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高等教育
1952年7月,国家在制定的职务工资标准中列举了高等院校教师职名(职务)即:校长、
系主任、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员、助教。当时“职名”及等级数目,均依据当时的部分
企业技术人员职名及等级似定。主要试图解决全国工资等级混乱的情况,所以并未起草有关
职务或职名的条例。黑龙江省亦按国家规定,实行职名与工资挂钩。
1960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
规定》。黑龙江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把高等学校中的职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
教。高等学校各级职务确定与提升都有了条件依据。确定助教的条件是:在高等学校本科毕
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学业成绩优良,一般经过一年见习期的考察(高等医科院校临床
科教师应该有两年临床医生的工作经验),证明能够胜任助教工作的。升为讲师的条件:(
1)已经熟练地担任助教工作,成绩优良。(2)掌握了本专业必需的理论知识、实际知识和
技能,能够独立讲授某门课程,并且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顺利
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的条
件)。升为副教授的条件:(1)能胜任本专业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
成绩优良。(2)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
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
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的条件
)。提升为教授的条件:教学工作成绩卓著,对本门学科有科学著作,或有重大的发明创造
,证明在学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已经具有更高水平的副教授,可提升为教授。
另外,还规定了在政治上、业务上进步特别快,在教学、生产劳动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成绩
特别显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优先提升;对长期担任高等学校
教学工作,教学成绩卓著,并有丰富的实际经验的讲师和副教授,虽然他们没有科学著作或
重大的发明创造,由于工作需要,也可以提升。科技人员确定与提升技术职称除具备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做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教学、生产劳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政
治教育工作;历史清楚,思想作风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著作,不断地提
高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劳动锻炼,自觉地进行思想改造,不断地提高思想
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
黑龙江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进行教师职称确定和提升工作的时
候,在党委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为助教的,经校务
委员会批准;确定或者提升为讲师的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确定或者提升
为副教授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批准并报中央教育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确定或者提升为教授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省教育厅转中央教育部批准。
据1960年底统计,黑龙江省教学人员中,获讲师以上技术职称的123人。
1978年,黑龙江省转发并执行了《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
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明确: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
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文件的基本精神仍然适用,在国务院没有做出新的规定以前
仍可执行这一规定。同年3月,黑龙江省开展了教师职务提升工作。在提升教授、副教授时注
意掌握了政治、业务条件,坚持又红又专。提升工作,是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对
提升对象的政治情况、教学水平和科研成果,进行了认真考察,广泛听取意见,真正把在群
众中有威望的、在学术上有成就的优秀教师提升起来。提升教授、副教授的条件,一般按原
有规定执行。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教学科研方面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教师,
可以越级提升。1960年规定的确定与提升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由校务委员会”审查
和批准,由于学校的组织形式已发生了变化,改由校院党委审批原来已经确定提升为教授、
副教授、讲师、助教的一律有效,恢复职称,不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高等学校教师提升职
务的批准权限,教授的提升,改由省、市、自治区批准,报教育部备案。提升教授、副教授
的表格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据1978年6月统计,黑龙江省高教系列有正、副教授268人。
其中56岁以上的102人,55岁以下的166人;有讲师976人,其中56岁以上的48人,36岁到55岁
之间有926人,35岁以下2人;有助教2368人,其中36岁到55岁的2235人,35岁以下133人。
黑龙江省全面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后,高等教育的职称评定工作由省高教局负责。在组织
高教职称评定过程中,先后转发了国家教育部《关于1979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确定和提升
职称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关于当前高等学
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按照国家的规定,为
高等教育人员晋升了职称,特别是解决了高等学校教师多年来已经达到规定标准而没有确定
与提升职称的遗留问题。到1980年底,全省高等学校从事自然科学方面工作的教师,具有讲
师以上技术职称的2326人,其中新晋升职称的659人;从事社会科学方面工作的教师,具有正
副教授职称的110人,其中新晋升职称的63人;具有讲师职称的820人,其中新晋升职称的19
8人。
1983年9月,黑龙江省职称评定工作暂停后,高等教育系列对职称评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总结和全面的整顿。由于职称评定工作开展时间短,缺乏经验,在考核评定中存在偏宽
偏严、论资排辈等问题。在取得职称的人员中,出现了不能讲课的讲师。但总的看高等院校
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基本保证了评定质量。
据1983年底统计,全省高等院校教师中,具有正、副教授职称的860人。其中自然科学方
面有599人,社会科学方面261人;具有讲师职称的5542人,其中自然科学方面3503人,社会
科学方面2039人。总数比1980年增加40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