,开荒69万亩。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到1949年,全省播种面积恢复到8534.3万亩。粮豆薯总产量达到5 77.5万吨,保证了前线军粮供给和后方人民的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