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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才交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全省人事(干部)制度也进 行了改革。为消除计划调配“统得过死”的弊端,改变一些单位把干部视为“部门所有、单 位所有”的不良倾向,人才交流工作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全省各级人才交流管理部门采 取借用、聘请、兼职、对口支援和支边轮换等多样形式,使全省各种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了作 用。
    1983年10月,黑龙江全省人事局长会议提出:开展专业技术干部的流动工作,坚持合理 的流向。即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从科技人员有富余 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单位, 到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单位。重点要加强能源、交通、轻工、农业和中等教育、职业教育 等科技力量薄弱的部门。要广泛采取招聘、聘请、借调、咨询服务等多种办法和形式,搞好 人才和技术交流工作。要给用人部门和单位相应的权力,只要符合流向,就可从省内招聘和 调入所缺的科技人员。为此,省人事监察局对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哈尔 滨七○三所和三大动力厂(包括哈尔滨电机厂、汽轮机厂、锅炉厂)进行了调查。这些单位 都有2/3以上的技术力量由于解决办法不够多样和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潜力没有发掘出来。
    1984年2月,哈尔滨市人才交流服务处在全省率先成立,并很快在人才流动方面取得效果 。哈尔滨工程机械厂一位助理工程师,是吉林电力学院毕业的,十年来苦于找不到专业对口 的工作单位,只好改行。哈尔滨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成立后,只用10天时间,就把他调整到 了专业对口的单位和岗位上。
    5月,黑龙江省知识分子工作会议提出,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中心城 市,建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着,省人事监察局提出:在地、市建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建立。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建立黑龙江省人才 开发流动服务中心。至同年底,全省14个地、市全部建立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69个县( 市)中,建立了66个,省林业总局、农场总局也相继建立了人才交流工作部门。据统计,仅 半年左右的时间,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已接待来访人员45800多人次(省外1477人次)。其 中,登记要求调整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10773人,有2242人达到了调整的目的,走上了新 的工作岗位。还有534人被借调,1869人兼职服务。
    1985年4月,黑龙江省人才开发流动服务中心建立并开始对外工作。同时,公布了人才交 流服务处的业务范围:(1)调剂人才余缺。凡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其他原因,不能充分发 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需要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均予登记备案。对属于合理流动 范围的人员,负责提供人才信息,牵线搭桥,办理交流手续。(2)引进、招聘、录用各种人 才。人才交流服务处同全国人才交流网络保持密切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从省外引进各种人 才;承办招聘人才审批手续,凡是需要在全省和全国范围招聘人才的,首先报人才交流服务 处审核,再呈报省人事监察局审批;办理省直单位(调整交流部分)的电大、夜大、职大、 函大、业大毕业生,和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的自学成才人员,以及闲散在社会 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推荐、录用手续。(3)开办各种形式的人才服务业务。凡是需要借 调、兼职、技术承包、培训人才等项业务的单位和有能力承担上述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均可到人才交流服务处登记。人才交流服务处负责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签订合同、监督执 行。
    同月,在牡丹江市召开了黑龙江省人才流动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上总结推广了牡丹江 、齐齐哈尔、哈尔滨、双鸭山、鸡西、漠河、同江、宾县、肇东等市、县20多个典型经验。 牡丹江市兴隆乡从1980年以来,引进各种人才84名,乡镇企业的总产值从1979年的186万元, 猛增到1984年的1707万元,平均每年递增29.5%。肇东县1981年以来就注意开展人才交流工 作。几年来,从哈尔滨、上海等市通过各种途径引进各种人才922人,而通过调配调入的只有 120人,仅占调入人员总数的13%。通过典型经验的推广,一些人才工作开展不够好的地方, 特别是各县都普遍活跃起来。汤原县一年就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员123人,超额完成了市里规 定的任务。宾县采取多种形式引进400多名各类人才,同时对全县47名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 专业人员,全部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在人才交流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一是从外地引进人才中,各有关部门之 间缺少协调办法,一些渠道不够畅通,常常在解决落户、家属农转非和子女就业等问题上出 现梗塞,挡住了一些愿来黑龙江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中, 没有较具体的法规性的行政干预措施,使一些应该解决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阻碍了人才的 合理流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人随意辞职和一些单位以不正当手段挖别的单位“墙脚”的 事情,干扰了人才的合理流动,造成干部管理上的混乱。如哈尔滨市一名科技干部去延边, 齐齐哈尔市一名科技干部去湖北都是不辞而别,半夜坐车,人走家搬。省轻工研究所一名工 程师扔下所承担的省投资的科研项目,跑到北京就任一个味精公司副总经理。省电力局搞变 送电的一名工程师置重要急需的工作于不顾,跑到哈尔滨一个公司当副董事长。佳木斯一名 科技人员在外借期间一走了之,并私自带走图纸去签订合同。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于1985年6月联合发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和仲裁的若干 问题暂行规定》。其中,对仲裁的范围和对象作如下规定:(1)凡属于合理流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阻力,经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协调仍无效果的,县以上人 才交流服务机构可提出仲裁意见,报同级或上级政府人事监察部门裁决。