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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人口身体素质

  一、人口卫生保健
    黑龙江地区古时经济落后,人口居住条件极差。因为气候严寒,寝室均筑有土炕,约占 居室面积的一半,一家老小均挤睡在同一铺炕上。而在宁古塔(今宁安)等地则在屋内筑有 三炕或南北炕,牛马鸡犬与人同居一室,人兽共饮河沟之水,卫生条件低劣。黑龙江地区民 间有病多不问医,或无医可问,或无钱求医。
    清末以前,黑龙江大部分地区既无医院,又无药店,更无医生,人们患病,只能采用拔 火罐、扎针、艾灸等民间土方治病,疗效很低,有的祈求神佛保佑。清末时,民间中医渐次 徙入黑龙江地区,许多地方药铺有了为数不多的坐堂先生待诊,少数游医、药贩采用民间验 方或自制的丸、散中成药为人治病。1892年,始有英国基督教派西医师到阿什河(今阿城县 城)开办医院。1908年,呼兰府巡警总局设卫生局,巴彦等县始设医院,医生占总人口的比 例为万分之几、千分之一。宣统年间,依兰、长寿、宾州三县分别平均573人、808人与922人 中各有1名医生。由于药价与诊费昂贵,去医院治病者,多为官宦、乡绅与富人。穷苦民众, 难能就医用药。有些人是小病挺,大病抗,重病只得等死亡。
    清末至民国时期,政府腐败,灾祸连年,民不聊生,卫生事业十分落后,医院病床、医 务人员均很少。人民生活贫困,地方病难以根治,传染病广为流行,人口患病率与死亡率高 得惊人。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伪当局横征暴敛,仅有的少数医院也只为官、警、 士、绅治病,贫苦百姓则无力就诊。据《统计年报》统计,1939年龙江、嫩江两县人口约有 30多万人,仅有中西医师1221名,平均2531人中有1名医生。望奎县17.8万人中仅有5名西医 ,有些县内则无西医。1945年统计,黑龙江地区仅有医院47所,只有少数县城设立了医院或 门诊部,还有极少数的私人医院或个体行医,城镇居民仍是缺医少药,广大农村则是无医无 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关心群众身体健康,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与人 口保健事业,迅速改变了过去缺医少药与疫病流行的状况。1949年初,全省卫生机构有213所 ,卫生技术人员5904人,其中医生3990人,平均每千人口中仅有医生0.39人。50年代初期制 订出“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指导全省卫生 事业发展的方针,迅速在市、县、乡、村层层建立医疗卫生院、站、所,形成了城乡医疗卫 生保健网。全省卫生医疗部门负责疾病治疗、预防、卫生防疫、妇女保健等工作,不断深入 开展除害灭病工作,积极开展了以“除四害”(即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讲卫生 的活动,提倡“五有”、“三勤”(即家家有厕所、户户有灰仓、鸡鸭有架、猪羊有圈、牛 马有棚,做到勤起、勤垫、勤打扫)为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在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 民健康水平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至1957年,全省已设医院231个,疗养院34所,门诊 部2540个,专科防治所、站5个,卫生防疫站83个,妇幼保健站、所112个,卫生机构合计已 达3050个。上述卫生措施,对移风易俗、改变卫生面貌、消灭传染病、保护人民健康起了重 要作用。60年代,增加了卫生设施,大批培训医药卫生人员。70年代,在广大农村开展了“ 两管”(即管水、管粪)、“五改”(即改造厕所、改造水井、改造炉灶、改造禽舍畜圈和 改造环境)活动。1980年,共维修和新建厕所49.1万个、猪圈48.1万个,改造水井13.8万 眼,3683个生产队的100多万人吃上自来水。先后消灭了危害人口生命健康的天花、鼠疫、霍 乱等传染病,基本控制了地方病和其它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人民健康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对青少年健康尤为关注,组织学生生长发育调查、儿童健康检查,进行生长发育状 况评估。