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奖 励

  为激励干部奋发向上,保持廉洁、朴素的人民勤务员本色,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 位,坚持实行以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政治表现突出,工 作成绩优异和有特殊贡献的干部予以奖励。
    一、种类和条件
    1947年,合江省政府颁布了《奖励廉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条例》中规定,对五种 人可予以奖励:一是经济观点正确,作风廉洁,不徇私、不苟财者。二是把握节约原则,克 服浪费现象,在节约中有成绩者。三是本身经济清白,且能与一切贪污腐化行为进行斗争者 。四是在生产供给上有显著成绩,其实利为公众享受者。五是把握财经政策,坚守供给制度 与政府法令,对业务能深入钻研且取得成绩者。奖励种类有当面表扬、登报表扬、传令嘉奖 、发奖状、奖章、物资奖励和升级。
    1948年4月,合江省政府颁布《奖励技术发明暂行办法》,规定凡搞技术试验研究,政府 给以支持;各种技术发明一律分别不同价值予以奖励。同年5月,中共合江省委要求各县区定 期或随时给区村干部进行评功记过。对工作积极,并有功绩者,酌量给以奖励或记大、小功 。突出的典型印发通报,向全县公布。
    1948年11月,松江省政府颁发《松江省行政干部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干部工作积极, 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在完成任务中有特殊成绩者,应得奖励:口头与文字表扬;物质奖励 ;传令嘉奖;记功(三小功合一大功);奖状、奖章;增薪;升级。
    新中国建立初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奖励工作。1951年5月 ,中央制发了《关于保守国家机关机密奖惩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种类有:当众表扬、授 予奖章、奖状、评选模范、通令嘉奖、提职、升级。使用较多的是当众表扬和评选模范。实 施奖励多以各机关或系统为单位进行。奖励条件是:(1)在敌人面前英勇不屈,坚守党与国 家机密者。(2)在任何紧急情况下,不顾艰险,保全党与国家机密者。(3)对盗窃党与国 家机关机密分子能及时检举者。(4)发现泄露党与国家机密事件能及时检举和补救者。(5 )一贯遵守保密制度有显著成绩者。
    1951年10月,黑龙江省召开奖励优秀教师大会,对全省推选出的213名教师进行了表彰奖 励。会上选出一等优秀教师6名,二等优秀教师53名。
    1953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就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政府决定给志愿 军正排级以上干部进行一次普遍奖励事项,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凡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 部队转业或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部队工作而复员后又参加工作的正排级干部,均予以登记上报 授奖。授奖的条件是:(1)凡在朝一周年以上(1953年10月25日止,不论其入朝次数多少, 只要在朝时间合计一周年)的正排级以上干部予以授勋发奖。(2)凡在1952年10月25日前, 因伤病回国休养、轮换回国学习的营、连和正排级干部,均予以补发。团以上干部已授勋的 不再授予;正排级以上干部在朝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至回国前未撤销者,不予补发。(3) 在朝不满一周年,或在朝期间犯有重大错误受刑事处分者,不予授勋奖励;但行政上受降职 、降级、撤职处分,1953年10月25日前已撤销处分者,亦可授予。
    1957年10月,在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 奖励种类有6种: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这6种奖励可 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奖励条件是:(1)忠于职守,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 。(2)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3)防止或者挽救 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 。(5)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6)其他应予奖励的。
    1963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57年的《奖惩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办法(草案)》。《办法》对 奖励条件作出7条规定,把政治立场坚定,社会主义方向明确,在阶级斗争、两条路线斗争中 获得显著成绩的列为奖励的第一条件,其它6条和奖励种类均与国务院1957年的《规定》相同 。这个《办法》一直执行到1966年5月。
    1967年1月,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展,黑龙江省各项奖励制度相继遭到破坏,各级人 事监察机构先后被撤销。正常的奖励工作,被各种“左”的作法所代替,先进与落后、正确 与错误是非颠倒,一些老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工作人员被说成是“资产阶级的孝子贤孙”、“ 反动路线的黑样板”。各级革命委员会评选“先进人物”是以“三忠于、四无限”为主要条 件。对“评选”出的“先进人物”授予毛主席像章、奖状或发给马列、毛主席著作、钢笔、 毛巾、面盆之类的奖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行政奖励工作开始恢复,并逐步有 了新的起色。
    197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党组《对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法 律、法令、法规进行整理的意见的请示报告》,肯定了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办法》仍然适用。
    1981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新制定并颁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 励的暂行规定》。奖励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与黑 龙江省1963年《奖惩办法》中的规定大体相同,只将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改为评“模范 工作者”。并规定:上述奖励,每年定期评定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奖励 经费按行政编制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支出2元(包括原评选先进工作者的1元),由各级财政 、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升级奖励的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暂行规定》中, 对1963年《奖惩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由7条改为5条,内容也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作了 修改。即:(1)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做出优异成绩。(2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工作有明显成果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局工作和在搞“四化 ”方面有显著成效。(4)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国家、集体财产或防止、挽救各种事故方面 有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5)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 家尊严方面有显著功绩。
