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核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各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先后建立了民主
政权,对干部实行了严格的审查,以了解干部的长处和短处,防止危害党的坏分子混进革命
队伍中来。
1948年11月,《松江省行政干部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各级政府应了解和熟悉自己的
干部,并掌握干部材料(表册、鉴定、自传),建立档案制度。省应了解直属各厅、院、处
、局长至县科长、区长以上干部;县应了解县科员、区助理员、副村长以上干部;区应熟悉
自己所属村屯每一个行政干部。各级政府应定期、有计划地向上级做干部思想动态情况的汇
报。县向省3个月书面报告一次;区向县1个月报告一次。并规定,所有干部1年内由所在机关
进行鉴定一次,鉴定完毕呈报任免机关。干部调动时,应负责给该干部做出这一时期的工作
、学习、思想、作风之详细鉴定。并将该干部所有材料一并带交新工作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级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级干部进行了考核(也称“考察”或“鉴定”),
以作为其职务升降、调转、培训、奖惩和吸收录用干部的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
织部门主要负责考核各部门的领导班子;人事部门主要负责管理、考核干部队伍;各部门具
体考核其直接管理的干部。此后,黑龙江省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干部。
1949年11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干部鉴定,是干部在一
定工作或学习期内各方面表现的检查和总结。其目的在于经过鉴定,使干部能更好地认识与
提高自己,改进工作。同时使党的组织得以系统地全面了解干部,有计划地培养和提拔干部
。自此开始,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所属各地,每隔一年左右时间,即对所属干部进行一次鉴定
。
1950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了调动和激发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与进
取心,使工作人员更能适得其职,拟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各级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草案)》。其中规定,考核标准以“德”、“才”、“资”作为一般条件,但依据下面几个
具体标准进行考核:(1)努力钻研,熟悉业务,克服困难,完成并超过人民和国家所给予的
工作任务。(2)艰苦朴素,能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3)学习积极努力,政治、文化均
有进步。《办法》中规定了考核制度:每半年或按工作的季节性进行一次各级工作人员鉴定
,先由个人提出意见,经过民主讨论,再做出全面结论。考核作为一种经常的工作制度,各
个工作部门对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任务与计划,工作范围与具体职责进行考核。一切工作人
员对自己和别人的鉴定考核。如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任何一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辩。领导机
关必须认真考虑其意见,作适当解决,使考核工作更充实、全面。一切工作部门建立定期的
工作会议制度,总结工作,检查指导,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在领导与民主
相结合的会议上,所反映的问题与态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根据。各级民政部门与干部、人事管
理部门,必须经常系统的搜集、保存及整理各种材料,及时向上级政府呈报,以备考核的需
要。各级领导机关必须负责考核其下两级工作人员,民政与干部部门负责收集保管各级工作
人员的考核材料。各技术生产企业等部门,参考此办法,另行拟定考核办法,并呈报省政府
民政厅审查批准。
1951年4月,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成立后,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分管的干
部在提拔使用前,先进行全面审核。在考核时,首先审查呈请任命机关填写的《干部简历表
》,再审查呈请任命机关所附的鉴定和审核意见。各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所管理的干部,有责
任帮助了解和搜集材料,年终作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当年,黑龙江省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按照东北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必
先考核拟录用人员的德和才。批准录用后,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从此以后,黑龙江省各
级政府对拟录用人员,均先进行考核,合格后再行录用。
1952年2月,中共中央对县委书记、县长以上干部,提出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由党委
作出鉴定:(1)县委书记、县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党员干部,在“三反”运动中,均须在一
定的会议上做一次公开的、深刻的自我检讨,并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并且要对自己的思想
、工作写一书面检讨,再由各级党委做出鉴定。(2)此后每年年终,各级负责干部,应象这
次“三反”运动中所采用的方法,在工作人员中进行公开的自我检讨接受群众批评做出年终
思想和工作总结,使之成为了解和熟悉干部的一种经常的制度。
1952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在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拟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
绩暂行条例(草案)》时要求:为了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做到对干部奖惩严明,进一
