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各省先后建立的各级民主政权按照任免权限,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了任免或批准任免职务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明确了任免
和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并依法办理行政任免职的手续。1958年5月,省人民委员
会颁发《黑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后,全省县级以上人
民委员会的行政任免工作发展到比较健全时期。1967年至197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
扰,全省行政任免工作中断。1980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了《黑龙江省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全省重新开始了行政任免工作。
一、范围
1945年9月以后,黑龙江地区各省人民政府所辖各县的县长、副县长选出后,报省政府任
命;秘书和各科科长由县长遴选,或由县行政委员会推荐,呈请省政府任命;主任科员、队
长,看守所长、办事员、公安员,由县长任免并报省政府备案;公安局长由省政府遴选任免
。
1948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健全政权机构加强干部工作的通知》。《通
知》中要求,全省各县要逐步建立干部任免制度。在任免工作中,各县县长负全责,县民政
科负责具体工作,并责成1名科员专门管理干部材料档案。各县局长、科长、区长的任免由县
里提出,报省批准执行;科员、助理员由县里任免,报省备案。
1948年11月,松江省政府拟定了《松江省行政干部管理暂行条例》。条例中规定:松江
省人民政府任免省政府科长、秘书,县政府科长、秘书、公安局长、贸易局长、税务局长和
乙等丙等市政府科长、秘书、局长以及省立中学校长、区政府主席(区长)。松江省所辖各
县人民政府任免县政府及公安局科员、股长、队长、指导员、主任,区助理员、秘书等。
1950年9月,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按照《东北区关于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法的执行办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开始任免行政工作人员职务。任免范围:省人民政府
厅、局、处(相当于厅的局、处)下的秘书主任、局长、处长、科长及其副职并其他与以上
各职同级人员;省行政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干部训练班主任、副主任。上述任免范围以
外的一般干部,均由各机关自行任免。各部门附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该部门的
首长自行任免。批准任免范围:省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处长、科长、区长及其副职
并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各专员公署秘书主任(或秘书)、科长、处长及其副职并其他
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县人民政府秘书、局长、科长、县辖区区长及其副职并其他与以上各
职同级人员;省、市、县立中等学校校长、副校长。
1951年第3季度,黑龙江省人事厅召开全省人事科长会议,讨论了干部管理范围。在此基
础上,拟订了《干部管理范围试行草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省政府各厅、院、委、署属之主任、局长、处长、庭
长、科长、秘书,各处、局之科长、秘书、保育院长、省股长及其副职;专署、市之秘书长
、局长、秘书主任、秘书科长及县、旗之秘书、科长、各区区长及其副职;专署、市、县、
旗各局之科长、秘书及其副职;工矿干部:省营工厂厂长、工程队队长、护林队队长、教导
员,专署、市之矿务局长及副职;文化教育干部:行政干校教务主任、科长、班主任、中学
校长、艺校校长、省文化校校长、农专校长、卫校校长、公安干校校长,省、市、县、旗行
政干部训练班主任及其副职;卫生干部:卫生医院院长、政委、省立医院院长及其副职;政
法干部:省法院审判员、典狱长,市、县、旗法院院长、审判员、公安大队队长、政委,省
监委会监察专员,市、县、旗监委会主任、委员及其副职;财经贸易干部:省各专业公司经
理、科长,省企业公司经理、科长及其副职。
各主管机关自行任免,呈省人民政府备案下列人员:省营工矿之处长、秘书,省营工矿
之科长、工程师、技师及其副职;商业、粮食干部:市、专署、县、旗各专业公司经理、科
长、办事处主任、甲等公粮仓库主任及其副职;财经贸易干部:市、专署、县、旗各专业公
司、企业公司经理及其副职;农林干部:各机械农场场长、科长、护林队之连长、指导员、
防疫站长、所长、种场场长、资源馆馆长、垂直工厂之经理、水文站之主任及其副职;文化
教育干部:中学教导主任、荣校队长、教导员、科长,教养院院长、主任、科长、卫校科长
、广播电台台长、文工团团长及其副职;卫生干部:省医院、卫生医院之科长、休养所长,
市、县、旗立医院院长、卫生医院主任、所长、防疫所所长、防疫队队长及其副职;交通运
输干部:制材厂厂长、运输公司经理;政法干部:法院候补审判员。
当年,松江省人民政府也拟订了《干部管理范围草案》。松江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
:
办公厅:各处副处长、厅处属各科正副科长、股长、机要组长、机要秘书、俄文秘书、
研究员、监理,林场、农场正副场长,俱乐部主任,油坊、米厂、大叶烟草公司正副经理。
民政厅:各处副处长,厅处属各科正副科长、股长,各荣校正副校长、正副科长、股长
,疗养院正副院长、正副政委、协理员,政治处正副主任,各科正副科长、股长,荣军农场
正副场长、正副政委,政治处正副主任、正副科长、股长,松荣各公司经理、正副科长、各
厂正副厂长、正副科长,专家、教授、工程师、技师,汽车学校正副校长、教导主任、各科
正副科长。
财政厅:各处副处长,厅处属各科正副科长、股长、仓库正副主任,厅属各厂正副厂长
、正副经理、各科正副科长、股长,税务局、专卖局正副科长,粮食局副局长,经理室正副
经理,各科正副科长、股长,各厂正副厂长、股长、仓库正副主任。
文教厅:各处副处长,厅处属各科正副科长、股长,中、初等教育视学,编审室主任,
工农干校正副校长、各处正副主任,各中学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事务主任,师范学校
正副校长、教导主任、事务主任,文工团正副团长、秘书,音乐戏剧队长、导演编辑组长、
乐队队长,科学博物馆正副馆长、一、二等翻译、讲师级科学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各室主
任、设计员、编辑,烈士馆正副馆长、各室主任,烈士子弟学校正副校长、教导主任、事务
主任、教育用品供应社经理,京、评剧团正副团长,电化教育工作队正副队长。
工业厅:各处局副处局长,厅处局属各科正副科长、股长,农事试验场正副场长、系主
任、专家农专正副校长、正副教务主任、教授,省营农场正副场长,各科正副科长、专家,
技师、工程师、副工程师,县营机械农场正副场长(非机械农场不管),防疫所正副所长,
渔业公司、罐头工厂正副经理,林教处各队正副队长、教导员,及直管的苗圃正副主任,森
林抚育站正副主任。
商业厅:各科正副科长、股长,各国营公司正副经理、正副科长,针织厂、土产加工厂
、酱菜厂正副厂长。
公安厅:各处副处长,厅处属各科正副科长、股长,公安总队副总队长、副政委、参谋
长、政治处副主任、股长,大队正副队长,公安干校正副校长、各科正副科长、班主任。
交通厅:各科正副科长、股长,工程队正副队长,各公司正副经理、正副科长、秘书,
运输站正副站长、股长、公路站正副站长,养路股股长,航务局副局长、秘书、正副科长,
造船厂、修理厂正副厂长,分厂正副厂长、计划室主任工程师、正副科长、股长、正副处长
、技师、助理技师,办事处正副主任,医务所所长,事务所主任,仓库主任码头主任,运输
段长,船长,轮机长,大付、大管轮、二管轮、二付、拖船长,电台台长,报务主任,设计
组长,计划组长。
卫生厅:政治处正副主任,各科正副科长、股长,药房经理(或主任),省医院正副院
长、正副政委、各科正副科长、博士,产校、卫校、护校正副校长、教导主任、各科正副科
长、正副班主任、协理员、指导员,制药厂正副厂长、正副科长、秘书,修养所正副所长。
法院:正副庭长、正副科长、正副典狱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看守所正副所长、股
长,农场正副场长,劳改队长。
人事局:各科正副科长,行政干校副校长、正副教育长、各科正副科长、正副班主任、
辅导员,保育院正副院长、保育主任、股长。
劳动局:各科正副科长、秘书、股长。
计委会:秘书长、各处副处长、正副科长、股长。
修委会:正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各科正副科长。
监委会:各室正副主任、监察专员、助理监察员。
检察署:各室正副主任、各处正副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调查员、书记员。
协委会:秘书长,秘书主任、各科正副科长。
省联社:各科正副科长、资料室正副主任、股长,印刷厂正副厂长,仓库正副主任,各
批发站正副主任,木材公司、供销处正副处长。
松江日报社:副总编辑、秘书、编辑、助编、主要记者、正副组长、正副部长、正副科
长、股长、电台台长,印刷厂正副厂长、正副科长。
新华分社:副总编辑、编辑、助编、正副组长。
新华书店:分店正副经理,各科正副科长,支店正副经理。
广播电台:正副台长,编辑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机务室正副主任、秘书、正副组长
