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工程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黑龙江省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和东北局颁布的关于工程技术 干部职称评级的标准和条令。
    1950年6月,黑龙江省按照《东北公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暂行技术标准》设置了工程技术 人员的技术职称,即:总工程师、工程师(总技师)、副工程师(技师)、助理工程师(副 技师)、技术员、见习技术员。确定总工程师的条件是,技术能力:(1)对大规模工厂、矿 山全面建设生产工程有通盘计划、设计、施工组织与管理规划的能力,并能负全部责任。( 2)对大规模工厂或矿山主要部门有专门技能,能解决各种复杂困难问题。(3)有专门著作 ,创造发明,经过国家机关(部以上)审查合格,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学历经历:(1)国 内外大学工学院各系毕业,曾任正工程师7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有17年以上经验,著 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2)国内外工业专门学校各科毕业曾任正工程师7年以上或从 事所学技术有20年以上经验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3)经过国家机关(部以上)考 试或鉴定合格,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晋升正工程师(总技师)的条件是,技术能力:(1) 对工厂或矿山本科工程有独立计划、设计、施工、组织与管理能力并能负全部责任。能负责 制订可充分发挥企业的潜在能力及富于进取性的周密计划;能负责精确设计,保证产品或建 设设备质量效能及设备寿命;能负责全面施工,保证施工安全,达到设计上的要求;能负责 指导操作及运转,保证设备完全并能逐渐改进操作方法提高效率改善质量。(2)对工厂或矿 山主要部门有专门技术,能解决各种困难问题。学历经历:(1)国内外大学工学院各系毕业 ,曾任副工程师4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10年以上,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 2)国内外工业专门学校各科毕业曾任副工程师4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13年以上,著 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3)国内外高级工业职业学校毕业,曾任副工程师6年以上 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18年以上,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4)国内外初级职业学 校毕业,曾任副工程师8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24年以上,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5 )技术工人具有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从事某一行工作24年以上,并曾任技师8年 以上或在国家机关(部以上)立案的工人技术学校毕业,曾任技师7年以上,著有成绩,并能 提供可靠的证件。(6)经国家机关(部以上)考试或签定合格,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晋升 副工程师(技师)的条件是,技术能力:(1)对工厂、矿山部分生产过程有计划设计、施工 组织与管理的能力。(2)对工厂、矿山部分生产过程有解决专门技术问题的能力。(3)能 掌握一部门操作方法,预防事故并能及时解决。学历经历:(1)国内外大学工学院各系毕业 ,曾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有6年以上的经验,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 靠的证件。(2)国内外工业专门学校各科毕业,曾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 工作有9年以上的经验,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3)国内外高级工业职业学校毕 业曾任助理工程师5年半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有12年半以上,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 的证件。(4)国内外初级工业职业学校毕业,曾任助理工程师6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 作有16年以上,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5)技术工人具有相当于初中毕业的文化 程度,从事某一行工作有16年以上的经验,并任副技师4年以上或技术员8年以上,或在国家 机关(部以上)立案的工人技术学校毕业,曾任副技师3年以上或技术员7年以上,著有成绩 ,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6)经过国家(公司或局以上)考试或鉴定合格,并能提供可靠的 证件。晋升助理工程师(副技师)的条件是,技术能力: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及相当经验或掌 握一般理论知识,具有充分经验,具备下列两项条件:(1)根据指导对工厂、矿山部分生产 过程,有计划、设计、施工组织与管理能力。(2)根据指导及经验,对工厂或矿山部分生产 过程有解决专门技术问题的能力。(3)熟悉一部分操作方法并能及时处理事故。学历经历: (1)国内外大学工学院各系毕业,曾任技术员2年以上,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 (2)国内外工业专门学校各科毕业,曾任技术员4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有5年以上, 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3)国内外高级工业职业学校毕业,曾任技术员5年半以 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有7年以上,著有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4)国内外初级工 业职业学校毕业,曾任技术员7年以上或从事所学的技术工作有10年以上,著有成绩,并能提 供可靠的证件。(5)技术工人具有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从事某一行工作有13年以上的经验 ,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曾任技术员4年以上著有成绩;在解决生产、技术上的困难问题,或 在创造发明上具有显著成绩,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6)经国家机关(公司或局以上)考试 或鉴定合格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晋升技术员的条件是,技术能力:了解一般理论,略具经 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根据指导有精密计算准确制图的能力。(2)根据指导及经验 有解决某种专门技术问题的能力。(3)有指导某一部门(如车间)技术工作的能力。学历经 历:(1)国内外大学工学院各系毕业,实习所学的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成绩优良,并能提供 可靠的证件。(2)国内外工业专门学校各科毕业,实习所学的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成绩优良, 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3)国内外高级工业职业学校毕业,实习所学技术工作一年半以上成 绩优良,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4)国内外初级工业职业学校毕业,实习所学技术工作三年 以上,成绩优良,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5)技术工人具有相当于高小文化程度,从事某一 行工作有9年以上经验,成绩优良,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6)国家机关(部以上)立案相 当于初中毕业以上程度的工业技术速成班或养成所学习期满,实习所学的技术3年以上,成绩 优良,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7)国营厂矿练习生具有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练习 期满,实习所学的技术工作3年以上,成绩优良,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8)经过国家机关 (公司或局以上)考试或鉴定合格,并能提供可靠的证件。
    凡具备以上条件,确定了各级工程技术职称的均实行职务和工资相挂钩。
