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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口自然增长

  人口自然增长决定于人口的出生与死亡两大因素,一般地说,绝大多数时期人口的出 生 数要多于人口的死亡数,自然增长为正数,仅个别时期受偶然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传 染性疾病等)的影响,人口的出生数少于死亡数,自然增长为负数。
    一、人口出生状况
    (一)出生人数及出生率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的增长速度加快,1949~1985 年,全省出生人口之多是历史上少见的。其主要原因是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迅速,大规模的 工业建设和土地开垦,刺激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地广人稀,人口较易生存;农业生产仍以手 工劳动为主,传统的生育观念占主导地位,故人口的出生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1973年实行 计划生育后,人口出生势头得到了遏制。
    黑龙江省1954~1985年共出生2013.6万人,平均每年出生63.3万人。各年的出生人数 很不均匀,1972年是出生人口最多的一年,达87.97万人,出生人口最少的年份是1981年, 为42.1万人。
    1954~1985年的32年间,黑龙江省出生人口变动可分为4个阶段:
    (1)1954~1962年为第一阶段。9年共出生人口477.3万人,年平均出生54万人。这一 阶段人口的出生率较高,1954年和1955年出生率高达43.36‰和40.46‰,其余年份也在30 ‰以上。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黑龙江省人口出生率没有像全国和其他省、市那样的 大幅度下降,仅在1961年降低为27.26‰,因而出生人口较多,但比1954~1985年平均出生 63.3万人少生9.3万人。
    (2)1963~1973年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是人口出生率最高和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生人口 最多的时期。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963~1965年出现了补偿性 的生育高峰,每年的人口出生率均在40‰以上,1963年出生率高达4506‰,是建国以来全省 的出生最高峰,出生人口每年平均在84万人以上。其后,出生率虽有所下降,但多在30‰以 上。1963~1973年的11年间共出生人口898万人,年平均出生81.2万人,比1954~1985年年 均出生人数多17.9万人。
    (3)1974~1981年为第三阶段。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与加强,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 ,由1974年的25.63‰降至1981年的13.07‰,8年共出生人口430.4万人,年均出生53.8 万人,比1954~1985年年均少出生10万人。
    (4)1982~1985年为第四阶段,这个阶段为人口出生率的缓降时期,出生人数较前减少 ,4年共出生207.2万人,年均出生52万人,比1954~1985年年均少出生10.9万人。
    (二)市、县人口出生状况
    (1)市、县人口出生率
    1954~1964年城市人口的出生率均高于农村。当时,迁入城市的人口多为青壮年,城乡 人口生育均未加以控制,处于自然生育的状态,城乡居民的生育观念尚无多大差别。由于城 市人口规模小于农村,尽管城市人口出生率大大高于农村,但是出生的人数仍然少于农村。 1954~1964年,全省城市出生人数为209.3万人,平均每年出生19万人;全省农村出生人数 为440.9万人,平均每年出生39.1万人;城市出生人数占全省出生人数的32.19%,农村出 生人数占全省出生人数的67.81%。农村出生人数是城市的2.1倍。
    1965年以后,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且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由城 市迁往农村,尤其是197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使城市人口的出生率迅速下降,并已大大低 于农村人口的出生率,出生人数比重进一步下降。1965~1985年,全省城市出生人数为270. 6万人,年平均出生14.9万人;全省农村出生人数为953.5万人,年平均出生53.2万人。城 市出生人数占全省出生人数的比重降至22.1%,农村出生人数占全省出生人数的比重升至77 .9%。农村出生人数为城市的3.5倍。
    (2)市、县人口出生状况
