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婚姻状况通常分为未婚、已婚、丧偶与离婚四类。(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 (2
)已婚(亦称有配偶或婚居),即有妻子或丈夫,包括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即有配偶;(3)
丧偶,指夫妻一方死亡,本人并未再婚;(4)离婚,指已正式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本人未
再结婚。
在黑龙江地区城、乡居民中,均保持着中华民族的传统婚姻习俗,到龄结婚普遍,婚姻
关系稳定,有配偶人口比重较大,离婚人口比重很小,未婚、不婚与丧偶人口比例均在下降
,早婚人口减少,晚婚人口增多,初婚年龄逐渐后移,初婚时间(月份)相对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剥削制度,从根本上铲除了一
夫多妻制的根源。1950年,国家颁布了新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
姻制度,男女在社会生产和经济领域中处于平等地位。确立了以婚姻自主为原则,以爱情为
基础的新型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1955~1959年,黑龙江省人口自主结婚者已占90%以上,
一夫多妻的现象,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以外,已不再发生。在80年代以前,黑龙江省人口的婚
姻形态还是较为复杂,男女平等,自由婚姻制度已经确立,但重男轻女、包办买卖婚姻与半
自主婚姻依然存在;平等互爱的小家庭已占绝大多数,但家长专制下的婚姻现象、封建的婚
恋观念与早婚现象依然存在。婚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消除了童婚现象,提高了初婚年龄
,性别比例日趋正常,有偶比重基本稳定在63~65%之间。1982年,全省15岁及以上婚龄人口
总数为2126.9万人,占总人口的65.11%,其中男性1091.2万人,女性1035.8万人,性别比
为105.35。已婚人口为1527.1万人,占婚龄人口总数的71.80%,其中男性758.1万人,占
男性婚龄人口的6947%;女性769万人,占女性婚龄人口的74.24%。1983年、1984年、1985年
,全省已婚人口比重分别达到75.9%、75.5%和73.5%。
有配偶人口,1982年为1397.8万人,占婚龄人口的65.7%,其中男为698.7万人,女为
699.1万人,分别占男、女婚龄人口的64.6%和67.5%。1983~1985年,全省有偶人口比重分
别达到65.6%、66.0%和63.6%,呈先升后降趋势。
未婚人口,1982年为599.9万人,占15岁及以上婚龄人口的28.2%,其中男性为333.1
万人,女性为266.8万人,分别占男、女婚龄人口的30.6%与25.8%。1983~1985年,全省
未婚人口比重分别为28.1%、28.3%与30.5%,亦呈上升趋势。
丧偶人口,1982年为119.5万人,占婚龄人口的5.6%,其中男性丧偶52.3万人,女性
丧偶67.2万人,丧偶比重分别为4.5%与6.5%,1983~1985年,全省丧偶比例分别为5.8%
、5.2%与5.5%,略呈下降趋势。
离婚人口,1982年为9.8万人,占婚龄人口的0.45%,其中男性离婚人口为7.1万人,
女性为2.7万人,分别占男、女婚龄人口的065%与026%。1983~1985年,全省人口离婚比重
略呈下降趋势,基本稳定在0.44%。
男、女人口在婚姻状况上存在一定差异,有偶与丧偶比重是男性低于女性,未婚与离婚
比重则是女性低于男性。1982年,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各种婚姻状况的构成基本一致,有配偶
