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 惩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各省民主政权先后建立,随即开展了行政奖惩工作,并
逐步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制度。1949年至1956年,黑龙江省奖惩工作和奖惩制度仍处于创建
时期。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奖惩方面的规定,围绕党
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了行政奖惩工作。1957年至1966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
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办法(草案)》,依法进行行政奖惩工作,并进入了正常轨道。1966年至
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负责奖惩工作的各级人事监察机
构被“砸烂”,行政奖惩工作陷入是非颠倒的混乱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拨乱
反正,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按照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
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重新开
始了行政奖惩工作。全省各级党委、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亦参照省
政府奖惩规定,开展了奖励和惩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