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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归侨安置

  19世纪中叶,中俄《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的签订后,乌苏里江以东、黑龙江以北 的原有中国居民,除江东六十四屯一带仍由中国官员管理外,其余均成为侨民。当时曾有部 分居民迁回黑龙江地区,旗民归旗,民人反回原籍,无所谓安置问题。
    1900年庚子事件后,除发生海兰泡、江东六十四屯两大惨案外,在其他远东地方,俄国 政府也采取种种排华措施,大肆驱赶旅俄华侨,成千上万华侨被迫返回黑龙江地区。黑龙江 地方当局奉清廷之命,对大批归侨“不闻不问”,不予安置,致使大批归侨难民流离失所。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对旅俄归侨,或留黑龙江,或返原籍,仍悉听自便。俄国十月革 命后,北京政府,惟恐归侨在人民中宣传共产主义,对来自俄国的归侨,特别是大批自俄国 回国的华工,被视为“过激党”或“过激党嫌疑分子”,要地方“切实防范”,甚至派出暗 探侦察归侨中参加红军和“过激派”,一旦发现,即行逮捕,余者,分别遣归原籍。因此, 这个时期返回黑龙江地区的华侨、华工,除原为黑龙江人或黑龙江有亲友作保者外,均被遣 返原籍。
    1919年8月,鉴于回国华工问题的日益严重,北京段祺瑞政府国务院华工事务局颁发《安 置回国华工章程》,虽通令全国,要求各省遵照执行。但黑龙江地方当局,并不执行北京政 府的命令,仍将多数归侨视为“过激派”,除少数病残者及在黑龙江地区有亲可投且有保人 担保可获安置外,余者均被遣归原籍。如当时报载:1923年7月10日,由满洲里口岸运至哈尔 滨旅俄华工175人,其中有61人在哈尔滨有亲可投被安置在哈尔滨外,其余无亲可投的114人, 均被遣送至长春。至于所谓安置,除个别赤贫者付给极少路费外,政府不出一文。
    1924年8月,中国驻伯力(今苏联哈巴罗夫斯克)领事馆曾派员护送在伯力以乞讨为生的华 侨刘福增、于成仁、栾红云、吴仲仁、郭正刚、仲统钦、王元山、刘树林、潘元发、徐曾开、 董子明等12人来哈尔滨。鉴于这12名归国华侨均系伤残者,在舆论压力下,东省特别区警察 总管理处,不得不发出第728号训令,命滨江警察厅接收上述12名残疾华侨,由傅家甸贫民养 济所收养。
    同年11月前后,由俄境哈巴罗夫斯克等地回到哈尔滨的旅俄华工计471人。经警方查明, 他们在哈尔滨确有亲友,经保人担保后,全部获准留在哈尔滨。这些人虽获准居留,但地方 当局对他们的生活不给予任何救助与安排,虽极贫困者亦不例外。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受到日伪统治者严格的出入境限制,到黑龙江地区的归侨极少,日 伪统治当局除对其身份审查外,不过问安置归侨事务。
    1946年春,黑龙江地区全境解放以后,按照党的“扶助归国华侨”政策,黑龙江地区人 民政府,于1948年春,首批接收安置了42名旅朝归国华侨。这批华侨在朝鲜时,生活极为贫 困。回国后,全部安置在牡丹江市。其中,工人14人,有11人分配在国营企业工作,3人分配 到地方国营和集体企业。原为农民的,均安置在郊区,发给救济款,协助安排生活与生产。
    1952年12月至1954年初,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松江两省大批接收归侨。在一年多的时 间内,两省妥善安置了4批1.2万多名从朝鲜归国的华侨。这4批归侨分批分别从吉林省的图 门、集安和辽宁省的丹东等国境口岸入境。在归侨入境时,有安置任务的市、县,都派出大 批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到口岸迎接侨胞,途中一应乘车、吃饭、饮水和疾病治疗都有人负 责照顾。到达后,各地都召开欢迎会、座谈会、介绍本地生产形势,借以鼓励侨胞积极投入 国家建设。在一年多时间内,接收、安置的这4批朝鲜归侨,共3067户,12159人。 按国家规定,发给归侨每人生产补助费折粮食0.88吨(合1954年末币制改革后的人民币 79元,下同)。安家费20元,生活补助费25元。这4批归侨安置在城镇中的399户,1601人, 占归侨总数的13%;安置在农村的2668户,10558人,占归侨总数的87%。安置在城镇 的归侨,有劳动技术和能力的,都安排了工作。安置在农村的归侨,都分得了土地,平均每 户分地2.6垧,全部加入了互助组。安置在农村的归侨,有的盖起了新房,有的买了旧房, 有的住进了群众供给、转让的住房。当地干部和群众对侨胞的困难给予了热情帮助,他们给 侨胞送来粮食、蔬菜,协助购买马匹、农具。按安置计划,有一部分归侨要在1954年春耕后 才能到达,为了不误农时,当地干部和农民帮助尚未到达的归侨,在预分的土地上,先种上 粮食作物,归侨们非常感激。
