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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 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专业不对口的科学技术人员 和夫妻两地分居干部,除了在日常调配中注意解决外,还采取有组织、有计划、成批调整的 方法加以集中解决。仅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就调整专业不对 口人员16753名;夫妻两地分居干部15105人。
    一、干部专业不对口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对专业不对口的科技干部进行了三次集中调整。此 外,还对专业不对口的外语人员进行两次较大规模的普查和调整。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为了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专业不对口 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进行了登记和调整。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高等 学校毕业生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对使用不当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尤其是理、工、 农、医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坚决地加以调整。同年6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使用不合理的 工业技术干部登记调整办法》,要求凡具有土木、建筑、机械、电机、采矿、冶金、化工、 测绘、造船、纺织、水利、地质、化学、物理之一的技术理论或技术经验而又合乎下列条件 的,一律登记:(1)专科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大学工、理科系肄业3年以上,离校5年 以内;大学工、理科系毕业,离校7年以内,从未作过实际工作的人员。(2)具有上述学历 ,曾任过技术员以上职务满1年,脱离技术工作岗位7年以内的人员。(3)现任工程技术干部 ,在使用上属于用非所学、专门人才作通才使用、人浮于事及其它不合理情况的人员。(4) 曾任技术员以上职务的工人干部,脱离技术工作岗位3年以内的人员。此外,具有高等数学知 识而愿转入工业部门服务的人员,亦可登记。《人民日报》同时发表了《把专业技术人才放 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岗位上去》的社论。
    1952年7月,黑龙江省人事局根据东北人民政府人事局《关于合理使用技术人员的几项规 定》的精神,提出了具体执行办法:把专业技术人员放在非技术部门或在技术部门做一般非 技术工作;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做具有一般普通技术知识即可胜任的工作;使用具有这利技术 知识的人员做另一种技术工作。对以上3种人员,要按姓名、年龄、文化、出身、成份、学历 、工作简历、技术特长、现工作部门、现任职务等项进行登记上报,各单位不能自行调整。 省直属带有技术性的部门,如工业、林业、农业、水利、公路、卫生、财务部门,对于使用 不当的技术干部,可以自行调整。全省共登记用非所学的技术干部38人。至当年10月调整工 作结束时,已调整了23人。其余15人不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原技术水平较低,且又正在做着一 些技术性质的工作,有的做行政较负责的工作。此后,省人事厅根据黑龙江省过去就没有大 学和专科等技术学校,主要技术干部仅占干部总数的0.8%的实际情况,将主要精力放在掌握 和检查各单位,特别是基建、工业、公路、卫生等部门对技术干部的使用上面,以防止再有 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发生。
    1962年,黑龙江省在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克服三年自然 灾害后,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内务部的《关于对使用不当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调整 工作的报告》精神,对专业不对口、使用不当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再次进行了调整。调整原则 是:根据国家经济调整和发展的需要,凡是现任工作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都要认真、合理 地加以调整。调整的方向是:(1)凡是农业或与农业有关的各种专业毕业生,首先调整到农 林、水利、畜牧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机构、各种技术部门、各种事业站等单位。(2)其他专业 的毕业生,也应调整到符合其所学专业的部门。(3)也可将某些理工科、社会科学方面的毕 业生,调整到中等学校担任教师。据1963年底统计,黑龙江省对使用不当的680名高等学校毕 业生已调整了70%。至1964年底,全省对使用不当的高校毕业生全部进行了调整。
    1964年3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改行的和闲散在社会上的外语人员 进行调查登记和调整、录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普遍进行了调查登记工作。6月 ,登记审查工作全部结束。经调查登记,全省共有外语人员593人,10个语种,分别为:日语 327人,俄语171人,英语75人,法语8人,印尼语5人,泰语2人,德语2人,世界语1人,寮语 1人,缅甸语1人。其中,已经改行的151人,兼“长”(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403人,闲 散在社会上的39人。全省在调整中,是按照国家内务部党组《关于对改行的和闲散在社会上 的外语人员进行调整、录用工作的报告》中的规定进行的。即对厅、局级和地委书记、专员 以上的干部,相当于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以上的干部,年龄在50岁以上( 确有真才实学的不受此限)和有严重慢性病不能坚持8小时工作的,虽属改行的外语人员,一 般不予调整。
    1965年5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厅和教育厅根据中央精神发出《关于调整、录用外语人员 补充中学外语师资的通知》,要求从改行的和兼“长”的以及闲散在社会上的外语人员中, 调整、录用一部分条件合适的从事中学外语教学工作。凡经考核,业务上合格、身体健康、 政治上符合标准,都可分别情况,予以调整或录用。经审查全省10个市、县有28名外语人员 可以调整到中学去。省人事监察厅和教育厅本着“先中央后地方,先外事后教学,先重点后 一般”和“急需先调,不急缓调不需不调”的原则,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共调整了19名。其 中:日语13人,英语2人,俄语2人,法语1人,缅甸语1人。调整到中央部门13人,地方部门 6人。在完成调整工作的同时,为中央外贸、对外文委等部门,临时借调日文翻译18人次。
