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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吸 收

  一、高小、初中毕业生分配
    1951年至1956年间,国民经济恢复与发展,急需各种专业人才。1951年,黑龙江省录用 闲散在社会上的知识分子及高小毕业生626人。还把1508名高小、初中毕业生分配到各专业系 统进行业务和技术教育后录用为干部。为补充干部缺额,黑龙江省还采取培训高小毕业生的 方法,解决干部来源。1952年动员3570名高小生入技术学校及职业学校,还接收1368名高小 生培养为县供销合作社干部。
    195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暑期不能升学的全省1646名初中毕业生进行了统一分配。 分配的条件是:政治历史清白,无杀父之仇,未参加过反动党团封建会道门者;本人直系亲 属与海外(港、台、澳)无联系,或本人从海外归来已结论者;从未做过敌伪翻译、报务人 员或机要工作者;不是其他部门开除的,或社会流氓分子;身高1.5米,体重48公斤(但须 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无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心脏病、贫血症、神经衰弱、小 肠疝气、近视(双眼0.4以下)、脑膜炎、神经病、四肢缺欠、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性别及 民族不限;年龄在14周岁以上者。必须具有区以上机关证明,以证实被录取学生的政治情况 。分配重点是:照顾国防工业为主,适当照顾重工业及地方行政机关、企事业等部门。对政 治可靠,年满17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尽量满足国防工业与重工业部门需要。
    1956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城镇高小毕业生进行了统一分配。分配的原则、 重点及主要政策是:初中毕业生,首先满足中等技术学校、小学教师及个别技术复杂部门需 要,其次是农、林、水利部门需要。凡要求文化程度高,技术特别复杂,必须由初中生担当 的工作,要经省劳动局检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分给一定数量的中学生;凡培训一 般技术工人和管理干部,均应使用高小毕业生。高小毕业生全部在城镇中调配。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与派遣
    1950年6月,中央政务院通令要求,要有计划地分配公私立高等学校毕业生,采取政府招 聘和地区调剂的办法。说服毕业生听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
    1951年7月,政务院发出《关于1951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 此后,中央与有关部门制定分配计划,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即实行统一分配。1954年3月,国家 从中南区挑选50名应届师范毕业生,分配到黑龙江省的中学担任教师。黑龙江省强调,毕业 生分配必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规定:(1)适当照顾毕业生的实际困难和工作志愿,分配 其对口专业。确需改做其它工作的,必须分配与其所学专业相近的工作。(2)对坚持个人无 理要求、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要批评教育,个别屡教不改的,应给予适当处分;对极少数 思想行为严重反社会主义和其他坏分子,一般仍给出路和继续改造的机会。其中,除错误严 重、有反革命罪行、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分别作留校考察、依法判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外 ,其他都应分配工作,各部门不得拒收;如果这些人不愿意或不服从国家分配,可自找职业 。(3)毕业生一般应分到厂矿、基层业务单位。
    1960年,按照中央关于“适当集中,重点使用,充实基层,加强锻炼和人尽其才,才尽 其用”的原则,黑龙江省的分配原则是:尽量保证农业战线,加强工业战线的薄弱环节及科 研部门的技术力量;充实中等以上学校师资和农村卫生事业;优先照顾“小三线”建设,适 当照顾一般需要。
    1964年,黑龙江省毕业生的分配原则是:贯彻党的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 民经济总方针精神,对毕业生的分配,首先保证农业和支援农业有关的工业对人才的需要。 其次是加强工业战线的薄弱环节,充实中等以上学校的师资,补充科研、设计部门的技术力 量。还规定:(1)试行把高等学校部分毕业生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保留国家干部的 身份,参加集体劳动和分配;收入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时,其差额 由国家补助;国家需要时,在取得群众的同意后,可以调动。(2)在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医 科大学、东北农学院、哈尔滨师范学院继续试行选拔优秀毕业生,按名单分配。选拔标准是 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基础知识好,接受与掌握业务能力强,有独立思考能力和主动创造精 神,确有培养前途,身体健康。要求比例不超过1%—2%。(3)各用人单位,非经省人事监察 厅同意,不准去学校挑选毕业生。(4)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仍按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的规定办理。(5)留校未分配的“右派”学生,应区别情况,适当处理。地方人事部门应尽 量安排工作,难以安排的,可动员回家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无家可归的,由地方人事部门送 国营农场劳动。(6)各地、各部门对刚毕业的学生,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劳动实习,并有 计划地组织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社教”运动)。本年安排劳动实习和参加“社教 ”运动的毕业生2335名。