人口比重最高,均在60%以上;离婚人口比重最低,仅为045%。但是,未婚人口比重省辖市为
31.34%,地区为27.17%;从女性未婚人口看,城市妇女中的未婚比重为29.65%,农村妇女
中未婚比重为24.62%。
黑龙江省各年龄人口婚姻构成的规律是:未婚比重随年龄增高而迅速下降,丧偶比重随
年龄的增高而逐步上升,有配偶和离婚比重仍是中间各年龄组高于低龄组和高龄组。
在未婚人口中,15~19岁组未婚人口占96.68%,30~34岁组已下降到2.39%;有偶比重
,25~49岁各年龄组均达90%以上;离婚比重,35~59岁各组均在0.7%以上;丧偶比重,20
~24岁组仅占005%,60~79岁组增到40.86%,80岁以上年龄组达到77.91%。说明未婚人口
以低龄组人口为多,丧偶人口以高龄组居多,有配偶和离婚人口多属青壮年人口。
一、已婚人口
随着社会变革及经济发展,全省人口增长速度加快,从1953年的1189.7万人增长到196
4年的2013.2万人,再增到1982年的3266.5万人;婚龄人口从733.3万人,增到1399万人,
再增到2126.9万人。婚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1953年的61.64%,1964年的69.49%,1982年
的65.11%,增长到1985年的71.27%。全省已婚人口逐年增多,进入80年代,每年约有28万
对新婚夫妇。
结婚人数逐年增多,1950~1956年,共有109·7万人结婚,平均每年有15.7万人结婚;
1957~1963年,有120万人结婚,年均17·1万人结婚;1964年结婚人数猛增到28.1万人;1
965~1977年,约有455万人结婚,平均每年结婚人数有30万人以上;1978~1985年,共有44
0万人结婚,平均每年结婚人数达到55万人。1985年,全省结婚对数达到28.4万对,比70年代
平均21.2万对增加34%,比60年代平均14.1万对增加1.01倍,比50年代平均9.3万对增加
2倍多。1950~1985年,全省约有576.5万对即1153万人登记结婚。1985年,全省每天有778
.8对新人结婚,仅有25.1对离婚。如果将不登记就同居的事实婚姻累计起来,数字还会更
大。
36年来,黑龙江省出现过两次结婚高潮。第一次是1953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广大
青年男女冲破封建婚姻枷锁,实行婚姻自主、自由恋爱,僧尼还俗、寡妇再嫁等新风俗大为
增长,加上转业官兵就地安家、移民落户成婚,促使结婚人数大增,结婚率上升了1倍,达到
19.39%。1980年,国家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法定婚龄虽然推后2岁,但达到晚婚年龄
(男25岁、女23岁)结婚的人数大大减少,因而出现了第二次结婚高潮,结婚人数从1980年
的48.3万人增长到77.3万人,结婚率也从15.09‰上升到23.85‰,1年之间上升8.76个
千分点。
男、女结婚率同步上升,上升幅度比较接近。1979~1981年女性结婚率略高于男性;19
82~1985年,男性结婚率略高于女性。
80年代以后,城市人口结婚率高于农村。1980年、1981年、1982年,城市人口结婚率分
别为20.61‰、34.65‰与22.98‰;农村人口结婚率则为13.09‰、20.11‰与17.69‰
。城市比农村分别高7.52、14.54与5.29个千分点。黑龙江省已婚人口,1982年为1527.
1万人,其中男性758.1万人,女性769万人。已婚人口占全部婚龄人口的71.79%。其中男性
占6947%,女性占74.24%。80年代已婚人口比重比20年代多近10个百分点,其中男、女分别
多11个与7个百分点。在1982年已婚人口的年龄构成中,15~19岁组占3.02%;在20~24岁组
中已婚人口接近婚龄人口的半数即4909%,而女性则超过了半数,达到58.52%;从30岁起,
女性几乎全部已婚,女性已婚人口所占比重最高的是50~59岁和60~79岁组,比重均为99.