、编辑、主要记者、主要资料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金矿局:各科正副科长、股长,各分局正副局长、正副科长,采矿队正副队长、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会计师,省局被服厂正副厂长。
人民银行:各科正副科长、股长、仓库正副主任,会计师,统计师,支行正副行长,办
事处正副主任。
管理局:处正副科长、股长,分局正副局长、股长,作业所正副所长,森铁分局正副局
长、股长,制材厂正副厂长、股长,土木厂正副厂长、股长,被服厂、皮革厂正副厂长、仓
库正副主任,合作社正副主任,招待所正副所长。
1954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为执行中共中央“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
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下发了《实施方案
》。规定:凡属上级党委与上级业务部门主管的本地区干部,当地党委或有关行政部门均协
助管理。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主管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系统的行政干部,由省政府协助管理
。省委根据中央分管干部原则和省委各部委的实际情况,决定陆续将工业基建、文教卫生、
财经贸易、农林水利等系统干部划归省委工业、宣传、商业、农村等工作部管理。除提拔省
厅、处、局长、县长、工厂企业厂长以上干部或相当以上职务的干部,仍由省委讨论决定后
上报或下达外,其余干部责成省委各部委讨论决定。但须报省委备案。党委各部委讨论决定
的行政干部通过政府人事部门任免。
1958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发《黑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任免和任免工作人员
的范围是:(1)省人民委员会参事、直属处处长、副处长、各委员会的委员和秘书长、各工
作部门的处(科)长、副处(科)长、局长、副局长、办公(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研究
所所长、副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2)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
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科长。(4)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秘书
长、各办公室主任、局长、处长、科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厅(室)主任、参事室主任。(
5)专员公署副专员和专员公署的科长、处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6)省所
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总工程师。(7)省
直属事业单位的经理、副经理、馆长、副馆长、剧团团长、副团长、画报社社长、副社长。
(8)省所属高等学校校(院)长助理、教务主任、副主任、总务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处长、副处长。(9)省所属的干部学校、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校长、副校
长。(10)完全中学和师范学校的校长、副校长(1963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将此条款人员
的任免委托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办理)。(11)省所属医院院长、副院长。(12)其他相
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任免办法》中,还对市、县、区人民委员会和专员公署的任免范围作了原则规定。设
区的市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市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民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副局长、副
处长、副科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参事室副
主任、参事、各工作部门的处(科)长、副处(科)长、办公(秘书)室主任、副主任、总
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科长、副科长;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区人民
委员会的科(股)长、局长、办公室主任;市人民委员会的公安、税务等局的分局局长、副
局长;市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
理、场长、副场长、总工程师;市直属事业单位的经理、副经理、站长、副站长、馆长、副
馆长、主任、副主任、剧团团长、副团长;市所属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初级中学和初级
师范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市所属医院院长、副院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市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民委员会的科长、副科长
、处长、副处长、局长、副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
、税务等局的股长、副股长、所长、副所长、工程师、副工程师;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
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市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
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市直属事
业单位的站长、副站长、主任、副主任、馆长、副馆长、剧团团长、副团长;初级中学、完
全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职工文化校校长、副校长;市所属医院院长、副院长及其他相当于
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县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人民委员会所属的科长、副科长、局
长、副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公
安、税务等局的股长、副股长、所长、副所长、工程师、副工程师;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区公所区长、副区长;县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
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县直属事业
单位的站长、副站长、主任、副主任、馆长、副馆长、剧团团长、副团长;初级中学、初级
师范和完全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职工文化校校长、副校长;县所属医院院长、副院长及其
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市辖区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区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人民委员会的副科(股)长、副
局长、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街道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区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副厂
长、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经理、副经理、站长、副站长、所长
、副所长;区所属卫生院(所)的院(所)长、副院(所)长;区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完
全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职工文化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专员公署任免本专署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员公署的副科长、副处长、副局长、委
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办公室副主任;中级人民法院副科长;专员公署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
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总工程师;专员公署直属事业单位的站
长、副站长、队长、副队长、剧团团长、副团长;专员公署所属干部学校的校长、副校长;