    1952年7月,国家制定的职务工资标准中,工程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工程师、技 术员、助理技术员、实习生。黑龙江省亦按国家规定,为各级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兑现 了工资。
    1956年7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家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将工程技术人员 的职务名称定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助理技术员。这一时期,全省 工程技术人员有了明显增加,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已有1357人。其中有女工程师16人,少数民 族27人。这些工程师的来源是,高等学校毕业的329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213人,在实际 工作中锻炼出来的815人。从1956年至1978年全国技术职称评定普遍开展之前,黑龙江省工程 技术人员的职称均有不同变化(见表9—2)。
    1980年2月,黑龙江省召开了全省科技干部工作负责人会。会上,转发了国务院颁发的《 工程技术干部职称暂行规定》和执行《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并决定进行工程技 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
    按照《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统一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 程师、技术员、技师。其中高级工程师相当于教授和副教授,工程师相当于讲师,助理工程 师相当于助教。在晋升各级职称中,遵循了《暂行规定》中确定的各项条件,即:确定技术 员的条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历 和同等技术水平。确定或提升助理工程师的条件:(1)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 研任务。(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提升 工程师的条件:(1)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 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2)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 和技术知识。(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提升高级工程师 的条件:(1)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 绩。(2)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3)能组织和指导较大的工程技术设计 、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订、审核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 建设、科研、设计项目。(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提升为技师的条件: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 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 员。在二程技术干部职称评定过程中,结合全省的实际,又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 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说明》中规定:关于总工程师、副总 工程师,从事技术工作,经过相应的技术(学术)组织从业务技术上进行考核评定取得职称 的,如符合《暂行规定》中的高级工程师条件,即可改称高级工程师,不必重新考核评定。 凡未经过相应的技术(学术)组织从业务技术上进行考核评定而提升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 师职称的,应重新考核评定。凡作为技术管理职务任命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职称可 继续沿用,但不能作为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看待。1966年底以前确定和提升的1—6级工程师 ,一律改称高级工程师,不必重新考核评定。副工程师的技术职称今后不再授予。凡1966年 底以前定为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可直接改为工程师,不必再经考核评定。1967年1月以 后确定或提升为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应进行复查。如符合《暂行规定》中的工程师条 件即改称为工程师;如不具备工程师条件可暂时保留副工程师技术职称,待考核达到标准时 ,再改称工程师。工人工程师技术职称今后不再授予。1966年底以前确定或提升的工人工程 师,应根据《暂行规定》中的工程师或技师的条件分别改称工程师或技师,不必进行考核。 1967年1月以后确定或提升的工人工程师,应进行复查。符合工程师条件的,定为工程师;符 合技师条件的,定为技师;条件不具备的,恢复原职称。1966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和专 科毕业生,已定为技术员的,可直接改为助理工程师,不必再进行考核;未定技术员现从事 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也可确定为助理工程师。1966年底以前毕业的中专生,已定为 助理技术员的,可直接改为技术员,不必再进行考核;为干部编制,并从事技术工作或技术 管理工作,虽未明确为助理技术员的,也可确定为技术员。按以上条件评定。截止1980年底 全省工程技术人员中,新晋升职称的有19656人。
    1981年,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工作进入正常。省、地、市、县和大 部分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评委会,明确了评定程序,健全了审批手续,多数 单位能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认真评定技术职称。据统计,截止1983年8月,全省工程 技术系列有130332人套改或确定、晋升了技术职称,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145053人的92.4% 。其中:高级工程师823人,占套改、确定、晋升总数的0.6%;工程师39398人,占30.3%; 助理工程师42806人,占32.8%;技术员41041人,占31.5%;技师6274人,占4.8%。从而稳 定了工程技术干部队伍。同时各级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得到了加强。在全省41827人的工程技术 管理干部中,有高级工程师353人,工程师13653人,助理工程师12337人,技术员1069人。基 本形成了较强的技术管理体系。
    1983年9月,全国职称评定工作暂停后,黑龙江省按照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63号文 件《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和中央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职称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精神,对1978年恢复职称评定工作以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检查总结。在工 程系列职称评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扩大了职称晋升范围,降低了质量。据统计,有7332 人既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也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却获得了工程技术职称。其中:高级工 程师20人,工程师1160人,技术员2458人,技师485人。另外,评定职称出现论资排辈的现象 ,也影响了质量。这样,压抑了人才,使一些有真才实学,有工作成就的中、青年科技人员 评不上相应的技术职称。
    为了保证职称评定工作质量,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印 发了《关于对工程、农业技术干部职称晋升工作建立汇报制度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各单位 在评定工程师以上职称时,在主管机关审批之前,应向黑龙江省科委科技干部处作一次全面 系统的汇报,经研究平衡后,方能批准,公布发证。全省认真贯彻了《通知》精神,保证了 工程技术系列按照《暂行规定》及中央和省的要求,进行了职称评定晋升、检查、总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