步发挥全体工作人员对人民事业的高度积极性、创造性与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
任务的完成,要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实行干部考绩制度。并规定,各机关工作人员的考绩,于
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必要时举行临时考绩。考绩内容为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结合其思想、作
风与学习。考绩时,除考核个人成绩外,必要时还对单位进行考绩。此后,全省各机关为实
施考绩,普遍建立了与考绩有关的各项制度,如工作与学习的检查制度、考勤制度等。各机
关还成立了考绩委员会,负责领导各该机关的考绩工作。在考绩委员会的领导下,所属各级
单位组织了考绩小组,办理考绩事宜。考绩是采取民主评议、行政核定的方式。被考核人或
被考核单位对考绩小组的意见有异议时,直接向考绩委员会提供材料和意见。考绩后,均举
行总结会,公开宣布考绩结果及典型事迹。对于值得其他机关学习者,呈请上级机关审查通
报。此外,还按照考绩的结果对被考核人给予奖励或惩戒。
1952年12月,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干部考绩实施办法(草案)》中,具体规定
了人事厅的考绩力、法:(1)工作考绩。这是考绩工作中最基本最主要内容之一。主要考核
每个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态度、完成任务情况和政治效果,以及干部深入钻研、发明创造等
事迹。(2)学习考绩。主要考核干部学习出勤情况,领导与推动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考试
成绩,消化程度,以及学以致用的情况。(3)制度考绩。主要从干部日常遵守制度方面进行
考绩,如工作、学习、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4)爱护公共财产考绩。主要从干部爱护
国家财产的责任感与对损害国家财产不良倾向作斗争方面考绩。(5)通过参加各项政治运动
与社会活动,支援战争、拥军优属方面进行考绩。主要从干部在每项具体活动中,了解并记
载其积极主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点和消极被动脱离群众的缺点,作为考绩内容之一。省人事
厅以厅长为主任,成立了考绩分会,领导厅内考绩工作。厅内各科、室成立考绩小组,进行
日常具体工作。省人事厅还建立了考绩制度:考绩小组每月通过各种会议和检查、总结工作
进行一次考绩。小组负责人对每个人工作各方面的好坏,进行随时记载,并采用日常写实形
式进行。考绩分会每季度考绩一次。主要根据每个小组每月考绩的结果,进行全厅考绩。成
绩显著的,给予提职、提薪,当众或板报表扬。对政策影响极坏,损失较大,消极怠工的给
予降职、降薪,当众或板报批评处分。考绩分会每月对考绩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找出问题,
解决改进。
在“三反”运动中,黑龙江省和松江省考核并提拔了一批“历史清白,手面干净,斗争
积极,过去工作一贯还好的”股长以上干部,替换了那些贪污蜕化变质分子。在正式提拔前
,先在党内和非党积极分子中征求意见(有的部门用大会审查的方式,实际效果不好),然
后再进行组织审查。两省均采取审查档案与实际考察相结合的审批方法。在审批省直科、处
长时,先从个人档案中进行历史上的审查,再到各部门和群众中进行了解。有政治或历史问
题未清或在群众中影响坏的,不予提拔。对于外县区科长干部的审批,基本是按照各县的意
见办。
1954年3月,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建立了在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
度。党委各部委负责考察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质与业务能力,按照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系统
地培训干部。在考察了解、培养提高的基础上,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来挑选提拔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协助党委部门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部。当
年,黑龙江省在有计划地经济建设中,各方面都补充了大批的领导干部。全省各级党委部门
对县级以上干部进行历史、政治上的审查,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考核并提拔了一批科区级
以上干部。
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一年一度的干部鉴定制度,改为每当干部调动工作或者
提拔担任更重要的职务时,进行一次鉴定。对长期没有调动工作的干部,每隔3年至5年,进
行一次鉴定。
从1957年起,“政治”运动接连不断,干部的政治历史是否清白和在政治运动、阶级斗
争中的表现,成为衡量和评价干部并决定其职务升降的主要依据。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指出,干部鉴定是考察了解和监督干部
的一个重要制度,应当恢复起来。并正式规定,在1963年底以前,对干部普遍地进行一次鉴
定。以后,每隔2年或3年,鉴定一次。黑龙江省按照中央的要求,恢复了干部鉴定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于科学技术干部特点的管理制度日显重要。为
此,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64年3月制发了《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草
案》中规定: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和鉴定制度,有计划地对科学技术干部进行业务评定工作。
业务评定工作一般在他们所担负的科学技术工作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结合工作总结进行
;对青年科学技术干部每年进行一次业务评定。科技干部政治和业务的全面鉴定,每隔2年或
3年进行一次。评定和鉴定的材料,均报送主管机关。考核标准和要求是:在政治思想方面,
考察了解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修正主义,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中的表现,以及他们的政治历史、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在
业务方面,考察了解他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在工作中的贡献,以及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
