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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 构

  1950年6月,黑龙江省、松江省民政厅将干部科升格为干部处,下设地方干部科、机关干 部科、教育科、秘书科等4科,负责本省干部管理和干部教育工作。编制:黑龙江省民政厅干 部处18人;松江省民政厅干部处15人。
    1951年3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电令,在黑龙江地区,分别建立松江省人民政府人 事局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事局。5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电令,将人事局改为人事厅 。两省的人事局先后改为人事厅。?
    松江省人民政府人事厅,于1952年6月及1954年4月,先后两次与省委组织部合署办公。 但人事厅机构仍然独立存在。办公地址在哈尔滨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办公地址设在 齐齐哈尔市。
    1952年11月,黑、松两省人事厅的编制均核定为41人。1953年8月,均增加到48人。两省 人事厅内设机构相同,设有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干部培训(教育)科、二薪定员科(1951 年6月改为工资福利科)、编制科(1953年8月增设)。
    两省人事厅的业务范围:(1)负责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了解、熟悉、挑选、提拔、奖惩、 考核、调配、任免。(2)关于政府工作人员学习计划的检查、指导,协助政府各部门组织各 种人才的培养训练与日常教育工作。(3)办理就业学生的分配及失业学者向政府请求工作或 学习,招聘政府工作人员。(4)规划指导与掌握有关干部福利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审 核干部工薪待遇等事宜。(5)协助有关部门掌握与审核政府部门机构编制定员事宜。
    科室分工。秘书科:协助领导综合情况,研究政策,行文,接待来访,会议记录,批答 询问,组织厅内工作人员学习、生活管理等。干部管理科:呈请任免干部,时省直处、科长 ,县院局科区长等同级干部,企业股以上干部任免,由省人事厅备案。调配、考核、奖惩、 政审、毕业生分配、办理失学失业人员的工作安排,干部档案的管理和统计。干部培训(教 育)科:掌管全省各种干部学校,制订培训计划,着重对教育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的领导, 配合党委为在职干部的业余文化、政治、技术学校抽调学员,审核全省干部学校、训练班的 编制与经费问题。工资福利科:掌握贯彻上级政府人事工资政策法令,掌管审批处理本省各 级政府工作人员工资供给待遇,做好各级工作人员困难补助,年老退休,伤亡抚恤,医疗保 健,子弟入学,干部轮休等项工作。编制科:贯彻上级政府整编法令政策,掌握有关行政事 业编制的情况,办理机构增设、撤销、转移、部分改变等事宜。
    1954年8月,松江省和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撤销原两省人事厅,组建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人事厅。机构设有干部处、工资福利科、干部培训(教育)处、秘书科、编制科。
    1955年3月29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编制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由省委书记王一伦兼任省 编制委员会主任,下设编委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编委办公室主任 由省人事厅厅长兼任。省人事厅内设编制科,承办编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55年5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决定》, 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事厅改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机构设置有干部处、秘书室、 工资福利科、编制科。撤销了干部培训处,干部培训工作移交给省委组织部。
    1956年7月,省编委办公室将原设在人事局的编制科改设为编制一科、编制二科。全局编 制为40人。
    1957年3月,省编委办公室撤销编制一、二科,成立编制处,其它科处未变。
    1958年至1959年,根据精减下放干部的工作需要,增设下放干部办公室。全局编制压编 到29人。
    1960年撤销工资福利科,成立了工资福利处;下放干部办公室并入干部处,取消科处并 存,一律改为处级建制。设有:办公室、干部处、工资福利处、编制处。
    1961年1月,省编制委员会撤销原设在省人事局的编制处,在省编委办公室下单设综合、 工业交通、财贸、政法、农林、文教等6个处。同年12月,省编制委员会决定撤销上述6个处 ,恢复原在人事局序列的编制处。人事局内增设行政监察处。
    1962年1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决定,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改称黑龙江省人 事监察厅。机构设有6个处室,即:办公室、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工资福利处、监察处、编 制处。业务范围:负责干部考核、调配、任免、奖惩;军转干部安置;毕业生分配和从社会 上招聘干部;干部工资福利;审核政府各部门的组织机构与编制定员等。处室业务如下:
    办公室:负责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信、来访工作;厅内总务、财务、文书处理和秘 书等工作;不属于各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和厅长交办事项。
    干部一处:负责省委管理以外的行政干部调配(包括商调爱人、处理干部返籍);办理 各级行政干部的调动手续;负责全省余缺干部调整;掌握和审批国家行政机构录用人员工作 ;接收和分配国家派给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分配中央下放干部和给国家选调干部及工勤人 员(包括出国人员的审查抽调);办理内务部和中央各部批准跨省调动干部和照顾干部困难 跨省调动手续;负责审查各厅、局在本系统内跨地区调动干部工作;督促下放干部劳动锻炼 工作;负责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企业部门的干部统计工作;办理国家行政干部任免手续 。
    干部二处:负责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省内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工作;负责国家 分配给我省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分配工作;主管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督促检查 各部门、各地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使用情况及调整工作;负责外交干部审查登记工作。
