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给制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军队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1948年12月,由于全国
尚未普遍建立地方政权机构,由中央军委后勤部综合各解放区供给标准,制定了全国统一标
准。后方机关人员伙食标准:每人每天菜1斤、油3钱、盐5钱、肉3钱、粮食(小米)1.5斤
。服装标准:每人每年单衣2套、单帽1顶、棉衣2/3套、皮帽1/2顶、棉被1/4床、夹鞋3双
、袜子2双、大衣1/3件、棉鞋1双。1949年7月,松江省和黑龙江省分别制定了“暂行供给标
准”。伙食费:大灶,党政机关每人每天菜1斤,肉5钱,盐3钱5分,油4钱,煤1.5斤小灶按
大灶标准加一倍。省各厅局处长、各县长、县委常委以上干部按小灶待遇。同时发津贴费每
人每月按2斤高粱米折价计算。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2次理发,6次洗澡,每人每月0.5斤黄
烟折价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继续执行解放战争时期沿续下来的供给制标准。1951年7月,黑
龙江省政府颁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草案》执行办法,供给标准有
了提高,增加了津贴费。供给制人员每人每月包干伙食标准:大灶,每人每月30分;,中灶
,每人每月60分;小灶,每人每月90分。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衣
2/3件、皮帽1/2顶、棉被1/4床、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大衣1/3件。普通津贴:
各级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2分;一般干部每人每月16分;县长级干部每人每月23分;专员级以
上干部每人每月31分。特别津贴:省主席以上干部每人每月67分。
1951年12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发试行的《关于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之规定》中规定:享
受小灶伙食标准待遇者为:省市人民政府的正副主席、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省市人民
政府正副秘书长、正副厅局长、专署正副专员、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期满12
年以上者;参加革命工作满15年以上,曾受反革命分子严重残害,现任东北一级各部属科长
、县长或相当职务的以上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满15年以上的妇女干部现任部属科长、县长或
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参加革命机要工作连续满15年以上者。享受中灶待遇者为:各省正副县
、市长;省厅的科长及其相当职务,参加革命工作期满4年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期满12年以上
的干部(现任职务不限),及满15年以上工作人员并安心工作者;会计、审计、医生、司药
、护士、机要报务、文书、印写、档案、演员、研究员、编译、记者等人员,能掌握业务,
安心工作,从事该项工作连续满8年以上者。凡参加各级政府工作的供给制民主人士及专门技
术人员,均按其职务评定灶别,不计年限,但须经机关首长批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人员
,均享受大灶待遇。
1952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供给制工作人员夏服标准:供给制工作人员一律发灰
斜纹干部服1套(包括单帽),衬衣两套(白五福布),1条长裤,1条裤衩,皮鞋1双(折款
按185000元),白棉线袜1双,布鞋1双,公安干警学员发斜纹干部服1套,灰平纹干部服1套
,衬衣1套(裤衩),皮鞋1双,白棉线袜1双,灰斜纹帽1顶,布鞋1双。
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从中
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36万元至40.1万元(旧人民币
)。8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出《评定干部级别的补充通知》,同时颁布东北区各级人民政府供
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表(见表10—1)。
《通知》规定,评定工作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级人事部门或领导提出初
步意见,交群众讨论,然后经领导核定。各部委局处长、省(市)厅局长、专员以上干部报
东北人事部核定后转报中央批准。省(市)厅局处长、科长经省、

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长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后报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科长、区
长等经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报省人事厅批准。评定级别以职务为主。例如,1952年12月
,黑龙江省、黑河专署、市人民政府对工作人员进行了6至21级待遇等级评定(见表10—2)
。
1954年6月,中央政务院决定把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将伙食、服装、津贴三部分合并
为统一的标准,全部折合货币发放,并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由于东北地区还不能改行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中央政务院确定以东北现行“工资分”100分,折成全国统一“工资
分”96分的过渡办法。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54)财政字第56号文件规定“包干制”
工作人员包干费标准(见表10—3)
政务院在公布国家机关、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表的同时,对表中有关问题
做了如下说明:
1.大区行政委员会栏中正副局长等人员的最上一级(八级)正副处(科)长等人员最上