能力。对高、中级科学技术干部,还考察了解他们培养新生力量的情况。考察了解科学技术
干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是通过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试验
三大革命运动,从他们的日常表现、业务实践的学术活动中,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
,逐个地进行深入系统的考察了解。从此,黑龙江省开始对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进行了认真考核,把对干部的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使全省干部考核工作前进了一
步。省人事监察厅还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培养选拔新生力量的工作。根据各级党委统一规
划,对有培养前途的新生力量,规定了考察了解和写实制度。同时,对于新录用的干部,坚
持严格考察,保证质量。
在“文化大革命”动乱中,黑龙江省正常的考核工作被破坏,并以对干部的所谓“鉴定
”和“审查”而代之。干部的好坏以是否有“造反精神”和所谓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
去划分,致使黑白颠倒,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1969年2月,为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政治委员会《关于开展
干部鉴定工作意见的请示报告》,重新开始对干部进行鉴定。其目的是,由于“文化大革命
”已深刻地“触及”了每个干部的“灵魂”,为了全面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地使用干部
,对干部普遍进行一次鉴定,以促进干部的思想“革命化”。鉴定范围:包括所有原来脱产
的干部,农村人民公社以上的革命委员会常委和工厂、车间革命委员会的委员中不脱产的革
命群众代表。鉴定内容:主要看每个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立场和态度,看是否对毛泽
东主席有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是否坚定地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是否在斗争中
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是否坚决贯彻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是否
能够正确对待“文化大革命”,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鉴定方法:原则上以干部现
在所在单位进行鉴定为主,即结合到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干部,在革命委员会中进行鉴定;在
“五·七”干校进行“锻炼”和在学习班学习的干部,以班或排为单位进行鉴定。有条件的
单位,在集中进行鉴定时,把“文化大革命”中在一起的同志找到一块进行鉴定。鉴定是以
干部自我鉴定为主,并与群众鉴定和组织鉴定相结合。每个干部的鉴定,经所在单位组织签
署后,分别报送存放该干部档案的革命委员会存档。
同月26日,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干工作的指示》中,针对从1968年3月开始
的对公社革命委员会常委以上干部的“审查”工作,指出:有的单位对反革命修正主义干部
路线批判的不够;有的甚至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还有的单位至今没把“审干”工作
纳入议事日程。为此,要进一步搞好“审干”工作。在“审干”时,对干部的政治历史、家
庭出身、主要社会关系等问题,在结论处理和安排使用时,注意以下几点:(1)不把干部的
一般性问题,当作重大历史问题。(2)把干部已经向组织上交待清楚和对党隐瞒的问题区别
开来。(3)对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干部,主要看他是否同剥削阶级家庭在政治上划清了界限
。(4)对干部的社会关系问题,不把已无联系的旁系亲属的问题,仍当作主要社会关系问题
。对干部的直系亲属的问题,进行阶级分析,主要看问题的性质和在政治上是否划清了界限
。(5)对于犯错误的干部,把犯有严重错误和犯有一般错误、一贯犯错误和偶尔犯错误、已
经改正和坚持不改的区别开来。并且要求:在审干工作中,既审查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又
考察干部的现实政治表现。通过审查干部,特别注意发现“三忠于”、“四无限”(即“忠
于毛主席、忠于毛泽东思想、忠于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对毛主席、毛泽东思想、毛
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无限热爱,无限信仰,无限崇拜,无限忠诚”)的干部,并把他们
提拔到关键性的岗位上。“审干”人员搜集运动中对干部揭发、检查的材料,把审查干部档
案材料和在群众运动中了解干部的问题结合起来,各级组织部门、审干班子和公安军管部门
、清查班子密切配合,协同动作,互通情报,共同进行“审查”干部、清理阶级队伍的工作
。“审干”工作在各级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干部现在哪里就由哪里负责审查。省革命委
员会负责审查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地、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中的革命干部代表以及省革命
委员会副组长以上干部。干部审查后所做的结论,按照中央原来规定的干部任免权限审查批
准。
当时,由于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影响,黑龙江省绝大多
数干部都受到了审查。1972年全省各级党委重新建立后,经过几次鉴别清理,仍有30369人被
审查,占干部总数的44.3%。致使很多无辜的干部被安上了“特务”、“反革命分子”和“
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等罪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进行拨乱反正,彻
底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对干部进行的“审查”,并全部予以彻底的平反。
1979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对于干部的考核
工作规定如下:(1)干部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