专员公署所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民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制定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办法,并
报省备案。
《任免办法》中,将此前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
会的科(处)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职务,改由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人委
自行任免,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属于专署所辖的县同时报专署备案。鉴于国家正在进行
社会主义建设,企业单位的作用非常重大。黑龙江省将所属重要的国营企业厂长、副厂长…
…上收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重要企业”的划分,是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生产能力和
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来确定的。如:黑龙江省所属10000公顷土地以上的国营农场;每年加
工木材15000立方公尺以上的制材厂;年产糖1000吨以上的糖厂;年产在8000吨以上的造纸厂
;具有14000枚纱锭的棉、麻纺织厂和一等机械厂等。中央各部门在黑龙江省所设机构的人员
,是参照任免范围中的“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的条款,按照《职务名称表》中
的规定进行任免的。
1958年9月,黑龙江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职务名称表》,进一步划清了任免范围: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处(科)长、副处(科)长;省文史馆馆长、副馆长。
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
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处长、副处长。
省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处长、副处长。
省人民委员会计量管理处: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
省人民委员会参事。
省政法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
民政厅:科长、副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移民局局长、副局长。
公安厅: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劳改局局长、副
局长、分局局长、副局长;省公安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省第一、二监狱典狱长、副典狱
长。
司法厅:处长、副处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
监察厅:处长、副处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监察员、监察专员。
教育厅: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教学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编辑室主任、副主任;省教育行政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省工农速成中学校长、副校长
;省速成师范专科学校校长、副校长;哈尔滨师范学院院长助理、教务主任、副主任、总务
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
文化局:科长、副科长;省博物馆馆长、副馆长;省文化艺术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
省电影发行公司经理、副经理;新华书店黑龙江省分店经理、副经理;省群众艺术馆馆长、
副馆长;东北烈士纪念馆馆长、副馆长;省评剧团团长、副团长;省人民出版社社长、副社
长;省画报社社长、副社长;省图书馆馆长、副馆长。
广播事业管理局:处(科)长、副处(科)长;广播电台台长、副台长。
卫生厅: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省祖国医药研究所长、副
所长;省医院院长、副院长;呼兰结核疗养院院长、副院长;省第一卫生学校校长、副校长
;省第二卫生学校校长、副校长;齐齐哈尔医士学校校长、副校长;佳木斯康复医院院长、
副院长;佳木斯卫生学校校长、副校长;省中医学校校长、副校长;呼兰卫生干部进修学校
校长、副校长;北安精神病院院长、副院长;北安地方病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省防治站站
长、副站长;中药材公司批发站经理、副经理。
体育运动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科长、副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国
防体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哈尔滨体育学院院长、副院长。
农业厅:处(科)长、副处(科)长、局长、副局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省农业科
学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省畜牧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省农业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齐齐
哈尔畜牧兽医学校、佳木斯、北安农业学校校长、副校长;佳木斯农业经济学校校长、副校
长;哈尔滨机械化技术工人学校校长、副校长;佳木斯、克山、安达、黑河、牡丹江农业试
验站站长;哈尔滨、齐齐哈尔、绥棱园艺试验站站长;呼兰特产试验站站长;亚布洛尼养蜂
场场长;佳木斯拖拉机修配厂厂长、副厂长;齐齐哈尔、克山古城拖拉机修配厂厂长;双城
、克山、桦川种马场场长。
农场厅: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哈尔滨农业机械化学校校
长、副校长;九三、查哈阳、通北、红色草原、十一国营农场等五个地区办事处主任、副主
任;国营宝泉岭、克山、二九○、二龙山、绥滨农场场长、副场长。
林业厅:处长、副处长、局长、副局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省林业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副所长;伊春、黑河地区林业管
理局局长、副局长;牡丹江、绥化、合江森林经营局局长、副局长;铁力、朗乡、田升、山
河屯、绥棱、绥阳、穆棱、世环镇、大海林、柴河、通河、苇河、依兰、桦南、双子河、友
好、大丰、乌敏河、五道库、上甘岭、南叉、翠兰、红旗、丰林、伊东、新青林业局局长、
副局长;香坊木材加工厂、佳木斯、牡丹江、浩良河、南叉第一、第二制材厂厂长、副厂长
。
水利厅: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地质局:处(科)长、副处(科)长、监察室、秘书室主任、副主任、联运站主任、副
主任、试验室主任、副主任。
计划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处长、副处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省经济
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处长、副处长;省物价局局长、副局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
工业厅:处长、副处长、局长、副局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省工业试验所所长、副所长;黑龙江第一机械厂、黑龙江第一造纸厂、红光糖厂、阿城糖
厂、和平糖厂、牡丹江造纸厂、佳木斯友谊糖厂、哈尔滨糖厂、齐齐哈尔糖厂、佳木斯机械
厂、牡丹江机械厂、哈尔滨亚麻厂、哈尔滨第二工具厂、佳木斯纺织厂、牡丹江纺织厂、密
山四七五厂、北安六二六厂、齐齐哈尔车辆厂、第一机床厂、阿城继电器厂厂长、副厂长;
省地方工业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
电业局:科长、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心试验所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哈尔滨发电厂、富拉尔基热电厂厂长、副厂长;哈尔滨供电局、佳木斯供电局
、齐齐哈尔供电局主任、副主任;哈尔滨送变电承装公司经理、副经理;牡丹江电业分局局
长、副局长。
交通厅: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
城市建设局: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
师;省工程公司经理、副经理;省设计室主任、副主任。
财政厅: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省税务局局长、副局长;
省建设银行行长、副行长;省交通银行经理、副经理;省保险公司经理、副经理;省财政干
部学校校长、副校长。