95%;男性已婚比重最高的是45~49岁年龄组,为97.74%。
在已婚人口中,有配偶人口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从1982年的65.71%上升到1984年的6
5.99%,1985年略降至63.56%。有配偶人口,尤其是15~49岁育龄妇女有配偶人口,是人口
再生产的主体。有配偶人数增多,年轻型人群扩大,便会扩大人口再生产的规模,加快人口
再生产的速度。女性有配偶比重一直高于男性。从按性别和年龄分组情况看,差异更加明显
。有配偶比重,1982年女性多于男性3.46个百分点,到1985年女性多于男性4.12个百分点
。有配偶人口随年龄升高而逐步增多,30岁以后各组随年龄升高则依次降低,其中比重最大
的是1982年的30~34岁组转变到1985年的35~39岁组,有配偶高峰后推了5岁。全省男性人口
结婚年龄相对集中在25~39岁组,1982年该组占男性有配偶人口的47.86%,1985年上升到4
9.16%;女性的结婚年龄较早于男性,一般集中在20~34岁组,该年龄组女性有偶比重从19
82年的51.56%下降到1985年的47.63%;到30岁以后,男、女有配偶比重均显著下降。女性
下降速度快于男性,主要原因是老龄人口死亡率男性明显高于女性,且女性人口的寿命又比
男性长。
二、再婚人口
1953年,新婚姻法规定了自由结婚,并允许自愿离婚,自愿复婚或再婚。在现实社会中
,赞同再婚者为多数。据黑龙江省婚姻家庭研究所对海林、泰来、富锦与双城等县农民对再
婚意向调查表明,完全赞同的为53.94%,还有10.83%的人仅同意50岁以下者再婚,反对的
人约占1/5。在黑龙江省离婚者再婚的约占4/5,丧偶者再婚的只占1/3。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
登记。”据有关部门资料,50年代,全省复婚人数约占结婚人数的2%左右;80年代比重降为
1%左右。而在1979~1982年间的再婚者中,就有16.05%的女性再婚者属于离婚后又复婚的。
复婚人口通常约占初婚人数的5%左右。
黑龙江省人口中的再婚者数量有两次上升。第一次上升是1950~1953年,第二次是1980
年贯彻新婚姻法以后。1959~1964年,是全省经济困难时期,人口死亡率曾达到12.76‰,
丧偶比重增大,也使再婚人口增加。1979~1982年,全省有9.2万人再婚,年平均2.3万人
。到1985年,再婚人口下降到0.6万人。黑龙江省人口的再婚率一般在2‰左右。1979年、1
980年、1981年、1982年全省妇女人口再婚率分别为1.52‰、1.2‰、1.52‰与2.15‰;
妇女初婚与再嫁比例则为100:4.74、100:3.51、100:2.89、100:5.22。
在全省再婚人口中,女性再婚率高于男性,农村妇女再婚比重普遍高于城市,老年人口
再婚现象呈增长趋势。据1982年人口普查,在全省67个县、区中,男性离婚人口是女性的3.
8倍,但离婚妇女的再婚率却是男性的2倍以上。再婚者的年龄分布以中老年人居多。全省再
婚妇女约占同龄妇女的0.3%,15岁女性的再婚人口趋于0,16岁以上各年龄组女性人口都有
再婚的,并随着年龄升高,再婚人口也逐渐增多。女性再婚人口主要分布在40岁以上中老年
组,妇女再婚的高峰分布在50岁以后,50~59岁再婚女性人口高达10.6%,60~67岁妇女的
再婚比重接近10%。
三、未婚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人口迅速增长,未婚青年逐年增加,但15岁及以上未婚比
例明显降低。据黑龙江省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省15岁及15岁以上的末婚人口为600万人
,占婚龄人口总数的28.2%。其中男性未婚人口为333.1万人,占男性婚龄人口总数的30.
53%;女性未婚人口为266.8万人,占女性婚龄人口总数的25.76%。黑龙江省男、女未婚率
分别为30.53‰和25.7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17个与0.04个千分点。在未婚人口中,
15~19岁女性为194.2万人,男性为202.9万人,分别占15岁及以上妇女与男性未婚人口的
72.79%与60.92%;在20~29岁年龄组中,女性为71万人,男性为114.2万人,分别占15岁
以上未婚人口的26.62%与34.28%;30~49岁未婚男、女人数分别为10.8万人与1.5万人,
分别占全部15岁以上未婚男、女的3.25%与50.55%;50岁以上未婚女性为907人,占未婚女
性总数的0.04%,而50岁以上未婚的男性为5.1万人,占未婚男性总数的1.54%,说明黑龙
江省高龄妇女未婚者人数是极少的。从总体上看,1982~1984年,全省未婚人口基本稳定在
28%,从28.20%降至28.03%,再略升至28.34%。其中未婚男性人口比重分别为30.53%、2
9.95%与30.23%;未婚女性人口比重稍低,分别为25.76%、26.18%与26.4%。1985年,全
省人口未婚比例有所上升,达到3049%;男女未婚人口分别增长到33.38%和27.44%。