    同一年份中,不同市、县的人口出生率有较大差别;同一市、县,在不同年份的人口出 生率的变化也很大。由于黑龙江省的市、县行政区划变化很大,故按当时行政区划分段列出 。分市、县的出生人数和出生率均来自公安年报资料,1981年和1985年分市、县的数字因有 基层瞒报、漏报,汇总数字有些偏低。
    1954年,人口出生率在50‰以上的有哈尔滨、呼兰、虎林、牡丹江和集贤等5个市、县, 出生率最高的是牡丹江市,达53.68‰,多数市、县出生率在40‰以上,出生率最低的是呼 玛县为30.52‰。
    1957年,人口出生率在50‰以上的仅有伊春、鸡西两市;出生率在40‰以上的有哈尔滨 、齐齐哈尔、杜蒙自治县、牡丹江、穆棱、佳木斯、鹤岗、桦川、抚远、集贤、呼玛等11个 市、县;多数市、县出生率在30‰~40‰之间。出生率最高的是伊春市为50.87‰,最低的 是甘南县为20.26‰。
    1960年,人口出生率在40‰以上的有哈尔滨、宾县、伊春、佳木斯、鹤岗、双鸭山、萝 北等7个市、县;多数市、县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幅度都很大,出生率最高的是伊春市为43.6 5‰,最低的是肇州县为17.78‰。
    1963年,各市、县人口出生率均有大幅度回升,是新中国成立后人口出生率最高的年份 。出生率在60‰以上的有鸡西、伊春两市,在50‰~60‰之间的有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 斯、鹤岗、双鸭山、铁力、海林、萝北、抚远、饶河等10个市、县,其他大部分市、县的出 生率是在40‰~50‰之间,出生率最高的是伊春市为61.9‰,最低的是兰西县为35.82‰。
    1969年,各市、县的人口出生率差距逐步拉大,既有萝北县70.47‰的出生率,又有爱 辉县8.17‰的出生率,二者相差62.3个千分点。
    1974年实行计划生育后,各市、县人口的出生率进一步下降,出生率最高的是林甸县为 35.7‰,最低的是哈尔滨市为12.77‰,多数市、县在20‰~30‰之间。
    1985年,人口出生率最高的是抚远县为20.2‰,最低的是大兴安岭地区的呼中区为8. 77‰,大多数市、县在10‰~20‰之间。全省各市、县的人口出生率均有大幅度下降,市、 县人口的出生率差距不断缩小,县的出生率略高于城市。
    二、死亡人口状况
    (一)死亡人数与死亡率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的社会经济处于百废待兴阶段,人民生活水平还较低,医 疗卫生事业基础薄弱,各种急性传染病时有发生。据统计,1949年原黑龙江省人口患各种传 染病的有80500多人,死亡10700多人,病死率为13.29%,其中患天花的860人,死亡204人, 病死率为23.72%。1950年,在原黑龙江省发生赤痢和疫痢病110人,死亡13人;伤寒病1127 人,死亡138人。1951年,据不完全统计,原黑龙江省1~5月份共发现麻疹患者7227人,死亡 512人,病死率为7.08%。1952年和1953年,在原黑龙江省南部地区连续发生鼠疫,仅1953年 6~9月,就发现鼠疫病患者68人,死亡17人,疫情地区涉及8县、18区、20个村。克山病等地 方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都较高,1951年10月至1952年3月,原黑龙江省发现克山病患者2368人 ,死亡179人,病死率为7.56%。1952年原黑龙江省发生森林脑炎346例,死亡89例,病死率 为25.72%。出生婴儿死亡率高达100‰以上。面对严重的传染病和地方病,人民政府大力发 展医疗卫生事业,进行防病、治病。1950年,原黑龙江省救治1200多名克山病患者,改造了 2400多名旧产婆,建立省、县医院43处、卫生所50余处,培养了卫生技术干部511名,对12岁 以下儿童普遍进行种痘。原松江省在城市组建起妇幼保健站47处、保健室5处、服务部41处、 民办公助的产院10处、私人产院170处。据27个县、市统计,农村共培训接生员2844名,组建 了接生站512处,做妇幼卫生工作的干部有3148人。1949~1953年,黑龙江地区的死亡率是比 较高的,据哈尔滨市统计,1949~1953年的死亡率分别为14.9‰、15.8‰、17.8‰、13. 1‰和12.5‰。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 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口死亡率逐步下降,由1954年的11.12‰降 至1958年的9.17‰。这期间因患各种疾病死亡的比重约占50%。各地传染病和地方病仍较严 重。1956年,据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全省克山病发病情况严重,发病范围涉及1市、2 7县、92区、26村、397个屯。全省发病1589人,死亡559人,病死率为35.18%。在死亡人口 中,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1956年,全省发生布鲁氏杆菌病941例,死亡3例。1958年 ,黑龙江省共有18个县、54个公社的117人发生克山病,死亡64人,病死率为54.7%。