    当时安置在哈尔滨市的朝鲜归侨,生活十分贫困,到哈尔滨后,衣、食、住全靠政府救 济。在等待安置阶段,哈尔滨市民政局给归侨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费0.60元人民币(为当 时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学生每天伙食费0.30元的两倍),旅店宿费全部核销。安置后,暂时未 安排适当工作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全由有关部门开支;安家时,无力购买家具的,每户 发给补助费人民币70元。安置到郊区落户缺乏劳力的,全年供给口粮250公斤,食油按城镇居 民定量供应。
    1954年,黑龙江地区接收、安置了一批被苏联遣送回国的旅苏华侨,计174户,177人, 此后,又安置一批在苏联被定为间谍、特务,刑满释放后,被遣送回国的华侨。安置时,他 们中在省内有家可奔、有亲可投的,由当地政府接收,由国家发给每人补助费107元,并每三 人给买1匹马,1间平房,给每人购买了必要的生活用具和4个月的口粮。
    1952至1956的几年中,哈尔滨市接收了由印度尼西业、马来西亚、新加坡到哈尔滨继续 升学的157名归侨学生。他们被安置在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林学院、东北农学院、哈尔滨市 第一中学、第三中学、第六中学等大、中学校学习,免交一切学杂费用。在第六中学学习的 24名归侨学生,后来有22人考入大学。
    1956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做好归侨安置救济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 门对安置归侨一事予以重视。对市内尚未安置的归侨,民政、劳动部门应尽快解决。有接收 任务的单位,不得拖延。据此,当时安置归侨任务较重的哈尔滨市民政局对归侨的安置救济 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1.要认真贯彻中侨委“按籍安置”的方针,除台湾省归侨由于台湾未解放,须由其他地 区协助解决外,一般应由原籍行政机关担起安置任务。
    2.安置的方向应面向农村。
    3.对归侨中有专门技术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由地方各有关机关、企业负责,根据不同 情况安置适当的工作岗位。
    4.对年龄过大,因病不能就业的给予适当救济。
    5.安置在城市就业的,住房问题由房地产部门及时解决,并给以适当照顾。
    1962年底,陆续有朝鲜华侨私自越境、或以探亲名义来哈尔滨逾期不归,经有关部门劝 导,有的返回朝鲜,有的坚持不走,要求在黑龙江省定居。经请求中央批准,由地方政府予 以安置。1963年私自来黑龙江省的朝鲜归侨急剧增加,前8个月的统计,来黑龙江省的朝鲜越 境归侨人数达到高峰,共315人。其中,经劝说返回朝鲜的14人,安置到国营农场参加农业生 产的68人,安排到工厂的8人,养老院1人,安置在本省农村的116人,介绍去外省或投靠亲友 的49人,自愿在省内城镇投亲靠友的28人,其余31人后来也安置下来。安置在哈尔滨市的, 当年越冬时,哈尔滨市民政局对这批有困难的归侨,发给寝具、棉衣等118套件。
    1967年初,鉴于由朝鲜私自越境来黑龙江省归侨人数增多,人员情况又较为复杂的情况, 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决定严格掌握安置标准。对无任何证件自流越境人员一般不予接待和安置, 并就此上报中央侨委,建议修订现行安置政策。
    “文化大革命”时期,黑龙江省的归侨安置工作仍在困境中进行。1966年,哈尔滨市民 政局为妥善安置归侨青年和归侨待业子女,在市郊荒山嘴子划出一块土地,兴建一处“华侨 园艺场”。到1975年10月,已安置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63人。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 扰,致使管理不善,经营困难。1978年,哈尔滨市民政局与“哈尔滨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 公室”商定,重新把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统一安置到市郊香坊农场。