1950年,哈尔滨市调查了1.02万名6~15岁男女学生的身高、体重与胸围发育状况 。1951年,原黑龙江省卫生厅制订了《托儿所及幼儿园卫生保健规划》,规定了入托儿童健 康检查标准。同年8月,省政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 》,组织各地医疗卫生人员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给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建立健康状况登记 卡片。1953年,松江省卫生厅与齐齐哈尔市对近万名儿童进行了健康检查。1958~1959年,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机构又对48万名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后进行了及时治疗。
    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有了迅速发展。从1950年开始,省、市、县设有妇幼卫生科与妇幼保 健站,对儿童普遍进行卡介苗、牛痘苗、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小儿麻痹等预防接 种。1979年,对城乡妇女病,尤其是对子宫脱垂和闭经进行了普查、普治,使96%以上的妇女 病人解除了痛苦。至1983年,全省新法接生率已达到98.3%。1985年,产前检查22.6万人, 新法接生28.1万人,科学接生12.7万人,住院分娩11.6万人,产后访视15.3万人,妇女 病查检160万人。孕产妇死亡率已由1949年的5.09‰降至1985年的0.63‰;婴儿死亡率由19 49年的200‰降至1985年的38.13‰。1985年对141万名0~7岁儿童进行体检,已矫治0~3岁 佝偻病患者11.4万人,治愈贫血病患者10.8万人;对102万名0~7岁儿童建立健康卡片,进 行管理观察;对79.6万名4~7岁儿童进行保健检查。
    实行婚姻保健,开展婚前检查,防止了因遗传性和挫伤性因素而导致生育痴呆、精神病 和其他有出生缺陷子女问题的发生。早在1953年,原黑龙江和松江两省的部分市、县医疗部 门就开始了婚前检查。1981年,全省各地积极贯彻新《婚姻法》,开展晚婚、晚育、少生、 优生教育,普及婚姻保健科学知识,普遍开展婚前检查,发现疾病及时进行了指导治疗。19 81~1982年,哈尔滨市对10万名青年男女进行婚前检查,发现有17.93%的受检者患病,对不 宜结婚或生育者给予治病和指导保健。1985年,全省婚检人数约为9.5万对,其中约有0.8 万人受到了指导治疗。
    城乡医疗保健事业迅速发展。1951年以后,全省先后对工人、干部实行劳保医疗和公费 医疗制度,使广大职工和干部的身体健康得到了保障。1955年,开始实行少数民族人口医疗 保健,对16个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人口身体进行普检,实行免费治疗。1969年开 始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到1971年已有100%的县和乡、71%的生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 。1985年,全省共设置1.4万个村卫生所、医疗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有2.8万余人。在全 省形成了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与保健相辅相承的卫生体系。
