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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特殊年龄构成

  0岁年龄组人口系指当年出生的婴儿。1953年,全省出生婴儿47.6万人,占总人口的 3. 99%。1954年,全省出生婴儿增加到52.9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至4.3%。1956~1960年 ,全省出生婴儿占总人口比重是在3~3.6%之间。1961年,全省出生婴儿达50.5万人,但比 重降至2.7%。1963~1965年补偿性生育高峰期间,全省每年的出生婴儿在85万人左右,占总 人口的比重上升至4~4.5%,其后每年的出生婴儿占总人口比重逐步由3.5%降至1985年的2 %左右。
    1~6岁幼儿系学龄前儿童,其1953年比重为18.79%,1964年上升到19.12%,人口绝对 量增加161.3万人。1982年其比重又降至11.88%,但人口绝对量仍比1964年多3.1万人。
    7~12岁儿童系小学学龄人口,其1953年比重为11.6%,人数为138万人。1964年其比重 上升至16.88%,人数增加到339.5万人。1982年其比重略降至15.75%,人数为514.6万人 。造成小学学龄人口的迅速增加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生育高峰发展的结果。
    13~15岁少年系初中就学年龄人口,其1953年比重为5.83%,人数为69.3万人。1964年 其比重上升到6.5%,人数增加到130.9万人。1982年其比重继续升至7.43%,人数增加到2 42.5万人。
    16~18岁青年系高中就学年龄人口,其1953年比重为5.78%,人数为68.8万人;1964年 其比重降至4.86%,人数却增加到97.8万人。1982年其比重升至7.6%,人数迅增到248.4 万人。
    男性16~59岁和女性16~54人口为劳动年龄人口。新中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受青壮年 迁入人口影响,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1914年,黑龙江西部地区有劳动年龄人口145.6万人 ,占总人口的60.85%。1940年,黑龙江地区劳动年龄人口(男16~60岁、女16~55岁)有6 26.7万人,占总人口的61.24%。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劳动年龄人口不仅受迁人青壮年 人口较多的影响,而且受两次生育高峰出生人口较多的影响。1953年,全省劳动年龄人口为 629.5万人,占总人口的52.91%;1964年为938.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为46.66%; 1982年达到836.3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又回升至56.21%。
    15~49岁组妇女为生育年龄人口。1914年,黑龙江西部地区育龄妇女(16~50岁)有54 .5万人,占总人口的22.79%,占妇女人数的51.96%。1940年,黑龙江地区育龄妇女(16~ 50岁)有235.6万人,占总人口的23.02%,占妇女人数的52.35%。1953年,黑龙江省育龄 妇女有257.7万人,占总人口的21.66%,占妇女人数的47.63%,其中20~34岁旺育期妇女 有121.9万人,占育龄妇女的47.32%。1964年,全省育龄妇女有411.2万人,占总人口的2 0.44%,占妇女人数的43.16%,但20~34岁旺育期妇女人数猛增至210.2万人,占育龄妇女 的比重升至51.11%。其后,全省育龄妇女人数逐年增加,到1982年,全省育龄妇女人数达8 63.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6.43%,占妇女人数的54.16%,20~34岁旺育期妇女人数增至 434.8万人,为1964年的2.1倍,占育龄妇女比重为50.36%。尽管实行严格控制人口的计划 生育政策,但是育龄人群的不断扩大,导致新出生人口也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