低龄组未婚人口多。未婚人口的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低龄组,即15~24岁年龄组,19
82年和1985年分别占全部未婚人口的92.28%和9205%;其次是25~29岁组,1982年占4.88%
,1985年占4.81%。在30岁以上各年龄组内的未婚人口;大体保持在1~2%之间。1982年,全
省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为599.9万人。其中男性未婚人口为333.1万人,女性未婚人口为26
6.8万人,未婚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为55.5:44.5。说明在未婚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
未婚人口的性别与年龄构成差异增大。1982年,全省人口各年龄组未婚人口,都是男性
多于女性,且未婚比重随年龄增高而迅速下降。15~19岁男、女未婚人口分别占98.60%与9
5.33%,到30~34岁组就分别下降到3.87%与0.88%了。1985年,各年龄组的未婚人口的比
重都略有增加,15~19岁组男、女未婚人口分别增加0.87个与2.87个百分点,30~34岁组
的未婚人口分别增加096个与0.13个百分点。
未婚人口的地区分布是农村多于城市。1982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与佳木斯等
7个城市未婚人口性别比为113,松花江、绥化等7个地区为120。城、乡未婚人口占全省未婚
人口的比重,1982年分别为27.79%和72.21%,1985年分别占35.54%和6446%。
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全省28~49岁的独身人口为1769万人,约占该年未婚人口60
0万人的2.95%。另据1983~1985年黑龙江省1‰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这三年独身人口占
未婚人口的比重分别约为2.58%、2.99%与3.38%,其中大龄未婚青年(30~39岁未婚者)
占2%左右,这部分人口的婚姻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四、不婚人口
全省终身不婚人口逐渐减少,不婚率更低。1982年,黑龙江省不婚人口有5.2万人,其
中男性为5.1万人,约占全部不婚人口的98.26%;女性不婚人口仅为907人,占全部不婚人
口的1.74%。全省不婚率为1.38%,男、女不婚率分别为2.97%与0.05%。另据黑龙江省19
83~1985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全省人口的不婚率仍在继续下降。
80年代初期的不婚人口多为男性,且呈下降趋势,从1982年的1.38%下降到1985年的1.
22%;女性不婚率极低,在1983年全省9个市、县3.5万人的抽样调查中,尚未发现女性不婚
人口;1984年,全省抽中18个市、县5.9万人进行调查,女性不婚人口为38人,不婚率不足
1%;1985年,全省抽取18个市、县7.7万人进行调查,女性不婚人口仅为2人,不婚率仅为0
.04%。
五、丧偶人口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省人口平均寿命从1949
的35岁提高到1985年的近70岁,几乎增长1倍。丧偶比重大幅度下降。尤其是80年代以后,由
于经济发展与医疗卫生事业以及人口身体素质的提高,家庭关系稳定性的增强,丧偶比重显
著下降,白头到老的夫妇已越来越多。80年代黑龙江省人口丧偶比重稳中有降,一般稳定在
5%左右。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黑龙江省丧偶比重分别为5.62%、5.83%、5.
23%与5.51%。其中男性偏低,分别为4.79%、4.97%、4.52%与4.51%;女性偏高,分别为
6.49%、6.75%、5.97%与6.56%。
1982年,全省15岁及以上的婚龄人口为2126.9万人,丧偶人数为119.5万人,其中男性
丧偶52.2万人,女性丧偶67.3万人,女性丧偶人数为男性的1.29倍,说明男性死亡率比女
性高。但各年龄组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丧偶比重随年龄的增高而逐步上升。青年时期丧偶者
极少,15~19岁组没有丧偶人口,20~24岁组丧偶仅占0.5‰。,25~34岁各年龄组的丧偶
比重均在1%以下。进入中年时期,丧偶比重增加,35~49岁组从1.28%上升到5.39%,50~
59岁组增到13.19%。人到老年,丧偶比重明显升高,到60~79岁组时升高到40.86%,80岁
以上年龄组达到77.91%。中老年人口丧偶比重正在下降,1985年在50~59岁组已下降到12.