    1981年1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对奖励种类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具 备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成绩突出的,可以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具备奖励条件 一项或几项,成绩显著,对国家和人民有较大贡献,平时表现好的,可以升级,提职;具备 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成绩特别显著,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贡献,平时表现突出的,可以通 令嘉奖。6种奖励,可在年终总评中使用,其中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奖励也可随时 使用。6种奖励,一般应单独使用,其中通令嘉奖,必要时可与升级、提职奖励合并使用。凡 受通令嘉奖人员,由省政府颁发奖章,并由省给予适当奖金,数额临时确定。凡受记功、记 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提职奖励的,给予适当的奖品或奖金。其金额以市、县为单位,根 据受奖人员多少分别确定。对每一受奖人员,只能发给一次奖品或奖金,不能层层条条重复 奖励。年终总评受奖面以市、县为单位,一般占职工总人数10%,最多不超过15%;平时出现 的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奖励,不受比例面的限制。《实施办法》下发后,全省的奖励工作 进入了有组织、有领导、全面依法实施的新阶段。
    12月,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行政机关开展年终评奖工作的通 知》,要求正确使用6种奖励。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等六种奖 励是一种比一种高,受奖人数一种比一种少,均可在年终总评奖励中使用(模范工作者只能 在年终使用,其它五种平时也可使用)。对一些具有一定事迹,尚不够奖励者,可在表彰奖 励会上口头表扬。但是各地方和单位奖励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经常性工作做的不够,措施 、制度没有落实到实处,虽然年终也搞了奖励兑现,但效果不明显。
    1982年2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转发国人[1982]2号文件的通知中,要求全省各地正确 掌握使用升级奖励的原则。升级奖励除对平时发现有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可随时使用外,主 要在年终评选模范工作者基础上加以全面平衡,以个人事迹为主,有领导地自上而下酝酿, 不在群众中公开评选(省里年终按干部总数1.5‰掌握)。对奖励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不能 使用升级奖励。
    1982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黑龙江省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一九八二年年终 机关工作人员评奖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评模范工作者,是6种奖励的中心环节。 模范工作者应是有突出贡献,在一个地区或部门堪称旗帜,经过一定考验,受到广大群众称 赞的。兑现升级以上3种奖励时不在群众中评定,要在模范工作者的基础上由领导平衡后,征 求群众意见。《通知》中要求:年终评奖要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在日常记实考核和半年初 评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奖励条件,坚持以个人事迹为主,以当年事迹为主,优中选优的原 则,采取个人总结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选。全省按照《通知》的要求,评奖工作 中以党的十二大精神为指针,把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作为战略目标,使奖励工作成为广大 干部建设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措施。在奖励评比中着重于每个 干部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效多少、事迹大小,褒赏那些具有共产主义思 想觉悟,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在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卓有贡献的人,达到鼓励 先进,扶植正气,增强信心,振奋精神,树立机关社会主义新风尚的目的。
    1982年12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省干部奖惩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在 座谈年终评奖试点经验时认为,1982年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已全面开展了奖励工作,各级 党、群机关、法院、检察院和部分事业单位也参照省政府《奖励的暂行规定》开展了干部奖 励工作。据统计,1982年全省13个地、市的6886个基层单位中,有6341个单位进行了半年初 评,评出奖励预选对象23543人。省直22个委、办、厅、局评出奖励预选对象1427人。评选奖 励对象工作带动了机关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较好地解决了分工不明、责 任不清等问题,加强了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促进了机关文明建 设,增强了干部奋发向上的政治荣誉感,为选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一批考核对象。但是,19 82年年终总评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少数地方因升级奖励审批不及时,使个别县奖励大会迟迟 不能召开;个别地方审批升级奖励出现了失误现象;某些地方和单位总评质量不高,没把奖 励工作与推选中、青年干部结合起来。
