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利费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各省干部数字下拨,每年拨给黑
龙江省福利费约90亿元(旧人民币)。1956年改为按干部的工资总额的比例,由地方财政拨
给。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干部工资额增长,福利费提取的数目也逐渐增多。1952年干部福
利费每人每月为0.55元。1977年每人每月增加到1.50元。该项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干部及其
家属生活医疗困难的补助,适当用于搞好食堂、托儿所和疗养院等集体福利事业。
1951年,黑龙江省的供给标准记载,解放后干部医疗费标准,区、县两级没有建立医院
的,每人每月按3个工资分计算。凡建立医院的均不另报医药费。干部保健费是根据干部的身
体状况确定甲、乙、丙、丁4等。甲等为13分,乙等为10.5分,丙等为8分,丁等为5.5分。
保健费的使用,需经省委批准,由机动费中报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干部身体健康,
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布《东北区行政工作人员医疗困难补助办法试行草案》。规定:凡供
给制人员,医疗用药均由国家报销。住院费、伙食费、服装、津贴、车路费等,均由原机关
供给或补助。凡工资制人员,挂号免费,医药费按半价收费,住院费、伙食费自理,工资照
发。如收入少,负担重,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1)参加工作满8年以上和满3年以上
之部属科长与县长以上干部,可补助60%至全部。(2)参加工作满3年至7年的区级以下干部
,可补助50%至80%。(3)参加工作满2年以上区级以下干部,及满1年以上普通技术人员或满
3年以上警勤人员,可补助30%至70%。(4)不符合上述条件而确有困难者,亦可获得20%至5
0%的补助。有功绩的模范工作者,可享受(1)或(2)项的补助。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工
作人员。
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干部医疗困难补助办法试行草案》,把医疗困难
补助办法由适用于国家机关扩大到适用党群系统和文教、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对工资制工
作人员的困难补助标准作了如下修改:(1)参加工作满8年以上和满5年的县级干部和厅属科
长,补助医药费60%至80%。(2)参加工作满5年和满3年以上的区级干部补助医药费50%至60
%。(3)参加工作满3年补助医药费40%至50%。(4)参加工作满3年以下的工作人员和满3年
以上的勤杂人员补助医药费20%至40%。(5)凡立有功绩的工作模范和工薪制荣军干部,按其
参加工作年限提高一级待遇。
1951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东北人民政府《关于东北级机关干部家属问题的规
定》及《东北一级机关干部子女雇用保姆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各市及省直各单位试行。关
于干部家属问题,执行以下规定:(1)凡身体无特殊疾病的干部家属,能参加一定的工作或
劳动者,必须介绍和分配一定的工作或劳动。本人生活费由本人工作或劳动报酬中自给。(
2)凡确因身体衰弱,只能参加部分工作或劳动的国家干部或机关供给的直系亲属,除国家或
机关继续供给外,也须动员和组织其参加各种义务性工作或劳动。(3)家属中年纪较轻及具
有一定条件者,应介绍到学校学习或到工厂学徒,如生活有困难者,可采取个别补助办法解
决。(4)凡可能返回原籍从事工作或参加劳动生产者,本机关应动员与协助其回籍。(5)
凡不能遣送回籍的干部的直系亲属,一般需在60岁以上,且确实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者,可
继续给予供给。(6)干部非直系亲属,不应留在机关或予以供给,但过去扶养过干部现又无
人扶养的非直系亲属,及干部同胞弟妹因未成年又无人扶养者,不在此限。(7)供给制干部
坚持不接家属的规定,其家属如在原地生活确有困难,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或救济
。(8)各单位行政与人事部门,均须建立经常的家属工作,鼓励家属养成爱劳动的习惯。(
9)工资制干部亦应参照前述精神处理。
关于《东北一级机关干部子女雇用保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男女双方均为供给制,而
女干部在严格遵守8小时工作制,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标准领取保姆费。(1)参加
革命工作满3年以上,目前能胜任一定工作者。(2)现任职务相当于一等科员以上者。(3)
工作积极努力,贡献较大确有显著成绩,经本机关首长核准者。女干部不符合第(3)项条件
,又无法自带子女坚持工作者,应动员其参加托儿所或保育院的适当工作。子女父母均为工
资制者,不发保育费及保姆费,但收入过低,负担较重者,其一方为1942年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或1945年8月15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职为东北级部属科长以上者,经批准,报请人事部
门酌予补助。
以上两个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52年12月转发各市及省直各单位试行。
1952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财政部颁发《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福利事项的暂行
规定》的联合通知,统一了东北区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关家属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等福
利问题。此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包括事业费开支单位)所有供给制及工
资制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参照执行。
有关工作人员家属生活特殊困难补助规定:(1)供给制人员除子女(原由国家供给者)
外,其他家属及工资制人员的家属的生活费用,均由本人及家属自行解决,有特殊困难者,
可申请补助,由福利费项下开支。(2)家属补助办法分定期与临时两种。定期补助6个月为
