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调配
新中国成立以后,黑龙江省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调配工作中,按照国家对干部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始终坚持了以计划调配为主的调配形式。根据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事
业的需要,制定调配计划。然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地按计划进行调配。因而,及时地
解决了各项革命和建设任务对干部力量的需求,尤其是重点任务对干部力量的需求,从组织
上保证了全省革命和建设的需要。
一、重点调配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支援国防,保证建设,积
极满足国家工业需要,适当照顾地方需要”的方针,采取了“统一计划,统一调整,成批抽
调,集中训练,逐个审查,恰当分配,集中使用,重点配备”的方法,积极开展了干部调配
工作。
1950年至1952年,黑龙江省先后抽调3744名干部参加了抗美援朝;抽调3000多名干部南
下支援新解放区,其中的绝大部分是抗日战争前的老干部;为恢复发展经济,搞好供销,给
工业、财贸、银行、合作社等系统调配了1551名核心干部,充实了领导力量;为东北工业和
黑龙江省国家基本建设、工厂和林业等部门调配干部3401名。
从1953年起,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把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作为工
作的中心,特别是把基本建设和国防建设放在首位。两省人事部门按照中央《关于统一调配
干部、团结改造原有技术人员及培养、训练干部的决定》中的统一调整、重点配备的原则,
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厂矿积极调配干部。同时,两省根据省内工业基本建设任务的需要,
按照“在不伤‘元气’的情况下,积极支援基本建设”的原则,为基建部门抽调干部。
1953年3月,松江省有计划地抽调1626名各类干部到基建部门。其中厅、处、局长9人;
县长、县委书记8人;省科长级干部42人;区科级干部173人;一般干部1394人。当年还为省
直各部门调配干部823人。1954年2月,松江省以合作系统为重点进行整编后,对编余干部75
78人进行了安排,其中大部分充实到重点厂矿和林业部门。
黑龙江省仅在1953年的上半年就调配干部1947人。其中,调配到基本建设部门1516人(
包括调送东北275人);调修飞机场270人。这些干部中,处长级以上的22人,县级166人,区
级361人,一般干部897人,技术干部8人,医务人员136人,会计、统计338人,俄文翻译19人
。此外,还为党、政、群机关调配干部730人。其中县级9人,区科级83人,一般干部481人;
会计、统计90人,医务人员67人。当年,还为工矿企业调配干部2130人。其中县级以上干部
占10%,区级干部占25%。
1954年上半年,黑龙江省在省、区级机关进行精简整编后,安排编余干部1856人。其中
多数调配到基层财经、企业、文教、卫生部门。
4月,黑龙江省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根据东北行政区修建国防工程的任务,全省抽
调1002名干部参加了国防建设。其中,抽调参加修建旅大飞机场的363人。5月,黑龙江省为
国家工业部门抽调地、县级干部40人。其中地级11人,县级29人。至年底,全省为工业和基
本建设部门共调配干部4365人。
1955年,黑龙江省在为工业部门大规模抽调干部的任务基本完成后,为了加强农业建设
和补充新建、扩建单位用人之需,有计划地从省、市机关抽调干部1767人。其中,充实到农
业系统1307人,各市、县(旗)435人,其它部门25人。8月,为保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健康发展,黑龙江省分两批抽调干部4500人,组成工作队(组),派往农村工作。其中,从
省直抽调2700人,地区抽调3000人,县1500人。
1956年3月,黑龙江省五常等9个县撤销、合并后,省人事局安排了党、政、群系统的干
部2095人。其中留新县任用1724人;配备到新建立的绥化、牡丹江地委、专署140人;调省统
一分配201人(安排到劳改局175人)。与此同时,按照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区,加强县
、乡的整编工作计划》的要求,将撤销区后的4700名干部调配到县里各部门,其余的3200余
人安排到乡上工作。
1957年,黑龙江省贯彻国家“精干上层、充实基层”的精神,对机关人员进行了精简。
省直机关共精简772人。其中处长8人,科长82人,一般干部648人,公务人员33人。这些干部
主要充实到县、乡或由各部门在系统内调整。省、专、县共下派干部7000余人,充实县、乡
的领导力量。同时从乡调出干部4000余人,派到农业合作社担任支书、主任等领导职务。当
年,在全省人事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人事部门的调配权限:全省各级人民委员会人事
部门,除负责调配不属党委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外,还负责所辖区的地方企、事业系统
干部调配。凡行政干部调出省或调入省,统由人事局负责办理;各系统可直接调配本系统自
行管理的干部。专业性质较强的卫生技术人员,教育系统的中学教员(包括师范),文化系
统的各类演员、电影放映员,交通系统的交通技术人员分别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可直接与市、县协商办理。
1958年1月至7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黑龙江省对县以上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事业、企
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精简。全省共精简142000人(含各级国家机关13628人),其中调到基
层20000多人。基层除加强文教、卫生战线外,主要充实了乡一级。全省大部分乡机关中,都
有区、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主要领导,重点乡还由县级干部担任主要领导。一些乡级或相当于
乡级的干部调到农业社任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调到生产第一线工作的有70000余人。
8月以后,随着全国“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黑龙江省提出,苦战三年,基
本改变全省面貌,开始了经济建设的“大跃进”。各种事业,各类工程盲目上马,追求不切
实际的高速度。机构设置不从实际出发,设得过多、过大、过早,从而导致全省各地区、各
行业干部数量的急剧增长。据统计,仅工业系统的干部,就由1957年的24039人增长到1960年
的153252人,增加了6倍多;交通运输系统,由1957年的3237人增长到1960年的32680人,增
加了10倍;农林水牧系统,由1957年的29763人增长到1960年的104160人,增加了3.5倍。其
它系统的干部也均有增加。
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黑龙江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对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执行以农
业为基础的方针。当年9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精简机构,抽调干部,动员百万人下乡
上山,加强农业,加强工业生产运动。全省共下放干部45000余人,其中70%下放到了农业生
产第一线。下放到农村担任社、大队、队三级领导骨干以及食堂管理员、会计等2000人左右
;下放到国营农场和副食品基地工作的5000余人;还有15000余人调配到工业、钢铁、财贸战
线,加强了基层领导。
1962年5月至10月,黑龙江省按照党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
方针以及精简人员的指示,全省又精简了19320人。其中到大队、生产队当干部的480人,调
到集体单位的1500人,调到事、企业单位的10240人。省人民委员会在精简机构后,要求所有
单位均以新定的编制数为准,人员多者调出,少者由组织和人事部门调配。
为了支援大庆油田的开发和建设,黑龙江省于1961年6月,从全省抽出50名高、中级卫生
技术干部,调到大庆地区工作,解决了油田医疗力量不足的困难。后于1973年1月,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从全省抽调400名各类干部,参加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的建设。其中行政、专业干部
