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技术政策

  随着婚育政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与之相对应的技术政策也日益完善。五六十年代, 黑 龙江省开始节制生育工作,制定了具体节育政策。
    一、施行节(绝)育的政策规定
    1963年,在《黑龙江省关于认真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中 ,首次对节(绝)育概念作出明确规定,节制生育的积极措施是实行避孕,教育群众采取避 孕的办法来控制生育;人工流产是控制生育的一种辅助办法,过多采用会影响身体健康。但 为了防止群众因得不到医疗保护而私自堕胎,对要求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群众进行帮助;绝 育是一种永久性的节育办法,群众自愿要求施行绝育手术时,要从方便群众出发,积极进行 帮助。同年12月2日,提出了9项补充建议,还对男女职工施行节育、绝育手术的待遇作出规 定。
    70年代,对上述规定又作了修订:凡自愿要求施行结扎输卵管、输精管、放置节育环和 人工流产手术,并经医生检查无手术禁忌症者,均可施行手术。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 ,对有节育要求者,亦应做好技术指导,满足群众要求。1973年8月31日,哈尔滨市在《关于 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强调,加强技术指导,做好避孕药具和器械的供应。各 级卫生医疗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实医务力量,加强计 划生育门诊。市、区医院组织计划生育小分队,深入郊区社队、工厂车间、街道委组,宣传 计划生育的意义和节育知识,开展技术指导,做好各种节育手术。要求公社卫生院在1974年 能做4种节育手术、大队卫生所能做带环和人工流产手术。1979年,省卫生局在《关于健全省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及其工作任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任 务是推广和交流节育新技术,负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疑难病例会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组织 因节育手术造成的医疗纠纷和后遗症的鉴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队伍的培训和 考核工作。全省各地通过分类指导,落实了具体节育措施。1973年至1979年共做各种节育手 术473.9万例,1979年节育率达到84.3%。
    80年代,黑龙江省开始注重节育手术质量,加强了科学技术研究,使节育手术保质保量 。1982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 加强了队伍管理,提高了节育手术质量,建立了节育技术档案,记载节育手术例数、质量、 科研成果等情况。是年,全省各地公社卫生院均能做上、取节育环、人工流产手术,1/3的 卫生院能做绝育手术。198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指出,坚持以避孕为主的方 针,因地制宜地推广和落实综合节育措施。加强节育知识、优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医疗 部门组织了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加强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研制了简便、安全、 可靠的避孕药具,提高了避孕效果。
    1981年至1985年,在全省计划生育48项科研课题中已有31项按期完成,其中获省(部) 级成果8项,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全省计划生育率由1 984年的84.13%,提高到1985年的91.41%。1孩率比1984年提高了445%,2孩率和多胎率分别 降低了1.87个和2.68个百分点。
    二、处理节育手术后遗症的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对确诊为节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患者及不孕症患 者作出了政策性规定。
    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试行草案)〉的通知》中规定,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对患有不孕症者给予治疗。对已绝 育者,如因子女死亡等原因,要求施行输卵管吻合术者,持有单位、街道、大队的证明,可 以施行。1978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局在《关于转发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 生部〈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节育手术中(包括中期妊娠 引产)发生的并发症、后遗症和死亡事故的性质,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计划生育技 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否则无效。会诊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对。1979年,黑龙江 省卫生局在《关于健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及其工作任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对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纠纷和后遗症的鉴定问题,实行逐级转诊,按区划分工负责制的办 法进行。同年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还规定,经县和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 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事故和并发症者,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给予治疗。企业、事 业、行政和集体单位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要经单位批准才能在上级医 院会诊、治疗;经县和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不能坚 持工作者,其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工分照记;对虽不构成事故,但已造成终身致残,丧失 劳动能力者,其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直到退休时止,构成事故的按公伤待遇。农村常年参 加劳动的社员,由于节育手术并发症或事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同性别的中等劳力标准 记取工分或按五保户待遇。
