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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家庭与家庭户

  一、家庭的产生与发展变化
    在4.2万年前,生活在黑龙江地区南部(今五常与哈尔滨一带)地区的古人类处于血缘 家庭阶段,是以母系氏族群婚为基础的家庭,即公共大家庭。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黑龙江地 区最早的家庭形式。他们数十个人群居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向自然界索取食物的共居关系。
    距今1.8万年以前,原始社会末期,黑龙江地区古人类开始采用磨制和钻孔技术,制造 石器和骨器,掌握了取火技术,除采集和猎取食物外,还捕鱼、捞蚌,扩大食物范围,生存 活动范围也扩大了。开始按血统关系组成比较固定的氏族集团,一个氏族一般只有几十个人 ,按母系的血统确立亲属关系,并已发展为氏族外的群婚制,排除了直系父母兄弟姐妹之间 的杂乱性关系;随后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出现了一男一女组成的、双方可轻易离异 的不牢固的个体家庭,即对偶家庭。这种家庭是男女离开自己的母亲家庭共同生活、子女属 于妻子的从妻居制的家庭。
    3000年前(公元前11世纪),黑龙江东部地区的古代先民肃慎人处于新石器时代,完成 了由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出现了现代意义的家庭,即个体家庭。黑龙江西部的东 胡游牧民族、中部农牧兼事渔猎的农牧民族濊貊,则首先进入了青铜文化时代,处于父系氏 族部落联盟发展起来的奴隶制阶段。在先秦时代,随着农业与饲养业的发展,男子占据了原 来由妇女从事的经济领域,在经济生活和氏族公社中取得了支配地位,世系又以父系计算, 财产按父系继承,婚姻关系也从对偶婚向单偶婚(一夫一妻制)过渡,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并 按地域结成的公社出现了。
    汉晋时期,父系家长制已经确定,个体家庭不仅成为社会的最基本细胞,而且产生了贫 富分化。随着邑落的出现,生活条件也有所改善,夏则巢居,冬则穴处。女子出嫁从夫居住 。
    唐代渤海族人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极其普遍。从近年来对唐代渤海聚落和墓葬的考古发 掘中得到了验证。1977年,在黑龙江省东宁县团结遗址发掘了渤海房屋址4座,均为平民住宅 ,每座约15平方米,半地穴式,室内砌有火炕。这种小型居宅正是一夫一妻小家庭(即个体 家庭)的写照。在牡丹江和绥芬河等流域也多处发掘出渤海人墓群,其葬仪所反映的婚姻家 庭形态,均处于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阶段。
    公元926年,辽灭渤海后,生女真人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一夫一妻 制的个体家庭是基本形式。居住在长白山以北、松花江流域和黑龙江流域一带未编入辽户籍 的黑龙江地区的生女真人有10余万户。唐末五代之际,是由母权制逐渐向父权制过渡时期, 地处今牡丹江流域绥滨县蜿蜒河畔的完颜部落,还处于穴居野处的状态,过着夏则出随水草 以居,冬则人居地穴之中的游牧、采集的原始生活。10世纪中期以后,辽末金初,完颜部落 定居在按出虎水(今阿什河,阿城县东)的附近各地,种五谷,刳木器,造舟车,建房屋, 定居以后才出现了个体家庭。史载女真人有儿子年长时即与父母分居的习俗。个体家庭中开 始有了牛、马等私有财产。这是从氏族社会解体时的父权制家族公社中分化出来的,仅有父 亲及其子女所组成的个体家庭或小家庭,这些包括在大家族内的小家庭,开始有自己的个别 经济和财产,但它还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只是大家族公社中带有消费性质的个体单位。后 来个体家庭代替大家族而独立发展,个体家庭也转化为小土地私有者。元代,蒙古族社会中 已出现了由双亲及其子女组成的个体家庭。未婚子女通常总是与双亲住在一起,婚后则建立 单独的家庭,只有幼子婚后仍留在父母身边,并继承父母的主要遗产。
    随着封建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确立与巩固,宗族制逐渐解体,以一家一户为一个基本 经济单位和生活单位的封建家庭形成了。在数千年封建社会中,大多数家庭都是以夫妻关系 为基础,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大家族家庭,只要存在父子关系,即可构成家庭,传宗接代。 新中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多是大家族,大家族每户有一二百口的,以二三十口及四五十口 人的为多。后来小家庭风行,多世代大家庭开始分居,但五世同堂的大家庭仍然存在。
