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百端待举,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处在发展时期,各行各业
都急需大量新型干部。黑龙江省从产业工人、土改及合作化积极分子、青年知识分子以及失
学失业人员中录用各类干部。随着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各专业的需要,从工人、农民和各专
业人员中录用了干部,使干部队伍迅速壮大,适应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
1951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各地区各机关招聘招考人员暂行规定》。同
年,东北人民政府颁发采用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各部门在编制以内注意充实
各种人才,除有计划培训,上级调整分配外,经上级批准,可招聘或录用所需人才。采用一
切工作人员必须衡量其德才。德:具有爱国家,为人民服务之志愿,能遵守共同纲领,执行
政府政策法令。出身为工农劳动人民、知识分子或正式转业退伍的革命军人。历史清楚。才
:经短期培训或学习即可具有职务所必须的一定办事能力、业务技术及文化知识或工作经验
等。经正式批准,方能到职工作,并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黑龙江地区根据上述精神,成
批采用干部。从干部数字增长情况看,1951年较1950年增加240%,1952年较1951年增加102%
,1953年较1952年增加113%,1954年较1953年增加122%,1955年较1954年增加99%,1956年较
1955年增加119%。由于建国初期采用干部制度不健全,各行各业用人较多,也出现过一些用
人不当的问题。绥化县在银行和专业公司,采用干部沿用旧社会的铺保制度,造成通过商人
打铺保的竟占该县银行和专业公司干部总数的80%。
1956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采用工作人员补充干部缺额的通知。明确规定:凡
采用工作人员必须是历史清白,政治品质优良,有爱国主义思想与为人民服务的志愿,能坚
决贯彻执行政策法令,并具有或经短期训练具有其职务相称的办事能力、专业技术与文化水
平。新采用人员一般要规定试用期,用人部门进一步考查政治品质与业务能力,期满后作出
鉴定,正式采用。各县采用人员之前,需报计划,经省人事局批准后执行。
195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从社会上录用人员的指示,全省各地基本上没
有从社会上正式录用干部。到1964年尚有10500名干部缺额无法补充。1964年7月,根据中央
指示各地可适当吸收录用干部的精神,黑龙江省对雇佣、“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的90
00名干部(当时称“黑干部”)进行了整顿,符合条件的予以转为正式干部。转干的条件是
:1958年以来各地自行吸收录用的干部,凡经一定的党委机关、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按干部
使用的人员,工作已超过1年,经审查合乎干部条件的;未经批准,但工作1年以上,经审查
合乎干部条件的;由于文化水平低于初中或年龄超过30岁的,但其他条件具备,本人工作能
力强,亦应批准转正;不够干部条件的,都应动员回原岗位工作。但个别确有培养前途的,
可继续留用,工作满1年后,合乎干部条件的,经地、市委批准,转为正式干部。这次整顿全
省转为正式干部的3217人,动员回原岗位工作的2752人。
1965年12月,黑龙江省规定:录用干部要从基层单位录用,对象主要是工人、店员、下
乡知识青年和社会主义教育临时队员中那些出身好,历史清楚,要求进步,年龄在25岁以下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过2年以上劳动的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录用后一般先作半脱产干部。
1966年2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全省录用一批农村人民公社脱产干部,企事业单位
吸收一部分干部。人民公社录用半脱产干部,主要从临时“社教”工作人员和生产大队、生
产队里的优秀青年中选拔;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优秀的工人、营业员和下乡知识青年中选拔。
录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出身成分好,历史清楚,在各项政治运动中阶级立场坚
定,思想进步,并参加过一期“社教”或参加1年以上集体生产劳动,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一般在25岁以下,身体健康。全省从“社教”工作队和下乡知识青年中录用了1782人到
公社作半脱产干部。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录用干部的原则被践踏,录用干部工作遭到破坏。群众
组织的头头和由他们推举的人员,进入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作。
1970年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对公社半脱产干部处理办法的通知》。《通
知》认为,“经过3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考验和锻炼,有些半脱产干部进步快,表现好,
有的已成为公社的领导骨干”。为此,决定从半脱产干部中挑选一部分优秀的转为正式干部
。
1973年9月,黑龙江省为适应“农业学大寨”,大办商品粮基地的需要,决定从农村中选
拔新干部充实加强公社领导班子。要求按照毛泽东主席关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条
标准,坚持从有实践经验的农村大、小队干部和贫下中农的优秀分子以及经过2年以上劳动锻
炼,表现突出的知识青年中选拔,年龄一般在25岁以下,个别表现突出的也不超过30岁。全
省约选拔2400人左右,担任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和公社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计划录用干部工作得到完全恢复。黑龙江省根据
党的中心工作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需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的干部“四化”方针,有计划地补充干部队伍。
1978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了《关于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请求报告》。1977年
底,全省共有“以工代干”25万4千人(不含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工农新干部),占国家正式干
部总数31.6%。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省对“以工代干”进行了整顿,凡符合干部条件的