150人;技术人员150人;英语翻译100人。1978年9月,为保证大庆三十万吨乙烯工程建设的
顺利进行,省革命委员会又从全省各地选调了100名翻译到大庆工作。
1963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新建经营林场、营林工作指导站的决定》后
,在全省的山区、半山区新建了一批经营林场和营林工作指导站。干部的来源除从各市、县
原有林场、站抽调一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原牡丹江农垦局抽调5012名转业军官补充。
为了健全调动干部工作的手续制度,加强对调动干部工作的管理,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厅
于1965年1月制发了《关于调动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由人事部门
管理的国家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干部调动问题,作如下规定:(1)各级人事主管部
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具体情况,统一调动不属于同级党委管理范围以内的行政、技术干
部。(2)省直各部门之间,省直各部门与各专区、市、县、特区之间,因工作需要互相调动
干部时,一律报省人事监察厅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3)各专区、市、县、特区之间,因工
作需要相互调动干部时,在专区(市)、特区以内的,由专署(市)、特区人事监察局批准
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地区调动的由省人事监察厅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4)省直各部门往其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派干部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相互之间调动干部时,干部实行垂直管理
的,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办理调动手续。(5)各专区、市、县、特区因工作需要,从设在当地
的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抽调干部或给这些单位配备干部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直接办理
调动手续。如有不同意见时,根据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的规
定,行政、技术干部由主管厅(局)决定,党群干部由所属地、市、县、特区委决定。(6)
省直各部门和各专区、市、县、特区因工作需要,商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包括所属企业
、事业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干部时,应将需要计划报省人事监察厅,经审核同意后
,由省人事监察厅负责商调并办理调动手续。各专区、市、县、特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设在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干部时,一次在5人以下的,可以直接商洽调动并办理调
动手续,6人以上的报省人事监察厅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7)中央国家机关部门设在黑龙
江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从外省调入干部时,按照1963年4月16日内务部《关于精简中
跨省调动干部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办理,即跨省调动干部一次在11人以上的,经内务
部批准,10人以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市、县、特区应准予调入,并协助办理调动手
续。(8)凡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或照顾干部困难等原因,从外地往哈尔滨市内调动干部
时,一律报省人事监察厅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9)凡因照顾干部的疾病、
家庭困难及夫妻关系,需要返回原籍或调整工作地区而调动干部时,县级人民委员会或相当
于县级人民委员会以上机关的人事部门,直接商洽调动并办理调动手续。未经联系同意,不
准介绍前往。(10)因调动干部而牵涉到需要调动不属于干部的公职人员时,其调动和工作
安排,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直接商洽办、理。(11)军队调给黑龙江省的转业干部,由省
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厅统一接收、分配。省直各部门、各专区、市、县、特区未经批准,
不得自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2)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黑龙江省的驻军单位,为照顾夫妻关
系,需调动军官爱人到新驻地区工作时,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均可直接与驻地市、县、特
区人事部门商洽调动事宜。(13)省直各部门轮训在职干部时,训练计划经省有关部门批准
后,可以直接向有关专区、市、县、特区的业务部门抽调学员,训练结业后派回原单位工作
。(14)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工农速成中学的调干学员,由于有病或其他原因退学后
可以工作的,由学校直接介绍回原单位分配工作,原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分
配,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原由军队系统选送的排级以上干部,由省人事监察厅负责分配
。
《暂行规定》对调配干部的手续进一步明确为:(1)在调动干部时,调出单位应如实介
绍干部的政治历史、思想、工作表现和身体健康等情况;接收干部的单位应当认真审查干部
档案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恰当地分配工作。(2)干部调动工作时,其档
案由组织上转递,不准本人携带。但成批调动干部时,可指定政治上可靠的干部携带。发出
档案的单位必须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收到档案的单位应认真点收并及时退回回执
。干部的工作调动必须由组织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联系,严禁让干部本人到处联系工作。(
3)介绍干部时,使用原国务院人事局规定的《干部介绍信》和《工资证明》,并分开填写。
(4)合乎上述规定调动和随同家属的落户问题,省直单位调入符合带家条件的,持省人事监
察厅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省直各部门向其直属单位派干部,持省直各部门介
绍信,到各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调配工作处于瘫痪和混乱状态。1967年2月,夺权的
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在所属政治委员会中设立了组织组,替代原组织和人事部
门掌管省直干部的调配权。调配工作被纳入为“突出政治”服务的轨道。6月,省革命委员会
从全省选调了779名“革命干部”,充实到了各部门。其中不乏“造反”起家的帮派人物。1
970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还从省军区和驻军中,抽调一部分干部到省革命委员会工作。
1968年4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对已被“砸烂”的部、委、厅、局中的干部,一
部分调到省革命委员会,一部分充实到基层,一部分到“五·七”干校劳动锻炼。对“不适
合”做机关和领导工作的,调做其它工作。5月以后,全省数以万计的干部被送到“五·七”
干校接受所谓的再教育。根据“革命”的需要,又陆续的调走。
1969年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从省直单位、省“五·七”干校和大专院校教职员中,
抽调6000名干部,组成“毛泽东思想宣传队”,重点分配到边境县、“小三线”和农村,参
