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任 免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黑龙江地区各省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了各省的民
主政权。按照任免权限,各省政府的工作人员,除了须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任免以外,均
由各级政府或各部门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
理了报请政务院(国务院)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续。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委员会)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下,按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任免和批准任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其任免范围是随着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管理干
部范围的变化而变化。其任免职的主要依据是各级党委(党组)的任免职决定和通知。全省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代政府承办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手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