(2)合理流动的对 象是: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其他原因,在单位不能发挥才干,短期内不能调整的专业技术 人员;流向合理,即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从专业技 术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专业技术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从全民所有制 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上层单位到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省的大型工程、攻 关项目所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批准,实行聘用制单位的解聘、待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不合理或暂时不适宜流动的对象是: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本人只是为了从边远、农 村、基层、集体所有制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到内地、城市、上层、全民所有制和技术力量 富余的单位,即流向不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向合理,但到接收单位后又造成新的专业不 对口,仍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骨干企业起关键作用,离开后对生产造 成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不对口,但本人提出书面调整要求后,本单位、本系统或 本地区表示在短期(3个月)内,可调到专业对口、能发挥作用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中、 小学教师和正在承担国家科研、设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统一分配后尚未去单位报到 或见习期未满的大、中专毕业生。仲裁办法:凡在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的专业 技术人员,经调查流向合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有关单位商量,尽 量在本单位、本系统或本地区调整解决。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解决又卡住不放的,县以上人才 交流服务机构可提出仲裁意见,报同级或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实行裁决。凡经县以上政府人事 部门裁决可以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接到《裁决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一切调动 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卡住不放。特别是对国家统一分配的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不得以收 取人才培养费的名义,阻止合理流动。超过一个月不办手续的,接收单位可到县以上人事部 门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并可持《裁决通知书》和调令,到所在地办理户口、粮食和工资关系 。原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为保证引进人才有关渠道的通畅,还规定:凡经各级人 才交流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考核,确定从省外引进的各利专业技术人才,即城市(不含县级 市)引进的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一级以上职称以及相当于这个水平的专门人才,县以下 (含县)、边远地区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一级以上职称,以及相当于这个水平的专门 人才,经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批准和出具的证明,各地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予以办 理落户口、粮食关系。家属是农转非对象的,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 由引进人才部门落实安置去向和岗位后,劳动部门予以批准。以上规定适用于全省机关、事 业、企业单位和在黑龙江省的中直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985年8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转发《全国人才交流协作网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并 对贯彻落实《纪要》精神提出要求:(1)在大力搞好省外人才、智力引进的同时,各地、市 应积极开展本省、本地区、本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和智力流动工作。可采取不迁移户口,不 调转工作关系,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办法,通过兼职、借调、咨询、技术攻关以及成果转让等 多种形式,为各急需部门提供人才、智力支援。各地、各单位特别是边远县(市)可通过当 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牵线搭桥,与省内各大、中城市、大型企业、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部门建 立协作关系,以取得各种人力、智力帮助。(2)各地可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和原则,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人才交流、智力流动以及开发人才资源的办法。(3)各地人 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当地的需要和统一安排,在努力做好调剂人才余缺,引进、录用各种人 才的同时,可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各种专业培训业务,为本地解决“四化”建设急需而又可以 培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黑龙江省在人才流动中,也曾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单位以收人才培训费、收住房、辞退 家属子女工作等手段阻止人才合理流动,有的人不顾工作需要,不辞而别等。为此,中共黑 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和省科技干部局于1985年9月发出《关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 理流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全省各地区和单位提出要求:(1)必须坚持合理流向。对 逆向流动,凡属不顾工作需要,随意辞职,经组织教育仍不改的,要按自动离职处理,全民 所有制单位不得接收录用。