加“斗、批、改”。11月,按照毛泽东提出的“加强边防建设,加速林区开发”的指示,省
革命委员会从省直、地、市、县革命委员会机关和“五·七”干校、学习班抽调2500名干部
参加大兴安岭林区建设。
1970年,黑龙江省由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插队落户等原因,中小学缺额教师约4200
0人。为此,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当年2月发出《关于解决中小学教师缺额问题的通知》。
规定:(1)对已下放插队落户的教师,其中适合继续做教师的,及随同干部插队落户家属中
的教师,可分配在当地做教师。各地还可从精简下放插队落户干部中,选择一批适合做教师
的,安排到社队学校做代课或兼职教师。(2)1968年以前分配到各地做教师的大专毕业生,
都安排到学校工作;在解放军农场劳动锻炼的大专毕业生,和1969、1970、1971年大专毕业
生,可选择一部分做教师工作。(3)城市教师缺额,要在本市工矿企业中抽调一批干部、工
人、技术人员到学校当专、兼职教师;铁路、林业、生产建设兵团要从本系统抽调干部、工
人等到本系统当教师。(4)各部门从学校抽调和借用的教师,原则上全部归队。(5)厂矿
、企业机关中工人、革命干部、革命技术人员、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农村中的贫下中
农到学校做兼职教师,使专职与兼职队伍结合起来。
1971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重新成立后,在《关于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中强调,
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党委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坚持经常对干部进行无产阶级组织
性、纪律性的教育,反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同时,还规定了干部调配
权限:省直各部(室)组、局一般工作人员在本部(室)范围内调出调入,由部(室)自行
协商确定。同外地商调干部,除属于在省内为照顾夫妻两地生活困难的由各部(室)与有关
县以上组织部门协商调动外,其他均由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负责统一调配;省管理范围以外
的干部,在省内调动,由各地、市、特区、县(旗、市、区)革命委员会组织部门直接协商
办理。跨省调出调入,属于照顾夫妻两地生活困难的,县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组织部门可直
接与有关省、市、县革命委员会组织部门协商办理,其他均报省审批。
1973年6月,黑龙江省人事局成立之初,拟定了《关于省革命委员会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
以下干部调动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调配权限:(1)省革命委员会各委、办
局、在哈尔滨市内的(以下简称在哈)大专院校及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和照顾干部夫妻两
地生活、疾病、家庭困难,从外省、外地调入和向外省、外地调出干部,由省人事局审批。
(2)省革命委员会各委、局在外地直属单位的干部,需要调入委、局机关或在哈直属单位时
,报省人事局审批。(3)省革命委员会各委、办、局,在哈大专院校及在哈直属单位的干部
调动,由各委、办、局、大专院校政工部门自行协商,直接办理调动手续;需要省人事局统
一商调的,商定后,仍由双方直接力理调动手续。省革命委员会各委、局在外地直属单位之
间的干部调动,主管局与双方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商定后,由主管局办理调动手续。(4)哈
尔滨铁路局的干部调动,仍按国务院1965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照上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
限,在本系统内(包括跨地区)的干部调动,由铁路局自行决定。其中一次跨地区调动10人
以上的,在下达调人文件时,抄送调出、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与系统
外发生调入、调出干部时,报省人事局审批。成批从外地调干部要经省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批。正常干部调动,由主管处集体讨论后,送局领导签批。调动的手续是:(1)省革委会
各委、办、局、在哈大专院校及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照顾夫妻两地生活、疾病和家庭困
难,要求与外地商调干部,均由各委、局、校的政工部门写出报告,附《干部调动登记表》
或《解决夫妻两地生活登记表》,报省人事局审批。(2)省革委会各委、办、局、在哈大专
院校的直属单位,需要调动干部时,报主管委、办、局、校审批和办理手续。各直属单位不
能直接对外、对下和互相之间办理调动干部的手续。省人事局也不直接与各委、办、局、校
的直属单位办理调动干部手续。(3)省革委会机关及在哈直属单位、在哈大专院校,需要由
外地商调干部时,均由省人事局统一办理商调手续。在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和《解决夫
妻两地生活登记表》时,要写明随迁人口及其身份。
《暂行规定》中,还根据当时的形势,规定了调配原则:选拔调配干部要认真按照毛泽
东关于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标准进行。要注意选拔调配青年干部、妇女干部
和少数民族干部,支持“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所谓新生事物。还规定,从外地往省直属在
哈尔滨市的单位调干部,要贯彻从严控制的原则,除急需的技术人员、教学人员、专业骨干
外,一般不从外地调。对夫妇双方调入省直的,要严加控制。解决夫妇两地生活要从严掌握
,在省直一方尽量动员到外地去,一方在省直是技术、专业骨干,另一方在外省是技术人员
的,可适当照顾。中央直属在哈尔滨市的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从外地进干部,可予以
照顾。要按编制调配干部,编制已满又需要调整人员时,必须先出后进。选调干部时,要严
格注意控制随迁人口,要坚持先审档、先批后调的原则,严防先调来后报批的现象发生。
1973年,黑龙江省人事局为省革命委员会所属单位和在哈大专院校从哈尔滨市内和外地
调入干部814人。其中,专业技术干部占88.3%;行政干部占11.7%。从外地、外省调入669
人,大多数是省直单位调整解决不了的专业技术人员。
1974年至1975年5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所属单位及在哈尔滨市的大专院校共调入各类
干部651人,调出各类干部379人。调入的技术干部占19.7%;大、中专教员占46.2%;各类
专业干部(财会、计划统计、翻译、演员、公安、审判员等)占15.2%;医护人员占7.7%;
行政干部(政工、外贸、银行等)占11.2%。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黑龙江省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调配工作走上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为把黑龙江省建设成国家商品粮基地,建成以煤炭、木材、石油
化工、机电设备为重点的完整工业体系,省人事局积极进行了计划调配工作。
1977年5月,为改变黑龙江省煤矿设计力量分散和设计落后于生产发展的被动局面,成立
了黑龙江省煤矿设计院。省人事局从全省煤炭系统中选调95名有一定设计工作经验和独立工
作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到省煤矿设计院工作。
1979年3月,为加速全省新林区的开发建设,省人事局和林业总局从全省老林业企业抽调
各类干部617人,支持大兴安岭林区搞开发建设。
6月,为了加强全省计划生育办事机构,人事部门选调干部1883人配备到农村、城镇公社
和城市街道,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
9月,根据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为充实加强黑龙江省政法系统,全省共选调干
部4018人,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工作。其中省直选调541人。后于1985年1月,根据国家的要
求,全省检察系统又配备干部1060人。