转为正式干部。转干的条件是:全民所有制的正式职工,1977年8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做干
部工作1年以上,政治思想好,胜任现职工作,年龄适当,身体好,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可转
为国家干部。其具体规定是:(1)原是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以工代干”,被派到集体所有
制单位工作的,不能转干;1979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目前不要把“工分加补贴
”的干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通知》精神,停止了“以农代干”转干工作。(2)没做过工人
或农民的“以工代干”,代干时间需满3年以上才能转干。(3)转为正式国家干部的年龄,
一般在40岁以下。但对某些有技术专长、基层领导骨干和“文化大革命”以前的“代干”人
员,可适当放宽。(4)对1966年5月16日以前的“以工代干”,按工人分配的中专生、2年以
上的大学“代培生”、脱产学习2年以上的“7.21”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需要转干的,优
先安排。(5)1978年8月前后,经地(盟)、市、县(旗)党委任命的副科级、公社副主任
以上干部,现仍任现职工作,其代干时间可适当放宽。(6)公安系统的警察,担任派出所所
长、指导员或在机关做干部工作的,可按“以工代干”转为正式干部。全省通过对“以工代
干”的整顿,把17万思想好,年富力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业务专长的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
部,使干部队伍平均年龄下降,有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显著增加,为干部队伍年轻化
、专业化创造了条件。
1979年,全省对社会闲散科技人员进行普查和录用工作。其中录用社会闲散科技人员42
0人,对“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经考试、考核、录用大学毕业生1900人,中专毕业生4
500人。
10至11月间,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黑龙江省为中国农业银行招收录用2000名干部,为
中国人民银行招收录用干部1200名,充实加强了金融第一线力量。中国农业银行招收对象是
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和上山下乡满2年的知识青年。招收条件;必须是政治思想好,具有高中文
化程度,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志于基层金融事业的青年,年龄一般在25岁左右。经文化
考试,由农业银行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中国人民银行招收对象及招收
条件与农业银行相同。
1980年5月,黑龙江省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并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实际,规定改干对象是: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
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及轮船上乘
警);经县(市)以上党委批准设在企事业单位的派出所民警。改干的条件:(1)无产阶级
立场坚定,政治思想好,能按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2)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
胜任本职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3)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4)具有相当初中以上
文化程度。(5)年龄一般在40岁以内。“文化大革命”前的民警,年龄可适当放宽。(6)
改干的民警必须是1979年底担任民警工作满1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同时,还规定民警改干不得
超过省确定的编制数,超编部分待编制增加后,再予以解决;对少数尚不具备条件而又有培
养前途的民警,可以缓办待具备条件后办理改干手续;对经过1年培养训练仍达不到转干条件
的民警,应尽快予以另行安置。这次“三警”改干,全省共改5891人。
11月,黑龙江省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增加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人员劳
动指标及人员来源、经费解决办法的通知》规定:增加经营管理人员的来源,从现在从事公
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非国家干部中解决,也可从优秀的大、小队干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选
拔。录用条件为:(1)从事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非国家干部,年龄不超过
35岁。(2)优秀的大、小队干部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30岁左右。(3)上山下乡知
识青年,年龄在25岁左右。录用人员必须具备思想路线端正,作风正派,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的条件,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试用期为1年。全省根据上述条件,录用经营管
理人员600人。
同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家人事局等部门的通知精神,下达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
业银行招收录用干部指标。其中,人民银行录用743人,建设银行录用252人,农业银行录用
658人。招收对象,主要是社会上的待业青年、下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和系统内部的工人。
招收条件:(1)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好学上进,有
志于金融事业;政治历史清楚,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联系群众。(2)具有
高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25岁至35岁。凡招收对象都须经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录
取后试用期为1年,期满考察合格后,转正定级。
