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至1953年,黑龙江地区境内的气象台站由东北军区
司令部气象处黑龙江省,松江省军事部气象科直接管理。
1953年8月1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关于各
级气象机构转移建制领导关系的决定》的命令,各地气象机构由军事系统建制转为政府系统
建制。1954年1月1日,黑龙江省、松江两省的气象部门划归农林水利局领导。
1954年7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通过《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央人
民政府<关于撤消大行政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同年8
月10日,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气象科合并办公,划归黑龙江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管理22
个气象台站。
1954年8月25日,成立气象处,隶属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
1955年2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置黑龙江省气象局,归口农林办。
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精简机构,体制下放精神,于5月21日决定将省气象局纳入省
水利厅,成立气象水文局(副厅级),隶属省水利厅。
1958年8月~1962年5月30日,根据中央气象局关于气象台站管理体制下放精神,省气象
水文局负责业务管理,全省108个气象台站下放到当地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领导。
1961年2月1日,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民航气象台移交给省民航局;7月11日,镜泊
湖等10个专业气候站移交给有关部门;11月20日,省气象水文局发出通知,将在合江、牡丹
江农垦局所属农场中设立的国家气候站移交给所属农场领导;至年底,全省设在农场、林场
的气候站全部移交给农垦、劳改、林业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的“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62年5月30日,省人民委
员会(62)1040号文件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气象水文台站管理体制的请示》,决定将气象
台站管理上收,其业务、干部、计划财务、统配物资、器材实行以省气象水文局管理为主,
党政、思想、职工生活等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1963年12月9日,根据国务院的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气象局。水文业务
管理工作移交给省水利厅,1964年2月18日省气象局正式办公。
1968年8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省气象局撤消。全省气象台站管理工作由省农业委员
会生产组负责,各地气象台站管理权下放到各级政府革命委员会,实行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1971年3月15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70)75号文件关于气象部门实行军队为主的双重领导
体制的决定,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气象局,全省气象部门实行省军区
和省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的体制,以省军区领导为主。
1973年3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中央气象局归国务院建制领导。7月,省革命委
员会决定,全省气象部门移交地方政府领导。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对省以下气象部门实行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2月,
省政府黑政发(1980)59号文件决定,全省气象部门实行以省气象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
省气象局为主的管理体制。8月18日,全省以气象部门为主领导的省、地区、市、县气象台站
实行局、台(站)合一管理。
1983年2月,根据国家气象局第二步体制改革精神,省级气象局收归国家气象局领导。至
此,全国气象部门的管理体制,确定为上级气象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局领导为主
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