为做好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及所属单位从外地(包括哈尔滨市)调配干部的工作,省人事
局于1980年1月发出《关于省直单位干部调配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省直各单位
要严格按照编制(企业单位按照非生产人员比例)调配干部。超编或超过非生产人员比例的
单位,原则上不能从外地和外单位调入干部。所需干部应从本系统内超编部分调剂。行政干
部原则上不得从外地调入。一般不要从农村公社和边境县以及农、林、牧、渔场调干部。随
迁人口要严格审查,过多的要适当控制。
在《通知》中还规定:凡调入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要填写省人事局制定的《干
部调动呈报表》。
填写简历时,要逐段写清所在单位的职务,大、中专毕业生要写清所学专业。“以工代
干”人员经批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要注明转干时间和审批单位。随迁人口要按公安部门
规定填写,调动理由要认真详细填写组织意见。属于照顾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生活困难
的,需有爱人单位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调入省直在外地单位的,要写明所在地点。从省内
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要有所在地、市、县组织、人事部门的商调信或同意
调出的信件。干部调动权属于省直各局的,需要有省直主管部门同意调出的信件。国营农场
系统的,要有国营农场管理局同意调出的信件。省直局以上单位和在哈各大专院校可以直接
与有关地、市、县人事部门索取档案和联系干部商调问题。为了及时了解各单位的编制和实
有人员情况,便于审批调入干部,各主管局(归口省文教办的在哈尔滨市大专院校由省文教
办汇总)每季度末要填报干部余缺情况统计表,报省人事局干部一处。
1980年1月,黑龙江省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邮电管理局联合转发了国家邮电部、民
政部、公安部《关于邮电系统干部、工人调配问题的联合通知》。同时规定:今后邮电系统
的干部、工人,省邮电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全省邮电系统范围内进行调动。调出调入地区公
安机关凭省邮电管理局调动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县邮电局可在所辖范围内调动本系
统干部、工人,调出调入地区公安机关凭市、县邮电局的调动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省长
途线务总站,微波总站在所辖范围内调动本系统干部、工人时,除调往哈尔滨市须经省邮电
管理局审批外,调往哈尔滨市以外的,均由省长途线务总站和省微波总站自行审批,调出调
入地区公安机关凭省长途线务总站、省微波总站的调动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系统调出
调入干部,需经有关双方组织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此
先后,省电力、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教育等系统内的干部调配,也由原省人事部门审批改
由省各主管部门审批。后于1981年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严
格控制从外地往在哈单位调干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近几年来,省直、
哈尔滨市直、松花江地直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电力、邮电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
外地调入哈尔滨市一大批干部。总的看,这对于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搞好安定团结起
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外地调往哈尔滨市干部数量有增无减,不符合省委
关于加强基层、充实第一线的要求。同时,对哈市的住房、交通、就学等方面的压力越来越
大。二是存在“调不出,派不进”的本位主义现象,超编单位多余的人员调剂不出去,而缺
编的单位又从外地调入大量干部。三是个别单位对调入的干部不坚持条件,不严格履行审批
手续。四是审批从外地进哈尔滨市干部的部门多,除省及哈尔滨市、松花江地区的组织和人
事部门外,还有省电力、邮电、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教育等单位有权审批从外地调入干部
。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81)4号文件《关于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精神,以及省委领导同志关于控制哈尔滨市人口的指示,决定集中审批权限,加强统一控
制,严格控制从哈尔滨市以外地区调入干部。超编单位严禁调入干部。需要干部的部门,尽
量从哈尔滨市的单位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从外地择优选调。行政
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从外地调入。对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根据需要与可能,予以适
当照顾。《通知》中规定:今后,从外地调入省直、哈尔滨市直、松花江地直及其所属(含
中直)在哈尔滨市单位的干部,除铁路路内调动外,其余部门(含电力、邮电、人民银行、
农业银行、教育等系统)调入哈尔滨市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
事局、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松花江地委组织部、行署人事局审批。哈尔滨市公安
部门凭上述6个审批部门的落户证明,力理落户手续。
1980年2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关于简化从国营农林牧渔场抽调干部审批手续的通知》
中,将原来从国营农林牧渔场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干部,全部由省委组织部和省
人事局审批的权限,放由调入单位所在地的行署、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调入省直单
位的仍由省人事局审批。《通知》中规定:从“四场”调干部,一律占用当地自然减员指标
或增人指标(省直单位占用劳动工资计划主管部门自然减员指标)。没有指标,不能办理调
动手续。各地要本着既有利于“四场”干部队伍的稳定,又要解决工作的特殊需要和照顾干
部的特殊困难的精神,认真掌握,严格控制。
1980年11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参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制发了
综合性的《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的调配原则是:调配干部应根据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当前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保证重点,加强基层;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
的干部路线,做到知人善任,使用得当,用其所长;要严格按照上级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和企
业单位非生产人员比例调配干部;要注意改变干部队伍不合理的结构,增加各行各业的专业
技术干部,减少一般行政干部。要注意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县以上政府机关调入干部(特
别是一般行政干部)要从严控制。对从农村(公社、城镇)调往中、小城市,从中、小城市
调往大城市,从边境调往内地的要从严掌握。调动干部时,要注意照顾夫妻关系,对夫妻长
期两地分居的,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积极帮助解决。《暂行规定》中规定,从1981年1月1日
起,全省按以下审批权限调配干部:省人事局审批从外地(含哈尔滨市)调入省政府各部门
及直属在哈尔滨市单位(含在哈尔滨市的大专院校和干部调动权由省直各局代管的中央事、
企业单位)的干部;调入省直设在外省的办事机构的干部;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和行署
