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报请任免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各省政府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职务,均报请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
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报请任免行政领导职务,经由
东北人民政府转呈政务院批准。1955年至1966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领
导职务,不再报请批准,选举后即生效。正、副厅(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由省人民委员会
报请国务院批准任免。1967年至1979年,报请任免工作停止。1980年至1982年,黑龙江省政
府报请任免厅(局)级行政领导职务,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再报请国
务院批准。1983年至1985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即可宣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
一、范围
1945年9月,黑龙江地区的各省逐步建立了民主政权,并经省参议会或各届人民代表会议
选举产生了省政府行政委员会委员和省政府主席、副主席以及高等法院院长。省政府各厅、
处、院长和秘书处秘书长,均由省政府行政委员会互选产生。
1946年8月,东北解放区最高行政领导机关—东北各省(市)行政联合委员会成立。同年
10月,又改称东北行政委员会。此后,黑龙江地区各省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各厅、局的厅
、局长选举后,报请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任免。
1948年11月,松江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所辖各县政府的主席、乙等和丙等市市长、甲
等市政府秘书长、局长、院长及省立专门学校校长呈请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任免。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有关规定,将原报请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任免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主
席、副主席、委员,改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
1950年9月,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按照《东北区关于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的试行办法(草案)》中的规定,两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委员、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相当于厅的局、处)及其他与以上
各职同级的人员和省属市市长、副市长、委员、专员公署专员、副专员、县长、副县长、委
员(正、副市、县长在未经市、县人民代表会选举前,暂由东北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均报请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任免。
1954年8月,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合并,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9月,第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组织法》。按其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厅
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和各专员公署专员报请国务院任免。
195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改称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不仅具有
行政机关的权力,同时还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长、副省长、委员。按照国务院[55]国发子字第81号电报通
知: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成员选出后即可公布,都不报请任命,但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
备案;省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备案,并抄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后,省人民
委员会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职务,不再报请国务院批准任免,选举后即生效。
1957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中的规定,报请国务
院任免省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厅长、副厅长、局长、副
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和各专员公署专员
以及省属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
1967年1月,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黑龙江省报请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的工作被迫
停止。原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任免的行政领导干部,被“造反派”批斗、“靠边
站”或“罢官”。夺权后成立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的
人选报中共中央批准。其他人员(包括各单位夺权后成立的“接管委员会”的成员;各市、
县革命委员会的成员)均由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1971年8月以后,由重新组建的中共
黑龙江省委员会审批。
1980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将省委管理的省政府秘
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和各地区的专员上收由中共中央管理。同年8月,国家人事局
在《关于办理报请国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的通知》中规定,报请国务院
任免或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职务,必须是属于党中央管理的职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厅长、局长和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属
于国务院批准任免的还有省政府顾问、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和省属高等学校校(院)长。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第28条第8款将原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后,
报请国务院批准任免的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改为:经省人
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报国务院备案。
1983年2月,国家劳动人事部通知,对原由国务院任免的省人民政府顾问、地区专员和省
属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改由省人民政府任免。至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原报请国务院批准
任免的工作人员职务,全部改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或省政府任免。
3月31日,国务院同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序列内的委、办、厅、局
由原来的69个减少到41个,其它改为二级局或群众经济组织(省供销社)部门的局长、主任
,不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国务院备案,改由省政府直接任免。
二、程序
1950年4月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分别将两省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政府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报请东北人民政府审批,并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
9月,两省按照《东北区关于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执行办法(草案)》的规定,报
请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的程序是:经两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或行政会议通过后,报东北人
民政府转呈政务院批准。非经批准,被任免的工作人员不能离职或到职。经政务院批准任免
的两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政务院通过东北人民政府将《任免通知书》转发到两省人民政府
及其本人。
1953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政府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中规定,今后凡属中央人
民政府或政务院任免范围的干部,在中央人民政府或政务院任免之先,仍需分别按党内管理
干部的规定经过审批。即:(1)属于中央管理范围的干部,由省委报中央局核转中央。(2
)属于中央局管理范围的干部,由省委报中央局,俟中央或中央局批准后,再交由同级人民
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报请任免手续。
1954年6月,东北行政区机构被撤销以后,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报请批准任免工作人员,
都是直接呈报国务院。
1957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遵照《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中的规定,报请国务
院任免行政人员时,将公函和任免名单径送国务院人事局办理。此后至1967年1月,经国务院
批准任命的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给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署名的《任命书》。
1958年10月,国务院人事局发出《关于任免工作中若干手续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人
民委员会在报请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时,按照《通知》中的以下几项规定办理:(1)属于国
务院任命范围内的正职人员,因故缺职,需要派人代理职务时,省人民委员会自行通知到职
,并将任命通知抄送国务院人事局备查。如因工作需要,代理职务的人员可以公布,对外签
署文告和发表新闻。(2)报请国务院任命行政人员的职务,正职只设置1人,不设置第一正
职、第二正职等职务名称;副职排列先后次序,但不设置第一副职、第二副职等职务名称。