    1965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分配一批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指示,中共黑龙江省委 抽调7名干部组织成工作组,选调205名大专毕业生,交给6个地委,组织他们参加“社教”运 动。同时选派部分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其条件是:本人社会关系中没有严重政治历史问题; 思想进步,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各项政治运动中,立场坚定,是非分明;作风正派,生活 朴素;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参加过“社教”运动和劳动实习的大专毕业生。
    1966年5月,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6月,高等教育部通知,本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 一律在本校参加“文化大革命”,待运动基本结束再分配工作。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通 知,对已分配的速师、中师毕业生,一律返校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
    1967年7月,黑龙江省对1966年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分配。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教育为无 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指示,中央提出:“要把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 派,分配到国防经济建设等急需岗位上去”。“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厂矿、面向基层 ”。黑龙江省分配原则是,坚持“四个面向”,可以分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单纯强 调专业对口。同时决定抽调1210名毕业生到解放军和农场去锻炼。具体规定:各院校“文化 大革命”中的少数“骨干”,需要留校时,要经分配领导小组批准。已经成立革委会或实现 “革命大联合”的院校,毕业生即可派遣尚未建立的,暂缓进行;临时参加省市革命委员会 机关、大专院校的“红卫兵”代表会筹委会的毕业生,各院校可先分配其具体工作部门,暂 缓派遣。
    1968年,黑龙江省对各年度的毕业生分配的原则是:坚持“四个面向”,一律分配去当 普通农民、工人,“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规定: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一律分配到农村 ,充实农村医疗力量。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列入分配计划的毕业生,从分配时算起,在 1年内病愈的,按原计划派遣,超过1年的,不再按毕业生分配,待病愈后,由当地民政部门 、劳动部门酌情安排。
    1970年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对1969年、1970年和1971年应届大专毕业生提出分配意 见。要求毕业生要在“三大革命”第一线作出新贡献,脚踏实地当普通农民、普通工人,和 工农群众一起,为中国和世界革命做贡献。根据这一要求,7167名大专毕业生,除533名留在 城市解决特殊需要外,其余全部分配到基层工作。
    1974年,黑龙江省的大专毕业生,基本按招生计划原定的原则进行了分配。规定:(1) 对选送入大、中专院校的工农兵学员,一般回原选送地区或单位分配工作;本地区、本单位 安排不了的,由省统一分配。(2)按国家招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则实行就地就近分配在本 系统、本战线的专业技术岗位。(3)毕业生自愿当农民、工人或去省内外比较艰苦的地方工 作的,要热情欢迎,坚决支持。(4)毕业生确因家庭发生突然变化,有特殊困难(父母年迈 ,生活不能自理,身边无子女等),或家居外省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照顾。(5)毕 业生患有各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劳动、工作的,不得派遣,按患病学员处理。(6)毕业生 派遣之后,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要求,中央进一步提 出“适当集中,重点分配,保证特殊需要,兼顾一般”的分配原则。黑龙江省对招收的“社 来社去、厂来厂去、哪来哪去”的毕业生,重点分配回原选送地区和单位。其他毕业生分配 原则是:优先满足农业和轻纺、煤、电、油、运、建材、国防等方面的需要,严格控制派往 各行政机关。
    1981年,毕业生的分配贯彻了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即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用一致的前提下 ,着重加强高等院校师资和科研、生产设计单位及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适当照顾毕业生的 来源,注意就地就近分配,对留校和到上层部门的,坚持择优选拔的原则。
    1983年,根据国发(1983)68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制定下发《关于师范卫生等高等院 校到边远地区短期工作的试行办法》。《办法》规定:(1)当年从家住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市的本科毕业生中(主要是卫生、师范专业)抽调,对口支援,到边远地区 工作3至5年后返回原单位。(2)在支援期间,不转户口与粮食关系,毕业生隶属关系不变。 (3)支援时间:师范毕业生4年,卫生毕业生3年。(4)选派条件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热 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二大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 策;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有支援边远地区建设的热情,能完成所承担的义务。
