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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人口就业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进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引导农民互助合作,没 收 了官僚资本企业,取消了帝国主义的经济特权,扶持工商业,向私营企业订货,创建与发展 了国(公)营工商业,充分调动了工商业主和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被日伪摧残破坏的 工、商、农各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日本投降后,耕地部分撂荒,加上土匪滋扰,农民无法安心种田。解放以后,在剿匪和 土地改革的同时,开展了农业生产运动,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1949 年,黑龙江地区农村劳动力为237.4万人,占社会劳动力的76.21%。
    1946年,哈尔滨解放时,全市工商业企业下降到5126个,从业人数下降到2.2万人,失 业问题相当严重。据1946年4月不完全统计,全市有各类失业人员12万人。1946年5月至8月间 ,黑龙江各地开展反奸清算斗争,曾出现扩大倾向,影响了私营工商业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各地政府及时发现并进行了纠偏,注意了对工商业的保护和扶持,使其发展很快。1946年 2月,哈尔滨市有工业企业2784家,商业3563家,其它各业1631家;1948年2月,全市已有工 商业企业1万余家。1943年牡丹江全市工商业企业仅1500户,到1948年5月增加到4258户。齐 齐哈尔市1948年末私营商业发展到3849户,1949年时私营工业和手工业发展到1945户,拥有 职工9997人。佳木斯市1949年末私人商户已有1837户。
    1949年,黑龙江地区职工人数为39.4万人,占社会总劳动者的12.65%。其中,全民所 有制职工31.7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1万人,其它所有制职工6.7万人,城镇个体劳动 者为34.7万人,占社会劳动者的11.14%。1949年,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外的38.4万职工中, 工业为20.5万人,建筑业为1.5万人,农林水气为0.3万人,交通邮电为6.8万人,商饮服 务和物资供销为2万人,城市公用事业0.1万人,科研文教卫生为4.4万人,金融部门为0. 2万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为2.6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