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德:考核干部的政治立场和思想
品质,主要看是否坚持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
法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热爱祖国,努力为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考能:考核干部的业务、
技术、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文化程度,是否具备胜任现职的能力。考勤:考核干部的工作
态度和事业心,是否肯学肯钻,对业务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工作积极
性。考绩:考核干部的工作成绩,主要看对现代化建设直接或间接所作的贡献。对各类干部
的考核,要各有侧重。技术干部、专业干部,侧重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党政干部,侧重
政治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的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状况和工作的实际成效
。(2)考核干部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恢复和健全考
察了解干部的制度,如民主生活会、年终鉴定、功过记实等。党组织通过和干部谈话、听取
思想、工作汇报和群众反映等方法了解干部情况,并搜集本人写的有价值的工作总结、报告
、文章,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定期考核,一般一年考核一次,也可两年考核一次。根据各
类干部的特点和考核内容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科学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和各类业
务干部,由本人提出技术、业务报告,经同行评议,由考核组织评定。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
进行考试,学术论文进行答辩。党政干部,结合年终鉴定,由本人提出工作思想总结,群众
评议,考核组织评定。对领导干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总结,组织群众评议或实行民意投票
,进行考核。考核组织把考核结果同干部本人见面,指出主要优缺点和努力方向,鼓励干部
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前进。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申诉。(3)
干部考核要赏罚分明,有升有降。对达到考核标准、工作成绩显著的干部,给予精神鼓励或
物质鼓励。对大公无私、精通业务、有组织才能和办事效率高的优秀分子,要选拔到领导岗
位上来。对未能达到考核标准的干部,要给他们创造学习的条件,或在实践中加强锻炼,鼓
励他们上进,限期达到考核标准。经过两次考核达不到标准的,要调离现职,分配其它工作
,有的降职使用。中央还要求各省选择一些领导班子较强、消除了派性,建立和健全了干部
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秩序较好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各
级各类干部考核的试行条例,逐步推广。考核干部,要在培养、教育干部的基础上进行。通
过考核,促进干部的学习和提高。并规定,干部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
下,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定期考核时,成立临时考核组织,吸收公道正派、原
则性强、在群众中有威信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参加。
从此,黑龙江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对干部的考核正式代替了干部鉴定。
1980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重新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
》中指出:考察了解干部,是整个干部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正确地挑选提拔干部,合理地
配备干部,必须做好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考察了解干部,是当前干部管理工作中比较薄弱
的一环,在识别和选拔人才的问题上,还有一些老框框没有突破,必须从思想认识上和工作
上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党委对主管的干部要有计划地考察了解,定期进行考核,恰当地评价
干部的德才、功过,做到有升有降,有赏有罚。并应扩大考察了解范围,深入下去逐级发现
人才,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要
把后备干部制度建立起来,有计划地做好培养和选拔干部的工作。考察了解干部和考核干部
,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对于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有一部分是互相交叉的,即同时由两级
或三级党委(党组)管理。凡属此种情形,均由最上一级党委主管,下级党委(党组)从考
察、考核、培养、教育、审查等方面协助管理。
从1981年开始,黑龙江省伴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了干部岗位
责任制。并努力把干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考核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1981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中提出:为了搞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同月
24日,黑龙江省人事局在《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
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全省各级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制,搞好经常性考核,为奖励工作奠定基础。