    1958年的“大跃进”和随之而来的三年自然灾害,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陷于极度困难 之中,因营养不良而使身体健康水平下降,不少人患有浮肿病、干瘦病等。1961年,齐齐哈 尔市的富饶公社和兴隆管理区有19%的人患有此种病,死亡30人。1961年,全省有64个市、县 发生伤寒54786例,发病率为295.8/10万,死亡814人,病死率为1.45%。1962年10月至19 63年2月,全省35个市、县发生克山病1345例,死亡501人。1963年,全省发生白喉4561例, 病死率为9.47%;发生脊髓灰质炎5324例,发病率26.45/10万,死亡75人,病死率为1.4 %;发生麻疹375739例,发病率024%;发生百日咳63252例,死亡59人,病死率为0.09%。同 年,黑龙江省40多个县发生牲畜炭疽病,90多人被感染,死亡23人。1964年,全省死亡人口 数量明显回升,死亡人数达23.15万人,死亡率升至11.47‰。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秩序混乱,生产力下降,人民生活不安定, 在人口死亡率逐步下降的过程中,1972年又略有回升,这主要是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增多 。传染病虽有发生,但已不是人口因病死亡的主要原因,1967年全省脊髓灰质炎共发生3894 4例,死亡2146例。据黑龙江省1974~1976年人口死因调查资料,心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 恶性肿瘤、脑血管疾病的死亡人数,在人口总死亡中居前四位,传染病的死亡比重仅居第5位 。几种主要疾病在人口总死亡中所占比例城乡明显不同,传染病、呼吸系疾病、妊娠分娩及 产后病、新生儿疾病,农村占总死亡的23.76%,高于城市的10.34%。恶性肿瘤、外伤、中 毒及意外死亡、脑血管等疾病在城市总死亡中所占比例较大,为48.8%,高于农村的29.87 %。1966~1976年,黑龙江省每年的死亡人数在13~16万之间波动,死亡率由1966年的7.36 ‰逐步下降到1976年的4.94‰。
    1977~1985年,黑龙江省的人口死亡率稳定在4.4~5.2‰之间。这期间,医疗卫生事 业发展较快,妇幼保健和卫生防疫工作都有较大发展,各种传染病得到控制,但局部地区仍 有发生。1977年,肇东、兰西两县发生脊髓灰质炎557例,死亡19人,病死率为3.41%;197 8年,全省共发生猩红热32453例,发病率为97.05/10万,死亡19人,病死率为0.06%。危 及人民生命与健康的克山病基本得到了控制。1979年,全省共发生克山病386例,仅为前25年 的1/3~1/9,1980年只发生176例。同年,全省发生狂犬病144例,死亡144人,病死率为1 00%。黑龙江省的传染病发病地区、发病人数和病死人数均在逐年减少。
    1970年以后,黑龙江省人口死亡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由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 民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急性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地控制与消灭外,还由于新 中国成立后大量外省青壮年人口迁入,使全省人口的年龄构成较轻,因而形成黑龙江省的人 口死亡率不仅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且低于大多数省份的死亡水平。若以1982年人口普查 的全国年龄别人口构成为标准人口,计算各省的死亡率,黑龙江省的标准化死亡率为6.45‰ ,略低于全国标准化死亡率6.56‰。的水平,在排除人口年龄构成影响后,黑龙江省的死亡 率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
    (二)市、县人口死亡状况
    黑龙江省城、乡人口死亡率有较大差异。1954~1976年,县的人口死亡率均高于市的人 口死亡率,但1977~1979年县的人口死亡率低于市的死亡率。1980~1985年县的人口死亡率 又高出市人口的死亡率,这与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及生活水平不如城市地区有关。
    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各市、县人口死亡率都有大幅度的下降,差异也 在逐步缩小。1954年,人口死亡率最高的呼玛县为19.84‰,最低的佳木斯市为7.03‰,高 低相差12.81个千分点。1957年,人口死亡率最高的依兰县为16.45‰,最低的嘉荫县为6. 41‰,高低相差10.04个千分点。1960年,多数市、县的人口死亡率均有较大幅度的回升, 人口死亡率最高的逊克县为19.69‰,最低的肇州县为5.13‰,高低相差14.56个千分点。 1963年,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好转以后,各市、县的人口死亡率均有回落。人口死亡率最高 的延寿县为14.93‰,最低的是饶河县为5.53‰,高低相差9.4个千分点。