粮食厅:处(科)长、副处(科)长、局长、副局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省粮食干
部学校校长、副校长。
商业厅:处长、副处长、局长、副局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哈尔滨百货、针织、纺
织、文化用品、工业器材、医药批发站经理、副经理;省商业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哈尔
滨猪鬃工厂、肉食联合加工厂厂长、副厂长;省商业科学研究所主任、副主任;哈尔滨工业
商品学校校长、副校长;驻天津、上海、武汉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地区百货、纺织批发站经理、副经理;齐齐哈尔医药批发站经理、副经理;哈尔滨水产
试验场场长。
统计局:科长、副科长。
劳动局: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
物资局: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
外贸局: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商检局局长、副局长;矿
产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食品、杂品、粮油、土产、畜产出口公司经理、副经理;绥芬河外
贸运输公司经理、副经理,横道河子野生饲养场场长、副场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关关
长、副关长。
手工业管理局: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
人民银行: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省人民银行干部学校校
长、副校长。
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处(科)长、副处(科)长、秘书室主任、副主任。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
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绥化、牡丹江、嫩江、合江、黑河专员公署:副专员、各处(科)长、副处(科)长、
局长、副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科长。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伊春等市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各办公室
主任、局长、处(科)长、人民银行行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厅(室)主任、参事室主任;
完全中学校长、副校长;师范学校校长、副校长。
鹤岗、双鸭山市和各县、自治县所属:完全中学校长、副校长、师范学校校长、副校长
。
1967年1月31日,在“文化大革命”中由群众组织夺权建立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为当时全省最高权力机构。全省先后成立的各级革命委员会,统揽了各级干部的任免权。至
此,全省原各级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迫停止。
1971年12月,新组建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在《关于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省、
地(盟)、市、县(旗)革命委员会的局(科)不设革命领导小组,省、地(盟)、市各局
统一职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县(旗)各科为科长、副科长。全省各级党委原
则上都管到下两级的领导核心和“一把手”。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0年8月颁发了《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划分了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范围: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
任、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视察研究室副主任、视察研究员、参事室主任、
副主任、顾问、参事、直属处处长、副处长、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处长、副处
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行政公署副专员、顾问、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
主任;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顾问、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直
属处处长;县人民政府顾问;省直属县级以上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机构的院长、
副院长、所长、副所长、馆长、副馆长、总工程师;省直属县级以上企业的经理、副经理、
厂长、副厂长、场长、副场长、总工程师;省直属高等院校顾问、副校长、副院长;省属中
等专业学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省政府授权行署暂代行任免下列工作人员:行政公署的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
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行署管辖的科研
、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机构的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馆长、副馆长;行署管辖
的专科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行署管辖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场长、副场
长。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
销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直属处副处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科长、副科
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市辖区人民政府顾问、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
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市直属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机构的院长、副院长、所长
、副所长、站长、副站长、馆长、副馆长、总工程师;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学校校长
、副校长、市属重点小学校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
公室副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区直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场长
、副场长;区属中学校长、副校长、小学校长、副校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县(市)人民政府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
任、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市)直属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机构的院长、副院
长、所长、副所长、站长、副站长、馆长、副馆长;县(市)直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
长、副厂长、场长、副场长;县(市)直属中学校长、副校长、小学校长、副校长及其他相
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任免。
这个《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第二个比较完
整的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其任免范围与1958年第一个任免办法有几点变化:原报请国务院批
准任免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副厅(局)长、委员会副主任等副局级行政领导干部改由省政府
任免;原省人民委员会只任免省属重要企业的行政领导干部,现省属县团级以上企业的行政
领导干部全部由省政府任免;原改由县人民委员会自行任免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科长、局
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授权给行署代行任免;原各级人民委员
