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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官吏制度

  一、伪官吏的录用
    1932年12月,民国黑龙江省政府发布训令,令所属各厅、处及官银号一律撤销,所有职 员一律遣散。从此,黑龙江省完全沦入日本侵略者及其傀儡政权统治之下。
    1938年5月,伪满洲帝国颁布《文官考试规程》。录用人员考试,学术考查以笔试,人物 及识见考查以口试。考试分高等官采用考试,甲种委任官考试,乙种委任官考试,丙种委任 官考试。由于采用考试官等不同,考试内容亦不同。考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增加考试科目, 需经国务总理大臣认可。国务总理大臣认为与高等官采用考试同等以上的外国文官考试者, 可免试高等官采用考试的学术考查。文官考试及格者的姓名以政府公报公告之,并发给及格 证书。
    1939年6月,伪满洲帝国公布《官吏法》。规定录用的人员,均属专业技术人员。《暂行 无线电气通信从事者资格考察规程》规定,有资格者,得从事无线电气通信有十分学识和技 能;准资格者,得2年以上从事无线电气通信实务,其成绩优秀。符合以上条件,还要进行考 试或口试无线电气工学、无线电气工学之实验,电气通信术、电气通信法规、交通地理、英 语或法语。考试合格,由交通部大臣发给资格检定证书,经从事该事务者和该设施管理者推 荐人员随时考察后,才能任职。7月,《绵羊技术传习生采用规程》规定:传习生需身体强健 、志操坚固、成绩优良,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龄未满25岁之满洲国民,高等学校毕业 或认为有同等以上学历;年龄未满25周岁之日本国甲种农业学校卒业或认为有同等以上学历 。被采用者需经省长、新京特别市长、县长或旗长推荐,同时本人填誓约书,誓约书有保人 才生效,而后由产业部大臣指定绵羊改良场按规定项目进行传习,传习期为2年,发给津贴。 传习期间认为无学成希望,予以开除。凡自己辞去传习生或被开除或传习期满不从事绵羊事 业者,要偿还津贴之全部或一部。
    二、伪官吏的甄别
    东北沦陷以后,伪满洲国即对伪官吏进行甄别,以决定去留。黑龙江省伪公署制定了《 黑龙江省现任县长设治员暂行甄别规程》,首先开始对伪县长、设治员进行甄别。在《规程 》中规定,黑龙江省现任县长、设治员到任已满6个月者,均施行甄别;到任未满6个月者, 待期满后再行甄别。现任县长、设治员由省长根据地方情形,分次先后调省甄别。依照《黑 龙江省县长暂行甄用规程》的规定,委署6个月期满的县长、设治员,由省长指派大员进行甄 别。甄别方法:首先是审查履历及毕业文凭和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其次是审查历办事务的“ 成绩”,面询并调查其历办重要事务及案据;再次是审查学识及经验,让其撰拟公文或条举 现行政治的得失,就其所习学科或地方应办事务为问答。甄别合格者,呈请伪中央核准后, 给予甄别合格证书,在《高等文官考试及任用条例》施行后,仍保有其资格。甄别不合格者 ,调省学习。甄别由甄别委员会进行。甄别委员会委员长由伪省长兼任;副委员长5人,由省 公署各伪厅长兼任;委员10人,由省公署各厅内遴选富有“政治学识经验”、荐任职以上的 伪官吏兼任。
    黑龙江省在高等文官考试及任用条例未施行前,依照《黑龙江省县长暂行甄用规程》甄 用伪县长。甄用的伪县长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限:曾任县长1年以上,或相当荐任官3年 以上著有成绩者;具有县长或荐任官以上之资格,并有行政经验者;曾应各种文官、法官考 试及格,并有证书者;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政经济学科3年以上,毕业并有证书,而 且有行政经验者。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受伪县长甄用:受剥夺公权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曾在任行政职务时,被告有贪污行为,经法庭判决确定者;有吸食鸦片、施打吗啡等不良 嗜好者;曾在任行政职务时,亏欠公款尚未清结者。