1982年,黑龙江省各级人事部门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了考核、选拔中青年干部工作。
合江地区人事部门对全区1960年至1980年毕业的大专生进行了全面考察、考核。在此基础上
推荐了443名科(处)级后备干部,经党委组织部门考核,提拔了131名。黑龙江省人事局在
总结双城县等地岗位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经常性的记实考核工作,全省建立并
实行了月记实(记载成绩与事迹)、季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农村按生产季节)的考
核评比制度,并相应地建立了《干部考核登记表》、《好人好事登记簿》、《出勤情况登记
册》等。全省各地实行了各种考核评比方法。林口县龙爪公社在奖励工作中,实行了百分制
的考评方法,将岗位责任制定为100分。其中,本职业务占50分;点上工作占40分;学习占1
0分。年终由公社考评小组逐项考核打分,优奖劣罚。1982年全省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工作人员
,由1981年占行政机关总人数的58.8%上升到76.3%。
1983年7月,中央组织部在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报告中提出:抓紧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及各
种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是搞好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把考
核干部工作做好,县以上党委可成立干部考核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
,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和退居二、三线的适宜做这工作的老同志参加,负责对干部进行定期
考核,每两年系统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德、考能、考勤、考绩。其中着重考核工
作实绩。在方法上,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做到功过是非分明,切实改变过去存
在的一般化、概念化、公式化等形式主义的做法。考核结果,用写实的办法记录存档。对于
履行岗位责任制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或提升;对于不太胜任,有明显缺点或失误的,帮助
他们改进;对于那些既不懂行,又自以为是,工作极不负责的,调开或就地免职,另行分配
适当工作;个别思想品质和作风恶劣,严重失职渎职的,令其辞职或免职,甚至追究经济的
或法律的责任。10月,中央组织部在《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今
后提拔干部,必须坚持群众推荐或民意测验,干部管理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
至1983年底,黑龙江省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人数已占行政机关总人数的85%。全省党政机关
实行了以职定责、综合考评的岗位责任制;工作任务有具体指标的单位实行了任务包干、记
分考评责任制;经济管理部门联系所管企业的情况定责任制,联系经济效益考评;事业、企
业单位采取任务包干、百分计评考核的形式。全省各地、市、县相继组成了考核评比委员会
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设在人事部门),具体组织检查、考核、评比,指导
工作。考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各级党政主管领导担任。考评
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机关党委、财政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各级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各基层单位较普遍地成立
了考评小组,由机关党委(支部)负责人任组长。
1984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座谈
会。会上,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介绍了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开展奖
励工作的情况和做法。省机械厅作了书面发言,介绍了他们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具体,考核
认真,年终兑现奖励收到了较好效果的经验。
1984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省委和省政府两个机关党委、省委
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了省直机关组织、人事、机关党委干部大会,传达了全
国会议精神。会上,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和在讲话中要求,省直各单位要把建立和实行岗位
责任制与正在进行的整党结合起来,作为边整边改的内容,作为整党是否合格的一条验收标
准。并要求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考评委员会,由分管的领导牵
头,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等部门人员组成。
1984年3月,黑龙江省召开全省地、市委组织部长、人事监察局长会议,再次强调了实行
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性。并指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以履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为主要
依据,全面地考德、考能、考勤、考绩,并以考绩为主。考德,主要考核在政治上是否同党
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否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是否具备机关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品质和公道正派的作风;考能,主要考核是否具有做好
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以及必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考勤,主要考