    工资福利处:负责管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审批省管干部升级后的工资待遇 ;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审理对老弱残人员退职、退休安置工作 和计发退职、退休费等事宜;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掌管全省 福利费指标分配、调剂和使用;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入所休养等手续。
    监察处:检查处理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受理人民 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负责对农村人民 公社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委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规定 和办法,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
    编制处:承办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省编制工作原则、计划和编 制的规章制度;掌握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总数,拟制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方案,并 根据工作需要和体制、区划的调整变动,审拟省直各部门和专署、市、县的机构编制人数; 核定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业、交通、物资、商业、水产、外贸、农 机、供销等厅、局直属的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立、调整和人员编制,并负责核定市、县公司一 级的机构设立、调整工作;负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指示的执行 情况,负责省一级国家机关和机关所属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
    “文化大革命”时期,省人事监察厅于1967年1月30日,被迫停止工作,机构被撤销。省 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和生产指挥部政工组分别承办人事工作。
    1973年6月1日,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1973)115号文件精神重新组建了 黑龙江省人事局,为省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下设4个处室,即:办公室、干部处、工资福 利处、编制处。1975年增设行政监察处。
    1978年5月,经请示省委,呈请民政部,明确省人事局的主要任务有4项:(1)负责省直 机关及所属单位科以下干部的调配,吸收新干部和干部复职审批,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和 科技干部的调整,援外出国人员的政审等。(2)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部 门的机构编制。(3)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附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 (4)管理非党干部纪律监察工作。
    1979年4月,省人事局对各处室的业务分工做了新的调整。除办公室和编制处名称未变, 其他职能处室改称干部一、二、三、四、五处。办公室承办机关党务、文秘、总务、财会工 作。干部一处承力调配、任免、统计、干部队伍管理。干部二处承办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干 部录用。干部三处承办奖惩、落实干部政策。干部四处承办工资福利。干部五处承办离退休 干部工作。编制处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工作。
    1981年10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编委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与省人事局合署办公 。
    1983年,省人事局因承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名称改 为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处室名称改为办公室、干部调配处(与军转办公室合署办公)、专 业技术干部处、干部任免监察处、工资福利处(与老干部服务处合署办公)、编制处等6个处 室。
    1984年7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编委102号文件下达建立黑龙江省人才开发流动服 务中心,为正厅级事业单位,定编20人。内设人才交流服务处、人才开发规划处(对外称黑 龙江省人才研究所)和编辑室。配有两名专职副主任(副厅局级),参加局领导班子。省人 才开发流动服务中心,是在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局党组领导下,具有行政性质,使用事 业编制的工作部门。它是组织人事工作改革的产物,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 组织、人事制度改革为其工作的中心内容,承担为“四化”建设开发交流人才,参与人才需 求的规划和预测工作,组织协调人才理论研究工作,传递信息,指导基层开展业务工作。其 基本职能和任务是:组织、协调、指导全省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咨询工作;围绕全省经济和社 会发展需要,根据智力资源的实际情况,研究各种形式的人才开发工作;探索人才智力开发 规律,总结交流人才、智力开发经验;组织人事工作改革的理论应用研究,指导与推动人事 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参与全省人才预测规划工作,掌握人才需求的情况,研究制定人才开 发措施,为各级领导提供信息和建议;创办《人才与行政》、《人才工作动态》内部刊物; 对全省各地市县人才开发流动工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协调关系,推 动人才交流工作;承担全省人才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承办省委组 织部、省人事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至此,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的体制是由三个局级单位(省编委办公室、省人才开发流动 服务中心)构成为三位一体的结构。