、市、县调往省外的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专业技术干部;调入省农场总局机关及直属
在哈尔滨市单位(包括哈尔滨农扬管理局及所属在哈尔滨市的农场)的干部。省政府各主管
局审批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在哈尔滨市的单位之间,以及在哈尔滨市以外直属事、企业单位
间的干部调动。各行署、市、县人事部门审批按其管理范围调动和在外地的中直单位的干部
调动。省农场总局审批总局机关和直属在哈尔滨市的单位干部调出;农场管理局机关干部的
调入;总局直属不在哈尔滨市的单位干部调动以及调出农场系统的专业技术干部。各农场管
理局审批本局机关干部调出及其所属事、企业单位(包括所属农场)的干部调动。省直及行
署、市、县从国家农、林、牧、渔场(含劳改农场)调入干部,省直的占调入单位自然减员
指标,外地的占当地自然减员的指标。随军家属中的干部需要调动时,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
关按部队规定批准随军后,与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系办理,边防警察、武装警察、消
防警察的随军家属中的干部需要调动时,参照部队随军条件,分别由人民边防武装警察总队
、省公安局批准随军后,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办理。调配干部按以下手续办理:各单位要求
调入干部时,要提出需要干部的具体名额和条件,由人事部门选调,也可提出拟调的参考名
单,由调入单位的组织认真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报人事部门审批。省政府各部门之间
,各行署、市、县之间,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市、县之间,以及上述部门和外省的县以
上人事部门之间商调干部时,双方可直接商洽调档、审档,经批准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办
理调动手续。干部调动手续,一般由审批部门办理。省直在哈尔滨市以外直属单位和国营农
场在各地、市、县的单位,按照审批权限批准调动的干部,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凭主管局的调入证明,给予办理户口、粮食、工资关系。经批准调动的干部随迁家属落
户问题,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0年,黑龙江省按照国家干部调配的重点,并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积极为教育、科研
、农业、能源、交通和政法等重点发展部门调配干部。据统计,当年全省共调配干部15930人
。其中,调入文化教育系统4013人,占调配干部总数25.2%;科研单位351人,占2.2%;农
林系统3182人,占20%;工业系统3089人,占19.4%;中央直属在黑龙江省的单位1172人,占
7。4%。此外,调入财贸系统1951人,政法系统903人,政府各综合部门1620人,还有95人调
入集体所有制企业。
为了简化干部调动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黑龙江省人事局于1981年3月发
出《关于简化干部调动手续的通知》。规定:各地对从外地调入省直在哈单位的干部,办理
调动手续时,按省人事局发函的要求,可将干部直接介绍到省政府有关委、办、局报到。办
理落户手续时,从省内在哈以外单位调入的,持省主管局的干部介绍信和省人事局发去的落
户证明直接到哈尔滨市公安部门(家庭住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从省外调入的先到省主
管局报到,再经省人事局办理《落户介绍信》后,到哈尔滨市公安部门办理;不需落户的,
凭省人事局《干部商调信》办理调动手续。从5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认真执行这项规定,省
直各单位在呈报拟调干部材料时,需全面准确地填写情况。包括详细填写随迁人口姓名、年
龄、职业与其被调干部的关系。同时,省人事局将《调干通知》、《落户证明》式样发到各
行署、市、县人事局(科)和省政府各委、办、局。
在1981年对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时期,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的具体部署,为逐
步把黑龙江省建设成为国家的农业、轻工业、林业、能源和化工、重工业五个基地,黑龙江
省组织、人事部门积极进行了干部调配工作。当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针对全省轻纺工业部
门技术人员仅占科技人员总数的2.7%,重工业畸重、轻工业畸轻的工业结构所造成的技术人
员分布不合理的状况,提出“要从机械行业有计划地抽调一批科学技术人才,转移到轻工业
上来”。全省采取借(借用技术骨干和特殊专业人才)、调(正常调配和计划抽调)、分(
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挖(挖掘技术潜力)、聘(省内和省外招聘)等方法
,为轻纺食品工业调整了一批科技干部。至1982年9月,全省为轻纺食品工业调整充实科技干
部5465人,占轻纺食品工业原有工程技术干部的78.8%。其中,属于正常调配和有计划抽调
的占调整充实总数的45.1%。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有计划地从机械、
军工等国营大厂共抽调2569名科学技术干部,充实到轻纺食品工业。截止1982年底,全省为
轻纺食品工业调整充实科技干部共7300人。调整充实的科技干部,对全省轻纺食品工业生产
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如牡丹江市由于轻纺食品企业技术力量增加了近1倍,全市工业设备改
造、工艺革新百余项,十几种产品被评为省优质产品,7个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许多广由亏变
盈,产品由滞销变为畅销。
1981年12月,为加强黑龙江省劳教、劳改单位的干部力量,全省共选调873名干部充实到
各劳教、劳改部门。后于1984年5月,根据国家《关于迅速为劳改、劳教部门配备干部的通知
》精神,全省再次配备劳改、劳教管理干部1570人。
据统计,1981年黑龙江省共调配干部17349人。其中,调入农林系统4103人,占总数的2
3.6%;工交系统3640人,占21%;文教系统3950人,占22.8%;综合部门1898人,占10.9%
;政法系统708人,占4.1%;财贸系统2092人,占12.1%。
1982年至198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黑龙江省进行了建国以来时间最长、规
模最大的机构改革和精简。在此期间,除国家下达的为政法部门、经济监督和综合部门抽调
干部外,原则上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计划调配。
1982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编制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各级党政
群机关机构人员冻结问题的补充通知》。为控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局面,《通知》中对
自1981年12月23日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人员冻结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1)各级党
政群机关,既包括使用行政编制的机关,也包括使用企事业经费开支的行政机关和政企合一
的机关,都在冻结范围之内,停止增设新的机构,停止机构升格,停止增加人员(包括工勤
人员)。(2)在一个地区(地直机关)、一个市、一个县的冻结总数内,允许部门之间互
相调剂,也允许上一级充实下一级。但是,不允许上级机关从下级机关和事业、企业部门上
调人员。(3)各级公检法机关(包括增拨森工系统的500名编制),编制没有配满的,可以
按编制配人。(4)县以上党政群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充实的领导骨干,公检法机关有空
编需要调入的人员,原则上均应从同级冻结单位中调入或由转业干部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中补充。确实解决不了时,必须从基层上调的个别人员,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5)县以上
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如工作确实需要又有空编的,只准补充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