(3)在报请国务院任命新设立的工作部门的行政人员职务的时候,先报请国务院批准机构后
,再报请任命行政人员的职务;工作急需时,在报请国务院审批机构的同时,报请任命行政
人员的职务,并注明报批机构的文号。(4)厅局一级机构改变名称的时候,如仅系机构变换
,不属于业务范围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只函送国务院备案。(5)经国务院任命的
行政人员受撤职、降职以上处分时,其原任职务即予注销,不再报请免职,只将受处分人员
名单通知国务院人事局。(6)经国务院任命的行政人员死亡时,即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送国
务院。(7)国务院任命的行政人员,要求恢复原来姓名或改换姓名时,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
,函告国务院备案。(8)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长、副省长、委员时,及时将名单报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960年4月,在撤销国务院人事局,任免工作归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以后,内务部发出
《关于办理任免手续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报请任免时
注意了以下几个方面:(1)办理报请任命正职时,同时办理现任正职人员的免职手续;副职
提任正职时,同时办理其原任副职的免职手续。(2)任免干部的名单报内务部后,在国务院
任免前,如果名单中的人员因犯有错误或工作另有变动,不需要由国务院任免或缓予任免的
,及时函告内务部;有死亡的情况,也及时告知。(3)经国务院任命的干部,犯有错误时,
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办理,对于其中需要给
予降职以上处分的,报国务院审批,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同年8月,内务部停止寄发国务院会议通过的任免名单的通知函,改在《国务院公报》上
刊登任免名单。但由于《国务院公报》不能在国务院会议后立即发行,影响任免名单的及时
转达,从1963年6月29日起,恢复了寄发任免通知函的办法。
1964年6月,内务部《关于省人委报请国务院任免的人员应否经人委会议通过的问题的复
函》中明确:在《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里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一般情况下,省人民
委员会报请国务院任免的人员以提经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为好。但如果省人民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按时召开,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任命人员急需到职工作时,也可以不经人民委员会
会议通过,而采取经由省长办公会议通过,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同志批准等形式报请国务院任
免。黑龙江省即按照上述任免程序报请任免。
“文化大革命”中,黑龙江省报请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的工作完全停止。
1980年8月,国家人事局下发《关于办理报请国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
的通知》后,黑龙江省报请行政任免的工作重新开始。
1980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执行〈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几个
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担任行政职务,需要报国务院任免或批准的,在向中央报送请示
报告的同时,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请示国务院,请示报告送国家人事局。待党内审批以后,
由中央组织部通知国家人事局,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
长、主任的任免,在向中央、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以前,应依照法律规定,先提请本级人大
常委会决定。省政府顾问、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和高等学校校(院)长,由省政府直接报请
国务院任免。1980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上述任免程序,首次将以前经中共中央
批准到职的56名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行政正职,以省长陈雷的名义提
请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任命,并于同月28日以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名义报请国务院补办批准任命手续。此后,报请任免工作即走向正常化。
1981年11月,国家人事局通知,恢复对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任命书》的办法。省政府
顾问发给由国务院总理署名的《任命书》;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发给省长署名的《任命书》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发给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
1982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对行政任免程序进行了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中央认为
需要改变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但由于已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又不便再做更改,造成
工作被动。因此改为,省党委作出任免决定后,先报党中央审批,接到党中央任免通知再办
理行政任免手续。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此程序,在接到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转发的中共中
央任免通知后,先提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后,再报请国务院批准。
1982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规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就对外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1984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
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按照《通知》的精神,凡
依法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职务,在中共中央
审批后,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下达通知时,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职务”的提法,并
注明“请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后,再对外公布”。“通知”只发到与选举或任命有直接关系
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省政府、省人事监察局党组。省人事监察局依据省委的文件通知,代
省政府起草以省长名义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报告;经省人大
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向省人民政府发送“任免通知”,同时将决定事项刊登在《黑龙江
日报》上;省人民政府向省直各单位和全省各地、市、县转发“任免通知”。同时,报送国
务院备案。此报请任免程序至1985年底再无变化。
三、手续
1950年1月,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内务部“内干字58号”文的要求,开始
办理报请政务院和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除了报送正式公文外,并填写《
呈请任命干部简历表》及《行政人员登记表》。12月,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为函知今后各
地方政府向中央提请任免工作人员之手续由》中指出:过去,各地方政府向中央提请任免工
作人员,颇多仅用电报,不备正式公文,结果经常发生错误,延续任免时间。为此,今后各
地方政府提请任免工作人员,除有特殊原因外,概请备正式公文,开具名单,检附《干部履
历表》,径送人事部转呈政务院。
1957年1月,国务院人事局简化了报请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按照要求,不再报送《干部履历表》,只随文填送1份《报请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名单》,直
接送国务院人事局转报国务院任免。
1980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新开始办理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和
国务院批准任免工作人员手续: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
室《关于向省人大常委会呈报人事任免手续的联合通知》的要求,报送以省长名义提请任免
的报告(包括任免理由、法律依据和名单顺序)一式100份;《干部任免职呈报表》一式3份
;《干部任免职登记表》一式100份。“主要表现”栏要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基本概
貌,特别反映出“文化大革命”以来的政治表现。1983年5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
室又将原《干部任免职登记表》改为《干部任命》和《干部免职》两张登记表。“工作简历
”栏按“文化大革命”前、“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后三段填清在何单位任何职
;在“主要表现及任职理由”栏反映出干部的德才表现,特别概括反映出“文化大革命”中
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治表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再按照国家人事局有关手续的要求,将报请国务院批准任免的公文和《报请国务院任免工
作人员名单》一式4份,径送国家人事局。
1981年4月,国家人事局简化了报请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为了与省委呈报中组部
《干部任免呈报表》的内容统一起来。凡报请国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干部,统一改用中共中
央组织部规定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在公文上注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任免的日期,
公文和《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2份,直接函送国家人事局。
1982年12月,报请国务院批准任免改为备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决
定任免名单的同时,抄报劳动人事部1份备案。
1983年1月,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省、市、自治区、厅、局长报国务院备案的通知》的
要求,报送备案的同时,每人附1份《干部任免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