    1984年1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厅、人事监察局和劳动局联合发出通知,颁 布了《黑龙江省科技贡献晋级奖试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有良好科技道德的科技人员,具有下 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科技贡献晋级奖。(1)获得国家发明奖,该发明在受奖后又广泛地 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不能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应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和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2)获得省优秀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该成果受奖后又广泛地推广 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不能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应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和取 得显著的社会效益。(3)获得省科技成果推广一、二等奖的组织者或实施者,该成果在技术 上有较高水平,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年直接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科技贡献晋 级奖,每个项目一般只有1个人获得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对于项目较大,研究和推广应用周 期较长,涉及人员较多的重大成果可以酌情增加受奖人数。科技贡献晋级奖励所需经费,由 各晋级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开支。科技贡献晋级奖与评选优秀科技成果奖结合进行,每年评选 一次。
    1984年10月,黑龙江省总工会、人事监察局和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给1984年以来省政 府命名表彰的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晋升一级工资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省 人民政府授予的张会堂等230名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每人晋升一级工资。同时,经 省长办公会议确定,对1984年5月1日省政府命名表彰的16名省劳动模范也晋升一级工资。两 次均受表彰者,也只升一级。对于工资级别到顶的,可升一个倒级差。晋升工资者,从当年 10月1日起薪。
    1984年11月,黑龙江省公安厅和省人事监察局联合发出《关于公安机关开展立功创模活 动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作出3项规定:(1)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总的原则,按公安部颁发 《人民警察奖励条例(试行)》的要求办理。按《条例》规定,评选出受奖个人和集体同时 也就是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当地党委、政府召开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或其它 形式进行表彰时,均应将他们包括在内。需要晋级、晋职、通令嘉奖的,按省政府制定的《 奖励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2)为了把干警的晋升工资工作搞得更好,今后省、地 两级公安机关不再下达晋级指标,由当地政府和人事部门统筹考虑。各公安机关受晋级奖励 的人员,应按事迹报请当地政府统一平衡,择优晋升。(3)公安机关年终评奖所需经费,按 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984年12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1984年度起,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比例调整为1%,奖励经费开支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元。
    同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就1984年度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工作发 出联合通知,提出3点要求:(1)年终总评工作要保证质量,力争在春节前搞完。(2)升级 奖励面和奖励经费标准,按1%和每人每年5元执行。各地升级奖励指标由省统一下达,各地、 市在向县区划拨时,或地、市、县(区)直机关掌握使用时,要根据实行岗位责任制情况, 区别对待,实行好的多给指标,差的少给指标,没实行的不给指标。对事迹突出,功绩卓著 ,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升两级工资。(3)审批要严格掌握标准。升级奖励指标,机关和事 业单位,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要分别使用,防止互相挤占。
    1985年1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给予杨顺义等61名同志科技贡献晋级奖励,每人 晋升一级工资。5月,黑龙江省总工会、人事监察局和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给黑龙江省“五 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晋升一级工资的通知》。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1985年全国总工 会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章”的55名获得者,奖励晋升一级固定工资。其中,凡是1984年以来 由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和企业对获得“六好企业”、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而晋升过固定工 资的,这次不再晋级。
    12月,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委员会、人事监察局、教育工会和劳动局联合发出 通知,对1985在第一个教师节荣获黑龙江省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并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的马 祖光等61名教师晋升一级工资奖励。其中,凡是1984年以来由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因其 已获得其他荣誉称号而给予晋升一级固定工资的,这次不再晋级。企业办的学校教师,由企 业按3%奖励晋级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奖励晋级的工资,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一律从当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
    1949年10月至1956年期间,黑龙江省给予干部奖励,一般都由行政领导提出意见,经过 群众民主评议,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从1957年开始,黑龙江省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 的奖励审批权限: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奖励,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 予;升职奖励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省人民委员会给予。对于工作人员 的奖励,在适当会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1958年6月,国家监察部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 答》中规定:奖励工作人员,应该经过群众评议,然后按照奖惩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 。如果同时给予两种奖励而批准给予的机关又是两个时,应由其中较高的机关一并给予。国 家机关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以定期进行评议给予奖励,也可以随时评议给予奖励。