    5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黑龙江省人口总量剧增,从1000余万人发展到3000余万 人,人们生存与人口再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家庭,也发生了从传统型的大家庭,逐渐向 现代小家庭的转变,家庭户数越来越多,家庭户内人口数越来越少,家庭规模越变越小。
    二、家庭制度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黑龙江地区的早期人类是以氏族、部族、家族或家庭为单 位组织起来的,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黑龙江地区的原始居民,从渔猎时期 起,产生了原始时代的母系氏族家庭制度;在畜牧业时代后期直到农作时代,发展为父系大 家庭制度;工业时代,又使大家庭变为小家庭,形成了现代小家庭制度。
    (一)母系氏族家庭制度
    秦汉以前,肃慎、濊貊与东胡各族的家庭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经济和政治的综合 体。家庭还没有从宗族中游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经济单位。从经济上看,当时人类的 劳动和衣、食、住,是以家族为范围和以家族为中心的。
    (二)父系氏族家庭制度
    在先秦时代,定居于黑龙江地区的肃慎、东胡和濊貊三大族系的先民,处于父系氏族公 社,即父系氏族制或父权制时期。这是继母权制之后的一个社会阶段,此时出现了妻从夫处 ,并以父系血缘组成大家族。族有族人、族属、族子、族兄弟,是数代同一父之后的近亲家 族,包括这些人的妻和子女,有时还包括女婿及其他亲属,多时达百人或百人以上。这时父 系家长制已经确立,父权、夫权与长子继承权是父系家庭制度的主要标志。汉代以后,黑龙 江地区父权家长制盛行,个体家庭普遍。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家庭制度规定,亲生子女 可以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女真家族在建金国后,还规定继承袭封的次序,首先是子孙,其 次是兄弟,再次是亲族。在农作时代,则以农业立家,以土地为主的家族制产生大家庭,聚 族而居,多世同堂,尤其是生产条件,耕种固定的土地,居所要长年守着这块土地。一家人 中,上自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姐妹、妯娌常是同居、同劳动,合力操作,尤其是农忙 、播种、收获之时,更要全体动员。因此,几代人同堂,代代沿袭、世世相传,就形成了旧 社会所谓的大家族制度。在旧社会血统观念浓厚,至少有父亲在世时,兄弟不分家,男子娶 妻在一起同居,其中有三世、四世、五世同居的,一户有的百数十口人,最长辈是家长,其 家族服从家长领导,财产原则上是公有。据1944年农村实态调查,双城县206户中,1、2、3 、4代户分别为16户、118户、70户与2户,分别占总户数的7.77%、57.23%、33.48%与0. 77%;在这些农村户中的夫妇对数,有1对夫妇的145户,占70.4%;2对夫妇的28户,占13. 6%;3对夫妇的12户,占5.8%;有4对夫妇的3户,占1.5%;有5对夫妇的2户,占0.97%,有 6对及7对夫妇的各有1户,分别占0.5%,未有夫妻关系的14户,占6.80%。
    (三)现代小家庭制度
    这种制度是由大家族制演进而来的。在工业时代和商品社会,丈夫和妻子要到不同的工 厂或单位去工作,子女或留置家中,或入校上学,家庭成员间只有在晚间或休假日才能相聚 一起。旧日依血缘互助为根据的大家庭,失去了凝聚力而逐渐解体,新兴的小家庭取而代之 。仅由夫妻与子女组成的现代小家庭日趋增多。这种小家庭,成员较少,经济负担较轻,易 于保持良好情感和平等关系,一旦子女成年便另立门户。
    三、家庭关系
