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末到民国时期,虽然也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它是与卖淫和通奸同时存在的, 剥
削阶级的男子除娶妻外,还可以纳妾,尤其是妾妃制度出现以后,反映了一夫一妻制往往伴
有一夫多妻的历史事实。权贵和富人的一夫多妻制,与平民百姓一夫一妻并存,实际上是带
有虚伪色彩的一夫一妻制。清代末年,呼兰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于1907年5月25日(清光绪
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拟定了《婚姻办法》4条呈报黑龙江将军衙门,对旧的婚姻方式进行
了改革,规定男18方可议婚,女16方准守人,准许女家收彩礼百钱,尺套布8对,首饰金银不
得超过16两,贫者酌减,富者不得多求,制止女家以女居奇,索取重礼。用法律条文制止婚
嫁中的买卖现象。民国年间,国民政府未能制定独立的婚姻法,只是于1930年在民法亲属编
中对婚姻与家庭作过法律规定。民法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有配偶者不
得重婚,纳妾即被视为通奸。否定了传统的纳妾制,肯定了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实际生活
中仍是盛行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制度,妇女仍要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支配和压迫
。封建婚姻制度仍很盛行,私下纳妾也是常见现象。地主富绅娶小老婆,一夫多妻;穷苦人
家有的二人共养一个妻子,一妻二夫。婚姻关系仍处于父母包办和买卖婚姻的桎梏之下。在
买卖婚姻中,出现了聘娶婚、交换婚、纳妾、典妻、童养媳、寡妇守节等现象。在包办婚姻
中,出现了掠夺婚、指腹婚、逼婚、骗婚、逃婚、殉婚等。民国时期,还有招夫、赘婚、拉
帮套等婚姻形式,虽然多是一夫一妻家庭,但还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民国也有“民
年40而无子者,方听娶妾”求子传宗的做法。对妾的称谓,有小妻、小妇、少妇、旁妻、下
妻、外妻、填房(二房,三房)、姨太太诸种。
民国年间,在宗法制度影响之下,人们把结婚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繁衍宗族作为婚姻
道德标准,而娶妻又可增加家庭中的劳动力。因此,早婚现象严重,已婚人口比重较高,女
子再嫁及男子离婚者均较少。
当时婚姻问题处于无政府状态,虽然结婚年龄不受限制,但广大贫苦人民由于经济条件
限制,有些适龄青年不能结婚,终生未婚者亦不少见;而少数富有人家,仍有三妻四妾。15
岁及以上婚龄人口比重约占总人口的72%以上,但婚配率一直偏低,有时还不足60%。龙江、
双城县的有配偶比重均在50%以下。
一、已婚人口
已婚人口,包括有配偶、丧偶、离婚与再婚人口。但在新中国成立前,对黑龙江人口婚
姻状况的记载,大多只记已婚与未婚。在已婚人口中,也没有分有配偶、丧偶、离婚与再婚
。在现代一夫一妻制婚姻中,绝大多数为合法婚姻,少数为事实婚姻。
黑龙江地区15岁及以上婚龄人群较大,婚姻关系很不稳定,已婚人口比重时高时低。清
代末年,黑龙江地区人口婚配比重接近婚龄人口的76%。1910年(清宣统二年),黑龙江东部
地区双城、宾州等18府、州、县共有139.6万人,其中男为81.8万人,女为57.7万人。据
统计,婚龄人口共为102.6万人,其中男性61.4万人,女性为41.2万人,婚龄人口约占总
人口的73.54%。其中男性20~30岁已婚者16.9万人,31~40岁已婚的26万人,合计为42.
9万人;女性16~20岁已婚者8.3万人,21~30岁已婚的30.6万人,合计为38.9万人。男、
女合计已婚人口为81.7万人,约占婚龄人口的58.40%,其中男、女已婚人口分别占婚龄人
口的5242%与66.81%。
另据《吉林省富锦县人民婚嫁年龄分别统计表》备注记载,按本地习惯,男性多在20岁
以上婚娶,女性16岁以上出嫁。男性至40岁以上几乎没有未婚的,女性至30岁以上也没有不
出嫁的。
民国初年,黑龙江地区已婚人口比重接近66%。1914年(民国3年),黑龙江西部地区龙
江等21县共有233.2万人,其中男为131.4万人,女为102.7万人①(①黑龙江省公署总务科
民国三年度调查《黑龙江省第二次统计报告》,已剔除大赉与西布特哈人口数。)。男性30
岁以下已婚人数32.9万人,30岁以上已婚49.5万人,合计为82.4万人;女性20岁以下已婚
人数25.2万人,20岁以上已婚43.8万人,合计为68.9万人。已婚比重,男30岁以下约占2
5.20%,30岁以上占37.96%,合计为63.16%;女20以下与20岁以上已婚比重分别占24.51
%与42.61%,合计为67.12%。男、女合计已婚人口为152.3万人,已婚比重为65.32%。
有些县人口婚配比重明显偏低。1914年,龙江县男性30岁以上及以下已婚人口分别为2.