    随着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有了可靠的保障。据1985年统计,黑龙 江省地方财政为医疗卫生事业年度正常拨款与专项拨款达2.1亿元,约占省财政支出总数的 4.71%,全省人均6.35元。1985年度的卫生事业费为1976年的2.6倍,为1965年的7.4倍, 为1957年的10.5倍,为1952年的26.9倍。全省卫生机构已达到8794个,其中医院1627个, 疗养院、所73个,门诊部、所6344个,专科防治所、站127个,卫生防疫站212个,妇幼保健 站、所162个。与1949年比较,增长了40.2倍;病床为10.8万张,比1949年增加10.5万张 ,增长37.8倍;卫生技术人员15.1万人,比1949年增加了24.6倍。平均每千人口中有医生 技术人员4.57人,其中医生增至1.7人。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住房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好转,市场食品供应充足,城乡人民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营养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据有关部门统计,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每天每人 实际摄入营养平均热量,由1949年的2400大卡增至1985年的2900大卡左右;蛋白质摄入量由 60克增至80克左右;钙、铁质含量分别由500毫克与28.3毫克增至849毫克与540.1毫克;人 体所必需的其它要素如VB(1)、VB(2)、VBP、VC与胡萝卜素等营养素的摄取量均基本上满 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健康营养的需要。黑龙江省群众体育运动的普及开展,也对增强人民体质 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人口患病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黑龙江地区流行地方病、传染病、性病及吸毒,对城乡人口 身体素质威胁极大。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实行全省性计划免疫接种免费制度,提高公 共卫生和预防医疗水平,有效地控制了烈性和急性传染病、多发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同时 开展优生优育,普及儿童免疫,使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
    (一)地方病
    严重危害黑龙江地区人口身体健康的地方病有克山病、大骨节病、甲状腺肿和地方性氟 中毒等。(1)克山病。此病已在黑龙江大地肆虐近百年,吞噬了无数人口生命,对病区人民 的生命、生产和生活危害十分严重。1907~1945年间,有3次克山病爆发流行。据统计,黑龙 江地区约有66个市、县3221个村屯发生过克山病,数十万人的生命受到威胁,85%以上的患者 死亡。据克山县衙署1921年统计,该县东大冈30个村屯发生克山病,死亡1181人,其中女性 849人。有3个村幸存的人全迁外地,成了无人区;另27个村屯也有270户居民流落他乡。193 1年,安达县万宝乡108人患病,有102人死亡。1935年,克山县西城乡202号屯(光荣村)有 2860人,死亡70人,有33户家庭解体。1940年,讷河县和庆村不足240人,死亡人数过半,张 万庚一家12口人,竟剩下1个6岁的孤儿。1943年冬,北安龙镇2000多户居民中有450人被克山 病夺走了生命。1948年,全省发病2796人,死亡1272人。新中国成立后,大力进行克山病的 防治工作,自1979年以后,急型克山病发病率已明显下降。1982年,全省仅有90余例克山病 患者,死亡13人。1983年,有51人患克山病,发病率已降至百万分之一。1984与1985年,分 别有38人与19人患克山病,死亡6人与2人。至此,危及人民健康与生命的克山病得到了有效 地控制。(2)大骨节病。据《吉林新志》记载,原黑龙江省克东等县“水多矿质,移居之民 ,男长大骨节,女人饮之久则死”。初步统计,黑龙江地区62县、市35万余人发生过大骨节 病,尤以5~15岁少年儿童居多。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改良水质和改换粮食结构等措施,使 大骨节患病区逐渐缩小。1981年,全省约有1187万人生活在大骨节病区之内。1982年,在12 3.1万人口中普查,共查出大骨节病人69.2万人。其中有40万患者是青少年,还有17万人已 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3)地甲病。