    从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即原始氏族社会开始,是按血统关系组成比较固定的集团,氏 族公社成员,按母子的血统确定亲属关系。直至现今社会的各类家庭中,都保留着一定的血 缘与亲缘关系,由此而产生了亲子关系、代际层次,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和其他近 亲与族亲关系。男女婚配结成夫妻是家庭的开始,夫妻生育子女,繁衍后代,产生亲子关系 ,是家庭的扩展和延续。在家庭关系中,由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又会产生出家庭中的其他关 系,从而形成不同的家庭关系网和庞大的家族体系,表现为不同的家庭类型。收养关系及其 承继关系是父权制的产物与亲子关系的补充成分,古今社会均已有之。其他关系,包括家庭 成员中的奴婢与佣工等体现出来的奴役关系、雇佣关系与经济关系,还有现代社会家庭中的 同志与朋友关系等。
    在家庭关系中,也反映出一定的社会关系与阶级关系,即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 关系。在奴隶社会,各部落联盟的首领如大莫弗瞒咄,已成为凌驾于其他成员之上的统治者 。家庭关系也因此发生了深刻变化,夫权已处于绝对统治地位,妻子完全成了丈夫的私产, “如妻外淫,人有告其夫者,夫则杀妻”。清初(后金),存在部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 主皆有奴婢,可互相买卖,实行庄头制下的生产者有自己的经济,生产是按户进行的,交租 并出徭役。封建社会的家庭关系,是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父子关系如同君臣关系,父亲压 迫儿子,妇女“三从四德”,要守“三纲五常”。民国时期,雇佣关系尤盛。泰来县后哈尔 太来屯沈发樵一家6口,竟有雇工36家,男女217口。
    新中国成立以后,消灭了阶级压迫,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了新型的家庭关系,男 女平等,同工同酬。在家庭成员内部,不仅经济上、政治上,乃至生育上都有较大的自主权 ;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成了社会的主人、家庭的主人,得到法律保护。夫妻关系民主平等, 多以白头偕老为目标,恩爱、和睦、幸福;父子关系,大多趋向民主型与平等型,尊重、关 怀、体贴;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翁婿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乃至邻里关系,互相关照。
    四、家庭户别
    家庭与户密切连在一起,计家而言曰户,计人而言曰口,户同于家,而口同于人。古今 之户,大同小异。住在同一户内,并以血缘或收养关系为纽带,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即组成一 个家庭,一般是以一家为一户,叫做家庭户,或叫居民户。黑龙江省人口绝大多数都生活在 家庭户中,据1982年人口普查,全省约有98.49%的人口即3217.2万人,生活在714.5万个 家庭户中,约占全省总户数的99.82%;集体户人口仅有1.3万户,49.3万人,分别占全省 总户数与总人口的0.18%与1.51%。在黑龙江古今家庭户成员中,多以婚姻与血缘关系为主 ,也杂居着其他非亲属关系人口。
    最早记载黑龙江地区人口的是汉代,但只记口而不记户。汉武帝时以濊貊之地为苍海郡 ,濊君所率部众为28万口。
    自北魏至隋唐,均为租税调查户口,随户起税,皆以一夫一妇或一床称之为一户。户是 承担租调的基本单位,就是一夫一妻为一家一户。隋代,把有土地者称为主户,无土地者谓 之为客户;唐初把户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把按租庸调法纳税的普通人丁称为课口,有课 口的户称之为课户,无课口的户(如贵族、高官、孝子贤孙、残疾之人、寡妻、奴婢与部曲 等)为不课户,多未统计在正常户内。渤海国承袭唐制,记户口,也记兵额,当时有户口10 余万,胜兵数万,除贵族外,还有农户、牧户、猎户、手工业者户。
    辽、金时期,记户而未记口数。公元926年,辽灭渤海后,居住在长自山以北、松花江和 黑龙江流域一带未编入辽政府户籍的生女真计有10余万户。金代,户有多种,有课役户、不 课役户、本户(即女真人的猛安谋克户)、杂户(汉人及契丹人)、正户(奴婢免为良者) 、监户(没人良人隶官监籍者)、官户(奴隶隶太府监者)、奴婢户、二税户(谓以良民赐 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等。还把黑龙江地区的猛安谋克户即女真本族民户,谓之 为正户。
    元代,也记户。13世纪,元廷把黑龙江下游与乌苏里江两岸的女真水达达、兀者等族编 入户籍,每年征收赋税。至顺年间,仅水达达路交纳钱粮的户数就有2.1万户。又载岁课恤 品路布1000户;黑龙江西部地区蒙古族牧户4.7万户。元代北方的自耕农户,通常是一家5口 ,耕地百亩。