    1963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办法(草案 )的通知》中,对奖励的审批权限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1)经国务院任命的黑龙江省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和升级奖励,由省人民委员会给予;升 职、通令嘉奖由省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给予。(2)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授予记功、记大功和奖品或奖金奖励,由其所在机关或直属上级机关给予;升级、升 职奖励,由省人民委员会给予。但省人民委员会的参事、直属处正、副处长、各委员会正、 副秘书长及委员、专员公署副专员和省属大专学校(院)正、副校(院)长(或相当人员) 的六种奖励,均由省人民委员会给予。(3)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各级行政职 务的专辖市正、副市长和正、副县长(或相当人员)授予记功、记大功和奖品或奖金奖励, 哈尔滨地区由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给予,其余地区由省人民委员会授权专员公署给予;升级 、升职奖励均由省人民委员会给予。(4)省直属各部门、专员公署和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任 命的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和升职奖励,由任命机关自行给予。 (5)经专辖市和各县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奖励,由其直属上级 给予;升级、升职奖励,由各市、县人民委员会给予,但各市副局(科)、院、行长(或相 当人员),和各县的正、副局(科)、院、行长(或相当人员)的升级和升职奖励,由省人 民委员会给予。(6)凡给予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令嘉奖的(不包括国务院任命的) ,均由省人民委员会给予。
    1981年1月,黑龙江省政府颁布《奖励的暂行规定》,根据奖励工作普遍开展的新情况, 把1963年的《奖惩办法》中有关奖励审批权限的条文作了修改。即:(1)记功、记大功、评 为模范工作者,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任命机关决定。(2)升级奖励,由受奖人员所在 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或省人事局决定。(3)提职奖励,由任命其新职务机关 决定。(4)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决定。
    同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贯彻执行省政府《奖励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对奖励的审批 权限,从干部职务层次上作出具体规定:(1)省政府的局长(相当职务人员)的奖励,除提 职奖励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外,其余各种奖励均由省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副 局长(相当职务人员)的各种奖励,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处长、副处长 (相当职务人员)的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奖励,由各主管部门决定,并报省人民 政府备案;升级、提职和通令嘉奖奖励,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办公机 构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奖励,由各主管部门决定;升级奖 励,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局审批;提职奖励,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通 令嘉奖奖励,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2)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的局长、副局长(相当职 务人员)的前3种奖励,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省人民政府授权各行署任命 的县政府的科长)的前3种奖励,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升级奖励,逐级上报省人民政 府审批;提职奖励,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通令嘉奖奖励,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的奖励, 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升级奖励,逐级报省人事局审批;提职奖励,由任命其新职务 的机关决定;通令嘉奖奖励,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奖励的审批程序是:(1)审批奖励, 必须由政府常务会议或主管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凡报请上级审批的奖励,必须报送 正式公文,并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见式样表)3份和奖励事迹材料。报 请提职奖励,还应按干部部门有关制度办理报批手续。(3)审批机关要按照奖励条件,及时 搞好审批,下达批复文件。呈报机关接到批文后,要通过一定形式在群众中公布,同时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1份。(4)对于受各种奖励的人员,都应 发给《奖励证书》。《奖励证书》由省人事局统一设计印发。
    1981年8月,黑龙江省公安厅和省人事局就公安干警奖励问题联合发出通知,对公安干警 受提职、升级和通令嘉奖奖励的审批权限作出规定:受奖的公安干警中,凡具备条件,应同 时给予提职奖励的,要按党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请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批准。经 公安机关批准奖励的公安干警中,同时具有升级或通令嘉奖条件者,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提 出申报,由行署、省辖市政府审核后,呈报省政府审批。同时,应将呈报材料抄送省公安厅 ,以便会同省人事局办理具体审批事宜。
    1982年1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在转发国人[1981]374号文件的通知中规定:报送省政府 批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材料,包括事迹整理材料和《奖励登记表》一式10份。
    同时抄送省人事局3份(如受奖人员是公安干部还需抄报省公安厅)。报送省政府任命人 员奖励的备案材料,只报送《奖励登记表》一式5份。
    1982年2月,省人事局转发国家人事局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 》的同时,要求全省各级党、群、法、检机关的升级奖励,由同级人事部门按事迹统一掌握 ,并按呈报手续逐级上报审批。