    1984年,黑龙江省分配派遣的原则是:(1)从当年起,不再向省直机关派进毕业生。( 2)对教育部直属院校及省外返籍的其他院校毕业生,在分配地点、单位、条件诸方面给予照 顾。(3)凡是边远地区用得上的专业,边远地区的考生毕业后首先派回家乡。同时,改革了 分配办法,试行“供需见面”。即将计划草案交给学校和预分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协商、调 整、综合,最后形成了正式计划下达。
    1985年,为吸引省外各院校毕业生来黑龙江省工作,加强了宣传工作,鼓励毕业生回家 乡,建设家乡。陈云林、安振东同志带队赴京慰问应届毕业生,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与此同 时,省制定了毕业生回省工作的6条优惠政策:(1)凡来省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专业 对口的前提下,尽量照顾本人志愿,一般安排在重点部门、单位工作。(2)分配一年内,如 出现专业不对口、使用不当的,可在本系统、地区、市内进行调整。如调整有困难,可报省 重新分配。(3)凡分配到边境市县的毕业生,直接转正定级,并享受边境补助待遇。(4) 报考委托研究生,不受工作时间限制。工作两年后,可报考普通研究生。(5)工作一年后, 每年发给书报费20元。(6)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由接收单位发给一次性防寒补助费4 00元。同年7月,根据中央“各省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自行分配”的精神,黑龙江省制定了《 毕业研究生分配派遣工作暂行规定》。(1)本省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本省内统一分 配。(2)对家居外省市、夫妻分居3年以上,身边无子女,生活确实困难需要照顾,本人要 求分配到父母或爱人所在地的,经核实批准后,本人可自找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交付培养 费、御寒费,报省计划、调整部门备案后,可派往省外。(3)对边远省区考来的,尽量分回 原地区。其中自愿要求回原籍的,可不受分配计划限制。(4)对个别因特殊困难,要求调往 省外工作的,必须在本省工作满5年后,经调配部门批准后离省。(5)对家在省外和由外省 分来的,由接收单位给予一次性御寒补贴600元,并在工作、学习等方面为其创造条件。
    三、“五大”毕业生分配
    1982年6月,省人事局对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1982年知识青年试点班的233名毕业生进行 了分配。分配的原则是:由办学单位接收,分配计划直接下达到去向部门或地、市;毕业生 不论分配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都按国家干部管理。
    1983年,根据中央有关“五大”(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 、夜大学)毕业生问题的指示,黑龙江省补充规定:电大毕业生中非在职人员,不负责统一 分配。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择优录用。
    四、特殊情况大专毕业生分配和录用
    (一)退职处理的毕业生收回分配
    1963年,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厅规定:在精简中,凡属国家统一分 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除因错误严重,应予开除公职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其余一律不得作 退职处理;过去已作退职处理的,不论家居省内外,原则上都应由原单位负责收回,并妥善 安排工作。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负责;撤销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退 职后已经找到适合其专业工作,本人又不愿回来,在征得地区有关部门同意后,可由原单位 补办调转手续,收回退职证件;对自动离职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经过人事 部门与有关部门审查,可重新分配工作。至1964年底,全省对作退职处理的135名高等学校毕 业的干部收回工作基本结束。已收回并作了安置的89名。有34名因自谋职业,本人坚持不同 意回来或者擅自外出无法收回。余下12名因犯有错误,或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宜当干部而未 收回。
    (二)闲散在社会上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处理
    1965年,黑龙江省对闲散在社会上的那些没有服从国家统一分配、自动离职;在工作岗 位上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服刑后一直未就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根据他们悔改表现分别予 以处理:对不服从分配、自动离职的,处理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现实表现好,并坚决服从国 家分配的,重新录用,统一分配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极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照顾 。分配后,实行两年试用期,试用期间表现好,予以转正;表现不好,予以辞退。因犯严重 错误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后没有就业的,按1963年中央下发《关于刑满释放、解除 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执行。