一期。(3)定期补助范围,限于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因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或子女过多
,又无积蓄及其他经济来源,工资或津贴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者。临时补助范围,限于上述
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丧葬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灾害,本人无法负担者。(4)经批准给予定期
生活补助者,按该家属居住地生活水平高低,每人每月酌情给予3万至2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
(5)少数原由国家供给的干部家属,今后一般均应由个人自行解决,如确有特殊情况须予照
顾者,经批准后,可超过上列补助标准,但其最高额不得超过19.3万元的大灶供给标准(包
括服装、津贴费)。原由国家供给的干部妻子,因无文化,子女又多,又不能参加工作与劳
动者,可按大灶供给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女工作人员使用保姆与妇婴福利的规定:各机关人事部门应协助机关行政部门,积
极筹建托儿所,以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以利于工作。凡设托儿所者,适龄子女应送托儿所
;尚未建立托儿所必须雇用保姆者,供给制干部子女的保姆费由公家发给。工资制工作人员
子女的保姆费由本人负担。女工作人员生育时,按规定给予假期,产假期间供给或工资照发
。产假期间供给制人员经批准可雇临时保姆(一个月),保姆费由机关行政经费内报销。工
资制女工作人员生育时,确有困难者,亦可申请补助。
工作人员的疾病医疗问题。原由国家供给的供给制人员家属及供给制干部子女,享受公
费医疗待遇。供给制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原单位报销。工资制人员由本人负担。工资
制人员子女多而收入较少,也可申请补助。
上述福利费采取“统筹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东北人民政府统一分配给县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掌握。
1952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执
行范围、补助标准和原则。范围:凡属各级人民政府、党委、群众团体行政费开支的工作人
员,党校、干校及各种训练班等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办法。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北区标准执
行,但要从最低标准开始。对革命事业贡献较大、艰苦朴素的优秀干部而生活特殊困难的可
酌情提高补助标准。享受定期补助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部门的2%——3%。补充规定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均应成立福利委员会或福利小组,研究或承办干部福利工作。为了做好困难补
助工作,省还研究制订了干部生活标准,即科长160分,科员110分,办事员100分。城市家属
大人50分,小孩45分。乡村大人45分,小孩35分。低于这个标准,才能考虑给予补助。
干部困难补助工作开展以后,切实解决了一部分干部生活上的困难,激发了干部们的工
作热情。省公安厅樊万斌同志,过去欠外债还不上,有时很苦闷,经补助后减去了负担,精
神愉快,工作更加积极负责。
1953年5月,中央财政部、人事部发出《关于统一掌管使用多子女补助费与家属福利费等
问题的联合通知》,决定将工资制工作人员多子女补助费和其他各项福利费合并在一起统一
掌管使用。供给制人员一方参加工作,其子女不享受保育、保姆费待遇的多子女困难问题,
亦按照工资制工作人员多子女困难问题处理。黑龙江省规定,1953年工资制干部困难补助费
,省及省辖市,每月每人按45分掌握使用,县、区每月每人按1.8分掌握使用。多子女补助
费,仍由中央直接下拨,由于干部福利工作刚刚开展,对政策理解不深,不少单位及负责福
利工作的人事部门对福利工作重视不够,致使福利工作开展的很不广泛,补助面窄。据调查
,1953年全省生活有困难的干部占10——15%,而实际补助面只占5.8%。
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
通知》中规定,为了更适当地和便利地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等困难问题,国家建立
福利费制度,并把原来实行的家属生活补助费、家属医药补助费、多子女补助费等项经费,
统称为福利费。福利费预算标准:中央及大区每人每月10分;省、行署(市),每人每月8分
;县(市)区每人每月6分(分值按2.080元计算)。福利费补助对象限于:工作人员之直系
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工作人员必须扶养的未满16周岁的弟、妹;工作人员自
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又必须由其负担生活的其他亲属;工作人员本人有特殊困难。福利
费的用途应主要解决以下各项困难:工作人员之家属生活困难;工作人员之家属患病治疗医
药费困难;工作人员子女教育困难;工作人员家属来探望返来路费困难;工作人员家属因生
育而发生的经济困难;工作人员本人之特殊困难。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事业费开支单位及各民
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黑龙江省为贯彻政务院的《通知》精神,制订了《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
掌管使用暂行规定》,明确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执行政务院的规定。在补助方法上作了具体
规定:(1)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及其家庭的全部经济收入确难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者
,可给予定期补助。享受定期补助之工作人员,一般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的30%。定期补助,一
般以季或半年为期,一次批准,逐月发款。在享受定期补助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还应给予
临时补助,但最多不能超过其临时必须开支的90%。(2)临时补助:工作人员本人和家属遇
有临时性生活困难,自己确无力解决者,按困难程度酌予补助。家属患病医疗困难补助,凡