07%;在60岁及以上各高龄组的丧偶比重也从1982年的42.92%下降到1985年的37.24%。
女性丧偶总是多于男性。1982~1985年,女性丧偶除1984年接近6%以外,其余各年均在
6%以上,而男性丧偶则在5%以下,尤其是在60岁以上老年组中,女性丧偶比重较同年龄组男
性高得多。1982年与1985年,男性丧偶比重为33.95%与28.91%,女性丧偶则高达53.56%与
49.79%,女性老龄人口丧偶比重为男性的1.58~1.72倍。造成男女丧偶比重差异,除了夫
妻年龄通常是男大于女,男子死亡率高于女子外,主要原因是女性平均寿命一般比男子长。
六、离婚人口
婚姻法既规定离婚自由,又规定了严肃的离婚程序,防止草率离婚。新中国成立35年来
,黑龙江省人口的离婚比重相对较低。随着妇女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
略呈上升趋势。法律规定,男女离婚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经法院判离。但在
城、乡居民中还存在分居不分家的现象。全省人口的离婚状况呈现出“高、低、高”的变化
趋势,出现过两次离婚高峰。第一次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严禁封
建包办买卖婚姻,把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从旧婚姻制度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许多旧社会遗留
下来的封建包办婚姻的受害者,尤其是广大妇女反对包办婚姻,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多,使离
婚率上升。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研室提供资料说明,在50年代,全省每年离婚案件超
过万件。1950年与1953年分别达到1.6万与1.9万件,离婚人数约占当年结婚登记的一半。
据原松江省25个市、县1949~1951年婚姻调查证实,该年结婚登记为2.5万件,而登记离婚
的就有1.1万件。其中民政部门准于离婚的5612件,法院判离的3434件,恢复的404件,未离
的2342件,离婚与结婚登记人数比为4542:100,准予离婚的约占提出离婚案件的79.34%①
(①松江省民政厅1952年1月6日向民政部报《婚姻登记总结》。)。“在北京、天津、上海
、西安、哈尔滨等8个城市中,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11.9~48.8%。而婚姻案件中离婚
与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城市占51~84%。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包办婚姻、买
卖婚姻、虐待婚姻、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提出离婚的主要是女方占
58%到92%;同时,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青壮年劳动人民”②(②邓颖超1950年5月
在张家口扩大干部会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这种婚姻关系的变
化,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进入60~70年代,离婚案件有所下降,1960年为0.9万件,1964年
为1.4万件,1974~1979年则在0.7~0.9万件之间。
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以后,出现了第二次离婚高峰。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
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以及封建婚姻观
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如夫权思想的影响。据调查,婚前一见钟情、婚后第三者插足而离异的约
占离婚者的1/2。据有关部门提供离婚案件资料,1982年上升到2.2万件,1985年接近3万件
。全省人口的离婚率略有下降,从1982年的4.6‰,下降到1983年的44‰。1984年为4.3‰
,1985年仍为4.4‰。
城市人口离婚率在逐年升高。哈尔滨市离婚对数,1981年比1980年增加46%,1982年比1
981年增加14.3%,1983年比1982年增加13.3%。以1980年为基数,1984年的实际离婚对数为
1980年的2.09倍。
在离婚人口性别结构上,男性一直多于女性。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男性
离婚比重依次为0.65%、0.63%、0.52%与0.56%;女性离婚比重则为0.26%、0.25%、0.