    明代,按赋役编审人户,即按田粮之多少与丁数之多少,把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把 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粮多丁少或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后来,又把 户分为民户、军户、匠户3种。黑龙江地区沿袭明制,户别类同。
    清代,户别纷杂。清初,只记人丁,载人户丁册的只是负有赋役义务的男性劳动者。清 初的户册人丁数既不是全部人口数,亦非全部成年男人的数目。老幼病残、15岁以下及60岁 以上男人及所有女人均不载人丁册之内。当时规定,鳏寡孤独者另入畸零册,民年60岁以上 者剔除,16岁以上者增注。一般说来,清初平均每个户册的丁口比为1:5,人口数为壮丁的 9倍。据计算1661年口丁比为4.75,1685年为4.92,1727年为4.82。顺治年后,统计全国 民数,计口、记滋生丁。其后,户分为军、民、匠、灶(即在盐场服役者称为灶户),其军 分称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丁分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民中男称丁,女称口 ,男子16岁为成丁,未成丁也称口,丁口系于户。凡内地之民按口统计,边民按户统计。如 三姓所属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页、鄂伦春、哈克拉56姓等按户统计。后将“匠”改为 商,分民、军、商、灶四籍。嘉庆朝后,又把全国普通户分为民户、军户、灶户、渔户、回 户、蕃户(即江省以东民户曰蕃),还有羌户、苗户、徭户、黎户、夷户等12种。清时,又 分旗户、汉户、官户、民户、粮户、佃户诸种,还有贫户与富户、贵户与贱户、穷户与名户 之分。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颁行填造户口格式,令先调查口数,续查户数,又按居 住时间先后、是否常住以及口数多寡,将户分为正户与附户,口分男口、女口。
    民国时期,曾规定家庭户不分正、附,凡同居者只以户记。后又将户分为普通户、船户 、寺庙户与公共处所4种。把各地民众住宅与商店统称为普通户,把在陆地上无一定住所,而 以船为家者称为船户;把寺院、庵庙、宫观、禅林、洞刹居住者为寺庙户;把居住在公署、 兵营、监狱、习艺所、学校、工厂、医院、祠堂、公馆等地之人谓之“公共处所”者。
    新中国成立以后,则把户分为家庭户与集体户两种。家庭户,相当于新中国成立之前的 普通户与船户;集体户,则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前的公共处所与寺庙户。
    五、家庭户数
    黑龙江地区家庭户数变化逐渐增大。从公元前405年(东周时期)算起,到1911年(清代 末年)计2315年间,家庭户数从5.4万户,增长到48.3万户,净增42.9万户,年均增加18 5户。1912~1948年(民国时期),36年间家庭户数从48.6万户增长到175.8万户,净增加 127.2万户,年均增加3.6万户,其年增长速度为清代前期的194.6倍。1949~1985年的36 年间,家庭户数从219.6万户增长到771.9万户,净增552.3万户,年均增加15.3万户。其 年增长速度为民国时期的4.3倍,为清代前期的827倍。
    古代典籍对黑龙江地区人、户数,多以“10余万”记之。公元2年,夫余人约有4万户。 公元238年(魏景初二年),夫余有户8万。汉代时,居住在三江平原的挹娄人臣服于夫余; 而夫余又为汉代玄菟郡管辖。幽州下的玄菟郡在前汉时辖3县45006户,221845人;而在今吉 林以东、长白山以北,即今宁安县及其以东地区的真番郡在前汉时,约有78120户,332790口 ①(①孙进己《汉代真番郡考》与张博泉《东北地方史稿》第63页。)。
    南北朝时,居住在黑龙江西部地区的室韦人,先分为5部,每部约2万户,人口约10万余 。隋时,靺鞨人已从7部发展到数十部,约有1.6万户;而隋末靺鞨酋帅突地稽内附时,天宝 户只有1245户,11603人。唐至明代711年间,从19.6万户,增至22万户,年均增加34户。唐 渤海时人数曾突破百万大关。渤海国初期地方2千里,编户10余万,后有数十万户。渤海亡后 ,渤海人先后11次约有3万余户徙居高丽,投奔南邻的渤海遗民也有数万户,投奔女真及避居 故地者10余万户,还有9.4万户东丹国居民于公元928年(辽天显三年),被辽朝由北向南强 迁至辽东半岛一带,“以实东平”(今辽阳一带)。从民族户别看,靺鞨人有2.5万户,夫 余人有8万户,西部的鲜卑人有3.2万户,室韦人2万户,还有黑水靺鞨10万户,以上约为25 .7万户。在渤海国首府上京城(今宁安)有户万余,10余万人。未曾划入渤海版图的黑水靺 鞨诸部,如黑水、宝露(今伯力)和依兰地区五国等部约有10余万户。