    在“文化大革命”中,对干部的使用上出现了极不合理的状况,许多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被分配到用非所学的岗位上。黑龙江省约有38400余名科技人员脱离了自己的业务工作,发挥 不出所学专长,约占科技人员总数的16.4%。其中除了改行做行政管理工作的外,尚有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的万人左右专业不对口。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从1978年6月开始,黑龙江省人事局对全省用非所学自然科 技人员进行了第三次普查和调整工作。为了明确调整范围,省人事局于同年12月发出《关于 加速用非所学科技人员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调整范围是:(1)确有真才实学 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教师。(2)高等学校理、工、农、医和外语 各专业毕业生,现任工作与专业不对口的。(3)按干部分配的理、工科中专毕业生中,又改 行做其它工作的。(4)其他有特殊专长,有重要发明创造的人才,现在工作岗位不能发挥作 用的。(5)已退休的老专家、经验丰富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工作需要,本人有申请,可上 报复职。对于没有学过多少专业知识,原来基础很差,从事专业工作有困难的;脱离专业多 年,对新的工作已经熟悉,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少数已担任领导工作又是骨干的,可从实际 出发,不强求归队。按国务院规定分配当工人的中专毕业生不属于调整范围。凡在本地本部 门和本系统能够调整的,都要尽快调整。凡在本地、市、县(旗)内调整的,要做到“三落 实”,即调出、调入单位和本人思想都要具体落实,要一次调整好,不留后遗症。各地区要 组织召开一次或几次“速调会”集中进行调整。对于确有真才实学的一些特殊专业人才,各 地调整不了需要由省统一调整的,要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报省,由省里召开“速调会” 进行调整。还规定,对确有真才实学、需要调入到科研或设计部门的科技人员,可以不受编 制限制。当地有权调整的人员,主管部门要划拨工资指标。对科技人员因调整而遇到的一些 困难要协助解决。
    黑龙江省经过普查,用非所学而应该和可能调整的科技人员共有9000余人,占全省科技 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农、林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教学人员)总 数的3.3%。省人事局积极地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调整。至1979年6月末,全省共调整8800名用 非所学人员,占应调整人员的97%。截止同年9月底,调整的利技人员增加到8972人,占应调 整人数的99.7%。至此,对全省用非所学科技人员成批、大量的调整工作暂告一段落,其余 应调整的作为正常工作继续调整。
    1979年11月,黑龙江省人事局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对专业不对口的外语人员进行了建国 后第二次较大规模的普查和调整工作。据统计,全省共有外语人员5527人,其中改行的863人 ,占外语总人数的15.6%。黑龙江省本着“对用非所学的外语人员,除长期从事领导工作或 其它专业工作,原学专业已经荒疏的以外,应根据专业对口、工作需要的原则予以调整”的 精神,到年底,已调整改行的外语人员143人,占改行外语人员的16.5%。
    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调整,黑龙江省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专业不对口的技术人员,需要 进行安排调整。1981年3月,省人事局转发了国家人事局《关于继续做好用非所学专业技术人 员调整归队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把专业不对口技术人员调整工作,做 为长期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组织力量,深入研究总结,把专业不对口技术人员的调整工作, 与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人才合理流动结合起来。按照国家人事局通知中的规定,对国民经 济调整过程中关、停、并、转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采取措施加 以调整,或组织培训提高。对一些受专业限制难以对口调整或相对多余的专业技术人员逐级 上报,争取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以至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调整。对确实难以调整的, 人事部门征求本人意见,安排他们从事相近专业工作,或经过培训改做其他专业工作。对相 对多余的外语人员,除尽可能继续进行调整外,有条件地选拔一批基础较好、年纪较轻、有 培养前途的,组织他们学习第二外语。对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到 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可调进也可调出。
    1982年10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在《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决议》中,要求继续抓好用 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科技人员调整工作。对在重工业、军工企业一时难以发挥作用的科技人 员,有计划地调整到工作急需、专业相似的轻工业部门中去,逐步解决重工业与轻工业两大 部类科技人员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并规定,凡是从大、中城市到边远地区和县镇、农村工 作的科技人员,可增加1至2级浮动工资,调回大、中城市即行取消。大、中城市的科技人员 到边远地区或县镇、农村工作的,可不带户口,不带家属,每年给1个月探亲假,年老退休可 返回原地。截止1984年底,黑龙江省共调整专业不对口的人员13900人,占应调整总数的80% 。此后,全省地、市、县建立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合理人才流动工作的开展,成为解决用 非所学、专业不对口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和手段。
    1985年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和省科技干部局印发的《关于促进专 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强调,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和调整工作, 是当前组织人才流动工作的一个重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业不对口,不能 发挥所长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底数,制定调整实施办法。对确有真才 实学,本人要求调整的,要尽快给予调整。对专业不对口,国家又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要 坚决调整到专业对口的岗位。对于本人从事第二专业多年,已胜任现职工作,没有调整要求 的;因工作需要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在科技人员奇缺的专业岗位, 能较好发挥作用的,一般都不再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人员,主要以本单位、本系统、本地 区为主。本系统、本地区调整不了的,再由省统一调整。
