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的人口迁移数量之多,迁移类型之复杂,波及面 之
广,在全国是少有的。迁移人口对黑龙江省的人口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一、省际迁移人口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8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的人口统计一直未将省际和省内迁移人口分开
统计,为了使统计资料较为准确、科学地反映省际间人口迁移的历史状况,现将黑龙江省的
人口变动统计资料作了技术处理,得出黑龙江省1949~1985年间净迁入人口总数为747.6万
人,年平均净迁入人口20.77万人。
黑龙江的省际人口迁移,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1.人口迁入的高峰阶段
从1949年10月至1961年的12年间,是省际迁移的高峰阶段,净迁入人口总计达510.1万
人,占36年净迁入人口总数的68.23%。这一时期,正是全国国民经济进入恢复时期和实行第
一、二个五年计划时期,黑龙江省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地区之一。一方面,有组织地移入大
批农民和集体转业官兵开垦荒地,建设新的农业基地;另一方面,国家在黑龙江省进行大规
模工业基本建设投资,仅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就在黑龙江省建设115个大型企业,其中有
全国重点项目22项。为此,国家从内地抽调大批人员及其家属参加黑龙江省的工业基地建设
。
1949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决定从河北、平原、热河等省向黑龙江地区有组织地集体移
民,为此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成立了移民委员会。1949年冬至1950年秋,原黑龙江省共接收
移民1万余户,58622人,其中河北、平原两省移民9660人占16.4%;热河、辽西两省移民为
48962人,占83.52%,大部分集中在土地肥沃、有荒可开的县份,如在铁力、庆安两县共安
置1258人。同期,松江省共接收安置河北、平原、热河等省移民约14000人,其中安置在富锦
、宝清、依兰、萝北、穆棱、鸡西、东宁、汤原等县计6915人。这一时期,河北、平原和热
河等省的部分移民带家属迁入,留居比较稳定,返迁者较少;而未带家属的移民,由于畏惧
严寒、水土不服、不肯吃苦而返迁的较多。据原黑龙江省统计,1949年和1950年,由河北、
平原两省迁入的移民中,返迁或迁出安置地的有355户,1181人,占移入安置数的1107%;留
存移民9320人,占移入安置数的87.4%。1949年和1950年,自由移入原黑龙江省的移民1043
户,3929人其中迁出的仅有16户,67人,迁出移民只占安置移民的1.71%,稳定率非常高。
1952年,松江省按照先来劳动力、后来家属的办法,共接收了2255名劳动力,其中热河省迁
入1284人,安置在桦川399人、依兰885人;辽东移来971人,安置在汤原516人、桦南455人。
1952年9~10月至1953年,黑龙江地区共接收安置来自热河省的5个县、辽宁省的3个县及沈阳
市等集体移民3715户,13946人1954年,国家农业部决定在黑龙江省北部开垦荒地300万公顷
,面积相当于黑龙江省当时耕地面积的1/2,划出5个开垦区即嫩江、北安垦区;甘南、龙江
垦区;穆棱河流域密山、虎林垦区;松花江下游集贤、富锦、饶河垦区;萝北、绥滨垦区。
其后,将大量省际农业移民陆续迁入上述地区进行荒地开垦。1955年,黑龙江省移民委员会
从4月下旬至5月末,共接收山东省移民1万户,约4.5万人。8~11月,北京、山东、天津和
河北的青年垦荒队311人陆续抵达萝北县。在克山、密山、萝北、集贤等18个县境内,出现了
42个移民新村,其中18个为青年村,在移民村周围共开荒26590垧。1956年,共安置移民261
640人,建立452个新村,其中山东集体移民7648户,180165人;河南集体移民3112户,1590
3人;河北集体移民907人;北京移民239人;辽宁集体移民3305人。由于对移民的政治思想工
作薄弱,衣、食、住没有安排好,造成了移民情绪波动,成批返籍。1957年,迁入山东集体
移民10715户,40187人。1958年,又有山东集体移民10421户,54200人迁入,还有原移民家
属4811户,19473人。据1952~1958年统计,由省外移人黑龙江省的垦荒人口为63690户,37