平时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补助额不能超过实支药费的80%;生活较富裕的一般不予补助,
对花钱很多,三个月无力解决者,亦可照顾,但最多不能超过必须开支的50%;因家属丧葬而
发生困难者,应以当地一般需要为标准,补助不得超过必须开支的80%。对经济生活好转,补
助后未用于正当开支,由于不正当原因造成困难及非属福利费项开支的,不予补助或减少补
助。本办法可供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黑龙江省人
事厅要求在解决工作人员困难时,必须贯彻解决问题不浪费的原则,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
的少补,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者不补”。要“面向群众,面向问题”,工作重点放在基
层,改变福利工作不平衡的状态。1954年全省补助各种困难的干部占干部总数14%左右开支福
利费60多万元。
1955年,黑龙江省福利费标准,按东北地区工资分一分等于全国统一的0.96分折算,省
、市、专署每人每月为8.33分,县区每人每月为6.25分。分值一律按当地分值计算。这样
,1955年的福利费较之1952年有较大的提高。1952年的福利费平均每人每月为0.55元,195
5年平均每人每月增至1.64元,比1955年提高296%。补助范围也比较广泛,据1955年统计,
受到困难补助的占干部总数的9.5%,其中多子女困难的占43.5%,生活困难的占22.9%,家
属医药费困难的占24%,生育及其他困难的占9.6%。职工生活困难的逐步解决,对激发工作
人员情绪,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均起到一定作用。
1956年5月,国家财政部和国务院人事局为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问题,决
定把福利费标准提高为工资总额的5%。执行国家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其他单位,一律参照
执行。乡镇干部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3%计算。由于工作人员福利费增加,省决定抽出5万元
,重点解决工作人员的互助基金,托儿所的临时开办费及伙食流动基金。其中用于伙食基金
2万元,互助金1万元,托儿所临时开办费用2万元。同时还要求,对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助标准
适当放宽,补助后使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12月,国家财政部电示:1957年国家机关区以上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3.5
%计算,乡镇干部按1%计算。据此精神,黑龙江省确定,各级各单位按工资总额3%计算,余下
的0.5%由省人事局集中使用。各行署、市、县各部门的具体标准,由各专、市、县在上述标
准内自行确定,省不作调整。
1957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负担本人生活费(职务不同,生活费
有所区别)和他(她)们家属生活费(一般根据家属居住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确定),有困
难的或因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之埋葬费有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都应根据“
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的原则,酌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与这一原则相适应福利费的
使用范围包括: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家属患病药费、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及其他特
殊困难。黑龙江省在贯彻这个通知时,提出了福利费掌管使用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福利费
时,应包括批准列为编外人员、勤杂人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见习人员。享受
定期补助的工作人员,补助额一般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的30%。工作人员补助超过300元者,省
直集体福利补助和专、市、县超过500元以上者,均需报省人事局批准。省直、各专、市、县
主要领导干部的补助须报省人事局备案。在福利费尚有结余的情况下,对集体福利事业(如
托儿所、哺乳室、休养所、疗养室等开办费)所需费用可酌予临时补助。各民主党派、各人
民群众团体、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957年6月,国务院决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中央各机关按工资总额2.8%计
算;地方区以上机关按工资总额3%计算;乡镇工作人员按工资总额1%计算。按照机关工作人
员福利费标准执行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分别按同级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执行。
由于对中国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的基本特点认识不足,一度过分地强调了增进工作人员
的物质福利。因而,1956年福利费标准规定的过高,1957年虽然降了标准,但仍有些偏高。
所以,国务院决定从1958年6月始,工作人员的临时困难,提倡互助互济。工作人员的子女患
病的医药费,采取统筹的办法解决。对工作人员的临时困难,一般采取借款的办法解决。对
农村有家并有生产条件的工作人员家属,应动员回乡生产,对不能回乡的家属,应动员或组
织他们参加劳动生产。黑龙江省有些地区采取利用剩余的补助费开办小工厂,吸收工作人员
家属参加劳动的办法,缓解了困难,同时改变了某些干部家属单纯依靠国家补助的思想。
1959年,黑龙江省福利费提取标准又有所提高,区以上机关按工资总额3%、乡镇按1%提
取。本年度的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困难补助的占75.4%,用于辅助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占
24.6%。全省建立机关托儿所102个,机关浴池35处理发室70个,机关疗养院12个。
1963年,黑龙江省干部福利费提取标准为:省、行署、市、县级机关为工资总额的2.5