因饮食缺碘而造成的地方性甲状腺肿,是一种 涉及面广、流行很久、危害性大的地方病,在边远山区,地甲病分布广,“大粗脖像个柳罐 斗,聋子哑巴到处走”。患者不能参加生产劳动,还影响智力发育,造成痴呆和聋哑。新中 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不断采取防范措施,在食盐中加碘、给患者口服碘丸、肌肉注射碘油 等,但根治困难。据黑龙江省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资料表明,至1982年全省仍有 甲状腺肿患者30余万人。1983年,全省地甲病患者为170万人,治愈率达到84%。(4)氟中毒 、氟斑牙病。民国年间,曾在黑龙江西部干旱盐碱地区,发现100多万人患有氟中毒、氟斑牙 患者。新中国建立以后,通过打深井、改进水质、普及自来水,使病区患者明显减少。
    (二)传染病
    历史上,黑龙江地区是传染病十分猖獗的地区。清末民初,尤其是东北沦陷时期,黑龙 江地区流行鼠疫、天花、霍乱、伤寒等传染病,死亡人口多以万计。据1902年(清光绪二十 八年)统计,中东铁路沿线地区死于霍乱者2600多人;1910年(清宣统二年),原黑龙江省 流行鼠疫,死者超过万人,这次鼠疫由西伯利亚经满洲里传入齐齐哈尔和哈尔滨等地。吉林 省西北路兵备道在滨江厅设立了防疫局,下令对傅家甸严绝交通,厉行隔离,但因疫势迅猛 ,死亡率高达百分之百,连“自治”市议会的第一届会长贝尔克也在这次鼠疫中丧命。身着 白服的哥萨克军警将数以千计的冻僵了的尸体弃在荒野。后来当上了国民党政府卫生部技监 的英国剑桥大学医学博士伍连德,在哈尔滨的这次防疫中也指挥烧掉了数千具疫尸。据傅家 甸防疫局报告,自1910年11月5日至次年1月26日共疫死4360人。1911年(清宣统三年),哈 尔滨一带鼠疫迅速蔓延,齐齐哈尔因鼠疫死亡498人,呼兰疫死7307人,绥化疫死2000余人, 双城、宾州、阿城、木兰、兰西等地死去数百人,全地区共死亡2.74万人。望奎县纪家沟、 刘家沟发生肺鼠疫,人口死亡惨不忍睹。2屯8户人家短时间内患病,呼吸困难,呕吐鲜血, 朝病夕死,死亡50余人,连过路乞丐亦无幸免。据原黑龙江省1914年统计,患8种传染病者2 .7万人,死亡1.3万人,患死率达48.3%。其中患伤寒、霍乱、赤痢、疹热病、猩红热和白 喉等6种疾病死亡人数,约占全省总死亡人数的64.2%。1914年,巴彦县人口患伤寒、麻疹、 水痘、猩红热、白喉、霍乱、黑死病者6781人,发病人数占全县人口的3.1%;死亡3740人, 病死率高达52.2%。1916年,黑龙江省城(今齐齐哈尔市)人口患霍乱、赤痢、伤寒、痘瘤 、疹热症者155人,死亡49人,病死率为31.6%。1919年,黑龙江地区有1.3万人身患霍乱病 ,死亡7147人,其中哈尔滨发病1.2万人,死亡6775人;齐齐哈尔发病349人,死亡162人; 牡丹江发病843人,死亡447人。1920~1921年,肺鼠疫大流行,由海拉尔发生,经札赉诺尔 煤矿和滨洲铁路,波及安达、阿城、呼兰、双城、绥芬河等地,共死亡5803人。1926年,哈 尔滨、肇州(今肇源)、龙江县境内天花、霍乱猖獗,只有少数人求医治疗,绝大多数人求 神拜佛,死亡700多人。
    东北沦陷时期,霍乱、伤寒、麻疹、天花、白喉、流脑等传染病仍在黑龙江地区广泛流 行,死亡人口增多。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资料统计,1939~1945年嫩江省鼠疫患者1140 人,死亡917人,病死率达80.4%;1938年,齐齐哈尔市各种传染病患者389人,死亡78人, 病死率为20.1%。1941年,绥化县人口患病率高达60%以上。新中国成立前夕,宾县麻疹流行 ,发病率高达90%。全省罹患传染病人数在20万人左右,病死率高达10%以上,居当时人口死 因第1位的是急性传染病。更令人发指的是,1932~1945年日本侵略军731部队在哈尔滨平房 等地进行细菌战人口试验,石井四郎的满洲731部队还在安达、林口、海林、孙吴与海拉尔等 地设置支队和细菌实验场,进行活人试验的对象有汉族人、白俄罗斯流亡者、犹太人以及苏 联战俘。据统计约有1.2万人死于日本细菌战研究。他们还溜进城里、村里,在井里投毒或 给当地儿童吃有毒的巧克力,对中国军队和老百姓实施实地试验。1945年8月,在日本投降前 夕,还将其生产细菌的全部设施炸毁,使大批感染鼠疫菌的鼠、蚤向哈尔滨平房及其周围地 区扩散,将鼠疫病源遗留下来,成为隐患。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较快,积极开展预防医学科研活动。 