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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松绑放权

第三章 管理改革

  1984年初,黑龙江省轻工业厅根据省政府召开的给企业“松绑”座谈会议精神,制订了 《关于企业放开经营试行办法》,在全省一轻工业系统普遍推行。到1985年底,全省一轻工 业系统小型企业放开经营的由1984年的183户增加到290户,占小型企业372户的77.8%。这些 企业放开经营后,多数增强了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放开当年有32户企业扭亏为盈。
    在给小型企业“松绑”同时,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 的若干规定》,向地、市、县轻工业部门和省轻工业厅直属企业下放18项权力,即生产计划 权、产品销售权、价格浮动权、物资设备选购权、对外谈判签约权、资金使用权、小型土建 和技改项目决定权、资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职工录用权、职工调动权、转 正定级权、职工离退休审批权、工资形式决定权、职工奖惩权、联合经营权、抵制不合理摊 派权。这些下放的权力,适用于省轻工业厅直属的各专业公司、各企业、院、所、校等单位, 增强了各单位独立自主处理的权力和管好本单位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