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植物检疫
一、国内植物检疫
国内检疫是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1956年省编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植物检疫站(1958年
与农业厅技术推广处植保组合并,改为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尔后,各地、市、县和国营
农场系统也先后建立了植检植保站。到1985年,全省共有235名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中高级农
艺师2人,农艺师47人,助理农艺师59人,技术员127人,具体执行国内植物检疫任务。
(一)检疫法规
1957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颁发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并公布了国内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将32种危险性病、虫、杂草列为检疫对象。1962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
会发出《关于认真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指标》,同年5月省农业厅发布《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
及果树苗木调运及检疫检验细则》。同时公布了防止传入本省的10种检疫对象和防止省内传
播蔓延的9种检疫对象名单。1966年3月农业部对1957年公布的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进行了
修订。根据农业部修订的国内检疫对象名单,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省革命委员会于19
73年12月发出《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将水稻白叶枯病等11种病、虫、杂草列为
防止传入的检疫对象;将毒麦等7种病、虫、杂草列为防止省内传播蔓延的检疫对象。1983年
1月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同年10月农牧渔业部颁发《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
部分)》,并公布《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将小麦1号病等
16种病、虫、杂草列为国内植物检疫对象。省农牧渔业厅根据有关规定,于1984年10月公布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将水稻白叶枯病等
13种病、虫、杂草列为检疫对象,使植物检疫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检疫对象调查
从1956年开始,到50年代末,各级植检植保站普遍开展了检疫对象调查工作,基本查清
了小麦腥黑穗病等7种检疫对象的发生和分布情况,并以县为单位绘出分布图,为种子、苗木
调运检疫提供了依据。“文化大革命”期间,检疫机构被拆散,检疫对象调查工作被迫中断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地、市、县都恢复和建立了植检植保站。再次开展检疫对象调
查工作,经过几年大规模调查,到1985年已对水稻白叶枯病等8种检疫对象的发生情况调查到
全省每一个乡、镇,并铅印成册,发给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作为调运检疫和组织防治的依据
。同时,对从联邦德国、罗马尼亚、美国等引进的玉米、甜菜、蔬菜、药材、牧草等种子,
在生育期都进行了重点调查。严防危险性病、虫、杂草由国外传入,保护了农业生产。
(三)种子苗木调运检疫
1957—1965年,每年春、秋两季,对省内地区与地区、县与县之间调运的种子、苗木以
及向兄弟省、市、自治区调出的种子、苗木,都严格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了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传播蔓延。“文化大革命”期间,检疫制度废驰,种子、苗木乱调乱运,致使某些危
险性病、虫、杂草乘机扩大蔓延。毒麦由“文化大革命”前的41个县、市扩大到75个县、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了检疫制度,加强了调运检疫工作。1976年发现水稻白叶枯
病通过南繁传入本省后,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禁止水稻到海南岛疫区繁殖;对新育出的水稻
品种,一律进行种子检验,发现带有白叶枯病的,不准参加区域试验。通过检疫措施,把水
稻白叶枯病限制在五常、宾县、勃利、宁安等县的局部地区,对水稻生产起了保护作用。
(四)检疫对象防除