    施行甄用时,首先由省公署各厅伪厅长调查保荐。保荐时,须取送被保荐人的详细履历 及证明文件,或毕业证书。并由原保伪厅长将该员办事成绩及学识能力,详细开具事实册, 切实加以考核。其次由伪省长指派委员5人至10人,按照保荐各员的履历、文件证书和事实册 ,共同审查。经审查资格相符者,由伪省长定期传见考询,考询其人材实堪任用者为甄用合 格,然后注册,听候任用。按照《黑龙江省县长考试暂行规程》的规定,参加伪县长考试除 是男子,年龄在25岁以上者外,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政、 经济学科3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中学或同等学校有证书,并曾任行政职务3年以上,有 证明文件者;前清举贡生员,曾任行政职务3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曾任县长、设治员1年 以上,或相当荐任官2年以上,南证明文件者。不能参加伪县长考试的条件,与不得受伪县长 甄用的条件相同。
    三、伪官吏的任免
    1932年3月,伪满洲国成立的同时,炮制了《省公署官制》。从此,黑龙江省实行了伪官 吏制。黑龙江境内各省的伪省长由伪满洲国中央机构的汉奸总长或伪议长兼任。总揽省政大 权的总务厅长,均由日本官吏担任。
    伪满洲国将文官分为特任官、高等官及委任官。高等官分为8等,1、2等官为简任官;3 至8等官为荐任官。特任官和简任官由伪满洲国执政任免;荐任官由伪满洲国的总理呈请执政 任免。委任官分为5等,由伪省长任免。但实际上,伪省长这仅有的对委任官以下人员的任免 权,也完全操纵在日本官吏(总务厅长)手里。
    1933年8月,伪满洲国民政部对各县发出训令,提出临时改组办法,严命重建县政。据此 办法,黑龙江省实行了伪满洲国官吏的正式委任令。
    1934年10月,黑龙江省伪公署制定了《县长考试暂行规程》。其中规定,考试及格平均 满80分以上者,依照《黑龙江省县长设治员轮用规程》,以县长或设治员任用;60分至79分 的分配学习,期满并经甄别合格者,以县长或设治员任用。考试及格人员,如原有行政职务 ,是留原差候补,还是带原薪学习,由省公署分别核定。伪省长按照轮用规程,可从取得伪 县长资格人员编成的甲乙丙丁戊班次中,挨次拣用1人,且不论其名次排列先后。按照《黑龙 江省暂行甄用规程》的规定,施行甄用时,必须由省公署各厅的厅长调查保荐,且限期不得 超过1个月。甄用合格的伪县长,初次受任者为委署,由伪省长任命,呈请民政部转报伪满洲 帝国国务院备案;委署6个月期满,依照《黑龙江省现任县长设治员甄别规程》的规定,调省 甄别。确有“成绩”者,由伪省长呈请伪民政部转请伪满洲帝国国务院任命为署理;署理1年 期满,由伪省长汇案考核,择其“成绩”最著者,呈请伪民政部转请伪满洲帝国国务院任命 为实任。
    同月,伪满洲帝国公布了《新制省公署官制》,规定各省省长为特任或简任职厅长为简 任或荐任职;理事官、技正、秘书官、督察官、事务官、警正、视学官、技佐为荐任职;属 官、技士、警佐为委任职。
    1937年7月,伪满洲帝国公布新的《省官制》、《市官制》、《县官制》。伪省长官房掌 管官吏的进退事项,并归伪省次长监督。黑龙江境内各省的伪省次长、副市长、副县长全由 日本官吏担任。而且,牡丹江、黑河、东安省和东满总省的伪省长职位也被日本官吏所垄断 。
    1938年5月,伪满洲帝国进行所谓的官吏制度改革。在公布的《文官令》中,将文官改为 高等官、委任官及试补3种。“高等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及荐任官。所设的“试补”分为 高等官试补及委任官试补。将简任官分为2等,荐任官分为3等,委任官的官等废止。文官任 用前须经文官考试。文官考试分为3种:“采用考试”及格者任用为“试补”;“适格考试” 是将“试补”转为“本官”;“登格考试”是为“本官”取得上级“本官”资格而施行。文 官考试每年进行1次以上。除考试任用外,对于特任官、秘书官及特别指定的文官可“自由任 用”,对于技术官与学校教官可“铨衡任用”。
    1939年6月,伪满洲帝国规定,黑河省及兴安各省省长中有5人为特任官;师道学校及公 立学校校长中,有3人为简任官。
    四、伪官吏的奖惩
    1938年5月,伪满洲帝国发布《文官令》,其中对伪官吏的惩戒作出了规定。黑龙江省执 行了这些规定。
    由于日本侵略者推行强权政治,其傀儡政权伪满洲帝国在文官管理上,重惩戒而轻奖励 。《文官令》对奖励只作如下简要规定:对于简任官以下的文官,于职务上有成绩或勤劳者 ,得依国务总理大臣的规定,支给赏与金。
