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低能与残疾人口
低能与残疾人口是指智力与能力低下,即盲、聋、哑、痴呆、傻等具有残疾等级的人 口
,有的将定性残疾人分为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病残疾和综
合残疾等6类。在旧中国,对残疾与低能人口极不重视,清末与民国时期虽有“废疾”人口统
计,但很不全面。1913年,呼兰、瑷珲、嫩江、安达、青冈、兰西、余庆(庆安)、讷河、
龙江等9县统计聋哑人共有274人;原黑龙江省警务处曾统计过“废疾人口”,1921年与1923
年分别为5383人与8230人,1930年为17731人,废疾率约为4.7‰;1936年,滨江省公署警务厅
卫生科统计该省有精神病者1127人,眼睛失明者2713人。造成智残呆傻者的主要原因在于贫
困、迷信和文盲的恶性循环。农村与边远山区人口几乎与外界隔绝,几代人多是在村屯里通
婚,许多基因遗传疾病和由此造成的智力低下,往往都是连续不断地近亲结合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尤为关注残疾人口事业,从就医、就业到生活给予全面改善
,还通过禁止智残人结婚,消灭遗传性疾病来提高人口素质。50年代初期,有关部门曾对哈
尔滨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八中、行知师范、兆麟中学、尚志中学等9所中学368
4名学生体格进行检查分类,其中属于甲类的1134人,占38%;乙类1645人,占45%;丙类75人
,占2%;另有4人身体畸形,占0.2%;2人腿部运动有障碍,占0.1%。1958年,黑龙江省民
政厅在《关于成立盲人聋哑人协会及加强聋哑人福利工作给省委的报告》及省人委的批复中
说,通过对哈尔滨几个街道盲聋哑人进行抽样调查,推算全省盲聋哑约为3.4万人,其中盲
人9700人、聋哑人2.5万人;城镇盲聋哑人有1.2万人。在这部分人中,老年占16%,青壮年
占48%,少幼儿童占36%。同年底,又统计精神病人1358人,社会残疾者5552人。自此以后,
黑龙江省市、县成立了残疾人协会,兴办残疾人口社会福利事业。1980年,哈尔滨医科大学
儿科曾对哈尔滨市道外区41733名14岁以下儿童进行调查,智力低下儿童有280人,占6.7%。
其中有明显家族史者占全部智力低下儿童的28.6%,因特异性遗传病所致智力低下者占11.
1%;中重度智力低下者占41.1%,绝大多数伴有神经症状、瘫痪或发育畸形,生活不能自理
,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近亲通婚所生子女的先天性发病率和20岁前的死亡率,均比
非近亲通婚子女显著增高。赫哲族人近亲通婚率为11.5%,在其11对近亲结婚所生子女43人
中,有13人为先天性智力低下,占30.2%。1980年后,国家和黑龙江省严格婚姻法规,加强
婚前检查,禁止有遗传性疾病者结婚,通过立法提高了人口素质。根据1983年黑龙江省人口
变动和儿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在被调查的11927名儿童中,属于健康儿童的有11759人,占
98.58%;有残疾儿童168人,占1.41%。经过调查,黑龙江省残疾人口比重约从新中国建立
前的4%逐渐下降到3.5%左右。人口学家们认为,黑龙江全省低能与残疾人口比重较低的主要
原因,还是清末以来直至80年代初期千百万外省青壮年人口的迁入,姻缘关系相对较远,加
上新中国成立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地方病的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