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生育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行计划生育宏观控制,制 定 人口政策,编制人口计划,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效果提供依据。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初期(1963~1970),计划生育统计主要是利用统计局及 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统计数字,对全省总人口及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进行分析。从1971年开始 ,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经统计局批准,设计、构思、建立了一套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报表 ,分列为男性输精管粘堵、女性输卵管粘堵、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等4项。各地以简报形式 按年度上报此表。以后,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又建立了一整套反映人口及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由下到上,逐级汇总上报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还进行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抽样调查和 专项调查等,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日臻完善。
    一、统计内容
    计划生育统计主要有4项内容:(1)反映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基本指标。包括人口数统计 、人口性别和年龄统计(含育龄妇女及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女性婚烟状况统计等。(2)反 映人口增长、自然变动过程的指标,包括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增长人数、出生率、死亡率 、自然增长率等。(3)反映计划生育的基本指标,包括:①出生孩次、计划生育数(率)、 计划外一孩数(率)、计划内(外)二孩数(率)、计划内(外)多孩数(率)等指标;② 生育率;③晚婚、晚育统计。包括晚婚人数、晚婚率;④节育情况统计,包括节育人数、节 育率;⑤一孩妇女统计;⑥独生子女领证率。(4)节育手术、药具等避孕措施落实情况,包 括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人工流产例数、人工流产率、人流出生之比等。
    二、统计方法
    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收集方法,除临时组织的非全面性调查外,主要来源于基层统计。 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设有原始记录凭证及统计台帐,这是基层统计数字 的主要来源。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的原始记录凭证一般有以下内容:(1)总人口情况;(2) 已婚育龄妇女情况,即包括年龄、结婚时间、现有子女数及年龄和性别、采取何种节育措施 等;(3)报告期内结婚人员名单;(4)逐月出生婴儿情况,即婴儿母名、胎次、出生时间 、计划内或计划外等;(5)现有育龄妇女的怀孕情况,即姓名、胎次、计划内或计划外;( 6)逐月做节育手术人员名单和手术类别情况,即姓名、年龄、施术单、施术类别等;(7) 逐月死亡人员情况,即死亡者姓名、年龄、性别、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8)迁入、迁出 人员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迁出或迁入时间、地点等。
    计划生育统计台帐是将原始记录依时间顺序经常登记,系统地积累资料,并定期进行汇 总的帐册。一般由以下登记表组成:(1)未婚育龄妇女登记表;(2)女性初婚登记表;( 3)已婚育龄妇女妊娠、人流、出生登记表;(4)已婚育龄妇女现有一孩登记表;(5)已婚 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登记表;(6)节育手术例数登记表;(7)计划生育人员罚款登记表 ;(8)迁出迁入登记表;(9)死亡人口登记表;(10)常住人口登记表。这些原始凭证和 统计台帐,由村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和登记,作为计划生 育的底帐,用于指导基层工作,并作为上报统计数字的依据。计划生育统计中有季报、半年 报和年报。统计报表由专人负责、领导审查。为了配合中心工作或某一特殊需要,也进行重 点调查、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
    三、专项调查统计
    专项统计调查,是区别于统计报表而直接获取统计资料的又一种基本形式,是对统计报 表内容的补充,也是生育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80年代以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了多次 专项统计调查,为全省制定人口政策、编制人口计划、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 依据。
    (一)1981年生育统计失真问题调查
    1982年,全省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发现1981年人口出生数比公安部门年度报表多出21万人 ,在同一年度里差了这么多的人数,暴露出人口统计方面的问题。为了查找统计人数失真的 原因,1982年9月初,省计划生育办公室与绥化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入兰西县红光公社3个 生产大队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人口数字失真的主要原因有3点:(1)统计口径不一致。人口 普查是以人在(或不在)本地1年以上者,不论户口情况,本人及其当年出生的婴儿一律在( 或不在)本地申报;而统计年报则无论人在与否,一律以户口所在地进行统计。(2)瞒报出 生人数现象严重。生产队和大队干部怕突破上级下达的生育指标,有意识地少报出生人数, 群众不主动申报出生人口,基层干部也不认真追查。(3)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工作马虎,出生 登记不准确,造成了出生漏统。
    (二)1‰人口生育率调查