    二、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整
    新中国成立以后,黑龙江省由于有些干部南下支援新解放区、支援三线,以及大中专毕 业生分配,干部精简下放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一定数量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为此, 黑龙江省采取调整的方法,积极进行了解决。
    1951年7月,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请调爱人的规定》中,针对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 问题,规定在不影响双方工作和学习的原则下,尽量把夫妇调到同一地区工作。对于未婚但 双方已到结婚年龄,并已办妥结婚手续的,经人事部门审查注明,在不妨碍工作的原则下予 以商调。
    1953年9月,中共松江省委组织部和松江省政府人事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商调爱人手续的 联合通知》中规定:今后省内各市、县、工矿、森林部门之间商调干部爱人,及上述各单位 向省直各厅或者省委各部以及各群团系统请调爱人时,凡属省管范围之内的干部及商调省外 干部爱人时,均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办理;非省管范围的干部经市、县、工矿、森林党 委的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审查,按照上述原则可直接互相商调,经同意后可直接介 绍。被调的干部爱人由请调单位的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在尽量不使其改行的原则下分配工作 。省直机关请调的爱人系中、小学教职员者,可直接与省政府教育厅协商;系商贸系统营业 员者与商业厅协商;系合作社营业员者与省联社协商;系卫生技术干部与省卫生厅协商。经 以上各该部门同意,负责在本系统分配其工作或同意请调单位自行分配时,均由各该批准单 位负责商调,不再经过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省直其他系统商调干部爱人到省分配工作, 或各地向中央一级机关及大行政区、各省商调干部爱人时,仍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办理 。
    1953年12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家和东北局的规定精神发出通知:凡商调干部爱人,应视 男女何方工作重要为主,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尽量予以照顾。商调省管干部及商调省外 干部爱人时,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办理。非省管范围的干部,须经市、县、工矿、森林 党委的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当年,全省为照顾爱人关系,共调整601名干部到其爱人处工作。 其中去东北和外省108人。
    1963年,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厅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在大体对等的条件下, 进行了省、专区、市、县之间的调整。因而,使部分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解决干部夫妻两地生活的工作基本停止,而新的夫妻两地 分居的干部却越来越多。两地分居已经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黑龙江省人事局于1978年对全省夫妻两地分居的干部进行了调 查。据统计,夫妻两地分居的干部已达14482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2%。其中,省内夫妻两地 分居的9730人,占分居干部总数的67.2%;另一方在省外两地分居的4752人,占分居干部总 数的32.8%。分居时间为3年以内的6812人;3年至5年的2673人;5年至10年的2459人;10年 以上的2538人。
    1979年3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召开全省人事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事部门采取积极措 施,妥善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夫妻一方在省外的干部,可将其调本省安排工作; 如外省、市需要,对方不能调来时,也可将本省的一方调出。夫妻双方都在本省工作,长期 两地分居的干部,要尽早调到一起。调动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调入大、中 城市和调出边境地区、农、林、牧、渔场的,要适当控制。当年,全省各地按照上述要求, 共调整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干部5933人,占分居干部总数的42.4%。其中,解决科技干部的两 地分居3174人,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干部数的54%。
    1980年2月,国家民政部发出《关于解决各省、市、自治区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要求各省对夫妻分居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解决。对夫妻分居双方均在本省内 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做出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调整。对夫妻分居在两个省份,需 要跨省调整的,要按照全国人事局长会议商定的,全国分片召开调整会议,确定第一季度先 在东北的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之间进行调整试点。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工 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 优先照顾解决。
    根据上述精神,黑龙江和吉林、辽宁三省于1980年4月首先在辽宁省召开了干部夫妻两地 分居调整会议。会议商定,黑龙江省调出173人,调入146人,解决了部分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的问题。随后,又分别在吉林、黑龙江省召开了东三省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整会。年底, 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整会议。会上商定黑龙江省调出540人,调入294人。