1981年7月,黑龙江省转发国家人事局等几个部门《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改干人员的条件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干的条件相同。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民警,在时间上可延到1981年6月底做司法民警满1年以上的。
11月,黑龙江省转发国务院关于银行系统招收录用干部的通知,全省为人民银行录用储
蓄等业务人员1394人,为农业银行录用864人。招收录用对象主要是城镇高中毕业生,也可从
银行的计划外用工中择优选拔录用。银行系统1979年度前担任干部工作的工人,按干部使用
的复员退伍军人也可参加考试。招收录用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2)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立志于金融事业。(3)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4)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以及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5)身体
健康。高中毕业必须是未婚,年龄不得超过25岁。计划外用工和银行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
30岁以下。经文化考试合格由主管部门负责专业训练3—6个月,再分配到岗工作,试用期为
1年。计划外用工人员,凡在本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可免予试用期。
12月,黑龙江省根据民族政策,批准大兴安岭地区录用鄂伦春族干部10名,杜尔伯特蒙
古族自治县录用蒙古族干部50名。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
年龄在25岁以下;身体健康。经文化考试合格,充实到人民公社。试用期为1年。
1982年4月,黑龙江省转发国务院关于增加税务干部编制的通知,决定全省增加税务编制
4000人。其来源,地、市、县以上税务机关增编需要的干部,一律从现有干部中挑选。内地
市、县的城镇税务分局所增加的税务干部,主要从1979年底以前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中的
“以工代干”人员、1981年10月底以前经劳动部门介绍或县(市)领导批准的吃商品粮的税
务助征员,和国营企业正式职工具有中专以上业余学校、函授学校的财会专业毕业的,或正
在财会专业函授学习1年以上的,以及做过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中招考录用。城市郊区、农
村公社税务分局、所和边境县(市),除上述来源,还可从当地吃商品粮的具有高中文化的
待业青年中招考录用。税务系统内部1981年7月底以前的“以工代干”人员,可参加考试,成
绩达到录用标准的,可不占用增人指标办理选拔干部手续。招收录用条件:(1)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3)有事业
心、有志于税务工作,服从组织分配。(4)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社会青年年龄在
25岁以下,未婚。“以工代干”人员、税务助征员和在职职工,年龄不得超过30岁。(5)身
体健康,能适应税收外勤工作。招收录用一律进行统一考试,进行德、智、体考核,择优录
用。招收录用的社会青年和税务助征员试用期为1年。“以工代干”人员和在职职工,可直接
录用为干部。
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为广泛挖掘技术力量潜力,以解决轻纺食品等部门急需,决定对自
学成才的工人和业余大学、电大、“七、二一”大学的工人毕业生以及按工人分配的中专生
,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考试、考核,凡达到技术员水平,符合干部条件的,就应转为干部。
全省从当工人的中专毕业生中录用793人;从社会闲散的技术人员中录用12人。
同月,黑龙江省根据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精神,为全省劳改单位
录用350名干部。录用对象:从1981年底以前在劳改单位做“以工代干”,并经过整顿,由劳
改局批准继续做“以工代干”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录用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3)政治责任心强,热
爱劳改工作。(4)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5)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对已担任
副中队长以上职务或获技术员以上职称,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被录用人员,由省统一进行
文化、业务考试,择优录用。录用人员经培训后,一律充实到工作第一线。
1983年1月,黑龙江省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若干规定》对吸收录用干部的原则、条件以及从社会上录用干部经过考试、实行试用期
等问题,都作出具体规定。黑龙江省结合全省干部队伍状况,提出吸收录用干部工作要从严
掌握。由于特殊需要经省下达计划的,一定要确保录用干部质量。非经省批准,不准擅自录
用干部。
2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针对全省第一次
整顿“以工代干”的情况,决定再次对“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转干工作。转干的对象
是:(1)主要是1979年度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以工代干”
。(2)“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岗位的人员。(3)中央组织部下达
整顿“以工代干”通知前,经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任命为副股级以
上领导职务的。(4)经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业务技术职务,且又符合
干部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
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2)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3)遵纪守法,
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
化程度。(5)对条件艰苦行业和地区,年龄可放宽到45岁以下,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1984年4月,根据全省各地在清理整顿“以工代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转干对象、条件
作了补充规定:(1)1979年底前转制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列入转干范围。(2)文艺系统