会任免的各级法院的行政领导干部,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各级党委部门
任免。
1980年11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行署、市人事局干部科(处)长座谈会纪要》中,对
各级党委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与《暂行办法》中的任免权限不一致的问题,明确为:按《暂
行办法》规定的任免权限,依据党委的批准手续,办理行政任免或批准任免手续。全省任免
权限不一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任免的行政领导职务,而
党内审批权限却在同级党委。如各地区行署的局长需报请省政府任免,党内审批权限却在同
级地委;一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行政领导职务,而党内审批权限却
在上一级党委。如哈尔滨市的副局长属于市政府任免,而党内却需要报省委审批。在《纪要
》中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任免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任免下两级,省政府任免副厅(局)长
和厅(局)下设处的处长、副处长;行署代省政府任免行署的副局长和局下设科的科长、副
科长;省辖市和牡丹江、佳木斯市任免市的副局长和局下设科的科长、副科长;县(市)和
省辖市、牡丹江、佳木斯市的区任免副科(局)长和科(局)下设股的股长、副股长。各级
政府任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对于同级干部无领导职务的,如科级秘书、处级研究员
,不办理行政任免手续。各农场管理局、林业管理局、矿务局系统的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
按党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行政任免;省委管理的干部,由省政府任免;地、市委管理的干部
由行署或市政府任免。
1983年1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发出《关于依法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的通知》。规定:全省各
市、县(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后,不再
报上级政府批准,市以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备案,县以政府名义报行署备案。2月,国家劳动人
事部通知,原由国务院任免的省人民政府顾问、专员、省属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改由省人
民政府任免。5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关于市、县人民政府顾问、组成人员任免的通知》中
规定:原由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市、县人民政府顾问改由市、县人民政府任免。
1984年6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局在“整党”中把改革干部管理体制和
人事制度,作为边整边改的重要内容,起草并经省委和省政府批转了《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
制、人事制度和下放干部人事权限的十项暂行措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本着管少
、管活、管好的原则,做到管业务与管干部相统一,管企业与管班子相统一,使用干部和管
理干部相统一,下放了管理干部权限。把原来分部门、分级管理干部改为分级管理,把原来
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随着省委管理干部权限的下放,省政府行政任免权限也相应下放。
省政府任免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副局级以上公司、院、所、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
副职及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以及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干部(人事)处处长、副处长(不含科
级);各行署正、副专员、顾问、各专科学校校长和6个大工厂的正、副厂长。省政府各委、
办、厅、局和省属总公司管理的正、副处级行政领导职务,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任免。
7月,经省政府同意,将各行署委、办、局主任、局长职务授权各行署代行任免。
此后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政府即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管理的行政领导职务名称表,依
据省委的任免职通知,办理行政任免手续。其任免工作人员职务名称如下: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序列内各委、办、厅、局副主任、副厅(局)长、干部(政工
、人事)处长、副处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省国营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副局长;省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一、二、三、四办主任、副主任;省政府驻北京、
天津、上海、大连、深圳办事处主任、副主任;西北部经济区规划协作办公室、三江平原经
济区规划协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政府信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副局长;省参事室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直属各处处长、副处长;省经济研究中心、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人才开发流动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农业科学院、
科学院院长、副院长,人事处长、副处长;省科技干部局、服务局、建筑工程局、环境保护
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畜牧局、劳改局局长、副局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副
主任,人事处长、副处长;省标准计量局、旅游局、税务局局长、副局长,人事处长、副处
长;省乡镇企业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出版总社社长、副社长,人事处长、副处长;省医药、纺织、水产、电子工业、煤炭工业
、建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副经理,人
事处长、副处长;省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副经理。以上单位局级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总农艺师、总畜牧师、总兽医师、总会计师、总统计师。红兴隆、宝泉岭、建三江、北安
、九三、牡丹江、嫩江、绥化、哈尔滨农场管理局、牡丹江、合江、松花江林业管理局局长
、副局长。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东北农学院、黑龙江中医学院、哈尔
滨体育学院、齐齐哈尔轻工学院、佳木斯工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佳木斯医学院、齐
齐哈尔师范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校(院)长、副校(院)长、顾问;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
、黑龙江财政专科学校、黑龙江水利专科学校、牡丹江医学专科学校、齐齐哈尔医学专科学
校、大庆师范专科学校、绥化师范专科学校、克山师范专科学校、呼兰师范专科学校、佳木
斯师范专科学校、黑龙江农垦师范专科学校校长、同级顾问。
省工交管理干部学院、财贸干部学院、行政干部管理学院、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人
事(政工)处长、副处长;省教育行政干部学院、省广播电视大学院(校)长、副院(校)
长,办公室主任;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农垦管理干部学院、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卫生管理
干部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干校、警察学校院(校)长、副院(校)长,人事处长
;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农垦科学院、林业科学院、林业设计研究院、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院(
所)长、副院(所)长,人事(政工)处长;省公路桥梁公司、省第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省水利工程局、省农场总局水利工程公司经理(局长)、副经理(副局长);省农村、城