%,农村人民公社上半年为1%,下半年提高到2.5%。公社的福利费由市、县统一管理。福利
费的使用主要用于解决干部个人生活困难,贯彻“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没有困难
的不补”的原则。领导干部补助时,必须和职工一样,不允许特殊化。福利费一般不得用于
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1964年1月,黑龙江省执行国家财政部和内务部《关于196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福利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即省以下地方各级机关,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
利费。地方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
1965年8月,内务部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通知》要
求,福利费的提取,仍按工资总额的比例计算。但人事部门往下分配福利费时,可以按人数
分配,并适当照顾基层单位。福利费补助对象,仅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
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解决生活困难以后,如果
福利费尚有结余,一般可以对下列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的
超支;机关、事业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
开支;慰问住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在贯彻这个通知时
,作出如下规定:省、专、市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县、社两级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扣
留省、专、市的0.5%福利费,由省人事监察局掌握使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工作人员因生活困难需临时借款的,只能从互助储金会内解决,不得动用福利费。
1966年5月,开展“文化大革命”,福利费的使用一度停止。1967年5月,黑龙江省革命
委员会政治委员会虽然发出通知,要求“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工作人员困难补助工作照常进
行,但是由于两派群众组织斗争不息,困难补助工作仍无法进行。
1973年6月重新组建省人事局后,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于12月发文规定:省、行署
、市机关(包括机关内事业费开支人员和市属人民公社),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提取,县、
社两级按工资总额2.5%提取。从省、地、市扣留的0.5%福利费,由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
织组统一掌握调剂使用。同时决定给全省各公社增拨福利费10万元。
1977年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福利费提取标准由原来按工资总额提取改为按每
人每月1.50元提取。全省国家机关(不含公社)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1.40元下拨,余下部
分由省人事局集中掌握,统一使用。基本用于公社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和个别单位急需解决的
临时困难,支付省、地、市疗养院购置医疗器械等费用。
省集中使用的福利费,对解决全省干部中发生的特殊困难,扶持省、地、市、县干部疗
养院的发展,帮助受灾地区干部度过暂时困难,都起到了很大作用。如1985年,全省洪水泛
滥,有28个市、县遭灾。灾区干部住房、吃粮及过冬生活都有困难。省人事局根据灾情大小
,一次下拨集中使用的福利费21.8万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受灾地区干部的关怀。与此同时
,给17个受灾的市、县、疗养院拨款10万元,恢复了正常的干部疗养工作。
1979年4月,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发出《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
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
、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为了从优解决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财政从行
政费中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省、市、自治区负责
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
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第一、二次国内
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和工人,以
及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退休、离休的干部和工人。黑龙江省老红军、老干部数1979
年为378名,省财政厅每年拨款2万元,由省人事局按老红军、老干部数一次性拨给地、市掌
管使用。地、市如发生特殊情况,经省人事局批准,可用机动的补助费给予解决。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福利费的使用也逐步进行了改革。1983年黑龙江省绥化
地区人事部门开始探索改革乡镇干部福利费的使用办法。对乡镇干部家有闲散劳动力而生活
贫困的,采用福利费扶持其发展庭院经济,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或从事养殖业,或从事种
植业,或从事其他行业,使之摆脱贫困境地。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有372个乡镇实行了这种
做法,投入资金112万元,扶持乡镇干部2204户,其中有442户脱贫。这项改革,变消费基金
的福利费为生产基金,由治标改为治本。乡镇干部脱贫以后,不仅安心于乡镇工作,而且开
始走上追求知识和钻研技术之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