一级(十级)分别适用于少数局长、各委处长,一般正副局长、处长不得占用。
2.省(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在副厅(局)长最上一级(九级)及各委正副秘书长
最上一级(十级)适用于少数省(市)个别秘书长、厅(局)长及各委秘书长,一般省(市
)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及各委的秘书长不得占用。
3.专员公署(市人民政府)栏中正副专员(正副市长)之最上一级(十级)适用于个别
专员(市长),一般专员(市长)不得占用。
4.表列县以上人民政府中的科员,包括相当于该级科员的股长、组长、主任科员、一等
科员等人员在内。
5.表列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勤杂人员系指通信员、勤务员(服务员)、饲养员、清洁员等
人员。县人民政府、专署、省辖市与省人民政府、省辖行政公署同驻一地者,其勤杂人员适
用省(市)人民政府或省辖行政公署勤杂人员的工资标准;县(市)人民政府与专署(市)
同驻一地者,其勤杂人员适用专署(市)勤杂人员的工资标准。
6.本表所列的包干费,仅包括伙食、服装、津贴费三项,其余如保育、保姆、妇女卫
生、老年优待、等费均不在内。包干制工作人员,如其原发的伙食、服装、津贴费三项的合
计数高于本标准所规定的包干费者,一律按原发的伙食、服装、津贴费的三项合计数发给。
二、薪金制
1947年10月,黑龙江省政府颁发了薪金制人员《薪俸工资暂行规定》,根据薪金制人员
的职位、工作积极性、工作成绩和为人民服务精神,经民主讨论,上级鉴定而确定。薪俸干
部待遇标准(以小米计算),省、专署科长及相当级别干部(中学校长等)280斤——300斤
;县属科长、区及相当于该级的干部(完全小学校校长、中学教员等)260斤——280斤;各
级政府的科员(小学教员等)230斤260斤;办事员200斤——220斤;勤杂人员120——200斤
;消防队员200斤——220斤。
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统一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战时工叙标准,实行以实
物计算的货币工薪标准。工资和薪俸,均以二等高梁米、解放布、豆油、粒盐、中等煤5种实
物计算,折合东北地方流通券支付。计算单位用“分”。每分之值等于米1.6斤,布0.06尺
,油0.025斤,盐0.025斤,煤3.4斤。大学校长、教授每月最高薪俸110分;中学校长、专
署科长及与其相当之职员为100分;小学校长、县政府科长及与其相当职员90分;公营企业、
机关、学校之薪俸,每月最低不得少于40分。黑龙江省政府在执行以上标准时规定,大学校
长、教授为101分一110分;中学校长、教员、专署科长及其相当职员为91分一100分;小学校
长、县政府科长及其相当职员为81分一90分;小学教员为70分—90分;各级政府科员、办事
员、助理员为60分—80分;公务员、杂役为51分一60分;医生、护士为71分—90分;脱产的
村干部每人每月高粱米120斤,半脱产村干部为60斤。
根据每分所含实物,哈尔滨市薪金计算标准为:白解放布0.06尺合678元,高粱米1.6
斤合2320元,油0.025斤合112.5元,盐0.025斤合70元,煤3.4斤合272元。每分值共345
2.5元,实际按3452元计算。
1948年12月,东北财经委员会颁布政府机关人员薪金标准,并于11月起执行。主席、副
主席300分—288分;秘书长、厅长、副厅长、院长、公安正副处长276分一253分;局长、处
长、主任秘书、县长253分—170分;省附属局科长、秘书、县政府科长、秘书180—144分;
一等科员(股长)136分—114分;二等科员114分一95分;办事员89分—68分;厨师、伙夫、
技工95分—65分;马车夫、更夫84分—63分;工友、勤务员、保姆79分—60分。完全小学校
校长152分—107分;完小教导主任、城镇小学校长144分—95分;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市镇
小学教员163分—68分;工友79分—60分。乡小学教员240斤—300斤粗粮或高粱、谷子、玉米
3种混合粮。
1949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公布的每分之值是:哈尔滨市5338元,齐齐哈尔市5
198元,牡丹江市5449元,佳木斯市5013元。职工的工资以两种形式支付,即50%支付货币,
50%支付工薪实物券。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公务人员工薪等级命令,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职员工薪
等级标准。由于“工资分”所含的实物价格波动,故每月的分值也不同,各月的“工资分”
值,均以报刊公布的分值计算。其计算方法是,职工的月“工资分”数乘以当月的“工资分
”值,等于月工资额。1949年7月,改为60%支付

货币,40%支付工薪实物券(见表10一4)。
实行供给制的干部,如家庭生活困难,可提出由供给制改为薪水制。黑龙江省政府于19
49年3月发出通知,决定家庭在乡村且分得土地(不论什么成份)的一律暂不改为薪水制,医
务人员及护士可全部改为薪水制。家居城市而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供给制人员,经批准后从
4月份起改为薪水制(见表10一4)。
3月,松江省政府通知,为确保工薪实物供给,以求执行70%实物,30%现款的原则,从3
月始使用工薪票。粮、油、盐一律发给实物;布、煤折价付款。实物由省财政厅发工薪票,
在各地企业公司供给商店领取;现款由财政厅按上月工业部公布工薪物价之布、煤价折价发
给。使用工薪票时,需按该票上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执行薪金制的工作人员仍然沿用建国前的薪金制度。留用的旧
职员,凡留任原职的和公教人员,一律依旧实行薪金制。工资额按解放前邻近3个月所得的实
际工资的平均数支取。对政府机关的职员中,原来拿高薪的特殊技术人员,又必须留用的则
仍给以高薪,继续任用。
1950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确定工资改革的三项原则:(1)在
可能范围内把工资制度改革得比较合理,为建立全国统一合理工资制度打下基础。(2)照顾
现实,尽可能做到为大多数职工所拥护。(3)照顾国家财力和工农关系,不可多增加国家负
担。根据上述三项原则,逐步改革旧的工资制度。
1951年5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区公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表》(见表10—5)。
1951年7月,东北人民政府公布:“工资分”的实物含量:混合粮1斤(其中高粱米0.3
斤,苞米楂0.2斤,小米0.2斤,大米0.2斤,当地2号白面0.1斤),白细布0.1市尺,豆