5万人与1.7万人,女性20以上及以下已婚人口为3.6万人与5087人,全县已婚人口合计为8
.3万人,约占该县婚龄人口11.9万人的69.56%。1914年,萝北县已婚者仅占总人口的25%,
未婚者占75%。
东北沦陷期间,黑龙江已婚人口明显下降。1936年,黑龙江地区木兰县三合屯与绥化县
津河镇共有545人,已婚者315人,约占总人口的57.8%。而有些县、乡居民的婚配人数则不
足20%。尤其是边远县份婚配率很低,有家室者甚少。在东宁、宁古塔(今宁安县)、三姓(
今依兰县)等地区,流民较多,有婚姻关系的不过百分之一二。在呼玛地区,多数为单身汉
,有的两三个单身汉住在一起,也有一人一户的。
已婚人口下降原因有三:(1)移民男多女少。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入黑龙江地区,掠
夺资源,开采矿业,遂使男性劳动力迅猛增加。而贫苦民众纷纷闯入地旷人稀的黑龙江地区
谋生者,以青壮年居多,妇女较少。1928年,来到黑龙江地区的河南省难民,男子占51%,女
子占26.15%,儿童占23.85%。许多贫户因无重金而无力订婚,因此有些贫户喜生女,而不
喜生男。(2)女性死亡率较高,也是造成男多女少的另一个原因。据内政部记载,克山与奇
克等县原居住人口非常稀少,垦荒、伐木、狩猎者多为单身男子。小兴安岭两侧地区是克山
病的多发区,女性死亡率特别高。(3)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调,是造成黑龙江地区旧时婚配
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据《黑龙江志稿》与县志记载,黑龙江边境县居民中,女性人口极少,
性比例失调十分惊人。1932年,瑷珲县4284户,19057人,内有女子4732人,性别比为303.
0。1934年,饶河县8857户,39106人,女子为7150人,性别比为428.1。1941年调查人口性
别比,黑河省为241.3、东安省为154.5、牡丹江省为145.8、三江省为142.5、北安省为
125.5、龙江省为120.3。1945年前,开发历史最早的滨江省性别比为112,而黑河、密山、
牡丹江等新开发地方及北边国境地带则以男子占绝大多数,因为当时北部一带正待开发,需
要劳动力很多。1947年,性别比略有下降,哈尔滨为173.3、松江省为141.45、黑龙江省为
129.71、嫩江省为123.14、合江省为108.85。这种性比例失调的现象,直到新中国成立以
后,才日趋正常。
二、再婚人口
在已婚人口中,约有2%左右的人是离婚或丧偶以后又重新结婚的人,即再婚人口。从再
婚类型看,或是双方离婚后的复婚,或是双方离婚者的结合,或是双方丧偶即鳏夫与寡妇合
成的婚姻,或是离婚者与丧偶者的婚配,也有离婚者与初婚者结婚的。
在旧中国,鳏夫续娶的较多,但寡妇再嫁的却很少。旧的礼教规定,妇女夫亡一般不能
外嫁。从辽、金到明、清时代,再到民国时期大体如此。《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记载未再
婚的寡妇几乎占成年妇女人数的1/4至1/3。在齐齐哈尔城所属陈、新两个官庄的户口清册
中,记载了清代末年的寡妇人数。1891年,齐齐哈尔所属陈官庄有488户人家,共有庄头、庄
丁、男幼妇大小口3161人,其中妇女653人,寡妇187人,计840人。寡妇人数约占成年妇女人
数的22.26%;寡妇与妇女人数比为1:345,即每2.6户人家中就有1个寡妇,每3.5个妇女中
就有1个是未再婚的寡妇①(①《管理官庄事务六品屯官明瑞为报齐齐哈尔所属陈官庄户口清
册呈》,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1900年,齐齐哈尔所属新官庄有1589户人家,共有
9457人,其中成年妇女1900人,另有寡妇580人,计2480人,守寡妇女占妇女人数的30.53%
,即每3个妇女中就有1个是寡妇②(②《管理官庄事务文报齐齐哈尔城所属新官庄户口清册