市抽样调查队队长;省地方铁路公司经理、副经理、人事处处长。以上单位局级顾问。
哈尔滨轴承厂、哈尔滨量具刃具厂、齐齐哈尔钢厂、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佳木斯造纸
厂、桦林橡胶厂厂长、副厂长。
松花江、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顾问。
二、程序
1950年9月,在《东北区关于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试行办法(草案)》中,规
定了省属市和专员公署以及各县报请省政府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程序:经过该级人民政府(
如政府委员会会议或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以省属市人民政府和专员公署以及县人民政府
(专署地区经专员公署转请)的名义提请。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请任免或批准任免的工
作人员不能离职或到职。经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发
给了《任免通知书》
1954年3月,黑龙江省建立了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
制度。属于省政府任免范围的工作人员,在省委决定后,通过省政府人事厅办理行政任免手
续。
1955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在《关于任命干部的补充通知》中规定:(1)
市、县(旗)矿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后,即可公布,不再报请省人民
委员会任命,只报备案;人民法院副院长经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后,亦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
。(2)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后,为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对原职不变的局、处
、科工作人员经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先行宣布到职工作,候省人民委员会任命。但属
于提拔或横调的必须先经批准任命,而后公布到职。(3)属于备案和原职不变的部分,可不
分系统,一律报省人民委员会。属于提拔或横调的部分,仍按省委干部分管原则分别经各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人事局办理任免手续。
1958年5月,在《黑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中规定:省
、市、县、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各该级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县
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和专员公署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行政会议通过。经黑龙
江省各级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都发给以省长、市长、县长等任命机关首长署名的《
任命书》。按照国家的规定,上一级人民委员会《任命书》的规格尺寸,略大于下一级人民
委员会的。
1959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关于任免工作中若干手续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凡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任免的行政人员。今后均应由省直各厅、局、委员会,各专署、
市、县人民委员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免。凡是报请人民委员会任免的行政人员,必须经党
委(党组)批准后再行上报。(2)省人民委员会任免范围的行政人员,如因正职暂时没有配
上,而工作又需要设代理职务的时候,可由各部门、各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自行通知到
职,不必报省人民委员会任免,但要将通知抄送省人事局备查。如因工作需要,代理职务可
以公布或签署文告。(3)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任免范围内的行政人员,在未经任命或未经批准
代理职务以前,一律不准公布其职务或对外签署文告和发表新闻。(4)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
命行政人员的职务,正职只能设置1人,不应设置第一、第二正职等职务名称;副职可排列先
后次序,不设置第一、第二副职等职务名称。(5)新设立机构的行政人员职务,必须待机构
批准以后再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命其职务,在机构未经正式批准以前,不宜先行宣布到职。
(6)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受撤职、降职处分时,其原任职务即予注销,不再报
请免职。(7)机构改变名称,业务范围未变动,可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函送省人事局转
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8)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死亡时,应及时将死亡日期和原因
函告省人事局转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9)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本届人民委员会以
后,上届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员,如果继续担任原来职务的,不必重新任命
;选举产生的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和人民委员会委员等人员分别报送省人民委员会
和专员公署备案。(10)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免行政人员和备案等有关文件,直接送省人事
局转报省人民委员会办理。
1967年1月,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制建设横遭破坏,以往制订的干部任免程序和手续
被废弃。
1971年12月,重新组建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在《关于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涉
及各级党委审批的干部职务变动时,要逐级认真讨论。在未经主管党委审批前,一律不得先
行到职或离职,批准后立即公布执行。直至1980年8月,黑龙江省各级行政干部的任免职,经
党委部门审批后即对外宣布,没有办理行政任免手续。
1980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
办法》,对全省行政任免的程序做了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须经政府会议或者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由省直各厅
、局、委员会,各行署或各市、县人民政府呈报。(3)报请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须经批准
任命后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到职,可报请批准先行到职,事后提请该级地方人民政
府会议追任并发给任命书。(4)报请任命正职,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
任,不能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报请任命副职,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5)报请任命新设
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待机构批准以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建制撤销的,原经县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由任命机关注销(1980年11月改为由本级政府注销,报任
命机关备案);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原经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注销并报任命机关
备案;如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要函告任免机关
。(6)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以上处分,其原任职务即予注销,不再报