    1980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公安局、劳动局转发了中央组织部、民 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并结合 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1)黑龙江省已解决了一部分职工长期分居的实际困 难,但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人数仍然不少。为此,要在近几年内,对一部分长期两地分 居确有实际困难的职工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2)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 ”的方针,从有利于生产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的原则,区别情况,制定出当年解 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计划。(3)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年度计划制定后,按照《通知》中 第五条的规定,县、市以上各级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之间,可直接 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凡经批准调入的职工及其家属,调入地区的公安部门凭组织、人事、 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给予落户。各部门、各单位要优先解决那些分居时间较长、家庭困难 较大的职工和工程师、主治医师、农艺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文艺 、体育、新闻、外语翻译等方面相当上述职称的中级以上骨干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但要控 制科技骨干人员外流。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农村社员的,要尽可能把职工调到其配偶所在农 村的附近县镇或公社所在地工作,避免农村人口进城,控制增加商品粮的销量,还有利于增 加县镇企业的技术骨干力量。(4)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 职工人数增加结合起来,对各地调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的职工要从严控 制。凡从大城市调往中、小城镇,从中等城市调往小城镇,从一、二线调往三线地区,组织 、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切实做好工作安排。(5)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接收安置解决 两地生活调入职工的工作,作为调配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之一。调入地区对调入的职工,可以 分配在其配偶所在单位和本系统工作,也可安排在新建、扩建和急需用人的单位工作。接收 单位要积极给予安置。对于涉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6号文件规定冻结单位的,可 按照有出有进、多出少进、先出后进的精神,予以安排。由于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调动职 工而出现的职工人数增减问题,原则上在各行署、市、县和省直各单位的劳动计划内平衡解 决。对于调进大于调出较多的地区和部门,省里每年酌情拨给一定数量的专项劳动指标。( 6)为照顾夫妻关系,调动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时,除原全民所有制派进去的 干部由所在地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外,其余的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后,仍在集 体所有制单位安排工作。
    1980年6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召开全省各行署、市人事局干部科(处)长参加的省内干部 夫妻两地分居调整会议。会议中,地、市与地、市之间商定调整两地分居干部401人。在此前 后,全省绝大多数地区召开了所辖各县(市)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整会议。据统计,1至8 月末共调整夫妻两地分居干部3076人。其中,各地、市自行调整2665人;东北三省调整落实 了101人;全省调整落实了310人。未调整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还有5284人,占全省干部总数 的0.5%。其中,省内分居的3166人,占分居干部总数的60%;在省外的还有2118人,占分居 干部总数的40%。黑龙江省人事局要求各行署、市抓紧落实工作,并在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 ,将落实情况汇总报省,力争在1982年春节前后,凡是省里能解决的,基本上得到解决。省 人事局为了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速度,将有关材料带到各单位,与单位直接联系调整问 题。同时还组成审批小组,定期深入基层,就地审批。在调整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中,全 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由于黑龙江省地处北部边疆,地理、气候条件不如内地省、市, 因此,分居一方在外省、市的,在省内一方的干部普遍要求南调。(2)在解决省内干部夫妻 两地分居的流向上,存在着中、小城市的干部要求调往大城市,边疆的干部要求调往内地。 (3)有些分居干部挑地方、挑单位,不满意的就不去。
    国家为了解决少数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在农村而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决定在国 家还有困难的情况下,逐年下达指标,分期分批的将他们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 应粮食。
