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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级侨政机构

第二章 侨政机构

  黑龙江地区清末以前的历代地方政府对自己的居民去国外定居,若干年后再回归境内, 并无归国侨民的概念。1897年后,俄国在黑龙江地区修筑中东路,封禁大开,先后设立吉林 铁路交涉总局和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分别负责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对外交涉事务,居民出境 经商、旅行、定居,由这两个局签发护照。回国入境时,则由警方验照放行,无特殊事故, 政府便不再过问,因此,也没设侨政专门机构。
    辛亥革命之后,沿袭清制。1918年,因华工出入境频繁,且人数众多,北洋政府始设侨 工局,办理出国华工事务,并派文定祥任黑龙江侨工事务经理员,担负出国华工的招募监督、 签发护照等事务,在特殊情况下,也协助警方处理归国华侨、华工事项。  1932年,黑龙江地区沦陷后,日本占领当局,对居民出入境限制极严,出入境人员极少, 一切皆由日伪警宪机关负责,当局也不设侨政机构。
    1945年冬,黑龙江地区人民政权建立后,侨务工作不多,皆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初设黑龙江、松江两省。稍后,哈尔滨市曾一度改为直辖市, 但两省一市的侨务工作,仍按旧例,由民政部门负责。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1957年4月,黑龙江省民政厅设立 侨务科,编制3人,负责归国华侨的安置和贫困归侨的救济等工作。同年末,因精简机构,撤 消了侨务科,侨务工作,移交给民政厅的社会科负责。“文化大革命”中,侨务工作被迫停 止。
    1977年,国家要求恢复侨政机构。197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民政局设立侨务处,同该局 的社会处合署办公,对外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社会处的一名科长 分管。
    1980年4月11日,侨务处由社会处分出,成为独立的处,暂配7名干部,对外称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981年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设立侨务办公室,定为局级机构,与省民政局合 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侨务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省侨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 益;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家乡的热情;调动华侨、归侨、侨眷的积极性,为建设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统一祖国大业和增进中国和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其具体的职能是:调查研究全省侨务工作状况,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的侨务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省的侨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引导归侨、侨眷和 海外华侨、华人为本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做好穿针引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 置归国华侨,扶助贫困侨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会同有关部门保护和争取侨汇,搞好侨汇 物资供应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华侨捐赠;做好海外侨胞和港澳同 胞来访和旅游接待工作。创办和管理为华侨和归侨、侨眷服务的经济实体。
    1981年6月1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省民政厅副厅长符碧桂兼任省侨务办公 室主任,金世魁任省侨务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1983年4月18日,黑龙江省政府实行机构改革,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党政机关 机构改革几个问题通知》中决定,将省侨务办公室划归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对外仍称省人民 政府侨务办公室,其任务、职能不变。
    1984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侨务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划出, 列为省政府序列,对外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编委于1984年8月6日就成立侨务 办公室发出正式通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侨务办公室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划 出,列入省政府序列,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同时,批准省侨务办公室设立秘 书处、侨政处、外联处3个处。
    1985年3月4日,省政府任命吕品为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1985年10月3日,省政府任 命陈继权为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领导人名录
    主 任 符碧桂 1981.6
    副主任 金世魁 1981.6
    
    
    吕 品 1985.3
    
    
    陈继权 19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