34%与0.32%。通常情况是男性比女性多1.5倍。
城、乡人口离婚比重存在明显差别。农村离婚人口比重一直是男性高于女性;城市多数
年份是女性高于男性。因为城市妇女就学与就业机会多、经济独立性强,离婚后自立门户的
生活能力也比农村妇女强。
离婚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变化。从15~19岁开始,就有离婚问题发生;随着年龄增长,
离婚比重不断上升。从离婚年龄上看,男、女离婚事件多发生在25~29岁年龄段。离婚的年
龄高峰,已经从80年代初期的高年龄组逐渐向青年组转化。各年度离婚比重最高的年龄组,
1982年为50~59岁组,占17.03%;1983年为40~44岁组,占20.18%;1985年为30~34岁组
占20.99%。在25~39岁组的离婚人口比重,从1982年的45.53%,上升到1985年的49.38%。
表明年轻人的离婚比重在上升。
在黑龙江省的离婚人口中,66~77%是通过别人介绍相识的;婚后生活1~2年时间就离婚
的约占1/3;26~30岁离婚的约占全部离婚人口的1/3以上。1980~1984年城市工人的离婚
比重约占城市在业人口的74%以上;在业人口中的70%以上的离婚者是农牧渔业劳动者和工人
;68.8%的离婚者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有70%左右的离婚案件,是由妇女提出起诉的;7
1%以上的离婚者发生在一对夫妻一个孩的核心家庭之中。
离婚原因也在发生深刻变化。50年代,30~50岁离婚的占8.6%,50岁以上离婚的几乎为
零。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不生孩子,占61.29%;还有因反抗封建包办婚姻离婚的;因夫妇一方
不忠诚而离婚的只占4.3%。80年代,30~50岁离婚的占20.38%,50岁以上离婚的为3.18%
。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和;因不生孩子而离婚的占41.4%;夫妻一方不忠诚而离婚的占
23%。还有些个体户花钱买离婚证,有些夫妻为分房子而假离婚。
七、早婚人口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早婚人口明显减少,童婚现象逐渐绝迹。50年代,15岁前结婚比重
为1.4%;60~70年代,15岁前结婚比重下降到074~0.28%;80年代以后,15岁以下童婚现
象没有了。新中国成立35年来,黑龙江省始终存在着低于法定婚龄的早婚现象,尤以农村人
口与女性人口为多。新中国成立之初,多数青年刚到适婚年龄就登记结婚,有的不到婚龄就
结婚成家。1949年,15岁女性结婚人口约占初婚妇女的18%,16岁结婚的女子占22.4%,17岁
结婚的占20%,约有60%以上的婴儿是由15~17岁早婚的妇女生育的。50年代,15~19岁早婚
人口仍占同龄人口的53%。据原松江省1951年婚姻登记调查,桦川县一区未到婚龄而结婚的就
有30对;五常县十区保山村6个屯子70多名不满16岁的女孩中,有40多人被父母包办找了婆家
。60~70年代,15~19岁早婚人口比重已从43.94%下降到28.38%。
《中国社会统计资料》曾对黑龙江省不满18岁的农村妇女做过统计,以结婚妇女人数为
100%,18岁以下结婚妇女比例:1949年约占51.5%,1957年为40.2%,1965年为31.8%,19
75年占8.8%,1980年为6.4%,1982年降至4.7%。
1980年,全省尚有21.8万人在法定婚龄前结婚,其中15~19岁早婚人口为12.3万人。
全省早婚人口约占同龄人口的3.01%,其中男性占同龄人口的1.39%,女性占4.6%。表明黑
龙江妇女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早婚现象。另据黑龙江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15~19岁有
配偶人口,从1983年的4.98%下降到1984年的1.70%,再降到1985年的1.14%。1985年,全
省未到法定年龄就结婚的比重又下降到2.44%,其中男性占2.88%,女子为1.80%。早婚人
口主要分布在农村,女性仍比男性严重。农村妇女的早婚现象呈增长趋势,农村15~19岁妇
女结婚人数占全部初婚者的比例,1980年为10%,1981年为27,6%,1982年上升到30%;同期
,城市人口早婚人数,分别占3.3%、7.6%与7.4%,农村早婚人口是城市的4.9倍。
八、晚婚人口
1987年7月1日,黑龙江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等单位对黑龙江省1927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6
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065人进行回顾性调查,从20世纪初期到20世纪40年代初婚的男性为141
1人,女性为1370人,合计为2781人,其中21~25岁及以后结婚的,男性为776人,女性328人
,分别占当时已婚人数的55.00%与23.94%。表明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黑龙江地区人口中男性
约 有半数、女性约有1/4结婚较晚,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始重视人口素质,在1950年婚姻法中把最低婚龄定在男20岁,
女18岁。1980年,因人口增长速度过快,有碍于国计民生,国家又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将
原定最低法定婚龄提高了2岁。1983年1月3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
颁布〈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将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定为晚婚
人口①(①把当年23周岁以上女性结婚人数与当年妇女初婚人数之比定为妇女的晚婚率。)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文化素质的提高,男女青年多以学习和工作为重,响应国家计
划生育号召,大多实行晚婚、晚育,使黑龙江省人口的晚婚率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60年
代,全省城乡人口多在适龄时完婚。以肇州县为例,1963年,该县共有24.7万人,其中男1
2.7万人,女12万人,当年男女初婚人数共为4672人,其中20~25岁结婚的男性为2329人,
约占当年男性初婚人数的99.7%,26~30岁结婚的男性为7人,占0.3%;女性人口均在18~
25岁时结婚,其中18~19岁结婚的1589人,占该年初婚人数的68.02%;20~22岁结婚的743
人,占31.81%,另有4人为23~25岁时结婚,占0.17%。70年代,全省人口的晚婚率较高。
1978年,全省妇女初婚人数为20.2万人,其中晚婚人数为15.1万人,晚婚率为74.85%;1
979年,初婚人数25.8万人,其中晚婚人数为20.1万人,晚婚率提高到78.18%;1980年,
晚婚率又提高到87.67%。据黑龙江省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1982年全省22~29岁组的未
婚人口为105.2万人,约占当年同龄组人口的23.28%,其中男性为69.6万人,女性为35.