    1981~1985年,黑龙江省关于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技术政策日趋完善。1982年, 省卫生厅在《转发卫生部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认真处理并 发症患者,保证手术者的健康。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要积极进行治疗, 在看病、用药、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定期组织会诊鉴定,使他们早日恢复健康。技 术鉴定工作政策性很强,要严肃认真对待,就地解决。到省进行鉴定的,一定要持县、市、 地级介绍信和技术鉴定资料,以便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认真执行节育重大手术事故逐级上 报制度,凡对摘除重要脏器、死亡事故要在7天内报告省卫生厅妇幼处。同年7月10日,黑龙 江省卫生厅在下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管理方案(试行)》中规定:
    1.积极预防节育手术事故和并发症的发生。(1)教育医务人员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 一的思想,建立严格的技术责任制。做到3个“一定”和4个“坚持”,即一定要严格执行节 育手术操作常规;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的科学态度;一定要确保手术者的安全和健 康,小手术当做大手术做,万例手术当作第一例手术做。坚持术前全身体格检查,切实掌握 适应症和禁忌症;坚持严密消毒和无菌操作,不论在什么地方手术,都要创造适应于开展手 术的环境;坚持术中操作稳、准、轻、细,不图快,不单纯追求“小切口”、“一刀切”, 不同时兼做有菌手术;坚持术后观察和随访,发现异常,及时处理。(2)努力做好药品、器 械、血液、氧气、水、电等供应和管理,要与有关科室团结协作,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 作的顺利开展。
    2.认真处理节育手术事故和并发症鉴定。(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组要有专人负责对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要逐个进行登记、复查和 鉴定,并形成完整材料存档备案。(2)对节育手术事故和并发症的鉴定,要由各级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组进行,吸取有关科室医师参加。(3)在讨论鉴定时,要严肃认真,廉洁公正,对 死亡案例进行尸体解剖,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地结案。如本人或家属不服,又能 提出正当理由的可进行复议。(4)对确因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做出正确结论的,可报请上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协助鉴定。上一级技术指导组有权、有责对下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指 导组的节育手术事故、并发症鉴定和处理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和提出改正意见。
    3.加强对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治疗工作。(1)对确属节育手术并发症者,各级计划 生育办公室和医疗、保健部门要给予积极治疗,在住院、看病和用药上给予照顾,使其早日 恢复健康。(2)在节育并发症病人治疗期间,要进行会诊检查,提出进一步治疗意见。(3 )对不属节育手术并发症者,要把检查、诊断结果如实告诉本人,讲清科学道理,解除思想 顾虑。
    1983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印发的《关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手术事 故、并发症鉴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凡因节育手术诱发了其他疾病,均称节育 手术并发症。
    1.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范围。(1)术时及近期并发症。①脏器损伤,节育手术造成子 宫穿孔或破裂,宫颈裂伤、卵巢、肠管、肠系膜、膀胱等损伤者或形成肠瘘者。脏器损伤未 及时处理而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感染、败血症者。②感染。原无生殖系统炎症(宫颈 炎除外),于节育手术一周内出现腹壁创口、盆腔或全身感染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 者。③出血。节育手术引起出血量超过400ml以上或引起失血性休克者,包括外出血、内出血 、腹壁血肿或阔韧带血肿等。④栓塞。吸刮术引起的空气栓塞,钳夹术或中期引产术引起的 羊水栓塞以及继之产生的Dic、急性肾功能衰竭等。⑤节育手术意外造成的异物遗留腹腔、麻 醉意外、药物过敏、误用药物等。⑥人流术造成的不全流产,引产术造成的胎盘残留者及漏 吸、漏刮者。(2)远期并发症。①刮宫引起的宫腔粘连或宫颈粘连者。②节育手术引起的近 期感染,继之出现慢性附件炎、慢性盆腔炎或腹壁炎性肿块者。③节育手术引起的近期感染 ,继之出现肠粘连、附件粘连并引起盆腔静脉血张症和大网膜综合症者。④绝育手术后和放 宫内节育器期间出现宫外孕者(不含已脱环后怀孕者)。⑤节育手术引起切口疝者。⑥小剖 宫术及人工流产手术引起子宫内膜异位症,绝育手术后引起输卵管残端为中心的子宫内膜异 位症者。⑦绝育术后三个月经周期内,出现月经异常并影响生产劳动者。⑧术前适应症选择 不当,节育术后造成不良后果者。⑨绝育术后神经官能症不属计划生育并发症,但病情加重 者可给予积极治疗。
    2.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范围。(1)出血和血肿。术后出现阴囊切口渗血不止引起精索 血肿及阴囊血肿者。(2)感染。节育术后切口感染及精索炎症或由此引起的慢性生殖系统感 染者。(3)痛性结节。术后三个月以上,结扎处有持续疼痛并经验查有压痛之结节者。(4 )精索痛。术后存在持续精索胀痛或伴有向大腿内侧放射痛者。(5)附睾淤积症。术后半年 以上,附睾持续或反复肿胀,压之疼痛,在房事或疲劳后,有时局部感觉不适者。(6)性功 能障碍者。因结扎术出现阳萎或早泄,并通过社会调查证实者。(7)神经官能症。术后出现 神经功能紊乱,相应器官无器质性病变者(在诊断前应做好社会调查排除其他原因)。
    3.在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中,凡有下列情况均按事故处理。(1)凡由于节育手术 意外、麻醉意外、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败血症等原因造成死亡者。(2)节育手术副损 伤导致脏器摘除或严重影响生理功能者。(3)由于节育手术严重并发症或手术前适应症选择 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1984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关于颁发〈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 行)的通知》和《关于检发〈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为进 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有效落实节育措施,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受术者安全和健 康,提供了更完善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