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章 计划生育政策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政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人口发展尚处于盲目增长状态。50年代, 是黑龙江省节制生育工作的起步时期。1957年8月成立黑龙江省节制生育委员会时,党和政府 既讲了节制生育,也讲了计划生育,但基本精神和要求还是节制生育。因而,黑龙江省同其 它省份一样,尚未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即处于计划生育舆论准备阶段。
    60年代,为黑龙 江省推行计划生育阶段。1963年4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出了《贯彻〈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特别是城市开展计划 生育。1963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并颁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 定(试行草案)》,同年12月,又制定出几项补充规定,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 1966年2月,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各地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进展缓慢的状 况,在给省委的报告中提出“必须在抓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以抓好农村为重点,把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尽快开展起来。”1967年2月13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在文化 大革命中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但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未能得到贯彻落实 。
    70年代初期,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多次强调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放松。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 ,贯彻国家对计划生育提出的“晚、稀、少”的政策,黑龙江省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从19 73年至1979年间,相继出台了《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关于〈独生子女证〉发放范围和办法的通知》以及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 70年代是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时期,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
    80年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发展。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加强计划生 育工作指示后,黑龙江省多次修订并完善了计划生育政策。1983年2月23日,省委、省政府颁 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迈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中共中央 〔1984〕7号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颁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 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使计划生育政策日趋完善。1985年,为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 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又根据中央关于照顾农村独女户生2胎的指示精 神,在全省8个地、市,11个县(市)对108万人进行了人口发展和生育状况调查,并在黑河 市和富裕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便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使全省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完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