9755人,其中山东集体移民数量最多,为338944人占外省移入黑龙江省移民总数的89%。195
9年,出现了外省人口迁入黑龙江省的又一个高潮,大批外省青年和移民到黑龙江省支援工农
业生产建设。据统计,1959年山东支边移民214339人,其中单身青年96508人。1960年,山东
支边移民275700人,仅牡丹江和合江农垦局1959年便吸收近5万名山东支边青年。1955~196
0年,山东、河南、河北、天津、北京等省、市有近66万人迁入黑龙江省安家立业,参加建设
,5年共开荒525万亩,建立450多个新村,仅集中安置的移民就有20多万人。
1950年,因朝鲜战争爆发,辽宁的电机、机床、轴承、机车、仪表、工具、橡胶、电线
等20余个较大企业奉命迁至黑龙江地区,在黑龙江地区兴建了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齐齐哈
尔第二机床厂、哈尔滨电缆厂、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哈尔滨轴承厂、牡丹江造纸厂及佳木斯
纺织厂,还有十来个军工企业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安家落户。大量工程技术人员、工人
、干部及其家属也随之迁入。仅随迁到原松江省13个工厂的职工就有7377名。在第一个五年
计划时期,从内地工业城市抽调了大批工程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黑龙江省,支援
工业基地建设。1958年,大兴安岭地区进行第一次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开发建设大
兴安岭伊勒呼里山以北的呼玛尔河流域和沿江一带的森林资源,从各地调来近万名职工参加
开发建设工作。1962年,因国民经济调整,林区开发停止,近万名职工撤离大兴安岭。1960
年2月,中央决定派3万名转业官兵到大庆参加油田开发建设,从3月起,全国石油系统37个厂
、矿、院校的工人、干部、技术人员、教授、讲师、学生和13000余名转业官兵共4万多人,
自带设备开赴大庆油田。从几个省、市抽调的医务人员组建了工地医院,许多地方相继开设
了商业网点。随着油田的开发和建设,职工不断增多,职工家属也陆续迁来安家落户。
1955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农建二师奉中央军委命令,由山东集体转业到黑龙江省,建
立二九○、二九一等军垦农场。1956年,铁道兵官兵17400多人先后转业到黑龙江省密山、牡
丹江等地垦荒。同年,铁道兵农垦局正式成立,为中央农垦部直属垦区,后改为密山农垦局
和牡丹江农垦局。1958年3~5月,根据中央成都会议通过的中央军委《关于发展军垦农场的
意见》和有关指示,近10万名解放军转业官兵分批从全国各地到黑龙江省开发“北大荒”,
兴办国营农场。其中近6万名安置在牡丹江农垦局;1.7万多名分配到合江农垦局;4500多名
分配到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厅所属农场。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一师、七师(含信阳步校
)集体转业到黑龙江省萝北县垦荒。从1955年至1958年共有14万余名解放军官兵转业到黑龙
江省开垦荒地。
1952~1960年,由于受灾和其他原因,自发迁入黑龙江省的移民数量也很多。1952年,
自发迁入原黑龙江省(不含今属吉林省的南7县)的灾民有5378户,23662人,其中长期居住
的有4978户,21979人,临时躲灾的400户,1683人,这些移民分布在望奎、克山、肇州等22
个县、旗。1953年,内蒙古自治区、热河省、辽西省、吉林省以及其他省份的灾民又陆续迁
入原黑龙江省,约有4020户,18350人,分布在原黑龙江省各县。1955年以后,山东、河北、
河南、安徽等省的农民大量流入黑龙江省,分别在黑龙江省的煤矿、森工、铁路、国营农场
和农村人民公社参加生产建设。1957年秋,黑龙江省接收山东移民家属8129户,28999人。这
些移民家属被安置在齐齐哈尔、克山、宁安等35个市、县。据黑龙江省民政厅1958年统计,
1955~1957年的三年中,黑龙江省安置外省自发迁入的灾民248869人。1958年,仅在龙江、
德都、宁安、穆棱等县就安置自发迁入的灾民5200余户,26000多人,其中多系山东省流入。
据哈尔滨市1958年9月统计,每天有二三百人自发迁入,仅9~12月,哈尔滨市就招收了外省
自发移民1.4万人参加工业生产。1959年,外省流入哈尔滨市的农民达13万余人。
2.人口迁入的低谷阶段
1962~1968年,是黑龙江省省际人口迁移的低谷阶段。1962年和1966年分别净迁出54.