    辽代,女真人户数达10余万户,这部分人正是居住在松花江下游直到日本海广大地区的 北系靺鞨即黑水靺鞨诸部,利用契丹人的大迁徙、渤海故地相对空旷之机而大量南迁,并与 当时渤海遗民融合而逐渐形成的生女真诸部。地处黑龙江依兰地区的五国部各有1万余户,合 计为5万多户。辽圣宗统和四年,征讨女真俘获人口10余万,辽初安置在泰州(今泰来)700 户,1400丁;到金灭辽时,泰州已达到3502户,肇州(今肇东)的户数已达5375户。
    金代,黑龙江地区人口与户数均呈上升趋势,总人口达百万人以上,后增至130万人左右 。1183年(金大定二十三年),金廷在上京等22路地区进行过户口核查统计,全国户61.5万 户,口615.8万人。1190年(金明昌元年),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 克户为17.6万户,其中上京会宁府路为5.4万户,上京城内为3.1万户,全地区约有14.1 万户。
    元代,由于战乱与天灾,黑龙江人口大量散失与逃亡。到公元1300年(元成宗大德四年 )人口降到100万人左右。辽阳行省下属的黑龙江地区的合兰府水达达路与东宁府等地约有2 万余户,开元路农户有4367户,水达达路下辖的松花江下游及乌苏里江、黑龙江下游五国故 城的胡里改等5万户。至1351年,交纳钱粮户达2.1万户。1293年(至元三十一年),肇州屯 田区内有捕貂户200户,以捕鱼为生的女真人即打鱼水达达80户,归附军300户,续增减丁52 户,计625户。肇州屯田万户府有户4367户,嫩江中游今依安、克山、富裕、青冈、望奎、五 常等地屯田户与蒲与路屯田万户府蛮军与女真户,合计东部地区2.6万户;黑龙江西部地区 居住的是蒙古族人以及三肇地区为中心的海西女真各部;还有狗站15站,每站20户,合计为 300户;恤品路有1000户。合计西部地区约有16万户。
    明代,户数略有上升,达到22万户,人数增至120万人。史料记载,在黑龙江西部地区居 住的仍然是蒙古族诸部,东部地区主要居住着女真人。原住在牡丹江下游一带的建州女真有 2000余户,在宁古塔一带的胡里改部女真人有1000余户,在依兰一带的斡朵里部女真人有10 00余户;依兰建州女真胡里改部纳哈出在1387年(明洪武二十年)降明时余众尚有20余万人 ,约4万户;在今呼兰河及其以东地区的建州女真中的一支扈伦四部人户较多,仅叶赫部下的 两个部落就有1.1万户,精兵5000。
    清代户数出现过先降后升的变化趋势。清廷按丁编审户口,实际上只指16岁以上、60岁 以下的男子而言。1723年(清雍正元年)以前的人口数,大多是纳税的家长数目。1616年, 黑龙江地区仍有10余万户。后金时,东海窝集虎尔哈等路约有0.5万户,居雅克萨地区的汉 、满、达斡尔与索伦人近0.5万户。1644年,数十万满族人,“从龙入关”转战各地,黑龙 江地区人口陡然下降。1759年(清乾隆二十四年),黑龙江官庄、旗地、站丁与私垦流民达 到4.2万户。1771年(清乾隆三十六年),黑龙江地区仅有16.9万户。随后大批汉人,包括 发配的流人和出关谋食的“流民”进入黑龙江地区,人口又有增加,到1808年(清嘉庆十三 年),有19.6万户。清初至中期,由于清廷实行封禁东北的政策,黑龙江地区人口增长处于 停滞状态。1861年以后,由于开禁放垦,尤其是中东铁路的修建,使黑龙江地区人口猛增。 1880年(清光绪六年),移居今青冈、兰西、呼兰、巴彦和绥化一带的汉民约达20万户①( ①汤尔和译《黑龙江》第155页。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增至36.9万户。1909年( 清宣统元年),达到43.2万户。黑龙江东部地区依兰、密山、宾州、双城、绥芬、滨江与长 寿等7个府、厅、县共有13.4万户,其中民户13万户,占97.98%;军户897户,占0.67%; 站丁31户,商户1512户,占1.13%。呼兰府民户为97971户,内有汉族96250户、满洲户896户 、索伦户4户、达呼尔222户、瓜尔察210户、巴尔虎9户、额鲁特1户、他赉15户、蒙古24户、 回民60户。滨江厅有3413户,内有商户2171户、民户568户、匠户674户。1910年(清宣统二 年),双城等18县共有225414户,其中民籍178172户、军籍1606户、站丁1017户、旗籍3581 5户、商籍7790户、匠籍839户、赫哲176户;双城等地驻防满洲八旗、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户 分别为22119户、2942户、4561户,合计为29622户。