    《文官令》对惩戒对象、种类、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如下:对于违背职务或懈怠职务者, 有损伤官威或失信用行为者,根据不同情况,施行四种处罚:(1)免官。受免官处分者,自 失官之日起2年内不得就任官职。(2)停职。期限为两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职期间减俸2 /3以下,并不支给职务津贴。(3)谨慎(自戒)。期限两个月以下。在自戒期间减俸1/3 。(4)申戒。文官违反条令需要处分时,高等官由国务总理大臣,委任官由国务总理或本属 长官附具凭证,以书面要求惩戒委员会审查;高等官受免官处分,需附具高等文官惩戒委员 会的决议,由国务总理大臣奏请依裁执行;委任官受免官、停职与谨慎处分,需经文官惩戒 委员会议决,由本属长官执行,但因有合并审查的必要,需送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并 经其议决后执行;高等官受申戒处分,由国务总理大臣或其指定的官署长官执行;委任官受 申戒处分,由本属长官执行,但因有合并审查的必要,需送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并经其 议决执行。
    五、伪官吏的培训
    伪满洲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傀儡政府对伪官吏实行了各种奴化教育。除要求伪官吏必须 学会日语外,还利用甄别、考试和行政讲习所等形式对其培训。黑龙江省制定的《施政大纲 吏治三年计划书》中规定,黑龙江省设立行政讲习所,以培养训练伪县长设治员和各县伪科 、局长等。行政讲习所设甲、乙两组,分组讲习。甲组学员是经伪县长考试乙丙两等(60分 至80分)及格者;经《县长暂行甄用规程》审查合格者;经甄用不合格的伪县长设治员和应 伪县长考试不及格,但具有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政经济学科3年以上,且学识年力尚 堪“造就”者。乙组学员须有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证书,或曾任行政职务1年以上,年龄在2 5至30岁以内者。甲组学员入所时不经考试;乙组学员须经笔试和口试平均满60分以上者,才 可入所。学员讲习1年期满,经甄别考试及格,甲组学员以伪县长设治员任用或伪县长保荐免 试任用;乙组学员成绩为甲等者,以县伪科、局长任用,成绩为乙丙两等者以县伪科员任用 。考试不及格但讲习期间无旷废者,甲组学员由各机关以委任职任用;乙组学员分发各机关 以伪雇员用。
    此外,在伪满洲国大专学校中,有些是专门培养伪官吏的。如大同学院、建国大学、陆 军军官学校、中央警察学校等。滨江省公署设立了教员讲习所,从黑龙江地区的各省所属县 里“遴选”初中等教职员,进行奴化教育,每期6个月。
    六、伪官吏的俸给
    1932年6月,伪满洲国颁发暂行文官官等俸给令:国务总理年俸30000元,议长、院长25 000元,各部长、省长20000元。特任官分2级,年俸15000元—17000元;简任官分8级年俸65 00元—15000元荐任官分26级,年傣2000元—8000元;委任官分30级年俸30—300元。
    1934年6月,公布高等官、荐任官和委任官俸给令,将年傣改为月俸。高等官俸给令规定 :国务总理月俸1800元,参议、立法院长月俸1500元,各部大臣月俸1300元,最高法院长、 省长月俸1000元—1100元,简任文官的各部次长、省长、特别市市长、兴安各省长等月俸72 0元—1000元,省公署厅长(为总务厅长者)、吉黑榷运署长、高法院长等月傣660元—920元 。荐任文官俸给分12级,月俸195元—450元。委任官俸给分17级,月俸30元—170元。此俸给 令从1934年7月1日施行。
    1938年9月,伪满洲帝国国务院发布《文官给与令》文官俸给依本令规定执行。特任官月 傣给:国务总理大臣1800元,参议、各部大臣、总务长官、特命全权大使1300元,审判官、 检察官、省长1100元。简任官月俸给:一级800元,二级750元,三级700元,四级650元,五 级600元,六级550元,七级500元。荐任官共分19级,最高一级月俸520元,最低一级月俸12 5元。委任官共分31级,最高一级月俸210元,最低一级月俸14元。最高月俸是最低月俸143倍 。