油0.04斤,海盐0.04斤,煤5斤。“工资分”的实物标准:高粱米、苞米楂子、小米、大米
四种粮均以当地中等粮为标准,白面均以各地贸易部粮食公司在哈市加工的2号面为标准,如
分值区内无此种白面,则以相当于该号白面的当地面为标准,但质量与价格均不得超过。布
以工业部纺织管理局所生产的22支纱,36英寸宽,40码长,67×63辽塔白细布为标准,如分
值区内无此种白布,则以其他细布换算。油以普通大豆油为标准。盐以普通海盐为标准。煤
在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鹤岗、齐齐哈尔、北安、黑河等分值区,一律用鹤岗有烟煤为
标准。“工资分”的实物价格,应按各分值区内国营商店每月20日的门市另售价格,作为该
地当月工资分实物价格的初步意见,由东北经济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总的物价政策审核研究
,并经上级批准后,统一公布各地区一分之值。为保证职工工资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工资
实物价格一经决定,各地国营商店对上述五种实物的门市另售价,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11月、12月,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分别决定实行工资实物券,以
确保职工实际生活水平。各国营企业、机关、学校、团体职工工资支付比例以50%支付货币,
以50%支付工资实物券。凡持工资实物券到国营商店、合作社购买实物者,享受优先购买权。
1952年1月,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及统一公务员待遇精神,决定把部分
公务员的供给制,全部改为薪金制。其“工资分”仍按1951年5月颁布的《东北区职工工资等
级标准》执行,并按职责大小、工作繁简、工作能力、学识经验及实际工作成绩进行评薪。
要求在同一级干部内,不得超过平均分数,但技术人员及会计、统计人员,不受平均分数限
制。此次改革统一以“工资分”作为全国工资的计算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供给制人员津贴标
准和工资制人员工资标准的计算单位。国家统一规定每一“工资分”所含的实物种类和数量
,即粮食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
1952年7月,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
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于7月起实施。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见表10—6)。7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文艺人
员暂行工资、津贴标准表》、《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各级科学研究人员
暂行工作标准表》、《各级报社、通讯社、广播台工作人员工资、津贴暂行标准表》、《国
营出版社编辑、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翻译工作
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见表10—7)。
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此后,黑龙江省由以执行东北区的工资标准改为执
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根据所任职务,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的
原则重新评定。评定工作人员具体等级时,按照各单位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中间多、两头少。
省政府科长级干部,共5个等级,占用14级、15级是少数,16、17级是多数。
1955年,全国物价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粮、布
、油、盐、煤五种实物,已不能包括大部分生活需用品。8月,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自195
5年7月起,省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在国家机关及所属
事业单位先行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表
都修定为货币工资标准表(见表10—8)。
废除包干制和“工资分”制度,并取消了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统一和改进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制度,进一步贯彻“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11月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地方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同时改为货币工资制,原执行企业工资标
准的地方事业单位,等到企业实行货币工资制的办法下达,再统一执行。这次重大变革,标
志着“供给制”、“包干制”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转发国务院这一
通知规定,改行工资制时,原工资级别不变。对未评工资级别的,以所任职务,结合德才,适
当照顾资历,比照同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评定。国家机关
专业技术人员,暂不评定工资级别,其工资待遇仍按原“工资分”和当地“工资分”值执行
。改行工资后,住公房,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及其他一切生活用费,均由个人负担。
对生活困难者,用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全省机关中除技术人员、见习和试用人员外,共有
47242人改行了货币工资制,改后标准工资加物价津贴每人每月平均提高了3.14元。
三、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6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工资改革的
范围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