    1982年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在黑人联字(82)20号文件中提出:党、 群机关的奖励原则、条件、经费和审批权限应参照省政府《奖励的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局制 定的《奖励实施办法》进行。奖励称号均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六种奖励中的提职奖励,受 奖人员所在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党委审批后再办理奖励手续。升级奖励由各级人 事部门审查,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审批,再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1982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在《关于一九八二年年终机关工作人员 评奖工作的通知》中,将各地升级奖励的审批权,委托给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升级奖励指 标由省人事局根据各地初评和平时工作开展情况一次划拨。并规定:县、处级干部主要评记 功、记大功和模范工作者三种奖励,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审批。厅、局(地、市)级 干部暂不参加评奖工作。
    1983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委员会、人事监察局和劳动局联合发出黑 人联字(83)19号文件,对省属国营企业厂(矿)县级以上行政干部晋级奖励审批手续作出 规定:(1)对省属国营企业厂(矿)县级以上行政领导干部,有特殊贡献拟予晋级奖励的, 经其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属省委组织部承办审批手续的干 部,由其主管委、厅、局审查同意,报省人事监察局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委、厅、局办理审 批手续的干部,报委、厅、局办理审批。(2)凡是呈报晋级奖励的,由请奖单位按照奖励的 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审批单位呈报下列材料:为受奖者请奖的综合报告(包括受奖者简历、 突出事迹、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情况、单位意见等);《国营企业厂(矿)县级以上行政干部 晋级奖励审批表》;本人的详细事迹材料。以上材料各一式3份。各地、市、县对所属国营企 业厂(矿)级行政领导干部晋级奖励的审批手续可自行确定。
    12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发出黑人便(三)字13号函,下放了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审 批权限:为了把升级奖励使用的更合理、更准确,减少工作层次,便于平衡掌握,今后省人 事局只审批省直单位的干部升级奖励,其余将指标划拨给各行署、市,委托行署和市人民政 府履行审批手续,上报省人事局备案。
    1984年1月,《黑龙江省科技贡献晋级奖励试行办法》中规定:全省科技贡献晋级奖励, 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评选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晋级手续 。其审批程序是:(1)由完成项目课题组提名,经基层单位审查同意提出鉴定意见,按其隶 属关系逐级上报。(2)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认真考核,认 定符合条件后,签署意见报省科委。(3)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课题单位召 集各协作单位参加该项目的研究人员和各单位领导共同协商提名,由被提名人所在单位逐级 上报。(4)各行署、市、县所属单位申报科技贡献晋级奖,须经县科委、主管部门审查,报 行署、市科委,由行署、市科委审查同意后报省科委。(5)国家有关部门设在黑龙江省的单 位申报科技贡献晋级奖,可直接向省科委申报,经省科委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其工 资主管部门下达工资指标。(6)申报科技贡献晋级奖,要填报审批登记表一式2份。
    1984年6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发出黑人字(84)128号文件,就省属国营企业厂(矿 )县级以上行政干部晋级奖励审批手续问题,作了补充规定:由行政15级到行政14级和行政 14级以上晋级的,报经省人事监察局送请省委组织部审批后,由省人事监察局办理手续。行 政15级以下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84年10月,黑龙江省总工会、人事监察局和劳动局联合发出的《关于给1984年以来省 政府命名表彰的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晋升一级工资的通知》中规定:晋升工资具体 手续由本人所在单位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工人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中央和省直单位工 人由该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85年10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在《关于目前升级奖励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一些地方在升级奖励使用上,有的掌握条件不够严格,降低了标准,出现了照顾升级的现象 ;有的超越了批准权限,擅自给予一些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有的占用一般工作人员的升级指 标为领导干部升级,使领导干部的奖励面突破了规定的比例。针对上述问题,《通知》中作 出三项规定:(1)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工作中遇有不明确的 问题,要报经省局同意后处理,不得超越职权擅自决定。(2)升级奖励是一种带有政治荣誉 性的物质奖励,绝对不得用升级奖励去解决历史遗留的工资问题,也不许搞“平衡关系”和 照顾性升级。(3)随时性升级奖励,批准权限在省里。各地凡呈请给工作人员随时性升级的 ,都要逐级上报省里审批,不准自行决定。
    1985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的奖 励和处分的问题的通知》,对部分行政人员的奖励审批或备案问题作出补充规定:给予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不含处级) 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以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 令嘉奖奖励,均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市)长的升级奖励 ,也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行署和市人民政府任命的正、副处级行政人员的升级奖励,报 省人民政府备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的奖励,须有报告材料、先进事迹综合材 料和《奖励登记表》;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人员的奖励,须附《奖励登记表》和报告 ,并注明“备案”字样;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奖励,应以市、县人民政府或省政府 部门的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径送省人事监察局承办。
    同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的省模范教师晋升一级 工资,其审批权限和程序是:普通教育事业单位按黑教人联字[1984]35号文件规定,由受 奖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各地、市教育局审批;其它院校(含部署院校)受奖 人员均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呈报省主管厅(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