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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活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视 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侨务工作政策的总原则和各项具体政策,结合本省 的实际和归侨特点,在各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1957年,黑龙江省手工业管理局、手工业联合社、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组织城镇归 侨、侨眷参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归侨、侨眷参加各种 形式的手工业生产合作,并对其生产经营给予一定照顾。
    60年代初,黑龙江省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为了帮助归侨、侨眷度过难关,黑龙江省对 归侨、侨眷在生活供应方面,实行了许多照顾办法。以粮食供应为例,对归侨、侨眷不仅增 加供应量,而且在粮食品种方面也给予照顾。黑龙江省当时的粮食生产以玉米、谷子、高粱 为主,小麦次之,水稻极少。为了照顾新归侨,全部供应细粮,回国一年以后的归侨,供应 60%的细粮。在归侨、侨眷较多的大专学校、大工厂食堂,设立了专灶或归侨、侨眷餐饮专供 窗口,给归侨、侨眷供应细粮食品。在此期间,黑龙江省还放宽了华侨及港澳同胞向省内邮 寄粮油及副食品的政策。仅1961年一年,黑龙江省就收到境外邮寄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1.7 万公斤,副食品1.1万公斤,帮助归侨、侨眷解决了部分生活困难。在衣着方面,由于国家 在当时对居民实行棉布定量供应,换季时节,省商业部门应时对归侨、侨眷发放专项棉、布 补助,越冬靴鞋免票供应。1961年冬,哈尔滨市民政局给市区的困难归侨发给被褥、毯子、 棉单衣物118套件及大量的棉布、棉花。
    1962年3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压缩城市人口、精简人员中不下 放归侨和侨眷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城市压缩人口,工矿企业机关学校调整机构、精简 人员,对归侨职工和干部不精简下放。对居住在城市中的归侨、侨眷不动员下乡。文件还要 求,在这次调整机构、精简人员中,对现职工作安置不当的归侨职工干部,应在本系统或本 地区内,尽可能根据他们的专长加以适当的调整。这一文件的精神基本上得到了贯彻,归侨、 侨眷基本上得到了照顾。但也有一些单位,对归侨、侨眷存有偏见,未能全面贯彻通知精神, 精简、下放了归侨、侨眷。“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共下放归侨、侨眷240多人。由于阶级 斗争扩大化,视归侨、侨眷为资产阶级,把对归侨、侨眷在生活上的照顾,批判为搞“资产 阶级特殊化”,全省各地取消了对归侨、侨眷在生活上的各种照顾。
    1973年5月至1974年末,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对被下放到省内农场、农村的北京、上海及 本省的归侨学生,进行返城安置。经过省民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同北京、上海侨务 部门共同工作,完成了110名北京归侨学生和54名上海归侨学生的返籍安置工作。同时对本省 下乡的归侨学生照顾其回原居住地,安排了适当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对归侨,侨眷“根据特点,适当照顾” 的政策原则,要求对归侨、侨眷在生活待遇上从优一些。1983年初,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 建环保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 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1983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同省建委、省教育厅、 省招生办、省劳动局、省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办规定,认真解决我省归侨侨 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通知》就归侨、侨眷急需解决的5个问题, 做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住房问题:
    1.归侨、侨眷住房确实困难,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 由系统包干解决;少数单位和系统无力解决的,以及属于城镇居民的,可从地方财政投资建 造的住宅中拨出适当数量加以解决。
    2.各部门、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对归侨、侨眷要优先照顾。特别是对归侨、侨眷 知识分子和有突出贡献以及对外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力争在一年内,优先解决,并在住房面 积上适当放宽。
    3.对新回国定居的和最近几年出国定居又回来的归侨、侨眷的住房,要在当年解决。条 件一时不具备的,也要临时安排好,力争在二三年内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4.农村归侨、侨眷建房宅地和建筑材料有困难时,由当地政府和社队帮助解决。
    二、关于子女升学问题:
    1.归侨、侨眷及其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考分已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根据 录取有关规定,尽可能按报考志愿顺序照顾录取。考分略低于录取分数段的,除报考文艺、 体育专业的以外,可以适当照顾(不超过一个分数段)录取。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统考 总分低于我省最低录取分数线十分以内的,可以照顾录取。
    2.归侨、侨眷及其子女报考重点中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等均可降低一个分数段或不 超过十分录取。
    3.高考未被录取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
    三、关于子女就业问题: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时,对待业的归侨、侨眷子女考分 达不到招工最低分数线的,可照顾十分招收。其中,属于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对外 有重要影响人物的子女,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2.要向归侨、侨眷宣传贯彻中央确定的全民、集体、个体多种渠道就业的方针,说服鼓 励他们的子女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建立的集体 经济组织,应优先安置待业的归侨、侨眷子女。各地侨联要大力扶待、兴办集体企业,其所 办的侨资企业,主要是安置待业的归侨、侨眷子女。愿意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
    3.归侨、侨眷子女报考技工学校,考分达不到社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可降低十分录取。
    4.对现有的归侨、侨眷的待业子女,由单位和劳动部门掌握,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安置, 争取在近一二年内全部安置就业。
    四、关于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对夫妻两地生活的归侨、侨眷职工,应按1980年4月22日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局、劳 动局转发中央四部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按我省干部、 工人调配办法,由人事、劳动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应尽快协商,力争短期内解决。从原城镇 带去农村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返城。
    2.归侨、侨眷专业人员在农村的家属,可按我省公安局、粮食局、人事局“关于转发 《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 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给以适当照顾。其中,归侨、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和有 突出贡献以及对外有重要影响的归侨、侨眷专业人员的家属由农村迁入城镇的,不受职工本 人年龄和工龄的限制,优先照顾;归侨、侨眷中级知识分子,年龄30岁以上或工龄在10年以 上的,其家属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可予照顾。
    五、关于解决学非所用的问题: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本人要 求专业对口的,各级人事部门要帮助他们调整解决,使他们才适其所。
    各地认真贯彻这些政策后,迅速收到很大效果。到1983年底,全省共为526户归侨、侨眷 解决了住房问题;安排了814名归侨、侨眷子女就业。哈尔滨市对全市归侨、侨眷的住房、子 女就业升学、夫妻分居的情况,进行一一排查,逐人逐事进行调整,并落实责任制,抓紧问 题的解决。
    黑龙江省的朝鲜归侨,多数人生活比较困难,需要政府救济。省民政部门,每年下拨救 济款2万元,救济百余户,不能满足需要。1984年初,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给黑龙江省拨来贫困 归侨救济费15万元,分两次拨给省内各地。规定:对居住大城市月生活费在25元以下的,居 住在中小城镇及农村月生活费在20元以下的,给予补助。
    1984年7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出《关于调查了解贫困孤老归侨生活困难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认真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全省有7000多名归侨生活 困难。绝大多数是朝鲜归侨。根据黑龙江省这一特殊情况,同年1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通 过中央财政,拨给黑龙江省贫困归侨救济费25万元,下拨各地、市及个别县。对个别贫困县, 改变了救济款使用方法,变单纯生活救济为扶持搞生产。安达市首先用救济款开办小手工业 作坊、养鸡场等,经过一年的经营,已收到明显效果,归侨生活大大改善。这一办法,得到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重视,向全国推广。
    经过几年的努力,到1985年底,全省归侨、侨眷知识分子中1544住房困难户已解决 1010户;为57对两地分居的夫妻,解决了工作调转问题。2367名归侨、侨眷待业子女 中,已安排就业19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