根据国家关于边远省份科技专业人员管理的规定,任何其它省市 (自治区),都不准到黑龙江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2)各地区、各单位在稳定现有科技人 才,充分发挥他们作用的同时,应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制定优惠条件,多渠道、多形式 、积极地从省外引进各类专业人员。既可调入,也可兼职、协作、联合;既可聘请在职的, 也可聘请退、离休的;既可请干部,也可请有专门技能的能工巧匠。只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 ,提高产品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可以引进。引进高、中级科技人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在定编定员之前可暂不受本单位编制定员的限制。(3)鼓励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活动要有组织地进行,尤其涉及重大技术、经济责任和安全问题 的兼职活动更要有组织地进行。鼓励和提倡科技力量集中的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组织专 业技术人员到工厂企业、农村、边远地区和经济、科技、教育不发达的地区,到职业学校、 成人教育院校各单位,从事兼职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由单位组织的兼职活动,收入由单位 直接按参加兼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科技人员自行安排的兼职活动, 凡占用工作时间或经领导批准使用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的,要向所在 单位交纳管理费。业余时间兼职的,报酬原则上归己。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 指导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其报酬不受退、离休前工资数额的限制。(4)在实行专业 技术人员定编定员制度后,对超过编制定员限额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进行有组织的调整 工作,或向人才交流部门推荐。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村应聘任职 。(5)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阻碍人才 合理流动的“土政策”立即废止。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时,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对原单位 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图纸、设备及器材等,不得私自带走或自行销毁。凡因上述问题没 有办理妥当,直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国 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流动时,原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培训费。对那些由原单位 提供费用进行专门培训、回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时,接收单位应偿付相应的 培训费。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收回住房为条件。但对以解决住 房为条件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不满5年或合同期未满的,接收单位应承担解决住房的义 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因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而辞退他们的家属或子女的工作。如发生 这种情况,应立即纠正,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6)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支援边远地区 、科技力量薄弱部门的工作。各中心城市及教育、卫生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从其所属大的科 研、工矿、院校、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采 取多种形式支援边远地区和科技力量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要充分发挥下派专业技术人员 的媒介和种子作用,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被支援单位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被选 派的人员,保留原城镇户籍和工作关系,定期轮换,待遇从优。
    据统计,从1984年下半年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共接待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求才部门人 员60300余人次。其中,符合流向要求给予登记的17300余人,已给调整工作的4247人,经牵 线搭桥实现兼职和借调使用的5008人。
    1985年下半年,黑龙江省各地普遍开展了选派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 工作,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据统计,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和绥化等地、市,共选派 了300多名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年12月,中共黑 龙江省委和省政府批转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关于选派部分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 员帮助发展乡镇企业的意见》。《意见》是根据黑龙江省发展乡镇企业的实际需要,并借鉴 江苏、浙江等省发展乡镇企业的经验提出来的。《意见》中提出,为改变全省乡镇企业管理 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较差的状况,按照乡镇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派一批乡镇企业 所急需的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对象主要是在职人员和退居二线的人员(包括技术 人员)。在充分考虑被选派人员专业和志愿的前提下,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派到各县、乡 (镇)和市、地辖区的一些重要乡镇、区街企业以及县级牧场、农场、林业局担任一定领导 职务,或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选派时间为两年左右,最低不少于一年半。干部下派期间 只带组织关系,其它关系不动。至1986年5月底,全省按照《意见》中的要求,从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营大企业中,共选派了2015名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去帮助发展乡镇 企业,打开了人才通往农村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