。从1956年4月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改革要求,必须坚决贯彻
“按劳分配”的原则,注意克服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现象,改革工资制度中不适合生产发
展需要的地方。
黑龙江省的工资改革工作于1956年7月开始,12月底结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
全省情况制定了地方工资改革办法。其中规定,关于套级和评级的原则:(1)国家机关干部
、翻译人员、勤杂人员、汽车司机……应按原级别不变,改按新标准执行。人民警察原为14
级的可套为新标准1级,15级套为2级,以此类推,23级以下人员一般套为13级。机要通讯员
、更夫、大板车夫、马车夫等人员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执行。(2)新提
拔的乡干部应根据其现任职务,结合德才,并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标准表(一)评定工资级别。各地在平均不超过37.2元的控制指标内,适当掌握调剂使用
。从县区下派的乡干部原有工资级别,高于乡干部工资标准者,可保留原等级。城镇街道办
事处和移民新村干部,参照乡干部工资标准执行。(3)国家机关技术人员按国务院规定工资
标准重新评定工资级别,并将原来按照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评定工资的办法,改按技术人员
职务评级的办法,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评定。在评定工程技术人
员的等级时,应根据担负的任务,技术能力,工作态度,考虑过去在技术上的贡献和声望进
行。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养员,可按小学教员的工资标准重新评定工资级别。托儿所保育员
,可按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重新评定工资级别。(4)部门内部的工资不合理现象应做适当
调整。首先对提职人员现行工资未达到工资等级线内或一部分提职人员虽已达到等级线,但
显著不合理的,亦可个别调整。其次对工作、思想、学习方面有显著进步和原工资过低等不
合理现象者,亦应适当调整。上述人员除少数未达到等级线人员可晋两级外,一般只能晋一
级。保留工资可部分或全部抵销。对长期休养(6个月以上),带职学习的,受处分人员没有
撤销处分的,一般不升级。
全省工资改革后,与1955年工资水平比较,职工年平均增加工资15.97%。其中国营企业
增长17.3%,地方国营企业增长17.43%,非工业部门增长13.67%。这个比例比国家规定提
高的比例多1.47%。通过工资改革,全省职工生活水平和思想觉悟都有提高。有些饱经风霜
的老职工说:“国家主动关心职工的疾苦,是过去几个朝代都没有的事情”。有的单位职工
给党组织写信,表示“一定好好工作,报答党的关怀!”1956年正逢全省开展创先进生产者
运动,工资改革对促进这一运动的深入开展,提高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起到了推动作用。
1956年全国统一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以货币形
式支付工资的制度。这一改革,进一步改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全国
统一实行分为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1956年7月制定了黑龙江省适用工资标准种类表(见表1
0—9)。实行的职务等级制,采取一职多级,相邻职务之间上下交叉的办法。行政人员的工
资标准划分为30个等级,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标准,由改革前的31倍缩小到28倍。1956年7月
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6)国议习字第(54)号文公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见表10—10)。
这次工资改革,还较多地提高了高等院校教学人员、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原工
资待遇较低的农村供销社职工和乡干部的工资。同时制定了高等院校教学人员、中小学教师
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见表10—11至10—15)。
1956年的工资改革,增加工资多了些,全国实际增资指标比计划指标高出3.6%,黑龙江
省高出1.47%;另外,有的单位由于平均主义思想严重,没有认真贯彻按劳取酬原则,一律
平均增长了工资。
1963年7月,黑龙江省根据全国工资会议精神并经国家批准,调整了下列市县工资区类别
:安达市、北安县、德都县、齐齐哈尔市的华安公社,从四类调为六类工资区。双城、宾县
、呼兰、阿城、五常、通河、木兰、巴彦、嫩江、克东、克山、拜泉、讷河、林甸、依安、
富裕、泰来、龙江、甘南、杜尔伯特自治县、绥化、绥棱、海伦、庆安、肇东、明水、兰西
、望奎、肇源、肇州、青冈、铁力、富锦、宝清、桦川、汤原、勃利、依兰、集贤、林口、
密山、穆棱、东宁、宁安、尚志、延寿、方正、海林等48个县和虎饶县原虎林部分,从四类
调为五类工资区。在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地区,只限于执行“十一类区工资标准”的单位和企
业中的文教、卫生,警卫消防等人员按调整的工资区类别执行;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的一律不
变动。
1966年11月,黑龙江省决定,七台河特区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
四、结构工资制
1956年制定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经过30年来的实践,也发现一些弊端,主要问题是:
(1)工资标准繁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有一百多种,等级、级差和起点工资不
统一,不便执行。(2)等级多,起点工资低,级差不合理。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30个
等级,虽然1—3级并为一级,27级以下已不再占用,实际占用的24个等级也多了一些。以黑
龙江省六类区为例,行政26级标准工资为33元,最高工资为404元,是最低工资的12.3倍。
据齐齐哈尔市调查,独身职工的生活费用每月需40元,而起点工资为33元,显得过低。在级
差安排上,六类区行政26级与25级的级差为4.5元,而行政4级与3级的级差高达32元,是4.