50年代初,全省有34个县、市发生小麦粒线虫病。通过汰除机选种,串换无病种子,轮
作换茬和调运检疫,到50年代末基本消灭了危害。小麦腥黑穗病也通过连年种子消毒和调运
检疫消灭了危害。嫩江县1956年引种耐锈小麦时带进了毒麦。到1962年有6个公社、28个大队
发生毒麦。根据普查结果,划出疫区和保护区,疫区实行三圃轮作和选用无毒麦种子。保护
区不到疫区调运种子。经过10多年的努力,到1979年全县消灭了毒麦,成为无毒麦县。
(五)黑龙江省1962—1985年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1962年5月—1973年11月,防止传入省内的植物检疫对象为玉米干腐病、水稻一柱香、水
稻白叶枯病、水稻干尖线虫病、花生线虫病、苹果锈果病、马铃薯块茎蛾、苹果绵蚜、葡萄
根瘤蚜、向日葵列当;防止省内传播蔓延的植物检疫对象为毒麦、小麦粒线虫病、小麦腥黑
穗病、马铃薯黑胫病、甘薯黑斑病、亚麻锈病、苹果黑星病、麦蛾、苹果小吉丁虫。
1973年12月—1984年9月,防止传入省内的植物检疫对象为玉米干腐病、水稻白叶枯病、
水稻干尖线虫病、花生线虫病、苹果锈果病、桑萎缩病、马铃薯块茎蛾、苹果绵蚜、葡萄根
瘤蚜、桑蟥、向日葵列当;防止省内传播蔓延的植物检疫对象为毒麦、小麦粒线虫病、小麦
腥黑穗病、亚麻锈病、苹果黑星病、苹果小吉丁虫、麦蛾。
1984年10月—1985年12月,防止传入和省内传播蔓延的植物检疫对象为水稻白叶枯病、
水稻干尖线虫病、小麦腥黑穗病、小麦粒线虫病、玉米干腐病、马铃薯粉痂病、红麻炭疽病
、苹果锈果病、苹果根癌病、甘薯黑斑病、野燕麦、向日葵列当、菟丝子。
二、进出口植物检疫
黑龙江省进出口植物检疫始于1952年。检疫任务由原中央人民政府东北商品检验局所属
的松江和齐齐哈尔商检中心站(后改为商检分处)负责。1954年松江和齐齐哈尔商检分处合
并,成立哈尔滨商品检验局,下设农检室,负责检疫检验。1964年2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哈
尔滨商品检验局负责的进出口植物检疫业务移交给农业部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哈
尔滨植物检疫站。1965年又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绥芬河、黑河两个动植物检疫所。19
85年10月农牧渔业部撤销哈尔滨植物检疫站和哈尔滨动物检疫站,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
滨动植物检疫所。黑龙江省进出口植物检疫,分别由哈尔滨、绥芬河和黑河三个动植物检疫
所执行。
(一)进口植物检疫
主要根据国家制订的对外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对进口的种子、苗木和植物产品进行检疫
检验和监督处理。60年代从国外进口的小麦,带有检疫对象小麦矮腥黑穗病和谷象,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将这些小麦集中在哈尔滨、佳木斯等大中城市进行熏蒸杀虫和加工。1964年用
甲基溴熏蒸杀虫27次,用氯化苦熏蒸杀虫37次。1965年用氰酸气熏蒸杀虫,并对加工后的下
脚料进行监督处理。1964—1965年佳木斯市将加工后的一部分麦麸流入市郊和桦川、汤原两
县农村作饲料,经请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这三个市、县划为疫区,实行封锁。经过多年
调查,未发现检疫对象,1976年报请省革命委员会批准,解除了封锁。1972年从伊拉克进口
的海枣,发现有谷斑皮蠹,把这些海枣调到海伦、安达等县制酒,通过高温杀死害虫。对贮
存过海枣的仓库进行药剂熏蒸杀虫。1978年由匈牙利和保加利亚进口甜菜种子130吨,发现有
甜菜锈病,全部封存。但在安达封存的种子,被依安县换去3.1吨,讷河县换去7.9吨,并
播到田间。经请示农林部决定全部毁种,赔偿农民经济损失48万元。苏联经绥芬河运给越南
的大米和面粉,均进行了抽样检疫检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科研单位、农业
院校和生产部门每年都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进行试验和试种,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严格检疫
,防止了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本省,对农业生产起到了保护作用。
(二)出口植物检疫
主要根据输入国的要求进行检疫。50年代苏联要求在输苏的农产品中,不得含有野黍、
鸭跖草、菟丝子等杂草种子。而这几种杂草,全省各地均有发生,给出口带来很大困难。19
56年牡丹江、讷河、五常、海伦、安达等地计划出口大豆5万吨,经多次清除,最后只能出口
4万吨。另有88吨亚麻子因含鸭跖草,未能出口。1963年日本国提出输日大豆,不得含有菌核
,而大豆菌核病发生很普遍,出口前需多次清除。1963年1—8月出口大豆10万吨,加工清除
费就达6.4万多元。1967年和1971年经绥芬河口岸向苏联出口的柑桔、柠檬、苹果以及80年
代前期每年出口的大量大豆、玉米和其他农产品,都按照输入国的要求,进行了检疫检验,
完成了出口任务,维护了贸易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