9万人和3.3万人。其它年份的净迁入人口都较少,7年净迁入10.3万人,年平均净迁入人口
仅1.47万人。这个时期,正是三年困难后的经济调整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初期。1961~1
962年,开始大力精减职工和动员“大跃进”时期迁入城市人口还乡生产。由于生活困难,外
省安置在黑龙江农村的支边人员零星或成批返籍。其后,省际间的人口迁移仍在继续,净迁
入人口逐年增多。大庆油田和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4大煤矿的建设吸引了大量的外
省人口迁入。1964年,大兴安岭地区进入第二次开发建设,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下,林业
部、铁道部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开发会战。铁道兵的3个师和来自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等地
的数万名职工陆续开进大兴安岭,组建大兴安岭特区、4个林业公司及众多林场。开始修建嫩
江至新林区铁路。1965年,国家又从外地调进4个森林调查队1800人进行资源复查,组成两个
设计组,计1200人进行规划设计。1966年3月,沈阳军区所属部队10709名官兵转业到黑龙江
省,组建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农建一师和二师;1968年,又有7000名复员军人,参加了大
兴安岭的开发建设。这期间,全国各地人员大量流入该地区从事生产建设;同年,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决定,为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5万名,其中北京1.5
万名,上海和天津各1万名,全部安置到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6月,北京首批1200名知识
青年到达黑龙江省;8月,上海首批800余名知识青年到达黑龙江省;9月,天津首批知识青年
900余人到达黑龙江省。
3.人口迁入的低峰阶段
1969~1982年的14年共净迁入人口256.9万人,其中年净迁入人口最多的1969年为40.
8万人,1971年为35.9万人,年平均净迁入人口18.35万人,是人口净迁入的低峰时期。
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末期是外省知识青年大量迁入与迁出的时期,前期是外省知识青年
集中迁入,后期是外省知识青年的陆续迁出。据统计,仅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和四川等
5个省、市到黑龙江国营农场和农村插场、插队的知识青年就有40.3万人,其中北京知识青
年10.4万人(国营农场10万人,插队0.37万人);天津知识青年6.7万人(国营农场5.0
8万人,插队1.62万人);上海知识青年16.98万人(国营农场14.29万人,插队2.69万人
);浙江知识青年5.82万人(国营农场4.3万人,插队1.52万人);四川知识青年0.4万
人(国营农场0.4万人)。
从1972年开始,外省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陆续返迁,主要集中在1977~1979年,据1979年
统计,北京知识青年返回9.8万人,仍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的有0.6万人;天津知识青年返
回6.2万人,仍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和农村插队的有0.5万人;上海知识青年返回15.9万人
,仍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和农村插队的还有1.9万人;四川省知识青年返回1000多人,还有
近3000人在黑龙江省的国营农场从事生产劳动。
1969~1979年,自发流入黑龙江省的外省移民数量较多,据1970年至1978年统计,黑龙
江省共迁入自发移民178万人,其中来自山东的约占一半,其次是来自辽宁、吉林、河北、江
苏、安徽、河南、内蒙古等省区。自发移民中多数是农民,且男性多于女性,青壮年多于少
年儿童和老年人。
1980~1982年的3年,在户籍统计上,黑龙江省的省际迁移人口表现为净迁出,计7.3万