5元的7.1倍。最高工资级差等于最低工资额,显然是不合理的。(3)职级不相称。1956年
确定的是职务等级工资制,但多年来执行的是提职不提薪的规定。因此职级不符的现象越来
越突出。(4)工资区类别不合理。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冬季取暖期长达7个月左右,生活费
用消耗多。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与关内省市相比,同是六类区,但生活水平相差很大。(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与企业干部比较,实际收入偏低。
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问题的通知》,其主导思想是改革1956年确立的工资制度,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平均主义积
弊,建立起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改变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工资管
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分级管理;改变过去工资分配中“齐步走”的局面,使职工工资随
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有计划的增长。
新工资制度的内容:(1)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
的结构工资制,即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把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
工资4个部分,分别按规定计发工资(见表10-16至10—24)。(2)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以职务
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
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度。(4)建立中小学、中等专业学
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制度。(5)建立分级管理的工资体
制。中央只管省以上机关和重点事业单位,其他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由省管理。
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省情制定了实施方案,
提出要顾全大局,瞻前顾后,尽量减少矛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事;坚持自始至
终的思想政治工作,同心协力,做好工资改革工作。并明确规定,工资改革分“两步走”。
凡中央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配套规定的,一律第二步办;凡中央有明确规定的,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均实行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是
,以本人原基本工资加10元就近向上套入新工资标准,其中低于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
入最低档,超过本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的发原工资。此方案于1985年8月正式出台。工资改革
方案出台后,出现一些矛盾,省人事局又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第一,
对未列或缓列单位确定是否列入范围问题,其规定是:看其是否有生产或经营活动;是否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参考是否实行企业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以此来划分实行企业管
理的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界限,划分管理企业的行政部门与企业的界限。把事业单位实行企业
管理和管理企业的行政部门列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第二,对具有机关性质的事业单
位和机关附属单位兑现行政领导职务工资问题,规定:对于国家和省不再单独制定职务系列
和工资标准的具有机关性质,机构规格明确的事业单位和机关附属单位,同国家机关一样按
明确的职务套改工资。但要求属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直接领导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
,不应高于市、地工作部门局(处)的机构规格;市、地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不应高
于科级;县委、县政府直接领导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不应高于局(科)级;县局直属事业
单位的规格,不应高于股级。第三,关于兑现职务工资,省规定,省顾问委员会和省、市、
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按规定设的正副秘书长,可分别按政府的正副局长套改工资。副
秘书长中担任过正职的,按正职套改工资;干部职级高于机构规格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报省
机关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已明确的职级套改工资;按中央规定配备的省领导
干部的专职秘书和省委、省政府设置的办公会议秘书,按干部管理部门明确的职务级别套改
工资;省直机关经干部主管部门任命的处级“员”,符合省委组织部黑组发[1984]87号文
件规定的条件和比例要求的(即各部、办、厅、局设的“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一般干部的
15—20%,科级干部不再搞处级待遇),可以按明确的职级套改工资。领导职务有变化的干部
,原则上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但在机构改革中老同志“让贤”的、机构合并因职数限制正
职安排副职的、为充实加强某些工作部门正职不得不安排副职的、因调动工作或免职上学毕
业后待分配的干部,仍按原任职务套改工资;经组织部门同意下派锻炼的干部,工资关系在
原单位的,由原单位按其现任职务套改工资,如原任职务高于现任职务,可按原职务套改工
资;凡违反机构管理规定,在擅自增设、提高规格、增加层次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确定为某一
些职级的人员,暂按现行工资就近套级,待机构整顿后,按明确的职务套改工资;不担任行
政领导职务又被任命为处(科)级编辑、教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暂按现行工资就近套级,待
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后,再按明确的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
由于及时解决了全省工资改革中的问题,使出台工资改革方案顺利落实。到1985年底,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兑现了新的工资标准。全省职工平
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0.85元。其中,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21.6元,中
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25.25元,科研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23.04元,卫生
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21.84元。
工资改革中,套改新工资标准造成了工资等级“平台”的不合理状况,需要逐步予以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