请免职,但将其处分决定函送任免机关。(7)原经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调动时,须办理免职手续;经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死亡时,应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任免机
关。(8)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本届人民政府以后,上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办公
机构的负责人员,如继续担任原来职务的不必重新任命(1983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人事局《
关于市、县人民政府顾问、组成人员任免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换届后,其政府组
成人员必须重新履行任命手续)。(9)经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发给由省长、市长、县
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事局统一印制了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任命书》,规格和式
样与省政府的相同(见式样)。
1980年11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行署、市人事局干部科(处)长座谈会纪要》中,对
全省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行政任免工作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为:在执行《黑龙江省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以前,已经党委批准到职的行政领导干部
,要按《暂行办法》履行行政任免手续。《暂行办法》实施以后新任职的干部,凡是党委干
部管理权限和政府任免权限一致的,需报请上级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的行政职务,在向上级
党委报请的同时,以政府名义报请上级政府。待党内审批后,由各级党委管理干部部门通知
人事部门,按照规定报请同级政府任免。各市、县的局长、科长、主任的任免,在向上级党
委、政府报送请示报告以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别以县(区)长、市长名义先提请本级人
大常委会决定。
1980年12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关于省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干部任免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
知》中,对任免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行政领导职务的程序做了规定:省政府任免的行政
领导职务,按党委干部管理权限,经省委或代省委审批部门同意后,由各委、办、局(厅)
以行政机关名义报请省政府任免,经省政府讨论通过后,副厅、局级或相当这一级职务的,
由省政府发任免通知;处长、副处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的,由省人事局发任免通知。
1981年3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恢复行政任免工作后,首次将已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任
命、在现职的325名省人民政府副厅、局级行政领导干部,提请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会
议(第三次)审议,补办行政任命手续。讨论通过后,在《会议纪要》中,对省政府任免干
部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凡经省委批准任免的省政府各委、办、局(厅)的副主任、副
局(厅)长和各行署副专员、哈尔滨市委、办、局的主任、局长,或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
政府发文,省人事局办理任免手续;凡是省政府各委、办局的处级干部和各行署、省辖市委
、办、局的主任、局长,或相当职务的干部,经有关党委批准后由省人事局发文并办理任免
手续。此后,按照《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领导干部,都由省政府或
省人事局的主管领导签批后,即分别下发“任免通知”,不再经政府会议讨论通过。
1981年8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召开省直干部处长会议。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同意,将
行政任免程序做了修改:(1)省直各主管干部部门向省委呈报任免副局级干部的同时,将呈
报文抄送省政府,径送省人事局干部一处。省委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党组,同时抄送省人事
局。由省人事局报请省政府任免。(2)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企业单位
中属于省政府任免范围的处级干部职务,在向省委组织部或其他代省委审批干部部门呈报任
免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送省政府,径送省人事局干部一处。党内审批后,批准部门通知
省人事局。由省人事局发任免通知。
1983年12月,在黑龙江省政府机关的厅、处两级领导班子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为了按
照法律程序重新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省人事监察局根据机构体制的变化情况,在《关于当前
办理行政任免手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省政府序列内各部门,需报请省政府任免行政
领导职务,仍以行政机关名义呈报。改为厅属局和改为经济组织或事业单位的,参照党内任
免的呈报程序办理。在党内经由主管委、厅呈报的,由主管委、厅报请省政府任免;在党内
直接呈报的,由单位直接报请省政府任免。领导班子调整后,所有任职的行政领导干部,包
括调整前已经省政府任命、现仍继续留任的,都按职务的排列顺序一次上报,办理行政任命
手续。未继续留任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办理免职手续。省政府序列内各委、厅、局的副
主任、副厅长、副局长、正、副秘书长、总师、顾问的任免职,这次是由省人事监察局直接
报请省政府任免的。以后均由各有关部门按任免程序报请。同月,省政府同意省人事监察局
《关于〈任命书〉加盖钢印的请示》,在省政府发放的《任命书》上除统一编号外,还在任
命日期上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钢印。
1984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在下达“任免通知”时
,以“同意提名”的提法,通知与任免有直接关系单位的党组,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
事监察局。然后,再按照法律程序履行行政任免手续。3月,省政府将副厅、局级干部的任免
也放由省人事监察局行文。但发文前仍由省政府领导签批。
7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的通知》中规定
:授权给各行署代省政府任命的各行署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发给以专员名义签署的《
任命书》;省政府放权给各委、办、厅、局和省属总公司管理的正、副处级行政领导职务,
以各行政机关的名义任免。抄送省政府和省人事监察局,并发给以主任、厅(局)长、经理
名义签署的《任命书》。省人事监察局设计了封面印有国徽和没有国徽两种式样的《任命书
》,其规格尺寸略小于省政府的。经请示国家劳动人事部同意(复函转发全国各省、市人事
部门)后,统一进行了印制。
1985年3月以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开始使用封面印有国徽的《任命书
》,并由单位行政正职(主任、厅、局长)署名,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主任署名。无正职
的,由代行正职工作的行政副职署名,并在职务后面注明“(代)”的字样。各相当于厅、
局级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使用封面没有国徽的《任命书》,并由单位行政正职(经理、
局长、院、校长)署名。各单位发放的《任命书》上都盖有本部门的行政公章或钢印。
1985年7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在《关于省属各大专院校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的通知》中
规定:省属高等院(校)的院(校)长、副院(校)长、人事(政工)处长、副处长,省属
专科学校的校长和同级顾问,在省委提名后,以各院(校)的名义报请省政府任免,省人事
监察局代省政府发任免通知,并颁发省长签署的《任命书》。各院(校)自行管理的正、副
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免,以院(校)的名义行文,抄送省人事监察局,发给以院(校)长
名义签署的《任命书》。8月21日,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副厅局级行政职务的任免也改由省人