    1966年,全省又对少数因不服从分配、分配后又擅自离职被学校及有关部门作了处理的 闲散在社会上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重新予以分配工作。规定:毕业生原则上分配到基层单位 ,一律参加1年劳动实习或“四清”运动。
    (三)暂缓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处理
    1969年,按中发(67)290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对“留校审查、暂不毕业”的1966、1 967、1968年3届大专院校部分毕业生,进行了分配。要求各接收单位,应把这部分毕业生安 排到农村去当普通农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凡经审查同意分配的毕业生,各院校 革委会必须将其问题作出结论,材料暂存学校,待中央规定后再行处理。
    (四)对“文化大革命”中入学学员的分配
    “文化大革命”中入学的学员(当时称工农兵学员),于1974年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 。分配原则是: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一般回原选送地区和选送单位,少数特殊需要,由省统一分配。1974年按照上述原则分配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同济、复旦、师范大学毕业生322人;黑龙江省师范院校毕业生1 065人;中等专业学校和师范学校毕业生4727人。1975年,黑龙江省分配高等学校毕业生243 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884人。1976年,分配高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600人。
    (五)对当工人、农民的大中专毕业生处理
    1976年,全省对部分自愿当农民、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了处理。规定:凡自愿当工人 、农民的大中专毕业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省文教办和省人事局印制的《通知书》,到 县以上人事(组织)部门报到后,再介绍给同级知识青年办公室、劳动部门具体安排;当农 民的,档案存放在县知青办,纳入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统一管理,当工人的档案由接收的企业 单位管理。
    1977年,全省对大中专毕业生要求当农民的,从严掌握。农、林、医、师范等科毕业生 ,凡本人自愿,家长支持,一般予以批准。属于理工科,国家急需的专业,按国家培养计划 统一安排。对要求当工人的,一般不再审批。
    1978年,黑龙江省针对全省科技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提出对1976年以来自愿当工人、 农民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优选拔做技术工作和录用为国家干部。全省共249人,其中当农民2 28人,当工人的21名,全部收回。
    (六)对“社来社去、厂来厂去、哪来哪去”毕业生分配及处理
    1979年7月,黑龙江省下发文件,规定:“社来社去”毕业生,仍按招生时明确的规定分 配。各地分配工作,应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对由于强制推行“朝农经验”,实行“三来三去 ”制度造成的那部分“厂来厂去、哪来哪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纳入计划,统一分配,全 省分配了796人。对往届的这部分毕业生,与当年的毕业生同样待遇,由主管分配部门补办手 续,进入干部队伍。同年11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全省急需补充中小学教师、农业科技人 员、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实际,择优录用了1973年、1976年两年入学的“社来社去”的大 中专毕业生1935人。
    (七)“回读班”毕业学员的分配
    1980年,根据中央通知精神,全省对哈尔滨医科大学举办的1968至1970届毕业生进修班 (也称“回读班”)结业的19名学员进行了分配,因这些学员都是在职干部,省人事局要求 各地人事局(科),按干部调动办法,直接给予本人办理调出、调入手续。并规定,今后其 他院校的“回读班”学员结业时,均按此办法处理。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包括交接、调配、培训、安置及 随迁家属的安排等。建国以来,黑龙江省始终是遵循中共中央制定的“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 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两者联系起来”的总的指导思想进行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成 为干部来源的渠道之一。经过解放军培养起来的干部,素质较好,转业到地方工作之后,在 干部队伍中是一支骨干力量。在黑龙江建设农场、开发大庆油田和林业建设中,他们做出了 突出的贡献。
    1949年至1951年,人民解放军排以上干部原则上不转业。黑龙江省接收安置的只是少量 不适合部队工作的老、弱、病、残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安置,是根据中央的规定,对自愿复 员回家生产的,按规定发给生产补助粮,并在生产上给予适当照顾使之生产就业。
    1952年,中央对军队干部开始实行有计划地转业到地方工作,部队主要采取成批或成建 制的集体转业。黑龙江省根据中央提出的“留者安心,去者愿意,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 安置原则,对具备工作条件,自愿接受工作的军转干部,主要充实省直机关、国营厂矿、基 本建设部门、商业贸易部门、林业和合作社系统,以及地方企业等,作中级领导干部和基层 骨干。