事呈》,光绪二十六年。)。也有寡妇再嫁的记实,但条件苛刻,多加限制,改嫁者要受到
婆家的百般刁难,并勒索高额的身价钱。许多年轻寡妇为了抚养子女,免受改嫁之苦,便长
期守寡,期望子女长大成人。
到了近代,守寡习俗日趋严重,不但是夫亡的守寡,就是从小定婚,婚前男死而未出嫁
的处女,长到十六七岁,过门到男家,与亡夫灵牌拜堂,为未婚寡妇③(③刘爽《吉林新志
》,辽东编译社,1934年版。)。绥棱等地未婚亡夫女子有的与公鸡举行婚礼,婚后终身守
寡,称作认死不嫁二夫的贞节烈女。1886年,宾州厅鲁氏15岁受聘于城东郊郑希红之子,其
子年19岁,未及迎娶即病故。鲁氏到郑家祭灵,称“我是郑家媳妇,应守(节)至死。”遂
侍奉翁姑至终。《墨尔根志》载,光绪年间守节者59人,年龄最小的19岁,最大的30岁。守
节时间少则15年,多则32年,多是年轻守寡到死。其中19岁前开始守寡的2人,占3.4%;20~
25岁时守节的25人,占42.3%;26~30岁时守节的32人,占54.2%。《长寿县乡土志》载6名
节妇中,17岁结婚的4人,占节妇人数的66.7%;。18岁结婚的1人,20岁结婚的1人,各占1
6.7%。夫亡守节时年龄在21岁以下的4人,占6667%,28岁的2人,占33.33%。《黑龙江通志
纲要》谓,“列女见于史传者少。今有传者,如唐之李谨行妻刘氏,金之阿林妻萨勒等及清
代诸节孝仅数十余人,而以历年旌表节孝者统列其姓氏合约千人”。在东北沦陷时期,仍有
妇女守节事,1942年2月26日,滨江省在哈尔滨市举行“孝子”、“节妇”奖励大会,对节妇
给予奖励。
三、未婚人口
从未结过婚的人即未婚人口,是影响未来人口再生产发展的基本因素。新中国成立之前
,黑龙江地区人口的未婚比重是很高的。1910年(清宣统二年),黑龙江东部地区双城、宾
州等18个府、厅、州、县未婚人口为58.2万人,约占当年婚龄人口140万人的41.59%。在未
婚人口中,男性为38.9万人,占66.83%。男性30岁以内未婚者28.6万人,占48.11%;30岁
以外未婚者10.4万人,占17.72%。女性未婚者仅为19.3万人,占全部未婚人口的33.17%。
其中女性20岁以内未婚的16.8万人,占2894%;20岁以外未婚的2.5万人,占4.22%。未婚
人口,女性比男性少一半。而在东宁、临江(今同江)、虎林、绥远(今抚远)、桦川、富
锦、饶河等7个府、厅、州、县20岁以外妇女均无未婚者①(①《吉林省府厅州县人民婚嫁年
龄分别统计表》第21表(清宣统二年)。)。
1911年,黑龙江部分地区未婚人口多达44.83%。1914年,原黑龙江省3道24县的未婚人
口有80.9万人,约占当年总人口数233.3万人的34.68%。
在未婚人口中,以男性居多,男性比女性多15.1万人,未婚人口性别比达到148.1。黑
龙江地区28~49岁的大男大女,占有一定比重。1911年,讷河厅八旗人口中约有7.91%的独
身人口。
四、不婚人口
通常把50岁及以上的未婚者算作不婚人口,把50岁及以上未婚者在同龄人口中的比例视
为不婚率。
黑龙江人口中历来婚姻意识浓厚,受伦理道德、传统习惯的影响,男女终身不婚现象很
少,不婚率很低。女性终身不婚者,是因“至死不嫁,以养父母”。终身不婚人口,多为贫
苦人家的男性,因纳不起聘礼而难以成婚。史料记载,1911年(清宣统三年)原黑龙江省讷
河厅八旗人口中的不婚人口比重达到943%。
五、丧偶人口
旧社会,由于战乱、灾荒连绵不断和疾病流行,全国各省人口的丧偶比例都接近10%①(
①国民党内务部人口局《全国户口统计》,1947年安徽等12省15岁以上人口丧偶比重为9.8
2%。)。据《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记载,清末齐齐哈尔城所属的两个官庄中,平均每3,4
个成年妇女中就有1个是寡妇,平均每2.6户人家中就有1人守寡,可见女性丧偶之多。
六、离婚人口
旧社会的男女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在“三从四德”、“好女不嫁二夫”的封建礼教束
缚下,只允许男人休妻或纳妾,却要妇女“从一而终”,即使夫妻感情不合,也不敢提出离
