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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接受捐赠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侨务政策的逐步落实,海外华侨、华人的爱 国、爱乡热情高涨,华侨向黑龙江省捐赠钱物的活动,也逐渐增多。为了保护华侨的捐赠热 情和加强受赠财务的管理,198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华侨捐赠款物审批权限的 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受赠管理规定,实行发证受赠制度。1982年,省侨务办公室、哈尔滨海 关、省人民银行联合对华侨捐赠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对个别假借捐赠 名义逃税、套汇的单位,进行查处。
    1985年7月,黑龙江省侨务办公室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华侨捐赠物资工作的通知》。通知 要求:一、各地在接受捐赠物资工作中,要认真掌握和坚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凡接受捐 赠,必须严格坚持捐赠人完全出于自愿的原则,严禁直接或间接的劝赠,更不许名赠实买, 逃避国家关税。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进口物资供机关使用。捐赠的物资,凡属于 国家限制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医药、卫生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可以免税;用于其 他方面的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税,税款由接受单位承担。二、要严格报批手续。凡属外 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简称四种人)捐赠物资的一律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具体办理 审批手续。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由省侨务办公室审核;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先 由省侨务办公室审核后,再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海关凭省政府或省侨务办公室批件放行。 三、要加强对捐赠工作的检查,对假借捐赠名义进行套汇、价购、交换物资进口等违法行为, 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1985年6月,省侨务办公室对全省华侨捐赠进口汽车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 查结果表明,自1984年以来,全省共接受捐赠进口汽车118台。其中,已提回68台,因捐赠人 提出补偿条件、受赠单位拒绝接受的有21台,尚在办理接受手续的有29台。在已经提回的68 台中,用于公益福利、科研单位的有30台,占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