据《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记载,1877 ~1895年间,巴彦、呼兰、绥化等地满洲八旗户中,汉军(族)户接近45%,满族户接近40% ,蒙古族户为7%,西(锡)伯户占10%。在黑龙江东部地区双城等18个府、州、县人口20883 7户中,城厢户为30113户,占14.42%;市镇户12507户,占5.99%;乡村户166217户,占79 .59%。是年,黑龙江地区共有60.2万户,其中正户35.2万户,附户25万户,分别占58.5 2%与41.48%,其中黑龙江西部地区24.1万户,正户为14.6户,附户9.5万户。1911年,黑 龙江地区共有48.4万户,内有正户28.8万户,附户19.6万户。西部地区为25.6万户,正 、附户分别为13.8万户与11.8万户,分别占53.77%与46.23%;东部地区为22.7万户,正 户为15万户,占64%;附户7.7万户,占34%。从1644年到1911年的267年间,从10万余户增长 到48.3万户,净增加38万户,增长3.8倍,年均增加1423户。
    1912~1948年的36年间,户数增长很快,从48.7万户上升到175.8万户,净增127.1万 户,年均增长3.5万户,其增长速度为清代户增长的20余倍,为唐至明代户增长的832倍,为 隋代以前户增长的442倍。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家庭户数首次超过100万户。
    1912年,黑龙江西部地区各府、厅、州、县共有25.6万户,内有正户13.8万户,附户 11.8万户,1914年,原黑龙江省龙江道15个县共有17.3万户,内有普通户17.2万户,占9 9.54%;船户73户,占0.04%;寺庙户91户,占0.32%;公共处所548户,占0.32%。1917年 ,双城等20县,共有22.4万户,内有普通户22.3万户。黑龙江西部地区,1922年为43.6万 户,1923年为50.3万户,1928年为64.9万户。以上各年家庭户数约占总户数的99.60%以上 。1928年,黑龙江地区超过100万户,达到103.4万户。1931~1945年(东北沦陷时期)从1 41.7万户增长到182万户,净增加40.3万户。1934年,在黑龙江地区87.5万户中,农家户 为75.8万户,占86.76%;商工户6.6万户,占7.56%;其他户4.6万户,占523%。1942年 ,黑龙江地区182万户中,农、商与其他户分别为121.6万户、15.1万户与45.3万户。农户 下降到66.81%,商工户略升到8.32%,其他户上升到28.87%。1947年,全省170万户中,农 村户仍占66.28%。以上统计均为中国籍人口户数,若将外侨人口统计在内,1936年,在黑龙 江地区131.8万户中,中国籍人口有125.6万户,占95.30%,比重最大;日本人2.2万户, 占1.64%;俄国人2.6万户,占2%;其他外国人1.4万户,占1.05%。
    1949~1985年,黑龙江省总户数变动较大,呈波浪式起伏。1949~1952年,总户数增长 极慢,从219.6万户增长到229.8万户,平均每年增加3.4万户。1953~1961年为户增长的 高峰阶段,随着国民经济好转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总户数增加130.6万户,平均每年增 加14.5万户,其中1953年、1956年与196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7.72%、8.54%和9.34%。196 2年,为国民经济极为困难的一年,户增长处于低谷阶段,仅比上年增长0.55%。1963~198 5年,户增长一直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其中1963~1981年间,总户数从388万户增长到707.7 万户,净增319.7万户,平均每年增加17.76万户,增长速度为2~4%。1982~1985年,总户 数从729.5万户增长到772万户,增长速度为1.5~3.09%。
    黑龙江省总人口和总户数均呈增长趋势,但增速并不平衡。1975年以前,人口增长略快 于户增长,户均人口数上升;此后,户数增长又快于人口增长,户均人口明显下降。
    省内各地区总户数变动大的是六七十年代。1982年与1964年相比,新开发的大庆、伊春 两市和合江地区、牡丹江市以及黑河、大兴安岭等边境地区的总户数增长较快。总户数增长 1倍以上的是大庆市和合江、黑河、大兴安岭3个地区。进入80年代后,全省城乡工业布局基 本稳定,人口流动量增加,但总户数变动幅度却相对较小。1982年与1964年相比,全省总户 数增长幅度仅为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