    1982年,全省进行了1‰人口生育率调查,填补了黑龙江省婚育史料的空白,提供了有价 值的数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2年7月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1‰人口中进行了妇 女生育率的抽样调查,黑龙江省是重点抽样调查的省份之一。在这次全国1‰人口生育率抽样 调查工作中,黑龙江省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受到了国家奖励。
    全省抽样调查情况表明,在生育胎次分布上,一胎率上升,多胎率下降,计划生育工作 已见成效。从1970年、1977年、1980年、1981年的数据看,全省1胎率分别为26.7%、33%、 45.3%、47.3%;多胎率分别为54.3%、42%、24.7%、22.2%,其中城市1胎率为30.7%、 37.5%、65.1%、75.2%;多胎率为49.1%、36.8%、9.5%、4.3%。平均初婚年龄提高, 晚婚率上升,晚婚工作已见成效。调查表明,平均初婚年龄30年代为17.01岁,40年代为17 .66岁,50年代为18.16岁,60年代为18.93岁,70年代为20.64岁,80年代21.8岁,平均 每10年增加近1岁,其中城市增加幅度略大于农村。晚婚率(即23周岁以上初婚人数占总初婚 人数的百分比),30年代为1.6%、40年代为3.6%、50年代为5.2%、60年代为10.3%、70年 代为23.8%、80年代为39.8%,其中城市好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大有加强的必要。1982年 ,全省出生52.5万人中,仅有24.8万人生育第一胎(按一胎率47.3%计算),而11.6万人 仍然是多胎生育(按多胎率22.2%计算),1981年晚婚率达到39.8%,说明还有半数以上的 人口尚未实行晚婚。
    (三)百万人口典型调查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5年4月至10月,在全省部分县、市 进行了完善生育政策的典型调查,调查时点为1984年12月31日24时。1985年6月,省计划生育 委员会组织4453名调查员,本着在全省地域、经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有代表意义 的原则,选定富裕县、黑河市的全部总人口以及双城、阿城、肇东、克山、桦南、宁安、塔 河、嘉荫、逊克等11个市县、116个乡镇、852个村、组的20%人口,总计百万人口,对人口发 展和育龄妇女生育状况进行调查。先后经历了制定方案、组织队伍、业务培训、人户调查和 县级、省级汇总等阶段,历时7个月,于1985年10月24日完成了调查任务。
    这次调查,主要是对常住人口的性别、年龄、民族等项指标,即15至49岁育龄妇女的年 龄、民族、文化、职业、婚姻、初婚和初育时间、节育情况、现有子女、超生罚款、再婚子 女等13个项目,采取挨门逐户、逐人登记的方式进行调查。通过调查,获得了如下数据:( 1)1984年末总人口分年龄、分性别构成,以及自然变动、机械变动情况;(2)1984年末女 性民族人口状况;(3)1984年末育龄妇女的文化、职业、婚姻以及初婚、初育、节育状况, 独生子女状况;(4)育龄妇女在1984年末与1979年末现有家庭存活子女的数据;(5)再婚 夫妇1980年4月1日以来生育状况;(6)1980年以来生育政策执行情况;(7)1979年以来超 生罚款情况。获得了3915个指标和10万个数据。这是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战线上第一次大规模 的调查活动。
    四、生育人口统计管理
    (一)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黑龙江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上,建立管理办法比较早。1980年,国务院计划生 育办公室规定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为半年和年度报表,省计划生育办公室为了统一报表内容和 时间,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于1980年5月通知各地改为季度报表,并下发了《加强计划生育 统计工作的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1)配备统计员,建立统计网。要求各地、市、 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工作严谨,有一定业务基础、责任心较强的计划生育统计员。各公社 生产队也必须配备计划生育统计员。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可随意调动,并要不断提 高业务水平。(2)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统计报表,按实际情况上报统计数字,并加盖公 章,单位负责人和制表人必须签字。(3)按时提报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要求统计员联系实际,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说明,为各级领导提供有理有据的论文。(4) 不断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要求统计人员从实际出发,本着简单、方便、易懂、易 行的原则,设立原始记录凭证和统计台帐,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5)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尽 职尽责,钻研业务,做好统计工作。各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对工作认真、严守规定的统计工作 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弄虚作假、马马虎虎的给予批评或追究责任。
    (二)制订《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1983年5月,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征得有 关方面的意见,制订下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将计划生育统计的具 体任务、主要内容、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和统计人员职责都作了具体规定。当时,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地、市、县批转了这个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县也 按照上述办法,不断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提高人口统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