核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考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完成一项
或几项工作任务中个人所起的作用。考核时,要将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逐级进行
考核。一般工作人员,由本部门实行考核;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配
合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要把平时考查与定期考评结合起来。定期考评,一般搞半年初评和
年终总评两次;平时考核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定。每个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综合考评或
记分考评形式,也可以确定其它行之有效的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平时都要坚持记实,
注意积累基础材料。年终要把每个人的考评材料装入干部考核档案,为奖惩和合理使用干部
提供依据。
1984年4月,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省人事监察局联合召开了省政
府直属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了省政府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的
建立和实行。随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于12月召开了全省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经验
交流会。会上,绥化、双鸭山市、双城县等10个单位介绍了经验。李和对全省实行岗位责任
制情况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1985年要按“四有四做到”(有制度,做到规范化;有措施,
做到具体完备;有组织,做到检查指导及时;有效果,做到各项工作有起色)的具体考核标
准,对全省实行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1985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下发了《关于省直机关进行岗位责任
制合格验收工作的通知》和《省直机关岗位责任制合格验收工作方案》,对验收的内容、标
准、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把“四有四做到”的合格标准具体分解为12项,并分别定
出记分指标,划定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的分数段。
1985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省委和省政府两个机关党委,共同组成了岗位责任制验收小组,对省委、省政府序列内的
64个单位进行了检查验收。验收工作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走下去和请上来的
方式进行的。一般分为听汇报、看材料、开座谈会、验收小组评议、按项打分等步骤,最后
以分数体现验收结果。
1985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召开省直机关岗位责任制验收总结大
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政协的领导出席了大会。会上,省人
事监察局局长王宝成在《省直机关岗位责任制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中总结了验收结果:达
到优秀标准的有省机械工业厅、冶金工业厅、教育厅、财政厅和团省委等5个单位;达到良好
标准的有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卫生厅、森工总局、司法厅、检察院、物价局、建委、粮
食局、民政厅、劳动局、公安厅等11个单位;达到合格标准的有省委机关党委、省政府机关
党委等17个单位。合格以上单位共33个,占51%。有31个单位还没有达到合格标准,这些单位
基本上是刚刚起步的,有些已接近合格,有些需要再做一段工作。《报告》中指出,岗位责
任制搞得好的单位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开始时的岗位责任制只是一
个简单的职责分工,经过几年实践探索,目前的岗位责任制内容已远远超出了职责分工的范
围,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制度体系。既有职责权的划分,又有具体任务分解;既有各个
岗位上的明确要求,又有共同遵守的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管理制度;既有责任制,又有考核
制、奖惩制。各种制度紧密结合,相互保证,发挥出管理制度的整体功效。以前,由于经验
不足,许多单位所实行的岗位责任制与具体工作任务脱节,产生了制度规定与实际工作“两
层皮”的形式主义现象,给考核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成了实行岗位责任制的难点。现在,一
些搞得好的单位,积极探索,大胆试验,找到了能够使两者有机结合的好形式。团省委、冶
金厅等单位把先进的管理方法引进机关,试行目标管理。他们把当年的各项工作和要达到的
成果定为工作目标,逐项分解到各职能处室,落实责任者,提出数量、质量和时限方面的要
求,通过监督、调节等措施,使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机械厅、卫生厅、省政府机关
党委等单位,实行处室按月或季制订工作计划的制度,检查考核每个人的工作情况。省直64
个单位中,除个别单位外,都成立了考评委员会或考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人事、
机关党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检查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定考核评比
方案并组织实施。但是,记实考核工作还很薄弱。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记实考核搞得不好,有
的平时没有记实,也没有固定的检查考核时间要求;有的没有考核标准,考核评比时口头会
气;有的怕麻烦,坚持不好,甚至半途而废。记实考核成为实行岗位责任制最薄弱的环节。
1985年9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为使考核制度更加完善,草拟了考核办法。但是,直至
年底,全省干部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