1969年,部分市 、县出现了令人不解的低死亡率,如呼兰、五常、巴彦、木兰、铁力、东宁、汤原、宝清、 虎林、德都等县的人口死亡率仅在1.6~3‰之间,这在社会动乱时期,似与死亡人口大量遗 漏统计有关。另外,这些低死亡率县份当时接收了较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人口年龄构成 较轻。仅有兰西、青冈、绥棱三县人口死亡率在13‰以上。1974年,人口死亡率在8‰以上的 仅有依兰、延寿、漠河三个县,大多数市、县的人口死亡率在4~6‰之间,人口死亡率最低 的抚远县为2.55‰,高低相差5.66个千分点。其后,各市、县的人口死亡率继续下降,到 1985年,人口死亡率最高的哈尔滨市仅为5.86‰,最低的七台河市只有1.97‰,高低相差 3.89个千分点,各市、县的人口死亡率较接近。多数市、县的人口死亡率降幅很大,已达到 较低水平,这与死亡人口,特别是与漏报死亡婴儿有关。由于自80年代初以来省际迁入人口 大量减少,五六十年代迁入的青壮年人口已陆续进入老年人口行列,年龄结构因素的影响也 逐渐消失,人口死亡率逐年有所回升。
    (三)婴儿死亡状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还比较薄弱,儿科医生和妇产 科医生几乎是空白,城镇主要是在私人产院接生,农村则是多由未经过培训的产婆接生,因 而出生婴儿死亡率高达100‰左右。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婴儿死亡率开始逐年下降,1 955年为7007‰,男婴死亡率为68.87‰,女婴死亡率为71.33‰。1957年,婴儿死亡率为6 6.32‰,男婴死亡率为662‰,女婴死亡率为66.48‰。进入困难时期,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营养普遍不良,尤其是孕产妇的营养不良造成婴儿死亡率升高。1961年,全省婴儿死亡率 上升至82.12‰。随着人民生活状况好转,婴儿死亡率又逐步下降,1962年全省婴儿死亡率 降至48.67‰。
    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黑龙江省1981年婴儿死亡率为31.62‰,男婴死亡率为 35.04‰,女婴死亡率为27.96‰。婴儿死亡率的较快下降,主要是由于医疗卫生事业和妇 幼工作的发展,全省1983年妇幼保健站达到174个,儿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发展到4900人助产 士、接生员发展到204万人。
    1981年,黑龙江省市、镇、县的男婴死亡率分别为19.5‰、18.12‰、40.08‰,女婴 死亡率分别为14.04‰、15.17‰、32.43‰。城乡婴儿死亡率的差距主要是由于农村地区 经济水平和医疗卫生条件还远不及城镇地区。各地区的婴儿死亡率反映出地区间的经济发展 和医疗卫生水平的较大差异,大兴安岭地区主要以林业生产为主,人均收入高于其它地区, 医疗网点较多,因此男、女婴儿的死亡率均明显低于其它地区;黑河地区农业人口较多,且 居住分散,医疗机构不足,主要靠产婆接生,故婴儿死亡率较高。城市间的婴儿死亡率差距 并不明显,只是伊春市的婴儿死亡率偏高,这也是由于该市地处高寒地带,林业工人居住分 散,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不能满足需要。
    (四)人口非正常死亡状况
    人口非正常死亡包括中毒死亡、意外死亡、生产事故死亡与灾害死亡等。黑龙江省的非 正常死亡人口向来缺乏较系统、全面的统计,只有一些零散记载。1950年1~4月份,原黑龙 江省发生火灾360余次,死亡87人。同年11月,鸡西矿务局滴道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31人。 1951年11月,原松江省发生生产事故43次,死亡20人。1952年7月,呼兰、巴彦、宾县、阿城 、木兰、汤原、依兰等县遭受洪涝灾害,死亡13人。1954年,全省发生臭米面中毒2起,中毒 14人,死亡14人。1957年,全省发生臭米面中毒6起,中毒52人,死亡32人。同年7~9月,克 山、克东、依安、讷河一带突降大暴雨,死亡135人。
    1958~1961年,黑龙江省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口约在0.4~0.7万人之间,占总死亡人 口的2.2~3.3%。1960年8~9月,哈尔滨、松花江地区和牡丹江、齐齐哈尔部分地区连降暴 雨,造成洪涝灾害,全省死亡163人。1961年8月,伊春市发生严重水灾,死亡53人,失踪39 人。1961年9月,鸡西滴道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53人。同年,全省发生食物中毒2440起,中 毒人数达18867人,死亡391人。
