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十章 工 资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军队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留用的旧职工实行薪金制, 留用的旧政权中的工作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机关和事业 单位的工资制度,主要是依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干部不脱离群众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长期以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基本一致,和企业职工也相差 不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则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的。凡国家财力允许, 党和政府从关心职工生活出发,有计划按比例多次调整工资,以逐步提高职工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