    对简任官以下之官支给职务津贴。简任职务为月额60元以上至150元以下,其津贴定额由 国务总理大臣决定。荐任官职务津贴为月额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其津贴定额由国务总理大 臣决定。委任官职务津贴为月额相当于俸给二成,但需由国务总理大臣所定官职者或本属长 官认为勤务成绩优秀者才予支给。在职务津贴支给上,日系官与满系官是不平等的,日系荐 任官给本俸四成的津贴,委任官给本俸八成的津贴。凡享受在外津贴的文官,不支给职务津 贴。简任官以下文官,自每年10月至下年3月间,享受冬季津贴。冬季津贴定额为:一级地区 相当俸给一成之额。二级地区相当俸给一成五分之额,三级地区相当俸给二成之额。简任官 和荐任官还可享受勤务地津贴。简任官在一至五级地区,分别给予22元、36元、52元、70元 和88元。荐任官按月俸315元以上和315元以下分别给予勤务地津贴。月俸315元以上,在一至 五级地区,分别给予18元、36元、44元、60元和76元。月俸315元以下,在一至五级地区分别 给予16元、27元、40元、55元和70元。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为一级地区。泰来县、龙江县为二 级地区。明水、龙镇、克山、克东、拜泉、讷河、林甸、富裕、景星、甘南、德都、依安等 县为三级地区。杜尔伯特旗为四级地区。滨江省呼兰、双城、阿城县为一级地区。绥棱、五 常、巴彦、安达、肇东、宾县、荦河、珠河、海伦,兰西等县为二级地区。绥棱、木兰、青 冈、延寿、望奎、庆城、肇州、郭尔罗斯后旗为三级地区。东兴、铁力县为四级地区。三江 省佳木斯市、桦川、勃利为三级地区。富锦、汤原、依兰、方正、通河为四级地区。宝清、 风山、同江、绥滨、饶河、抚远、萝北为五级地区。牡丹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宁安、穆 棱县为三级地区。东宁、密山、虎林县为四级地区。黑河省黑河、孙吴县为三级地区。爱珲 县为四级地区。奇克、逊河、佛山、乌云、呼玛、鸥浦、漠河县为五级地区。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人与中国(满)人同职。但平均收入相差悬殊,中国人的工资比日 本人平均低35%,委任官最多低60%。按照当时粮价计算,中国(满)人一般官员每月工资可 买大米21斗,可买白面8袋。
    七、伪官吏的恩给
    1938年9月,伪满洲帝国公布了《恩给法》。该法对退职、伤病、死亡的文官,作出恩给 的规定。黑龙江省执行了《恩给法》的有关规定。
    退职恩给。官吏在职两年以上而退职时,享受退职恩给。其标准是:在职2年至8年者, 每年给1个月的俸给。在职9年给10个月俸给,在职10年给12个月俸给,在职11年给14个月俸 给,在职12年给16个月俸给,在职13年给18个月俸给,在职14年给20个月俸给,在职15年给 22个月俸给,在职16年给24个月俸给,在职17年给26个月俸给,在职18年给29个月俸给,在 职19年给32个月俸给,在职20年给35个月俸给,在职21年给37个月俸给,在职22年给39个月 俸给,在职23年给41个月俸给,在职24年给43个月俸给,在职25年给45个月俸给。超过25年 者,每增1年加算1个月俸给。对有地域勤务地津贴的,每1月加算半月以内的俸给。黑龙江省 (当时称三江省和黑河省)的饶河县、抚远县、萝北县、佛山县、乌云县、呼玛县、欧浦县 、漠河县和兴安北省的额尔克纳右翼旗、额尔克纳左翼旗、新巴尔虎右翼旗、新巴尔虎左翼 旗,均属每月加算半月的地域津贴的地域。
    伤病恩给。伤病恩给指官吏因公务致伤病而退职时支给的傣给,因本人的重大过失致伤 病不在此限。这种恩给分年金及一时赐金。年金,官吏因公务上致伤病、残废而退职时,终 身享受俸给。其标准:一级每年享受8个月的俸给,二级每年享受7个月的俸给,三级每年享 受6个月的俸给,四级每年享受5个月的俸给,五级每年享受4个月的俸给。官吏当战时或事变 之际从军中因公务致伤病、残废而退职时,除分别享受上述标准外,再加算相当于其标准的 2/10额。一时赐金,官吏因公致伤病未达到享受年金程度不能担任现职务,乃至其症状固定 时起,一年之内退职时,支给一时赐金。其标准:一级赐12个月的俸给,二级至七级,每级 比一级依次减1个月的俸给。享受一时赐金者退职后1年内达到领受年金程度,1年零6个月以 内请求时,可将一时赐金改为年金。
    死亡恩给。死亡恩给指官吏死亡时,对其遗族的支给。分遗族年金,一时赐金及葬祭费 。
    官吏在职中因公务伤病而死亡,享受遗族年金。年金额为官吏死亡当时4个月的俸给。官 吏在职中死亡时支给遗族一时赐金。一时赐金额为官吏退职恩给之额。享受遗族一时赐金的 遗族顺序:配偶、子、父、母、祖父、祖母。其子以未满20岁且尚未婚者为限。
    葬祭费。因公务伤病而死亡时,葬祭费为官吏死亡时的6个月俸给;非因公务伤病而死亡 ,葬祭费为官吏死亡时的4个月俸给。
    此法于1938年10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