人。这几年,由于关内省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早于黑龙江省,其经济发展较快,生活条件
明显好转,吸引了部分迁入人口返回家乡。还有部分50年代移入黑龙江省参加垦荒和工业建
设的干部、职工陆续离退休,也纷纷返回家乡颐养天年。但与此同时,外省的许多人还自发
移入黑龙江省,到矿区、林区等地寻求就业机会。这期间,外省自发流入黑龙江省的移民约
有30万人。1980~1982年,黑龙江省的省际迁移人口实际是净迁入23.3万人。
4.人口的净迁出阶段
1983~1985年,是省际人口迁移由净迁入转为净迁出的阶段,3年净迁出人口29.7万人
,年平均净迁出9.9万人。
由于外省的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不仅吸引了以前迁入黑龙江省的部分人口返迁原籍或迁
往其它省份,而且也吸引了黑龙江省的科技人员向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迁移,形成了“孔雀东
南飞”的局面,同时返迁原籍的离退休人员和农村老年人也日益增多,故省际间的迁移表现
为迁出大于迁入。据1983~1985年的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推算,3年净迁往省外人口为
29.7万人。据省公安厅统计,1983~1985年净迁往省外人口为32.88万人。
二、省内迁移人口
(一)集体移民
黑龙江地区从1947年开始就陆续组织省内集体移民。1947年11~12月间,哈尔滨市为减
轻城市负担,解决城市失业工人和城市贫民的生活问题,将城市的浮闲和生活困难的人口移
往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为了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哈尔滨市成立了移民委员会,制定了移
民条例,向原黑龙江省迁移600户,安置在庆安、绥棱、克山、克东4县从事农业生产;分4批
向原松江省迁移1900多户,8000多人,分别移往五常、尚志、苇河、宾县、延寿等县农村安
家落户。原黑龙江省也从城市向农村迁移4万人从事生产。1948年2月,哈尔滨市分两期移出
人口5798户,22000人,分别安置在原黑龙江省、牡丹江省和合江省;佳木斯市向合江省各县
迁移1913户,7363人参加农业生产;齐齐哈尔市向泰来县移民13批,计1052户,3578人。19
50年,齐齐哈尔市向讷河、克山等县迁移1750余人。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统计,1955年安置省
内移民18684户,67514人,其中哈尔滨市有6557户,2.13万人分赴省内的19个县参加农业生
产。1956年,省内由城市移往农村59129人。其中安插到农业社11525户、47313人;办分社3
17户,1220人;建立新村16个,安置4501户,10534人;其他安置56人。这些迁移人口中,从
省内大城市移出的为25290人,占省内移民安置总数的42.8%;从省内小城镇移出的为33839
人,占省内移民安置总数的57.2%。
(二)精减职工,压缩城镇人口
1957年后,自发流入城镇的人口日渐增多,城镇的厂矿企业招收了大批的自流农民当工
人,使城镇的非农业人口增长较快。1959~1961年,农业生产连续三年受灾,城镇的粮食和
副食品供应趋紧,从而开始了大规模的精减职工,压缩城镇人口。1958年,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机关首批1882名干部迁往农村,全省共下放到农村的干部有2.5万多人;佳木斯市先后
三批动员2625户城市浮闲人口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0年,哈尔滨市有机械、化工、纺织
、制药、建材等34家地方国营工厂迁往农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干部和家属500余人迁往木兰
、通河两县农村安家落户。1960年11月,在中共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全党全民
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号召后,哈尔滨市下乡上山人数已达12.9万多人。
1961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压缩城市人口,加强农业战线的指示》,要求全
省在目前300万城市人口的基础上,三年内减少120万人,其中减少职工70万人,当年全省共
减少城镇人口74.6万人,其中精减职工54.7万人。1962~1963年6月,全省共精减职工116