    1954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林业三师7000多名官兵集体转业,参加伊春林业建设。同年 7月,铁道兵850部队官兵来到黑龙江省虎林县,建设850农场。1955年开荒9万3千亩。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每年都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 工作。黑龙江省的接收安置工作,主要是贯彻中央提出的“热情欢迎,亲密合作,耐心培养 ,大胆使用”的方针。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原则是:按部队所驻地区,就地接收,就地安置 。重点是补充当前工作需要而缺额较大或将来需要的地区和部门,照顾过去接收安置转业干 部、荣军干部较多的部门;对有技术专长,政治、身体适合的,尽可能分到厂矿部门搞技术 工作;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和整编重点单位,基本不给安置任务;对医务 人员,因条件所限,地方医务部门确实容纳不了的,可耐心说服其改做其它工作。还规定: 副排级以下人员,一般做复员处理。但是有初中以上文化或有技术专长,有发展前途的,可 做转业处理;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确因本部门编制所限,一时不能纳入编内者,可列编外开 支,以后再纳入编内。同年,原驻山东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农建二师奉中央军委命令,集体 转业到黑龙江,他们创建了290、291、铁力等农场。
    1956年,对第二批军转干部安置,黑龙江省本着重点配备,合理使用,适当照顾干部切 身困难的原则,对返籍的,随来随介绍其回原籍安置。并根据干部的德、才情况和其业务专 长,慎重的确定职务,力求分配得当,使用合理。
    1958年2月,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决定6万军队转业干部,两万名班级以下工农骨干、青 年知识分子到国营农场参加生产建设。此后,大批转业复员官兵从祖国四面八方,汇集到北 大荒来(号称十万官兵)。其中,到密山垦区转业军官41506人,军校学员2649人,战士213 81人,技工1516人,司机1317人。到合江垦区官兵17000人。郭沫若同志为此举写了“向地球 开战”诗一首,为转业官兵壮行。王震部长提出“要把北大荒,变成北大仓”。广大转业官 兵以“一颗红心交给党,英雄解甲重上战场”的精神状态参加了开垦北大荒的战斗。他们在 红军干部余友清同志的带领下,建立6个农场。创建农场期间,转业官兵把青春献给了开拓北 大荒的宏伟事业,有的献出了生命。同年8月,853农场组织开发雁窝岛。该岛三面环水,一 面是沼泽地,物资供应不上,拖拉机面临断油停车。农场决定组成水上运输队,哈军工学院 转业的罗海荣同志任运输队长。16日晨,在水上运油中,由于疲劳过度,光荣牺牲,时年26 岁。
    1959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军转干部主要采取集中使用,重点配备,解决 急需,照顾干部来源较少地区。分配的重点是:农业、石油、财会、科学研究等系统和部门 。规定:对营以上领导骨干、部分技术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按名分配。在 职务上,按照中央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条件,并参考其原职”进行了妥善安置 。
    1960年,大庆石油会战打响。2月22日,党中央决定3万转业军人参加会战。实际转业到 大庆的人数为29479人(其中干部1609人),占当时会战职工总数的54.8%,占会战干部总数 的40.9%。他们在萨尔图、让胡路等地区的石油会战中立下了功劳。荣获会战“火车头”光 荣称号的钻井指挥部,有83%的职工是转业军人,著名的钢铁1202钻井队,是由57师集体转业 的一个排为基础组建起来的。
    1962年,黑龙江省对选调入商业部门服务的军转干部,进行了安置。为照顾军转干部家 庭生活,在不影响计划的情况下,分配其到原籍市、县工作,并全部分配到商业部门(包括 粮食部门、供销合作社)服务,重点是分配到基层企业做领导骨干。对安置工作的具体问题 作如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德、才条件,参照部队原职务,部队确定的级别和所列部 门干部的具体情况,合理使用。暂时不习惯吃粗粮的南方人,应给予适当照顾。转业干部随 带家属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各市、县应同时予以安排工作;转业干部在到地方两个月内,如 有个别要求复员的,由省军转干部安置部门同省军区协商后改办复员手续,补发复员费。
    “文化大革命”期问,正常的接收安置工作被迫停止。一部分军队干部被错误地作了复 员处理。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黑龙江省继续执行“文化大革命”前中央关于“根据国家经 济建设与军队建设的需要,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人尽其才”的方针,积极克服困难, 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做好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1975年,军队精简整编,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黑龙江省根据国家分配的指标 ,于1976年、1978年和1979年分三批接收安置了军转干部。安置重点是:加强厂矿企业和充 实县社基层单位,特别是边境县社,新建、扩建企业,文教战线,集体所有制等较薄弱的单 位。安置原则是就地就近安排,参照部队原职务,一般不离大格。团职干部一般安排县、处 级领导职务,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营职干部一般安排相当于公社或科 级领导职务;连排干部做一般干部工作,个别的可安排当工人。对军转干部的随迁家属,凡 国家正式职工,原则上可随转业干部一起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由组织、人事部 门或劳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非国家正式职工或农、牧场吃自助粮的职工,不能随意调动。
