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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行计划生育

  三年自然灾害过后,国民经济逐渐好转,全省人口增长出现回升。1963年,全省出生 人 口87.1万人,出生率为45.15‰,自然增长率为36.5‰。中共中央、国院针对人口增长过 快的状况,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要求卫生、商业、化工、民政、文化 、教育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做好宣传教育、技术指导 、药物生产、供应和科学研究等项工作。在党中央的倡导下,停顿了数年的计划生育宣传工 作,又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重新开展起来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指 示精神,决定在全省,特别是在城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提倡计划生育,并制定 了与人口控制计划有关的奖励规定。同年,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 育活动。在城镇、厂矿和人口稠密的农村培训宣传骨干近10万人,以报告会、座谈会、展览 会及其它多种形式在全省城乡进行宣传,编发宣传材料35万多份。哈尔滨、牡丹江、绥化等 市、县还创办了计划生育内部刊物。哈尔滨市通过多途径、多渠道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受教 育群众有160多万人次。牡丹江、鸡西、伊春、泰来等市、县组织宣传组,携带小型展品和宣 传资料深入矿区、林区和农村进行巡回宣传,受到群众欢迎。许多地方还利用元旦、春节进 行了集中宣传。1964年,全省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教育,大抓计划生 育宣传教育。庆安、阿城、宁安等县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人口出生率 大幅度降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政机关陷入瘫痪,计划生育工作也受到破坏 。
    1966年至1970年间,全省人口增长再次上升,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1971年7月8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要求通过 宣传、教育群众,肃清封建残余思想,树立以晚婚、计划生育为荣的新风尚。
    省革命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各地通过举办学习班、召开会议、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发动群众,大造 社会舆论。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印发《晚婚和计划生育经验选编》、《计划生育宣传手册 》等宣传材料13万多册。
    197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向全国印发了中发[1974]32号文件,指示全国各地学习上 海市和河北省开展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工作的经验,明确提出“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 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省革命委 员会于1975年1月15日召开电话会议,学习上海等地经验。各地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哈尔 滨市、绥化和嫩江等县联系实际,依靠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了群众实行计划 生育和晚婚的自觉性,收到了显著成效。节育措施得到了落实。龙江、巴彦、庆安等县县长 亲自挂帅,全党一齐动员,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全省广大群众积极响应晚婚和计划 生育号召,晚婚率、节育率显著提高,到1978年末,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为12.16‰, 晚婚率上升到84%,节育率为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