万人,仅哈尔滨市从1961年至1963年6月,共动员迁出42.2万人,其中迁往农村的有29.7万
人,占迁出人员总数的70.4%。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至1963年末,精减城镇人员的工
作已告结束。
(三)城镇知识青年和干部职工上山下乡
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于1964年。1968~1979年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高峰期,其后
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1964年,全省计划动员知识青年3万余
人上山下乡,实际有22434名知识青年奔赴农村,其中有3/4的人员被安置在农村人民公社生
产队。1965年,全省安置下乡知识青年的主要形式是投亲靠友、分散插队、集体插队或由生
产队派干部带领知识青年远征开荒,建立新村。1968年,全省又有29万名城镇知识青年奔赴
农村,9月下旬至11月中旬,仅哈尔滨市就有7.3万名知识青年到农村落户。1969~1971年,
全省共有40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6年,全省计划动员194万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除在省
属国营农场安置3.8万人外,其余都到人民公社插队。1976年5月,哈尔滨市首批应届毕业生
3500多名奔赴建三江农场管理局和抚远县;6月,第二批4000余名知识青年奔赴三江平原。1
968~1979年7月,全省先后动员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40余万人。
1973年开始,部分知识青年通过招工、招干、招生、参军等形式陆续返城,知青的大批
返城主要集中在1977~1980年。1978年末,在农村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还有约100万人(包括
外省知识青年),已返城的知识青年约有80万人。1979年5月,据哈尔滨市统计,全市16万名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已有9万多人返城。参加黑龙江省国营农场开发建设的京、津、沪、哈等
各地知识青年共有50余万人,至1981年初剩下8万多人,到1985年仅剩下3.1万人。也就是说
,1968~1979年间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绝大多数已返迁城镇。
在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同时,城镇的部分机关干部、医务人员、教师和居民也纷纷
到农村插队落户。1964年,全省有1811名城镇社会闲散劳动力和4323名在农村有家的城镇居
民迁往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8年,黑龙江省卫生部门从省直属医疗单位和哈尔滨、齐齐哈
尔、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等5个市的医疗单位中抽调130多名医务人员,到德都、富锦、
延寿、铁力、穆棱、林口、绥化等县的人民公社安家落户,充实农村基层医疗机构。1966年
“小三线”(由省组织的在山区的军工企业和后方企业)建设开始后,大中城市的许多企业
又将部分设备搬迁到“小三线”地区建立分厂,部分职工家属也随之迁往外县。当时的“小
三线”建设划分为5个地区即伊春、铁力、庆安、巴彦、木兰、通河地区;宾县、尚志、方正
、延寿、五常地区;依兰、桦南、勃利地区;海林、宁安地区;德都、嫩江地区。在上述各
县区,1966~1976年间迁入的城市人口较多,但在1976年后,这部分迁入人口又陆续返迁城
市。1968年6月,全省已有2000多名医务人员奔赴农业生产第一线,其中700多名到农村安家
落户;同年11月,哈尔滨市第二批627名医务人员带家属到农村安家落户。1969年,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组织脱离劳动的城镇居民下乡上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通知》,指
出全省脱离劳动的城镇居民共有11.6万户,44万人,规定凡农村有直系亲属的,即动员他们
回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原籍在农村有其他亲属,如愿到其亲属所在社队安家落户的,应予支