    1980年10月,黑龙江省公安局、粮食局、人事局联合转发了公安部、粮食部和国家人事 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通知》。接着, 又于1981年3月联合发出《关于办理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手续的有关问题的 通知》。黑龙江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对照顾对象和条件以及审批手续作了具体规定:( 1)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 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新闻出版系统的编审、副编审,体育系统的国家级教练员, 社会科学研究和文物系统的研究员、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些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2)年 龄在35岁以上或工龄在15年以上的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 、统计师、会计师,新闻出版系统的编辑,体育系统的一、二级教练员,社会科学研究和文 物系统的助理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些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1984年5月,根据全国职称评定工 作正在进行整顿的情况,并总结前一段工作经验,黑龙江省公安厅、粮食局和人事局联合发 出了通知,规定此条的专业技术干部,还应当是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在经营管理方面收到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3)文学艺术系统 相当于以上(1)、(2)条的专业技术干部。(4)荣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优秀科技成果奖 的个人或集体单位中荣获证书者。上述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15周岁以下的子女(包 括已超过15周岁,仍在初、高中读书的子女和虽已成年,但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以 及与干部的配偶同居的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无依无靠的父母,准许将户口迁入城镇,由国家 供应口粮。有的家属虽在农村,但距离较近,本人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不属照顾之列。凡 符合进城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均由干部所在单位填写《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 进城落户审批表》一式4份,经干部所在地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事局按公安部、粮食部和国家人事局下达的指标掌握批准。各市、县公安、粮食部门 凭省人事局批准的《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进城落户审批表》,办理准迁落户和由国家供应 口粮关系。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省直代管的中直单位,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局;农 场系统的,由省农场总局报省人事局;教育、邮电、电力、银行、农行等系统的,由其主管 部门报省人事局;各行署、市、县的(含中直、省直单位干部调动审批权归当地人事部门的 )由行署、市、县报省人事局。在报请省人事局审批时,除报送干部档案外,15周岁以上就 学的子女须具有县以上教育部门的就学证明;15周岁以上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须具有 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1981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人事局联合发出《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 两地分居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一般应坚持大城 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就三线地区的原则,通过双方组织调动解决。但对 一方在大、中城市是专业技术骨干或领导骨干,工作上又离不开的,以及干部本人是独生子 女,父母年迈多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根据需要与可能,可将另一方调往大、中城市。( 2)夫妻两地分居双方均是专业技术骨干,省内的双方所在单位,要发扬风格,从工作需要和 照顾其分居实际困难出发,主动协商解决。(3)一方是省内的专业技术骨干,另一方在省外 工作的职工,尽量动员对方来黑龙江省安排工作,以利于稳定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骨干力量。 (4)对大城市之间,中等城市之间,县镇之间分居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考虑家庭生活基 础情况,可以互相调动,彼此都应积极支持,尽快地协商解决。(5)一方是干部,另一方是 城镇居民的,一般应将干部调往其家属所在城镇工作。同等城市之间、县镇之间城市户口的 干部家属,确因干部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离不开,而条件又允许的,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 出具证明,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将其干部家属迁到干部所在地居住。但从城镇迁往大、中 城市要从严控制。(6)一方是干部,另一方是农村社员的,除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和有特 殊贡献人员以外,原则上将干部调往其爱人所居住的县镇或公社工作。(7)对下列7种人员 ,暂不列入解决两地分居的对象:新录用的试用人员;正式职工考入大学的在校生(含研究 生);不够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外地工作,其家属应随调未走的;干 部夫妻应同时调动,而另一方不愿调离的;经调整会议或组织决定调动的干部,无正当理由 不服从调动的;在县内或相当于县的农、林、牧、渔场场内分居的。(8)县(区)以上集体 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按此规定精神,由其所在地的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1981年9月,黑龙江省人事局转发了国家人事局关于江苏省人事局在落实全国夫妻分居干 部调整会议商调该省的干部中,有的弄虚作假,编造爱人及家庭情况,有的隐瞒年龄、身体 状况、随迁子女及政治历史等问题的函。黑龙江省人事局指出:上述问题在黑龙江省也时有 发生,全省要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今后各地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档案,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据统计,截止同年10月,全省共调整解决夫妻 两地分居干部11700人,占全省夫妻两地分居干部总数的80%。
    1982年,黑龙江省又调整夫妻两地分居干部2827人。至此,全省96%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 已得到调整,大规模调整工作基本结束。剩余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问题,即转入正常调配中 去解决。到1985年底,全省又调整夫妻两地分居干部58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