1946年8月,人民政府先后在各县成立防疫委员会,建立预防注射站,对数百万人进行霍乱、 鼠疫、麻疹疫苗接种,从而免除了天花、鼠疫、霍乱等传染病在黑龙江地区的流行。1949年 ,黑龙江地区各种传染病患者80500人,死亡10700人,其中患天花的860人,死亡204人。19 53年,黑龙江各地的麻疹与白喉发病率降至910/10万和11/10万。1955年,先后消灭了鼠疫 、霍乱、天花等急性传染病。1979年9月,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对25种急性传染病进行防疫 和疫情报告。1983年,麻疹和白喉发病率再降至5/10万和0.8/10万。1985年,全省有12. 9万人患白喉、百日咳、猩红热、麻疹、痢疾、流脑、伤寒、副伤寒、出血热等各种急性传染 病,发病率为390.9/10万,病死551人,病死率为0.43%,死亡率为1.67/10万。其它传 染病的发病人数均在减少。
    (三)其它疾病
    新中国成立以后,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口患病率迅速下 降。50年代,造成黑龙江省人口死亡的主要疾病是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和心血管病。进 入60年代,人口发病治愈率增高。据黑龙江省卫生厅1963年《全省医院综合年报表》统计, 实有病床数1.5万张,门诊诊疗次数997.1万人次,健康检查人数12.2万人,入院人数18. 6万人,治愈率为65.8%。死亡人数5982人,病死率为3.6%。到了七八十年代,城乡居民患 病死亡的主要疾病是心血管病、呼吸系病、脑血管病与恶性肿瘤等,分别为24.15%、13.1 1%、1109%、10.86%,而传染病仅占6.4%。上述5种患病死亡率分别为123.6/10万、67. 1/10万、56.7/10万、55.6/10万和322.7/10万。据1983年省卫生部门调查,在73.2 万名0~3岁儿童中,发现佝偻病人8.4万人,占11.5%;贫血病3万人,占4.1%。1983年各 种急性传染病发病率为435.7/10万,病死率仅为0.4%。1985年,据哈尔滨、齐齐哈尔、佳 木斯、鸡西、大庆、伊春等7市调查,推算全省人口前10种疾病死因与占死亡总例数的百分比 发生了新的变化,占前3位的是心脏病(28.2%)、脑血管病(22.7%)、恶性肿瘤(17.5 %),而后依次是呼吸系统病(6.0%)、外伤(5.2%)、消化系病(3.3%)、中毒(2.3 %)、肺结核(2.2%)、新生儿病(2.1%)、泌尿系病(1.5%)。
    (四)吸毒
    清光绪初年,就有人在黑龙江各地县城开设烟馆,供烟瘾患者吸食,清廷虽有禁令,但 屡禁不止。民国时期,虽有禁毒,但国民政府仍将烟税作为地方财政重要收入之一。东北沦 陷时期,伪满政府将鸦片和吗啡公开销售,由市、县专卖,实行配给为主,美其名曰“禁烟 和治疗一体化”。1933~1937年,滨江、三江与牡丹江等省分别占用3610顷、4861顷、1850 顷、2300顷与2800顷耕地栽培罂粟,随之而来的便是吸食鸦片的人数大量增加。同期,染上 烟瘾的人数由5.7万人逐步上升到11.5万人、21.7万人、49万人,再增至81万人,而后有 所下降,但吸毒人数仍然很多。1938~1942年分别为30万、56.6万、46万、41万与53.6万 人。据黑龙江省公署警察厅统计,省城齐齐哈尔1933年有吸毒者5139人,占市区总人口的4. 3%,其中男性3714人,占72.3%;女性1425人,占27.7%。育龄妇女吸毒的占吸毒妇女的75 .12%。分年龄看,20~49岁的吸毒者占75.4%,50岁以上者占24.6%。新中国建立初期,人 民政府严厉禁毒,帮助吸毒者戒毒,基本根除了吸毒现象。自70年代末期以来,吸毒现象又 有出现,但吸食毒品者极少。
    (五)性病
    清代末年,黑龙江地区各县城镇多设有妓院,从业妓女尚为数不多。民国初年直到东北 沦陷时期,妓院与妓女增多。仅以省城齐齐哈尔为例,1912~1914年,分别有妓院25家100余 人、34家200余人、41家305人。1916年增至333人,其中性病患者138人,占41.4%。1936年 ,齐齐哈尔“永安里”女诊所累年检验妓女1.6万人次,其中梅毒、淋病等疾病患者2015人 次,发病率为127‰。性病的传播对人口总体健康和下一代人口素质有着极不良影响。新中国 建立以后,人民政府立即关闭妓院,医治性病患者,安排妓院人员从事正当职业。