持;“五·七”干校学员家属和在农村工作的职工家属,应去“五·七”干校和农村安家落
户;其他下乡人员由下乡上山工作部门统一安置。1970年1月,哈尔滨市首批3400名干部到农
村安家落户;2月,省革命委员会机关和直属单位首批2700名插队干部迁赴农村;3月,哈尔
滨市第二批6700多名干部赴农村插队落户。1970年1~10月,全省有6.7万名干部赴农村插队
落户。1968~1970年,全省有1万余名医务人员到农村安家落户。1978年开始落实政策,允许
在“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到农村的机关干部、医务人员、教师等陆续
返迁城市。
1980年,省内的人口总迁移量为140万,随后呈阶梯式下降,到1983年省内总迁移量降至
81万人。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劳动力向外转移,迁至城镇务工经商,省内人口总
迁移量又有回升,1984年为94万人,1985年为129万人。
(四)省内迁移
主要表现为城市的迁入大于迁出;以林业生产为主的地区,人口迁移由迁入大于迁出转
变为迁出大于迁入;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人口由耕地少的地区迁往耕地多的地区,由较
贫困地区迁往较富裕的地区。哈、齐、牡、佳、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大庆等大中
城市和生产煤、油等能源的城市,其人口的迁入量一直大于迁出量。以林木采伐为主的伊春
市,仅在1982年和1983年间的人口迁入是大于迁出,其他3年均是迁出大于迁入。松花江、绥
化、嫩江等地区土地开发较早,几乎无荒地可再开,人口密度高,人口纷纷向外迁移。绥化
地区土地较贫瘠,灾害频繁,粮食产量不稳,贫困县较多,因而净迁出人口逐年增多,1980
年净迁出3021人,1983年净迁出19356人,1985年净迁出24112人。耕地和可开荒地较多的嫩
江地区和黑河地区则是不断吸引邻近地区人口的迁入,黑河地区的历年迁入人口均多于迁出
人口,嫩江地区则由净迁出转为净迁入。
三、国际迁移人口
黑龙江省的国际迁移人口,集中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主要是外国侨民的迁出和在国
外居住的华侨迁入。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中期,主要是归国华侨的迁入和在国外有亲属人口
的迁出及出国学习、工作的人员迁出。
(一)迁往国外
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居留在黑龙江地区的外国侨民较多,这些侨民中的
绝大多数均未加入中国国籍。依其数量的多寡排序,较多的有苏联、日本、朝鲜、无国籍侨
民;其次为波兰、希腊、捷克、德国、匈牙利、南斯拉夫、伊朗、英国、法国、意大利侨民
;再次为荷兰、瑞士、美国、土耳其、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侨民。多到上万,少者几人,
分布在黑龙江各地。
1.苏联侨民。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苏联侨民约有5~6万人,分布在黑龙江地区
的大部分市、县,其中原黑龙江省占43%,原松江省占13%,哈尔滨市有24166人,占39%。据
1954年统计,1954年前已迁出2万人,1954年仍有苏联侨民39579人。1955~1959年又迁出3.
6万人,其余的3000人是在1960~1985年间陆续迁出的。哈尔滨市的苏联侨民至1964年仅剩下
463人。苏联侨民的迁入地有苏联、澳大利亚、巴西、日本、瑞典、荷兰、新西兰、以色列、
瑞士、美国、乌拉圭、法国、巴基斯坦等国。
2.日本侨民。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黑龙江地区还剩有在日本侵占东北地区时期迁入的日
本侨民1.4万余人。据1952年统计,松江省有6703人(其中男3517人,女人3186人),原黑
龙江省约有四五千人,哈尔滨市有2600人。1953年,中国协助日侨回国,从4月5日至4月27日
,松江省有两批日侨计1967人迁出归国;4月28日至5月上旬,第3批归国日侨1089人;5月28
日至7月中旬,第4批归国日侨544人;8月19日至月末,第5批归国日侨393人。哈尔滨市两批
计有1196名日侨归国。原黑龙江省归国日侨2255人。仅据上述统计,1953年黑龙江地区共有
归国日侨7444人。据1954年统计,仍在黑龙江地区居留的日侨有6620人,其中原黑龙江省有