骨干。(6)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中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骨干,工作确属离不开,需上调另一
方的,按原规定的审批手续,可以调入。
1982年3月,为加强黑龙江省税收工作,按照省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劳动局、财政厅《
关于招收录用税务干部的通知》的规定,全省增加税务干部4000人。地、市、县以上税务机
关增编需要的干部,全部从各单位干部中选调。1984年4月,黑龙江省普遍成立乡级政府后,
为加强和充实农村工商税收的征管力量,省人事监察局、编制委员会、财政厅发出通知,全
省增加农村工商税收事业编制2000人。并规定:增加人员按照就地选调的原则,主要从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和符合转干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中择优选调,选调的人员要
懂财会知识或做过财会工作。6月,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两年增加税务专项编制2000人。根据
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利改税后任务的急剧加重,经请示同意两年指标当年一次使用
。其中,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选调1000人。
1982年11月,在黑龙江省保险机构恢复建立初期,国家为黑龙江省保险业务增加280人劳
动指标,主要从现有干部中选调。少数边境地区选调有困难的,从当年城镇高考没被录取的
学生中择优录用。由于保险业务恢复不久,为了确保其开展工作所必需的骨干力量,除在选
调中注意选拔外,还将选调或招收的人员与人民银行其他专业干部进行了适当调换。
1983年5月,黑龙江省卫生厅、劳动局、人事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
于制止任意安排和接受大批非专业人员到卫生机构工作的通知》。据对黑龙江省16个县的调
查统计,近几年来就有374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队伍,其中外系统调入482人。由于大
量非卫生技术人员涌进卫生队伍,使卫生队伍素质、医疗质量下降,医疗事故增多,严重损
害了医疗卫生部门的信誉。为此,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对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了整顿,凡未经
专门培训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准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对不适合做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进
行了调整调离技术岗位。
1984年1月,为了加强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黑龙江省物价局、编制委员会、
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
调查人员编制和劳动指标及吸收录用物价干部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黑龙江省物
价部门增加事业编制1180人。其中选调干部641人。
2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监察局、编制委员会、劳动局和财政厅联合发出《
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和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事业编制2150人,全部用于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
。其中,从市、县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共400人。
为了适应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局于1984年6月
发出《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下放干部人事权限的十项暂行措施》。其中规定
:打开全民所有制干部和集体所有制干部管理的界限,鼓励全民所有制干部到集体所有制企
业工作。允许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作的专业不对口的专业技术干部调到专业对口的
企业中工作(保留原身份)。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界限,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工人
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由企业按干部管理,享受同级干部待遇。由干部岗位到工人岗位的,
按工人管理,原是干部的,保留干部身份。在全国人事制度没有根本改革以前,在干部调动
手续上,老干部按原办法,新干部按新制度。对跨省、市、县调动的干部,原是干部身份的
,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原是工人身份的,仍由劳动部门办
理调动手续。企业的干部在本市、镇范围内调动,企业之间可直接协商办理调动手续。
1985年1月,为了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进一步贯彻“管少
、管好、管活”的原则,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局决定继续下放一部分干部调
配权。在哈尔滨市内的干部调动(不含呼兰、阿城),除调入省直机关(含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要按原规定上报审批外,其他在编制定员之内的一律由部门与部门、单位与单位,或部
门与单位之间自行商定,直接办理手续。全省各地、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机要人
员在机要系统内调动,由地、市委组织部和办公室审批,并报省委机要局备案。
1985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事监察局《关于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的
通知》。这是建国后黑龙江省第一部综合性的干部调配法规。《通知》中系统地归纳了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干部的调配原则:调配干部应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
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改变干部队伍的结构,促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
业化”建设出发,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支援边远地区建设,
支持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调配干部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
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做到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知人善任,调配得当。要严格按照上级规
定的编制定员和企业单位的非生产人员比例来配备干部,调剂余缺。严禁各单位超编进人。
调配干部要坚持合理的干部流向,主要是从大、中城市到小城市或乡镇,从内地到边远地区
,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科技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的部
门和单位。凡逆向调动,特别是调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等市的要严格控制
。县以上政府机关调入干部,特别是一般行政干部,要从严控制。省直各部门需要补充干部
,应尽可能从省直在哈尔滨市的单位调剂解决,一般不要从下面向上调干部。专业技术干部