婚。而男权制度下的夫妻反目,男人弃妇或出妻,亦称绝婚,不叫离婚,所以离婚现象不多
,有关离婚的史料记载尤为少见。
据方拱乾在《宁古塔志》中记载,宁古塔“有弃妇者亦位于恒情,结发老矣,曾无他嫌
,男子偶悦东家女,女父母曰:‘必逐而妇’。归遂不动色而逐之”。女人年老色衰被遗弃
或被卖掉,结局是悲惨的。男子可以离开自己的妻子,但仍拥有对弃妇的所有权。子死,父
收其媳,类似所谓的收继婚。
民国时期,满族人夫妇间,即使夫有恶疾、犯窃盗、酗酒,而妻仍不许离其夫。不过丈
夫反过来可以“休妻”。其做法是,书写“休书”两张,一交其休妻,一存在当地官厅。“
休书”上须由其夫盖手指印及脚指印,以此为信证。达斡尔族人认为离婚是不吉利的事,说
写离婚书的那块地方,三年不长草。如果男方要坚持离婚,也要举行离婚仪式,由娘家人主
持,男人俯伏地上,妻子跨过他的颈,然后在男家的炉灶口和烟筒上缠一白布,象征丈夫已
经死去,这样才算正式离婚。满族人也不可无故出其妻,必其妻有不良之行为,如酗酒、行
非礼、有恶习、行不端事。而真正体现男女平等和离婚自由的,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七、早婚人口
黑龙江地区人口历来习惯于早婚。旧时婚嫁年龄无固定限制,东北地区男女多在十四五
岁即已成婚。富贵人家为能早得曾孙,在其儿子十二三岁时即给娶媳妇。据《柳边纪略》记
载,清康熙年间宁古塔一带的满族人口结婚多在10岁以内,过期则以为晚。地处黑龙江下游
,以渔猎为生的吉里迷人(即费雅喀,为赫哲族人的一支),男少女多,女刚出生时,先以
狗为定约,待女10岁时即为迎娶。
清代末期,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人口中,15岁前就结婚的现象普遍。《黑龙江将军衙门
档案》记载了1881年(清光绪十一年)墨尔根官庄家奴海忠佐领下一户成丁王国儿年32岁,
妻年15岁;正白旗德依丰阿佐领下一户成丁王赓子年39岁,妻李氏12岁。达斡尔族人11~15
岁成婚的有45人,约占同龄组人口974人的4.62%。1911年,讷河厅八旗人口中11~15岁结婚
的有150人,占同龄组人口的1105%,其中男女童婚比重分别达到10.92%与11.19%;该厅16
~20岁结婚人口为754人,男为371人,女为381人,约占该年龄人口的6027%,男女早婚比重
分别为5306%与69.38%。
民国前期,早婚仍较普遍,男女婚期多在15岁左右,女不足15岁即嫁,男孩子十三四岁
就做了夫婿。克山县河南乡大河村农民张崇忠,于1917年结婚时16岁,其妻张党氏才9岁①(
①据黑龙江省政府人口普查办李树萱1982年7月实地调查。)。黑河地区鄂伦春人“披甲吴霍
禄,其长子奔波全10岁,妻11岁,其他女子多在十四五岁即已结婚”(②民国13年8月17日《
库玛尔路协领于多山遵令造报漠河、呼玛、瑷珲县境内鄂民户口册籍呈》)。
东北沦陷时期,东北地区10~14岁时结婚比重,男为3.2%,女为3.8%,15~19岁结婚
的男为30.6%,女为55.4%。人们结婚多在20岁以前,蒙古族人一般男子到18岁,女子15~
17岁便开始婚配;满族人口男、女十六七岁便可结婚;农村居民结婚多在15~20岁。40年代
,黑龙江地区10~14岁结婚比重为3.69%,15~19岁结婚的约占当时已婚人口的57.88%。宾
县居仁乡中心村陈家屯陈姓农民,1943年结婚时10岁,其妻17岁。
八、初婚年龄
民国时期,男女结婚多在16~20岁之间,习惯以年长之女子婚配年少之男子,十三四岁
之男子,必娶十七八岁之女子。当时,夫大于妇者不多见,普通妇女年龄大于夫一二岁至五
六岁不等。据调查统计,20世纪初期出生的人口,在20岁以前结婚的,男性占52.9%,女性
为100%;20世纪20年代出生的人口,在20岁前结婚的,男性为69.10%,女性为87.8%;在3
0年代,男女在20岁以前结婚的分别占60.3%与82.2%;40年代则分别为32.3%与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