3609人,松江省有2626人,哈尔滨市有385人。到1959年统计,黑龙江省尚有日侨2047人。1
954~1959年间共迁出归国日侨4000余人。60年代初至80年代初期,滞留在黑龙江省的日侨及
由中国人抚养的日本人遗孤的绝大多数已迁回日本。
3.朝鲜人。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在黑龙江地区定居的朝鲜侨民陆续回国,还有部分
朝鲜族人参加抗击美国入侵和保家卫国的战争。在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时,许多朝鲜人
随之回国为志愿军做向导、当翻译。朝鲜战争结束后,黑龙江省按国务院指示,组织朝鲜族
人和朝鲜侨民去朝鲜参加建设。1959年2月5日至4月10日,组织了2000户,9817人去朝鲜,其
中农民1522户,占76.1%,职工478户,占23.9%;男性5054人,女性4609人,共有劳动力4
609人。
4.到国外定居、学习、工作的迁移人口。据统计,黑龙江省自1958~1965年8年间迁往
国外学习、工作或定居的中国人口有9300人;1966~1975年间,迁往国外的中国人有1126人
;1976~1983年迁往国外的中国人有3802人,1958~1983年合计从黑龙江省迁往国外的中国
人共有14228人(不包括1971~1983年去香港、澳门定居的463人)。
(二)华侨迁入省内
朝鲜战争时期是归国华侨迁入黑龙江地区的高峰期。自1952年开始接收与安置朝鲜归国
华侨回国定居,参加生产。1952年归国华侨有1196户,4706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有1135户
,4471人;安置在城镇的有61户,234人。1953年从朝鲜归国到黑龙江省定居的华侨有1871户
,7444人。其中安置到农村的有1537户,6150人;安置在城镇的有344户,1339人。1954年,
从苏联归国到黑龙江省定居的华侨有174户,177人,其中回乡生产的有62户,64人;安置生
产的有112户,113人。仅1952~1954年的3年间,黑龙江省就安置迁入归国华侨3141户,123
27人。1955至1985年的30年时间里,陆续又有一些归国华侨迁入黑龙江省。
四、自流人口
自流人口即自发迁移或流动的人口。新中国成立后至1985年,从外省自发流入黑龙江省
的人口约有五六百万人,加上省内的自流人口,约近1000万人。
1952~1953年,是自流人口迁移的第一次高潮。当时,国家的许多重点建设工程放在黑
龙江地区,大批厂矿施工需要劳动力,关内与辽、吉各省和省内各县的农民,大量流入黑龙
江地区的城市及各林、矿区。据1952年调查,仅齐齐哈尔市的富拉尔基区自流人口就达1378
人,其中来自山东的有692人,占50.2%;河北185人,占13.4%;吉林83人,占6%;辽西57
人,占4.1%;辽东49人,占3.7%;黑龙江省内各县258人,占18.7%;其他省、市54人,占
3.9%。1953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流入松江省的有哈尔滨市2876人,鹤岗市2250人,佳木斯
市1327人,牡丹江市1457人,鸡西煤矿500人,双鸭山煤矿850人,伊春林区600人,共计986
0人,这还不包括流入农村的自流人口。农民流入城市的原因主要是受灾、地少和部分农民不
安心农业生产,还有厂矿企业的招工。当地政府对自发流入城市的农民进行了严格控制,主
要是动员遣返回乡务农,1953年松江省已遣返2670人。
1954年1月至1956年末,自发流入黑龙江省的外省人口多达39万余人。对自流人口的政策
,由过去的尽力动员回原籍改变为积极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就地分散安置,组织开荒,
扩大生产,使大部分流人人口得到安置。如在克东、绥棱、桦川县建立3个农场,计划开荒2
700垧,收容自流人口1500人。到1957年初,黑龙江省遣送自流人口8万余人回原籍参加农业
生产。
1958年前后,是自流人口迁移的第二次高潮。1958年,黑龙江省的大中城市、矿区、林
区进行大规模的建设,劳动力紧张,厂矿企业大量招工。山东、河北、河南、安徽等省的农
民纷纷流入黑龙江省的煤矿、林区、铁路沿钱和国营农场以及农村人民公社等地,参加生产
建设。1958年,仅在龙江、德都、宁安、穆棱等县安置自发流入灾农带家属户5200余户,26
000多人,其中多系山东流入。据哈尔滨市1958年9月统计,每天有二三百名自发流入人口迁
入。仅9~12月间,哈尔滨市就招收了从外地农村流入的1.4万人参加工业生产。1959年,哈
尔滨市又流入外省农民13万余人。面对蜂拥而入的自流人口,政府规定除经省批准者外,其