    1980年6月,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文件指示精神,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错误地将一部 分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问题作了纠正,即复员改力、转业。省人事局等9个部门下发《关于军 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是改办的时间范围内的复员 干部,都要填写《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登记表》,由所在单位审 查,报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省直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在哈单位,由有关部、委、办审查, 报省人事局批准。在外地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所在地、市、县人事部门 批准。哈尔滨、齐齐哈尔铁路局所属单位,分别由两个铁路局审查,报省人事局批准。对现 在已当干部的,改办转业后,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继续做干部工作。工作岗位一般不再变 动。个别确有技术专长,需要对口安置的,可作适当调整。现在当工人和在国营农、牧场当 农工的,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953年12月底以前入伍的排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 本人条件,原则上安排做干部;现在做“以工代干”的如本人条件适合,尽量安排做干部; 具有特殊专业的,可适当调整;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适合做干部工作,可就地改为干部。 其余人员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工作岗位不予变动。当农民和城市无业的,应根据本人条件 和工作需要,就地就近安排适当工作。改为转业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 管理;改为转业的干部,需要退职退休的,按地方干部退职退休有关规定办理。复员干部家 属,原系随军因随复员干部回乡的全民、集体(县以上)所有制单位职工,现尚未安排工作 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按原单位所有制性质,就地就近安排适当工作。经过审查批准, 全省共改办12960人,占接收总数的98%。其中,改办后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10209人,占改办 总数的79%。未改办的269人中,有本人不愿改办的70人,丧失干部条件不予改办的98人,问 题不清暂缓改办的84人。对不符合改办条件或本人不愿改办的复员干部,都填写了《登记表 》。
    1981年,黑龙江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原则是:坚持工作需要,保证重点,面向基层, 适当照顾军转干部原籍和实际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就地就近或到爱人所在地 分配工作。重点是充实政法战线,加强农业和其他行业的基层单位。根据在部队中所任职务 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分配适当工作。各地市分配去政法战线的比例,占接收总数的50%左右( 司法、公安各占25%)。
    1983年,黑龙江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根据工作需要,保证重点,面向基层,原则上回 原籍或入伍的所在地、市、县分配工作。分配的重点是:充实劳改和劳教系统、工商行政管 理系统、税务、银行、物价系统的基层,加强农业和其它战线的基层。具体规定:任何部门 、单位都不能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接收安置。全省应有50%以上的转业干部分配到上述重点 单位,劳改劳教系统不能少于20%。县以上党政机关,一般不再分配军转干部,人数超过编制 的单位,一般不予安排。职务安排,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的原职务 ,分配适当工作。但鉴于机构改革,各级领导班子职数有限,除一部分团职干部安排相应职 务和巡视员、检察员、调研员以外,大部分团、营职干部都不能安排相应职务,但政治、生 活待遇,仍按原职不变。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发挥其专业特长,对口安置。军转干部爱 人的工作,工人由劳动部门负责,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凡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 一般应对口安排。对军转干部的住房,凡有建房能力的单位应建房,在分配统建的职工住房 时,优先照顾军转干部。军转干部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各地教育部门要负责安排。
    1985年,是军队进行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少员额一百万的第一年。地方各级党政机 关也同时精简,各级领导班子调整。在这种形势下,为了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 黑龙江省于11月,召开了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军转干部先进个人代表会议。会 上,表彰奖励了佳木斯市等6个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高永海等180名先进个人。同时,对分配 方法进行了改革,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荐贤、选贤相结合的分配方法。分配的政策除继续执行 1983年的规定外,并作了如下补充: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长期在边、海防和高寒等艰 苦环境下工作的,在分配去向上给予适当照顾。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区别情况,在去向上加 以调整。对随调家属,原则上由接收转业干部的单位负责,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系统或所 在地、市照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