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省气象部门的财务体制,随行政管理体制变化而变动。1953
年以前,气象经费由军队系统进行管理。1953年8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政务院关于转建命令,
自1954年1月1日起气象事业费列入台、站所在市、县财政预算管理,1955年6月4日起由省气
象局直接管理。1956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黑农(办)字第3903号通知关于精简编制、权力下放
的精神,经费划归各市县直接管理,下放台站30处,划归省局管理预算的台站70处。1958年
7月15日隶属省属水利厅管理。1958年8月起,根据台、站体制下放精神、全省各气象台、站
的行政、业务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均由主管台、站的专署、市、县预算内开支。1962年省
人委批准气象台站体制上收、计划财务以省气象局管理为主。1973年,按照中央军委、国务
院关于省、地、县气象部门划归同级革命委员会建制领导的指示,全省气象部门的经费仍由
省气象局管理。
198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通知》,省财政厅发文(黑财农字第23
号)《关于气象事业费指标划归省级预算管理的通知》,全省气象事业费上划省气象局预算管
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
气象事业费,气象基本建设投资上划国家气象局垂直管理,人工降雨、防霜、防雹作业经费
由地方列支。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气象局(82)国气计字203号文件要求,
财政部批复,黑龙江省气象事业费指标600万元,从1983年1月11日起上划国家气象局;黑龙
江省气象基本建设投资和预算基数76万元上划中央。
二、气象事业费
1954年~1980年银行为气象事业费支出情况是:1954年为21.5万元;1955年为23.3万
元;1956年为40万元;1957年为28.7万元;1963年为119.9万元;1964年为166万元;1965
年为4.5万元;1966年为124万元;1967年为156.9万元;1968年为1.9万元;1971年为139.5
万元;1972年为230万元;1973年为243万元;1974年为178.1万元;1975年为167.6万元;
1976年为586.8万元;1977年为575.8万元;1978年为1 017.5万元;1979年为1 080.4万
元;1980年为928.2万元。1981~1985年事业费支出情况见表5—11。
三、财务管理办法
全省气象部门的财务管理除执行全国和省里统一的财务规定、办法外,还结合部门实际,
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和规定。
1955年5月3日,下发《改变天气电报、气象电报收付、结付办法》。
1958年下发了《补充与修改57年职工取暖煤补贴规定的通知》、《关于发放职工通勤费
的通知》。
1980年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拍发航空天气预报和危险天气预报收费办法的通知》。
198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布置,结合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实际下发《关于整顿财经纪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3年4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