它企、事业单位立即停止招收新职工和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制止了农村劳动力的盲目外流,
凡来自农村的人口,不予落户,任何企业单位录用的农民,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供应粮食。
1960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已安置的自流农民巩固工作的通知》
。规定(1)对流人人员不再称“盲流”,一律视为临时工或新社员;(2)流入人员的户口
在未转来之前,落临时户口,并按当地的粮食、棉布供应标准予以供应;(3)对安置在企、
事业单位超过一年以上,并已掌握一定生产技术的,根据本人志愿与生产需要转为长期工;
(4)对已落临时户口的人员,不得随意辞退或送回原地。在此精神下,1959年以前流入城镇
、矿区的大部分自流人口都已安置就业。1960年以后流入城镇的大部分自流人口被遣送回原
籍。1963年至1965年的3年间,黑龙江省共收容遣送外省流入人口255194人次,其中1963年为
86602人次,1964年为91415人次,1965年为77277人次。流入农村的绝大部分自流人口,已就
地安置参加农业生产。另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统计,1953~1965年的13年间,流入黑龙江省的
自流人口近337万人次,其中流入城镇的约有133.1万人次,占流入人口总数的40%;流入农
村的约为203.8万人次,占60%。流入量最多的是在三年困难时期,共流入158.4万人次,占
13年间总流入量的47%。
1968~1983年,对黑龙江省自流人口的数量有多种统计与记载,现分列如下:《黑龙江
历史编年》载,1968~1972年黑龙江省共安置了60多万名自流人员。1972年12月,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召开安置处理自流人口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安置处理自流人员的具体政策和措
施。流入农村的,以分散插队安置为主;流人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的,区别情况妥善处
理;工矿、林区、企事业机关和街道等单位招用的自流人员,要立即限期辞退,同浮在城镇
、工矿的自流人员一起动员,安置他们到农村生产队,不愿到农村安置的,要动员他们回原
籍参加生产。对屡遣屡返的惯流人员,由各市、县自行组织他们进行劳动;对逃避群众斗争
的“地富反坏右”分子、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以及畏罪潜逃分子,由公安机关押送
回原籍处理;经批准安置的人员应准予落户。1974年,黑龙江省对安排和控制自流人口(主
要来自山东、河北等省)提出了“安置与控制”相结合的意见,对已经流入并居住了一个时
期,基本稳定下来的,要设法安置;对新流入的人员一般不再安置,能回去的尽量动员他们
回去。对于城市工矿的自流人员,更要严格掌握。据1974年7月末统计,1971~1973年,自发
流入黑龙江省的自流人口有108.9万人,经过工作已遣送回原籍的有22万人,对分散在城、
乡的22.51万户,86.9万多人,已安置了15.67万户,58.8万人。1974年至1975年6月末,
流入黑龙江省的自流人口有38万多人,其中1975年上半年流入的有16万人。被遣送回原籍的
有14万人,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的约有16.2万人。还有8万余人,连同1971年以来自发流入
的28万人,尚有36万余人未能安置处理。
1970年到1979年的10年间,外省流入黑龙江省的自流人员共有193万人,已安置了92万人
,被动员还乡的有61万人,还有40万人未做安置。1980~1983年又新流入82万人。
《黑龙江移民概要》载,1973~1983年的10年间,黑龙江省收容自流人口391499人,其
中男性352320人,女性39179人;青壮年326844人,占84%;少年儿童42198人,占11%;老年
人21417人,占5%。自流人口的移出地构成,分别为本省152559人,占39%;辽宁46432人;占
11.9%;吉林31085人,占7.9%;山东104953人,占26.8%;河北22868人,占5.8%;江苏
9502人,占2.4%;安徽8141人,占2%;河南6170人,占1.6%;内蒙古544人,占0.1%;关
内其他省9545人,占2.4%。自流人口的带家属户为10015户,40290人;其余均是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