7万人。在该年龄组中,男、女未婚人口仍是男多于女,男性占66.11%,女性占33.98%。
随着农村家庭生产职能的增强及其对劳动力人口需求量的加大,在全省过半数的农村人
口中,出现了晚婚年龄未到,但达到法定最低婚龄而结婚的人群相对增大。平均初婚年龄有
所提前,晚婚率开始逐年下降,晚婚人数相对减少。1981年为25.9万人,1982年为20.万人
,1983年为16.9万人,1984年为17.5万人,1985年为18.5万人,晚婚率1981年为68.51%
,1982年为66.62%,1985年为67.48%。
城、乡人口晚婚率差异较大。1978~1981年,哈尔滨、大庆、七台河、伊春与牡丹江等
市的市区人口晚婚率达到80~99.5%,而以农村人口居多的呼兰、勃利、铁力、密山等县、
市的晚婚率则在70%左右。1984年,全省城市初婚人数9.3万人,其中晚婚人数7.5万人,晚
婚率为80.45%;而农村初婚人数4.8万人,其中晚婚人数3.6万人,晚婚率为74.8%。市、
镇、县晚婚率,以市为高,镇次之,农村最低。分性别人口的晚婚率,1980~1982年城、乡
晚婚人口均为女性高于男性,通常高出3~5个百分点。在女性晚婚人口中,城市比农村一般
高出11~22个百分点;在男性晚婚人口中,城市比农村一般高出5~18个百分点。
九、初婚年龄
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才能结婚。1980年《婚姻法》又规定法定婚龄为
男22岁、女20岁;计划生育部门制订了按法定婚龄推后3年作为晚婚年龄的补充规定。
50年代以后,全省人口初婚年龄逐渐提高,50年代为18岁,60年代为19.5岁,70年代为
21.5岁,80年代为22.2岁。根据未婚比重推算,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期,全省人口平均初
婚年龄的变化情况是:1950~1959年,10年提高1岁;1960~1971年,11年又提高1岁;1972
~1974年仅3年提高1岁;1975~1976年,只两年提高1岁;1977~1981年5年又提高了1岁。1
949~1982年共提高了5.84岁。
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时,黑龙江省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23.07岁,其中男性是23.68岁
,女性是22.49岁。与50年代初期比较,平均初婚年龄提高4.91岁,其中男性提高5.13岁
,女性提高4.77岁,1983~1985年略呈下降趋势,但从全省总体上看,初婚年龄仍在推后,
基本稳定在23岁左右。
在初婚年龄变化中,男子初婚年龄高于女子2~4岁,城市人口初婚年龄高于农村1~3岁
,大城市人口的初婚年龄则高于县人口2~3岁。1982~1985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等大城市人口初婚年龄在24~25岁以上,而五常、龙江、林甸、兰西等县人口初婚
年龄,则在20~23岁之间。城市人口在1951年的初婚年龄已经超过17岁,而农村人口直到19
67年时还在17岁左右徘徊。80年代以后,黑龙江省人口初婚年龄的众值区是20~24岁年龄段
,表明全省大多数男女青年是进入法定婚龄以后成家的。25~29岁大龄青年初婚人数的比例
,一般在10%以上,而40岁以上中年人初婚的是极少数。婚姻法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使许
多年轻人推迟了婚期,有些青年在经济改革大潮影响下,为了工作、学习与提高生活水平,
也不愿过早结婚,这是全省人口初婚年龄普遍后移的主要原因。
十、初婚时间
结婚是人口家庭生活中的一大喜事,一般都要选择在吉日良辰举行婚庆活动。黑龙江地
区古代原始先民,由于没有固定婚姻,每当黄昏时便择偶而居。后来因受民俗习惯影响,多
选择在本民族节日中的黄昏时刻举行男女结合仪式,或在黄昏时抢婚,或在黄昏时迎娶,迎