调往省外更应严格控制,因专业不对口的应在省内调剂解决。由省外调入专业技术干部,应
积极办理。调配干部要注意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省外的专业技术干
部和有研究生学历的,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夫妻在同地工作的,需要异地调动时,本着同
去同留的原则,应一同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能调动。毕业后须在基层工作
满3年以上方可调动工作。《通知》中规定了调配审批权限:(1)凡调入省政府直属机关(
含非实体性的总公司)的干部,从哈尔滨市以外调入省政府直属单位和由省代管的中直单位
的干部,调入省直设在外省的办事机构的干部,由省人事监察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省直
机关互调除外)。调往省外的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由省人事监察局审批。批准后,由各行署、
市、县的人事监察局自行联系商调并办理调动手续;省直的由主管局自行联系商调后,在哈
尔滨市的单位由省人事监察局办理调动手续。不在哈尔滨市的单位由所在地人事监察局协助
办理调动手续。(2)调入省直、中直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区单位的干部,主管局
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调入其他地区单位的干部,由各主管局
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凭主管局的调干证明,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公
安、粮食部门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银行部门给予办理工资增加手续。(3)各行署、市
、县在调配范围内,从省内、省外调入干部和调出干部(不含专业技术干部出省),由行署
、市、县人事监察局自行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4)在哈尔滨市区内企、事业之间的干部调
动,在编制定员之内,由部门与部门之间或单位与单位之间自行商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5)中小学、师范学校之间教师的调动,拟进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区的,
按上述规定执行;拟进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区以外的,由县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自行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进出本系统的教师调动和其他干部的调动,由当地人事监察
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教师调离教育部门的要从严控制,未征得教育部门的同意,一律不
予办理。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人事部门方可审批。(6)严格控制
从农、林、牧、渔场调入干部。需要从“四场”调干部时,省直占调入单位自然减员指标;
各行署、市的占行署、市的自然减员指标。(7)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专业技术干部,要
调整到专业对口的岗位。所在单位没有对口岗位或人才过剩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允许在
省内调剂。对应该调整、所在单位不同意而其他单位又急需的,经行署、市、县以上人才交
流服务机构调节,上级人事部门仲裁后,由同级人事部门直接下调令调出。调出单位必须服
从,不允许采取任何手段控制专业技术干部合理流动。(8)新建单位、重点工程等需从全省
成批选调专业技术干部时,由省人事监察局统一下达任务,必要时可直接下调令调出。(9)
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中的干部调动,直接与驻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系办
理。边防警察、武装警察、消防警察的随军家属中的干部调动,参照部队随军条件,与当地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系办理。(10)已征得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人民银行同意,经县
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各地公安、粮食、人民银行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落户
证明,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落户等一切手续。调出的干部,凭干部调转介绍信,公安、粮食等
部门给予办理迁移手续,银行给予支付工资。还规定:各单位要求调入干部首先要提出调干
计划,讲明本单位编制及干部余缺情况,并提出需要干部的具体名额和条件,由人事部门选
调。也可以提出拟调干部的名单,并附考核材料。拟调干部要先审查档案,并了解政治表现
、业务能力、技术专长、健康状况等情况。调出单位要如实地介绍情况,由调入单位填写《
干部调动呈报表》,按审批权限报有关人事部门审批。
据统计,19的年黑龙江省共调配干部24005人。其中,调配到轻纺、能源、交通等重点建
设部门1450人,占调配总数6%;调配到边远艰苦地区1120人,占4.7%;调配到县以下农业基
层单位778人,占3.2%;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184人,占0.8%;调到其它
部门20473人,占85.3%。
二、科技干部调配出省
黑龙江省地处边疆,是全国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省份之一。在50和60年
代,国家为重点建设东北基地,分配给黑龙江省的大、中专毕业生较多。但是,由于在“文
化大革命”中不重视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使用,致使黑龙江省科技干部严重外流。据1977
年底统计,全省共有8290名科技干部调往外省、市,还有110人流往国外。其中多数具有高、
中级专业知识水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1978年6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开始对全省专业不对口的科技人员进行普
查和调整,并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科学技术干部外流出省。同时,上收了科技干部调往
省外的审批权限: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科研单位副研究员以上和行政副处级及相当于副处
级的科学技术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副处级以下的工程师、技术员、大专院校毕业生、
各种外语干部,由省人事局审批;各地、盟、市、县、旗调往省外以上范围的干部,经地、
盟、市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查,分别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
分别办理调动手续。还规定,全省使用统一式样的《科学技术专业干部调动审批表》。
1979年9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发出通知,减少一般科学技术干部调往省外的审批层次:除
了5人以上的一般科学技术干部成批调动出省,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直接报省人事局审批外,其
他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及所属单位仍报省人事局审批;各农场
管理局系统一般科学技术干部调往省外,经省农场总局同意后,报所在地区行署、市人事局
审批。
黑龙江省组织和人事部门为控制科学技术干部外流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外流现象仍
很严重。据对1980年和1981年两年的统计,全省共调出干部718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的693人,占调出科学技术干部总数4743人的14.6%;一般科学技术干部4050人,