    1970年由省统一安排一批朝鲜归侨,全部安置在绥化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当时的 政治形势,强调“突出政治”,在安置中也强调不搞“金钱挂帅”与“物质刺激”,安置较 为简易。
    1972年10月至1973年初,为了解决一部分归国华侨的安置问题,哈尔滨市归国华侨联合 会申请了一批专项劳动指标,安置了66名由朝鲜、联邦德国、苏联、印度、日本等归国的华 侨及部分华侨眷属,到哈尔滨市第二轻工业局、第二商业局、粮食局、服务局系统的集体所 有制单位工作。
    1979年5月,国家鉴于旅居朝鲜的华侨在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为了维护中朝友 好关系,放宽了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的政策,对回国定居的朝鲜归侨,主要由黑龙江、辽宁、 吉林三省安置,并由国家拔给一定安置经费。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 制定的接收安置办法有:
    1.归侨在国外系技术工人、医生和学校教师,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岁的,安置在中 小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考核后定级;
    2.归侨在国外城市从事一般体力劳动的,安置在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任何所有制单位;
    3.归侨在国外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在国营农场,为正式职工;
    4.归侨系鳏寡孤独或有特殊困难但有劳动能力的,安置在社队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能 力的,安置在民政部门办的养老院或儿童福利院。
    办法中还规定,在安置中给予一定的建房、安家和生活补助费。其中,安置在城镇、工 矿企业的,每人发给1036元,安置在国营农场的每人发给1836元,安置在农村的, 每人发给624元,省革命委员会要求:各市县的领导同志,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公安、劳 动、财政、粮食、人事等部门,要同侨务、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安置工作做好。
    1980年至1985年,黑龙江省安置归侨719人,主要是旅朝、旅蒙的归侨。其中,1980年至 1982年安置的较多,共566人。安置时,一部分投亲定居于大城市中,其余大多数安置在地方 工业基础较好、交通方便、水土较为适宜的县镇,分布在松花江、牡丹江等5个地区行署、30 个县市和两个国营农场。在适合安排工作的354名归侨中,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266名, 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的88人。1984、1985两年较少,只153人。
    从1980年开始,国家每年从中央财政中给黑龙江省拨发一定数额的归侨安置专项经费, 同时省地方财政也拨发部分款项,各市县在安置过程中,又从当地财政中给予适当补助,保 证了安置归侨所需的费用。1980年到1982年,国家共拨给经费82万元,省、市县的补贴尚不 在内。这两年,全省共支出归侨安置经费60.3万元。其中:建房经费52万元,安家费1.9万 元,生活补助费4.6万元,生产补助费1.0万元,接待经费0.8万元。
    各地、市、县在安置归侨过程中,都成立了安置归侨领导小上组。各有关部门,如侨务、 民政、教育、公安、粮食、劳动、房产等单位通力合作,在解决归侨就业、落户、住房、子 女入学等方面各尽其责。各接收单位也都能热情周到地帮助归侨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各种困 难,归侨均感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