来洞房花烛之夜。再其后,因受习俗与生产季节影响,城、乡民众大多选择在春节前后或秋
收以后农闲季节,婚礼多在上午至迟不过午后时间操办。新中国成立以后,公众因受节假日
影响,一般利用节假日与公休时,尤其是逢双日星期天的上午举办婚礼。
据黑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1946~1981年,全省妇女初婚按月份构成,结婚人数以1月
份最高,占全年的13.87%;12月份次之,占全年的12.75%;2月份再次之,占12.40%;10
月与3月份分别占9.98%与9.89%;5月与11月份,分别占7.24%与7.14%;4月与8月份,分
别为699%与6.31%;9月份为5.01%;结婚人数最少的是6月和7月份,分别占全年的4.54%与
4.50%。
城、乡人口在婚庆时间选择上是不同的。城镇人口结婚时间,多选择国庆节、元旦和“
五·一”劳动节与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易于亲朋欢聚。这4个节日所在月份的初婚人数比重分
别是1245%、11.90%、10.37%与9.89%,合计占全年的44.68%;最低月份为11月,仅占5.
07%。其余各月从高到低排序为12月(8.76%)、4月(8.39%)、8月(7.91%)、2月(7.
16%)、6月(6.41%)、9月(6.20%)、7月(540)。而农村女性初婚月份多在本年末12月
至次年1月、2月和3月这4个月,初婚人数比重分别是14.53%、14.72%、13.53%与10.19%
,合计为52.97%,这显然是由于在秋收之后,手头宽余,而且时值农闲和元旦、春节期间,
宜于操办婚事。
十一、婚禁与通婚圈
自古到今,黑龙江地区人口婚姻有很多禁忌。新中国成立前,先有同氏族不婚,发展到
后来的同姓者不婚、同宗者不婚、同乳者不婚、异族者不婚、异教者不婚、贫富者不婚、尊
卑者不婚、长幼者不婚等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族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未达到
法定婚龄者也不得结婚。
黑龙江地区人口的通婚范围逐渐扩大。原始社会时期,男女婚配是在本民族内部进行的
,而族外婚姻的实行,才使男娶女嫁的通婚圈扩大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时期,黑龙江
地区广大农村长期处于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之中,传统观念迫使人们“父母在不远游”,近
地缘的聚集和由父母包办的婚姻又导致了近血缘婚配。一个村落百十户人家,男女联姻方圆
不过百十里地,近亲婚配,又编织出“赵家庄”、“李家屯”和“张家油坊”等许多亲缘密
集的婚姻网。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80年代,黑龙江省农村的通婚圈也多限于同村、同乡镇或
同县。据黑龙江省婚姻家庭研究所对海林、泰来、富锦与双城等县农村的实地调查统计,有
30%左右的人通婚不出村,有57%的人通婚不出乡,有85%的人口通婚不出县。同省不同县通婚
的不足10%,同省城、乡间的通婚不足2%,异省农村间的通婚接近5%。通过农村土地承包责任
制的实施和城乡经济改革的发展,许多农民奔向城镇或到外省务工经商,农民的通婚圈便随
之拓展了。黑龙江省县内农民通婚率已上升到96%以上,乡、镇之间,城、乡之间与工、农之
间的婚配活动增多,出现了跨省间的婚姻。文化生活条件发生了新的变化,各民族间交往频
繁起来,人口婚姻也由传统的族内婚转向多民族通婚,还发生了汉族人等与朝鲜、日本、俄
国等外国侨民联姻的婚姻关系,尤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及黑河、呼玛等边境地区俄
华联姻、中俄混血儿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