    三、人口死亡状况
    (一)总人口死亡状况
    人口的生育与死亡,不仅影响人数的增减,与人口的身体素质、寿命的高低、社会经济 、卫生状况等,都发生着密切关系。在旧中国,黑龙江地区人口死亡率较高,通常是在50‰ 与25‰之间波动。当时,黑龙江地区经济落后,医疗卫生条件差,每逢水旱灾荒之年,人民 因饥饿死亡者不计其数;而各种疾病的频繁发生,又接连夺走了大量的生命。
    清代至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人口的患病死亡率与总人口死亡率都很高。1906年(清光 绪三十二年),黑龙江东部地区依兰、密山、五常、宾州、阿城、长寿、富锦等15县驻防八 旗人口死亡率约为28.9‰。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宁安府人口死亡率为26.2‰。19 10年(清宣统二年),巴彦州发生肺型鼠疫,发病人数1123人,全部死亡,无一幸存者。民 国年间,望奎、虎林、绥化、宾县、拜泉等县人口的患病死亡率高达60~95%,而人口死亡率 仍在21‰以上。1919年与1921年,齐齐哈尔市人口死亡率为19.8‰与18‰。1929年乌云县有 “生五死十”的记载。1932年,肇东县满沟站(今肇东镇)发生霍乱,每天死亡20余人,疫 病流行月余,共死亡六七百人,当地棺材被抢购一空。1914年,绥化县疾病死亡率达56%。1 944年乌云县发生克山病,该县的永安、惠民、正义3屯几乎人烟绝迹。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经济发展,医疗卫生状况不断改善,死亡人口大量减少,人口死 亡率迅速下降,大约每隔二三年就下降两个千分点。1949~1973年的25年间,全省共死亡38 3万人,年均死亡16.7万人。1974~1985年的12年间,全省共死亡184万人,年均死亡15.3 万人。年均人口死亡率由1949~1973年的8.5‰,下降到1974~1985年的4.9‰。在这20年 内,黑龙江省人口死亡率始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全省人口死亡率下降过程中,城市比农村下降幅度更大,1954~1982年,城市人口死 亡率一直低于农村。但1983~1985年,农村人口死亡率下降得更快,由于年龄结构的影响, 农村人口死亡率低于城市人口死亡率。1985年,城、乡人口死亡率分别降至5.18‰与4.21 ‰。
    (二)婴幼儿死亡状况
    在旧中国,妇幼保健工作极其薄弱,未能专设儿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其他医生由于数 量太少,医疗条件太差,产妇分娩多由产婆沿用旧法接生,极易造成产褥热和婴儿破伤风, 甚至使产妇丧命。黑龙江地区当时流传着“小儿七天风(指婴儿破伤风),八天扔,只见娘 生儿,不见儿叫娘”的民谣,婴儿死亡率高达300‰,高于全国婴儿死亡率215‰的平均水平 。据嫩江、望奎、绥化诸县志记载,新中国建立前,各县新生婴儿死亡率多在400~300‰之 间波动。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妇幼保健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推行“儿童保健系统 管理”和“科学接生,住院分娩”等项制度后,婴幼儿体质发育和智力发展已有很大提高, 婴儿死亡率迅速下降,由1949年的200‰,降至1950年的57.7‰,再降至1963年的46.0‰。 1981年全省出生637488人,不满周岁婴儿死亡数为20156人,婴儿死亡率为31.6‰,男婴死 亡率为35.0‰,女婴死亡率为280‰。1978~1980年,全省女婴死亡率分别降至52.1‰、4 7.2‰和49.6‰。1985年,全省出生334348人,婴儿死亡7191人,婴儿死亡率为21.5‰。 与全国婴儿死亡率比较,1981和1985年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1个和15.9个千分点。
    四、人口平均寿命