    1962~1964年,全省共发生因食用病死牲畜中毒171起,中毒人数达4877人,死亡42人。 1963年,全省发生臭米面中毒45起,中毒260人,死亡87人,病死率为33.5%。1965年8月, 牡丹江地区遭受水灾,淹死44人。这一时期主要是中毒和自然灾害造成非正常死亡人口较多 。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主要有生产事故、交通肇 事、政治斗争与火灾等。1967年1~8月,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因火灾、爆炸、交通肇事等造 成非正常死亡的有626人。1969年4月,哈尔滨市龙江电工厂发生爆炸,死亡11人。1970年, 在政治运动中的非正常死亡有187人。1971年5月,伊春市发生重大翻船事故,死亡30人。据 哈尔滨铁路局统计,1971年1~11月份,共发生行人被火车碰撞事故914起,死亡328人。197 2年上半年,全省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死亡478人。1973年7~9月,全省工矿企业发生重大事故 51起,死亡60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35人。1974年6~8月,全省发生火灾和生产事故死亡18 1人。1976年,据不完全统计,大庆、伊春等地的3起火灾共死亡160人。
    据《黑龙江省1974~1976年死因回顾调查报告》载,黑龙江省因外伤、中毒及意外死亡 造成的非正常死亡居各类死因的第6位,占总死亡人数的6.12%,死亡率为31.30/10万,其 中男性死亡率为42.30/10万,占男性死亡总数的7.96%;女性死亡率为19.84/10万,占 女性死亡总数的4.25%。
    1977~1985年,黑龙江省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有所减少 。1981年,黑龙江林区遭受水灾,死亡81人。1984年7~9月,黑龙江省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死亡54人。1985年10月,齐齐哈尔华安机械厂发生爆炸事件,死亡56人。
    (五)年龄别死亡率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1958年,始有黑龙江全省分年龄的死亡人口统计,男、女两性人口在分年龄的死亡率上 的差异表现较明显,10~49岁各年龄组间女性的死亡率均高于男性,尤其是在20~44岁各年 龄组女性死亡率大大高于男性死亡率,这与女性在孕产期的死亡风险有较大关系。随着医疗 卫生事业和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男、女两性分年龄的死亡率均在下降,差异也在缩小。据 黑龙江省1974~1976年人口死因回顾调查,20~49岁各年龄组的死亡率女性仅略高于男性, 其他年龄组除5~9岁、70~74岁组的死亡率女性高于男性外,其余各年龄组死亡率均是男性 高于女性。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黑龙江省男、女两性分年龄组的死亡率已非常接近, 在20~49岁各年龄组间的死亡率上男、女两性的差异几乎消失,只有1~4岁组的死亡率是男 性高于女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死亡率在不断下降 ,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也在不断提高。据哈尔滨市道外区生命统计试点区的统计资料,1953 ~1954年男性寿命为57.64岁,女性寿命为53.74岁。1958年,黑龙江省男性的平均预期寿 命为63.41岁,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62.92岁。1981年,黑龙江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提 高到68.44岁,其中男性为67.72岁,女性为69.55岁,与1953~1954年相比,27年间男性 延长10.08岁,女性延长15.81岁,平均预期寿命提高的幅度相当大。
    城乡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差异较大。1981年,镇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最高,男性为7046 岁,女性为72.56岁;其次是市的人口平均预寿命,男性为68.78岁,女性为71.70岁;县 (不含县辖镇)人口平均寿命最低,男性为66.24岁,女性为67.44岁。
    黑龙江省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地区差异较大,大、中城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普遍较 高,而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县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较低。男性平均预期寿命最高的七台 河市为70.24岁,最低的克东县为63.91岁,二者相差6.51岁;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最高的七 台河市为75.61岁,最低的克东县为64.64岁,二者相差10.97岁,差距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