占85.4%。调出理由: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3727人,占调出总数的51.9%;水土不服的21
54人,占30%;落实干部政策237人,占3.3%;全国统一调整的518人,占7.2%。在这两年中
,从外省调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干部只有164人,一般专业技术干部也只
有1328人。继而到1984年,全年调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竟达826人,占调
出科学技术干部总数3120人的26.5%,比1980和1981两年调出之和还多出133人;一般专业技
术干部2294人,占调出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73.5%。调出理由: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1226
人,占调出科学技术干部总数的39.3%;本人多病的145人,占4.6%;家庭困难的779人,占
25%。调出省的科学技术干部中,属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发黑龙江来的外省籍科技干部,现年
龄已高,有的身体较差,要求“落叶归根”,或者家中有困难确需返籍,以及国家重,点建
设或中直单位成批迁出的,约占外流人员一半以上;属于使用不够得当,作用发挥不好,心
情不舒畅等原因约占20%;再就是外省、市对科技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照顾较好,工资福利、子
女就业、住房安排有些优惠待遇,而被吸引走的约占30%。
黑龙江省为了扭转科学技术干部严重外流的局面,在更加合理使用科技干部,努力改善
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外,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局又于1985年6月,再次发出
《关于严格控制科学技术干部调往省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的毕业生和已授予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学技术干部,申请调出黑龙江省的条件,详
细作出规定:确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或虽属多子女,但其父母身边无子女并
且其他子女因特殊情况又无法照顾其父母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且配偶因某种原因不能来
黑龙江省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本人多病不适应北方气候,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单位
搬迁或因特殊情况经劳动人事部批准调动的;确属其它特殊情况,调出有利于国家的,如在
社会上有影响的侨眷,上层统战人士等;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中的科学技术干部。一般
情况下,调出省的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学技术干部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年龄掌握在50岁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干部,年龄掌握在55岁左右。还规定:要求
调出省需有详细的调动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如两地分居证明,父母所在地出具的家庭困难
证明,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情诊断证明,属多子女的其他子女情况的证明等。
据统计,黑龙江省1985年调往省外的科学技术干部共计2892人,引进省内的仅351人,调
出调入的比例为8:1。调出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439人,比1984年减少近一
半,占调出科学技术干部总数的15.2%;一般科学技术干部2453人,占84.8%。从整体上看
,科学技术干部外流的趋势仍未完全扭转。
三、集体所有制干部调配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不断发展,其干部队伍也不断扩大。但
是,在1980年以前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管理,全省没有统一规定。除一部分较大单位的
领导干部由当地组织部门任免、调配外,其余干部均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集体所有
制单位的干部,只能在本市、县的本系统内调动。如因工作需要或家庭困难,需在集体所有
制范围内跨系统或跨市、县调动,因没有办理调转手续的部门而调动不了。
1980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加强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
干部管理工作的报告》,决定在全省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干部进行整顿。以后再需要
干部时,由当地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报告》中规定:县(区)以
上集体所有制干部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由其主管部门和县以上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在市、
县的本系统内调动,由主管部门审批;因工作需要或家庭困难,哈尔滨市需要在本市跨系统
调动的,由两个系统的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即可调动;其它市、县跨系统和跨市、县在省
内集体所有制单位中调动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负责商调、审批和办理调动手续。凡符合上
述规定调动的集体所有制干部,有关部门应予办理户口、粮食、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报
告》中还规定:对全民所有制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因工作需要,可调回全民所
有制单位工作。进出数量相等,则不涉及劳动计划指标问题,由人事部门掌握平衡;如调出
的多、调入的少,其差额占市、县固定职工自然减员指标或增人指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
部、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可将这部分人
员列入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职工统计和劳动计划之内。因工作需要,再调回全民所有制单位
工作时,不再办理增人指标手续。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原工资标准不变,医疗
费不能低于全民所有制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其它福利待遇和奖励均按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
1981年7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印发了《关于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管理的若干
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中规定:允许二轻系统局(科)属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及联合企
业单位,占有少量全民所有制编制使用集体所有制干部,但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以
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在集体所有制干部整顿以后,其干部调动手续参照全民所有制干部调
动手续办理。
此后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各级人事部门在办理集体所有制干部调动手续时,除注明该
人属于集体所有制干部外,其它手续均与全民所有制干部调动手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