    平均预期寿命是指在一定的年龄别死亡率水平下,活到确切年龄X岁后平均还能继续生存 的年数。考古学家从出土的人类骨骼来测定死亡者的性别、年龄,然后根据这些测定的数据 编制寿命表,计算人口平均寿命。据中国考古学家们考察研究,50万年前,地球上人口不到 1000万,人口的平均寿命不超过10岁。中国包括黑龙江地区不同时期人口平均寿命是逐渐增 高的,2.5万年前远古人类的平均寿命为14.6岁,商周时期的原始穴居人平均寿命只有18岁 ,秦汉时期为20岁,东汉时期为22岁,唐渤海时期为27岁,辽、金、元、明时期为30岁,清 代为32岁,民国时期全省的平均寿命为34岁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属于人口死亡率较低、人口长寿水平偏高的省份,高于全国平 均水平,逐步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国家卫生部在50年代就把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区)作为卫 生部生命统计试点区,并计算出不同时期的人口平均寿命。50年代,哈尔滨市道外区男、女 人口平均寿命分别为57.64岁与53.74岁。1958年,黑龙江全省平均寿命为63.29岁,其中 男性63.41岁,女性为62.92岁。1963~1964年、1973~1974年与1980年,哈尔滨市道外区 男、女人口平均寿命分别为65.63岁、6400岁、66.93岁、69.36岁、6926岁与71.14岁, 出现了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据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统计,黑龙江省 1981年人口平均寿命为68.17岁,其中男性为67.33岁,女性69.21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0.29岁,男高0.9岁,女低0.14岁。与50年代初期相比,男性延长10.1岁,女性延长15. 8岁,平均预期寿命增幅相当大,人均寿命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中居第15位。城、乡人 口平均预期寿命差异较大,镇人口平均寿命最高为71.43岁,男性7046岁,女性72.56岁, 高于城市和农村;市人口的平均寿命次高为71.14岁,男性是68.78岁,女性为71.70岁; 农村人口的平均寿命较低为66.75岁,男性66.24岁,女性67.44岁,低于市镇。边远与经 济落后地区人口平均寿命一直偏低,最低的克东县男、女平均预期寿命仅为63.91岁与64. 64岁,比人口寿命最高的七台河市分别低6.33岁与10.97岁。各地区女性人口预期寿命均高 于男性人口。1985年,黑龙江省居民平均寿命为68.5岁,男67.6岁,女69.5岁,仍居全国 第15位。由于卫生保健、生活营养和医疗方面得到改善,以及人民政府努力提倡健康生活方 式,人口平均寿命得以逐渐延长。
    老年人口长寿水平,是指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在旧中国 有“人活70古来稀”的说法。1914年,原黑龙江省240多万人口中有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50 0人。据1953年、1964年和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黑龙江省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7万 人、3.5万人与10万人,分别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比重的0.91%、1.96%与1.97%;全省长 寿人口水平由2.5%,上升到3.8%,再升至6.1%,有了较大提高。
    百岁老人,是指年龄达到10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这部分人口的多少,既反映出社会环 境、经济状况及卫生条件的好坏,也反映了人口长寿水平的高低。1914年,原黑龙江省240余 万人口中有3位百岁老人。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百岁老人不断增加,据三次人口普查,1 953年有10人,1964年增加到23人,1982年达到33人,即每百万人口人只有1位百岁老人,属 于百岁老人较少的省份,占全国百岁老人总数的0.86%,居第2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