事监察局领导签批。至此,省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全部手续统由省人事监察局依法
办理。
11月,人事监察局根据黑政发(1985)65号文件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在《关于行政
任免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中规定:凡是报请省政府任免职的报告,由原主送省政
府改为主送省人事监察局。并且规定,原经省政府任命的行政领导职务,决定离职休养时,
不办理免职手续,其原任行政职务自然免除。
黑龙江省各级政府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虽然开展起来了,但至1985年年底
,还有不经政府任命,只依党委部门的通知就先行到职的违法现象发生。
三、手续
1950年9月,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在报请省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工作人
员时,除备文呈请外,并开具名单,填写《任免干部简历表》和鉴定,以及部门的审核意见
,一并报送任免机关。经黑、松两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开具
《批准任免备案人员名册》,每人填写两份《行政人员登记表》,在每月5日前呈报东北人民
政府民政部备案。省人民政府厅属局、处长,处下的科长,省属市人民政府秘书、局长、科
长、县辖区区长及所属副职任免后,由任免机关填写《批准任免季度备案登记表》,在每季
度首月5日前报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备案。具体手续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内的人事处(科
)办理。
1951年3月以后,黑、松两省人民政府人事局成立,行政干部任免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
人事局。各行署、市、县、旗先后成立的人事科、股也承担了干部任免工作。
1957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为了解决只经党委部门任免,而没有办理行政
任免手续的问题,下发了《为清理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干部由》。随后,省人事局对于现
职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任免范围,尚未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和原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已调动
工作尚未免原职的干部,在清理的基础上,补办了行政任免手续。
1959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关于任免工作中若干手续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免行政人员,报送正式公文并附《任免干部登记表》。
省直各厅、局、委员会,各专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的人事部门,在每年5月底和11月
底前,向省人事局函送一次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任免的行政人员实际配备名单,供省人事局核
对任免卡片和印制名册。
1964年3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厅对从1958年以来,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任免范围内的干部
配备情况做了调查。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干部实际配备(注:指已经党内任命并到职工作的
)总数为1611人。其中,省人民委员会机关729人;直属企、事业748人;专署65人;省辖市
69人。经过省人民委员会办理了任命手续的为788人,占实际配备总人数的48.9%。其中,国
家机关为518人,占国家机关实际配备人数的60%;企、事业为270人,占企、事业实际配备人
数的36.1%。没有办理任命手续的为823人,占实际配备总人数的51.1%。黑龙江省人事监察
厅认为,所以有51.1%的人员没有办理任命手续,一是有些单位对行政任免工作不重视,法
制观念不强,有的单位只依省委组织部批准的文件,即宣布干部到职或离职,而不向省人民
委员会报请行政任免手续,故有的干部到职几年也没办理行政任命。二是任免范围不够明确
。由于全省各项事业的发展,某些机构有了改变,原发的《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职务名称表》与实际情况已不完全相适应,有些新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
导职务在《名称表》中没有列入。因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办理任命手续的人数只占企、事
业单位总人数的36.1%。为解决上述问题,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厅不断地向各单位宣传依法履
行行政任免手续的重要性,以提高法制观念。对于过去没有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不再补办
在研究修改《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名称表》的同时,简化了行政
任免手续。原报请《任免干部登记表》简化为《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免工作人员名单》,以
减少各单位填报《任免干部登记表》的工作量。
1967年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内设的政治委员会组织组负责干部任免的具体工作。
1980年8月,恢复行政任免工作后,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中,规定报请任免的手续是,报送正式公文并附《报
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名单》一式2份。
1980年11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关于办理报请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
续的通知》中,将原《报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名单》改为两种:各市、县(区)在人大常
委会决定任免后,以政府名义报送正式公文,并附《报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名单》。省政
府各委、办、厅、局和各行政公署,以机关名义报送正式公文,并附《报请政府任免工作人
员登记表》。
报请省政府任免的报告和《名单》或《登记表》一式3份,径送省人事局。省政府讨论通
过后,省人事局下发任免通知,并抄报党委管理干部部门,在党委的《干部任免呈报表》中
注明何时经省政府批准任免职。
1980年12月,黑龙江省人事局针对省政府直属单位行政任免的几个问题发出了《补充通
知》。规定: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报请任免的公文和《报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登记表
》改为一式2份。省直各单位按照要求将经党委批准现已到职的行政领导干部,按照法律程序
,报请省政府补办了行政任免手续。
从1981年1月1日起,新任免的行政领导干部,即按法律程序履行行政任免手续。
1981年8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召开省直干部处长会议,指出行政任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
题:有少数单位在报请省政府任免的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有的将名字写错,有的把机构
名称写错,个别单位没有及时呈报任免职手续,以致影响任免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解决上
述问题并及时办理行政任免手续,根据中央组织部1980年10月24日《关于执行〈中共中央管
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将行政任免的手续改为:向党
内审批干部部门呈报任免手续的同时,以行政机关名义报送省政府,并附1份《呈报任免干部
审批表》,径送省人事局干部一处。此外,在省直各管理干部部门的配合下,省人事局建立
了《干部任免卡片簿》制度。无论是在职的还是新任职的,每人填写1张卡片,在《干部任免
卡片簿》上按正、副职先后顺序排列。职务变动时及时调整或更换。
1983年12月,黑龙江省在进行机构改革,普遍地调整厅、处两级领导班子后,黑龙江省
人事监察局发出《关于当前办理行政任免手续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报请省政府任
免行政领导职务,仍以行政机关名义呈报。报送呈请省政府任免职的报告一式2份,新任职的
并附《干部卡片》1张。
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政府任免行政领导职务的手续再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