中属于1979年底前国家招收的固定工,现已达到文艺16级的职业演奏人员,可以转干。(3)
符合中央规定补办干部手续的人员,转干可不受年龄、文化限制。(4)除具有“文化大革命
”前或“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高中毕业证书(“文革”期间高中毕业应经“双补”合格)的
,在高等学校进修或代培1年以上、中专学校进修两年以上毕业的,经考试入学,省政府批准
、教育部备案的电大、职大、业大等学校的在校生,可免予文化考试外,其余人员一律进行
考试。(5)犯有各种错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以工代干”人员,不能转干。此次转
干全省有159132人办了转干手续。其中党团员占3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6.8%。
1983年12月,黑龙江省根据劳动人事部的文件精神,为全省农业银行系统从社会上招收
225名干部。其中稽核干部140人,信贷干部85人。录用对象是:农村公社吃商品粮和国营农
场1983年参加高考成绩接近录取分数段的高中毕业生。录用条件,与1981年11月关于银行系
统招收录用干部的条件相同。从农村公社吃商品粮和国营农场的待业青年招收录用的人员,
一律分配到基层处、所工作。
同月,黑龙江省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系统招收录用干部的通知,为全省人民银行增
加信贷、保险、储蓄、会计、出纳等专业干部800人。除选调一部分外,从城镇高中毕业生中
招收421人。招收录用人员条件同1981年11月银行系统招收录用干部的条件。
同月,黑龙江省下发《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
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等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录用范围:
(1)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及广播电视大学的毕业
生(简称“五大毕业生”)。(2)完成大学本科或专科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或结
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自费走读生和代培生。(3)自学成才已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
科毕业生水平,并经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取得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者。(
4)现已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尚未进入干部队伍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经
整顿后,仍保留国家规定系列的技术业务职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人。同时还规定,上述
人员中,原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工人,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系非在职人员,大部分
到集体单位工作;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在职人员吸收为国家干部后,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的,仍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干部时,必须在编制和定员允许的前提下
进行。要严格把好录用干部的质量关。
1984年1、2月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为物价部门录用干部539人,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录用干部1750人。录用人员从当地1983年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待业城镇高中毕业
生中,按文理科不同分数段,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工商部门录用人员,还可从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使用的长期临时工中选拔录用。录用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2)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3)热爱物价、工商工作,服从
组织分配。(4)具有高中文化程度。(5)年龄在25岁以下。(6)身体健康,能坚持基层工
作。被录用干部试用期为1年。
随着全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同年8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指示精神,全省普
遍推行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这项改革是1981年11月先从全省边境县和少数内地县份开始的
。当时规定,推选对象为本公社范围内的农村大、小队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知识青年
、闲散在农村中的中专生、公社机关和事业站的“以工、以农代干”、社办企业的人员、社
直单位的长期临时工。推选人员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作风正派、热爱农村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符合条件
的大、小队干部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左右;闲散在农村的
中专生,年龄在30周岁左右(符合条件的大、小队干部年龄在30周岁)。(5)符合条件的回
乡知识青年,必须参加农业生产满两年以上。同时规定,被批准招收的人员,两年后,要经
群众推选和县(市)考核,择优留用,其余的哪来哪去。推选的公社共青团、妇联干部,由
国家发工资,仍吃农村粮。下届落选者,回生产岗位,表现好的可连选连任。
同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关于在全省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的试行意见》。进一
步明确规定:选聘合同制干部,要符合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
针,从政治思想好,热爱农村工作,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至35岁左右,能领导农
民致富的人员中择优选拔。同时规定:(1)应聘人员要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通过
双方和公证机关认定,具有法律效力。(2)实行任期制。选聘合同制干部的任期以两年为宜