    1985年,为适应改革的需要,省人事监察局增设了调研室,与省人才开发流动服务中心 的调研室合署办公。随着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工资工作任务量不断加大,人事监察局 党组决定将工资福利分设为工资处和福利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干部调配处分离出来 ,单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这样,省人事监察局的机构共有9个处室。即:办公室、调 研室、干部调配处、专业技术干部处、干部任免监察处、工资处、福利处、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办公室、编制处。
    4月,省人事监察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职责条例》。
    基本任务:省人事监察局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省委、省政府 领导下,在劳动人事部指导下,贯彻党在人事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管理全省的人事工作 ,根据新时期改革要求,认真做好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改革工作,为四个现代化 建设服务。
    职责范围:(1)根据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行政法规,结合实际 情况,研究制定全省实施措施和规章制度,并对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2)负责全省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等调查研究、方案拟定以及组织实 施工作。(3)负责管理全省的干部吸收录用工作和调配工作。具体负责省政府直属机关调入 人员的审批工作;省政府直属机关所属在哈尔滨的企、事业单位和干部审批权限在省的驻哈 中直单位,从哈外调入人员的审批工作;省内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调往省外的审批工作;负责 省直录用干部的审批工作。(4)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分配原则和分 配计划,搞好安置和专业培训工作。(5)负责全省大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出国留学生和 中等专业毕业生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分配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分配和调配计划,指导 派遣工作和省外派给黑龙江省毕业生的接收分配工作。(6)协同省委组织部做好干部培训的 有关工作,会同省委宣传部管理省行政干部管理学院工作。(7)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干部任免 工作,办理省政府任免行政干部的手续。(8)负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奖惩工作 。下达全省年终升级奖励指标,审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和全省随时性奖 励,办理全省晋升到行政14级和行政14级以上干部、各县党政正职的升级奖励的审批手续。 (9)负责外交部、经贸部出国服务人员和人民大会堂服务员的选调工作。(10)负责管理全 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承办省管干部晋级的审批手续。参与有关部门研究拟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规定。(11)负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福利工作和干部疗养工作。对福利费的掌管使用、干部疗养工作进行指导,并会 同组织部、老干部局安排局以上干部疗养。(12)负责全省干部退休管理工作和承办一部分 干部离休工作。办理退休干部、处级与14级以下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签转手续;办理省直机 关干部离休手续、发放离休证。(13)协同省委组织部管理全省的干部统计工作。(14)会 同省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年绩 考核工作。(15)负责指导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交流服务工作,与省委组织部共同管理省人才 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局代管。(16)负责管理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机关附属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办理省直和地市党政机关机构 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等审批手续;办理核定和调整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的审 批手续;拟定省内编制工作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编制执行情况。(17)完成省委 、省政府和劳动人事部交办的工作。
    黑龙江省的省直和中直单位,一般设有人事(干部)处(科);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和 省政府个别厅局设政治部的单位,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各自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人事(干部 )管理工作。
    全省各地、市、县的人事管理机构,与省人事管理机构对口设置,地、市先后建立人事 局,县先后建立了人事科。至1956年除饶河、抚远两县只设专职人事干部未单设人事科外, 各县均设人事科。1962年1月,随着省人事局改称省人事监察厅,各地、市、县均改称人事监 察局。1963年县人事监察局改称人事监察科并与编委合署办公。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 ,地、市、县人事机构被撤销。1973年6月,省组建人事局后,地、市先后组建人事局,县组 建人事科。1984年1月,各县均改称人事监察局。截止1985年底,全省有4个行署人事监察局 ,10个地级市人事监察局,5个县级市人事监察局,63个县级人事监察局。
    地、市、县人事监察局内部设科(股),负责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 在管理范围方面也不统一,有些县的人事局除了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外,还负责管理 企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