。非在职人员录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为合同制干部,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间,享受国家
干部的有关待遇。合同期满,视工作需要与本人表现续聘或解聘。(3)选聘合同制干部,不
改变农村户口,不改吃商品粮。
乡镇实行选聘合同制,是干部录用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打破了干部职务终身制,较好
地解决了乡镇干部的来源问题。《意见》下发后,全省乡镇普遍推行了干部选聘合同制,共
选聘合同制干部7733人。与此同时,城镇街道办事处也进行干部选聘合同制的尝试。哈尔滨
市的92个街道办事处;牡丹江市东安、阳明区的40个街道办事处;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华安
区;鸡西市的鸡冠山区;七台河市及肇源县的县城等,都试行了选聘合同制,选聘合同制干
部已有755人。
11月,黑龙江省根据劳动人事部的通知精神,先后两次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人民银
行和保险公司招收录用了一批干部。其中农业银行录用845人,工商银行录用560人。从退伍
军人中为人民银行录用70人,工商银行录用230人,保险公司120人。农业银行的招收对象是
从1979年以前借用信用社的,用大集体指标招收的现在业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年龄
可适当放宽;从储蓄代办员中招收,必须是1982年底前吸收的人员,持有高中毕业证,年龄
在25岁左右;社会招收从乡镇吃商品粮的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年龄在25岁以下。工商银
行招收当地1984年报考高等院校没被录取尚在待业的城镇高中毕业生,择优录用。一部分从
银行系统计划外用工,在储蓄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城镇户口的人员中招收。招收条
件是:必须有高中文化水平,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质
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经考试择优录用。从复员退
伍军人中为人民银行、保险公司招收干部,其具体对象是:有当地城镇户口的1984年复员退
伍军人。录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部队期间表现好,
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服满现役的复员退伍军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经考
试、政审和体检,择优录用。录用后经3个月左右的专业训练,再上岗工作。
1985年是全省招收录用干部较多的一年,共录用干部12662人。1月为法院系统录用干部
1045人,2月为检察院系统录用干部508人,7月为公安系统录用干警1060人,为工商银行录用
1070人,为公安系统从借调民警中录用干部7434人,为保险公司招收干部135人。12月为人民
银行国库专项业务招收干部260人。以上各系统招收干部的对象:专业对口的“五大”毕业生
、高中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在职工人和从计划外用工人员中选留。招收录用条件:(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志从事招
收系统的工作志愿,政治历史清楚,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以下,除此,各系统还根据
本部门的特点,规定出一些具体条件。法院系统录用干部,特别强调对犯有严重错误的,本
人有前科或与直系亲属中有被处死、判刑的犯罪分子划不清界限的,一律不录用。检察院和
法院录用干部要求:五官端正,无残疾、口吃、重听、色盲,视力在0.7以上;男性身高在
1.70米,女性身高在1.62米以上。所有招收录用的干部,均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
格者,转正定级;试用期不合格,予以辞退。
8月,黑龙江省为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对招收录用干部的范围和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并下发试行。录用范围:(1)“五大”毕业生及自费走读的毕业生。(2)具有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学历因各种原因丧失职业的社会闲散科技人员。(3)1976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中等专
业学校毕业的,现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尚未进入干部队伍的人员;边远地区或内地的艰苦行业
以及急缺专业(如轻纺、食品、土建类等),可录用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人员。(4)自学已
达到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水平,并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取得毕
业证书者。(5)在普通高等学校在职进修或代培连续2年以上,并持有高校印发的结业证书
者。上述人员,在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用人单位的编制允许,根据政治素质,学习成绩,
考核鉴定材料及健康情况,择优录用。毕业前在干部岗位工作的,毕业后即可录用为干部;
毕业前在工人岗位工作,毕业后在干部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察,能胜任干部工作的,
可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集体所有制系统内录用为国家干部。非
在职人员录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为合同制干部。对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并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者,视为“拔尖人才”,录用为干部:(1)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课题主持人或骨
干成员。(2)有一定发明创造或研究成果,并经地、市主管部门鉴定确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人
员。(3)实际工作中表现出特殊才能或做出特殊贡献者。(4)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并在全
国发行的二级刊物或省级学术会上经评选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者。(5)在文艺方面,
专业上有突出成绩者。“拔尖人才”录用,须报省人事监察局审批。以上规定作为指导正常
录用干部工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