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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干部疗养

  黑龙江省各级人事部门从50年代初期开始举办主要供干部疗养的院所。一般慢性病综合 疗养院,配备医护人员,设置医疗器械和实施药物治疗。主要收治患心血管、呼吸、消化、 神经等系统的慢性病干部疗养。休养院所,是干部短期休息的场所,组织休养人员做有宜于 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以消除疲劳,增进健康。干部疗养事业的发展,为广大干部身体康复 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950年8月,黑龙江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干部保健治疗休养试行办法》。对于休养问题 作如下规定:(1)省成立休养所,收区级干部之休养期间较长者。(2)县在县政府附近找 几间房作为休养所,不单起伙食,按中灶待遇并可增设一名招呼员照顾。(3)休养人员应由 健康委员会检查,决定应否休养及休养时间之长短。(4)县成立健康委员会负责干部的保健 工作,管理集中使用之医药费用。健康委员会应由组织部长、民政科长、卫生股并吸收机关 青年团支部的同志参加。住县医院和县休养所,临时保健费统由县健康委员会负责发放。各 县送省治疗或休养的人员,须经健康委员会核定、批准,其条件必须是县立医院确定不能治 愈,而省医院又能治愈者。以上办法适用于省、县、区政府、党群团体的脱产工作人员及城 乡公立学校教员。
    1952年,在哈尔滨太阳岛建立了省干部休养所。同年,经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批准,将何 香凝住北戴河别墅改为黑龙江省干部休养所。省干部休养所接收处以上干部,设10张床位; 北戴河休养所接收厅局级以上干部,设25张床位。1954年7月,省干部休养所扩建,床位增加 到180张,接收全省科级以上干部,并规定入所休养人员缴纳全部伙食费。伙食标准:小灶( 部厅长以上人员)每人每天为2万元,大灶每人每天为1.2万元(处长以下人员)。其中部厅 长级以上人员比照小灶伙食标准(每天4分)缴费,不足部分由本机关行政费内核销;省处长 、科长、各县县长级干部每天缴纳伙食费3分,不足部分由省人事厅所掌握的干部福利费中核 销;自给自足,差额补助单位(包括教育系统),由本机关的干部福利费中自行解决。
    1960年以后,由于国家经济困难,干部身体素质明显下降。据省直一些部门初步调查, 患病干部占干部总数10%左右,个别部门患病干部竟占30%—40%。患病干部中患肝炎和浮肿者 较多。中共黑龙江省委指示,由组织部、办公厅、卫生厅、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干部保健领导小组,并于1961年1月批转了省干部保健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干部保健问题的报 告》。《报告》对于干部的保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注意劳逸结合,改进工作方法,保 证干部有足够的睡眠和休息时间。一切机关和单位,都要毫无例外地坚持执行8小时工作制, 不得任意占用干部假日和业余休息时间。连续突击夜战更应从根本上加以制止。遇有特殊紧 急情况必须加班时,在完成任务后也要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以便恢复体力。(2)贯彻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3)积极帮助患病干部就医治疗,加速患 病干部疾病治愈进程。凡经过医生诊断,认为需要治疗休养的患病干部,应当及时批准其离 职治疗或疗养,不要让干部带病坚持工作。(4)加强对疗养机构的领导。凡是领导力量薄弱 的疗养单位均应调整充实,问题较多、管理混乱的应立即派人进行整顿。(5)普遍建立干部 健康检查制度和干部健康档案。(6)为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各级领导机关和大 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吸收组织、人事、卫生、商业、体育等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组织干部 健康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干部保健工作领导。根据《报告》精神,全省大部分地区、单位建 立了保健组织,并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省直机关及部分市、县先 后组织了“慢病快治”机构,突出治疗肝炎,有效率接近80%,治愈率达到35%左右。密山县 对患病干部实行休息、营养、药物三结合治疗方法,全县浮肿率从15%下降到5%。各地区还利 用现有条件因陋就简,为患病及体弱干部新建和扩建一些疗养院(所)。黑龙江省五常县19 61年在龙凤山水库建成一个干部疗养院。该院设50张床位,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1965年初, 杜蒙自治县建成职工疗养院,设床位20张。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干部疗养事业遭到严重摧残,疗养院被视为产生修正 主义的场所,疗养活动停止。1968年1月,省干部休养所改为省职业病防治院,由省人事监察 厅移交给省卫生厅管理。取消黑龙江省北戴河干部休养所。“文化大革命”后期的1972年6月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恢复干部疗养机构,北戴河干部疗养所开始接收疗养 员。1973年6月,重新组建黑龙江省干部疗养院,1974年5月正式开院。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黑龙江省的疗养事业蓬勃发展。省、市、地、县先后共建干 部疗养院(所)40处,共有床位2899张。
    这些疗养院(所),有的建在风景秀丽的江海湖畔,供干部休养;有的建在有治疗价值 的地方,如五大连池干部疗养院,那里有取之不尽的天然药泉,能治疗多种疾病,受到广大 干部的欢迎;有的配备医护人员,疗养人员可以在疗养期间治疗慢性疾病。省及齐齐哈尔市 的干部疗养院,都是疗养与治疗相结合的疗养院。
    1982年省政府拨款50多万元,为北戴河新建一座容纳60张床位的主体疗养楼,从此接收 疗养对象也有所扩大,其范围是省直副厅(局)长、各行署副专员、各市副厅(局)长以上 的离休干部(包括行政14级享受局级待遇的顾问和这一级年老体弱现职干部、副处级以上的 老红军、4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文教卫生专业人员,哈尔滨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局 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含这级顾问)。北戴河黑龙江省干部疗养所,每年疗养期为5月初至9月 末,中间安排4—5期疗养人员,每期100人,疗期为一个月。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本着老干部 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对离休干部疗养的有关问题,作 如下规定: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 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部门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参加健康 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 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20天;中央 副部长(含副部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体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 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 女。所需费用,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 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于19 83年7月转发了这几项规定,并遵照执行。全省对老干部健康休养工作是比较重视的,有条件 的地、市、县都建立了疗养场所。省干部疗养院的疗养床位已增加到350张。另外,还在江苏 连云港、广东珠海和庐山等地临时租用一些床位,以解决患肺气肿、气管炎的干部疗养的需 要。伊春市和大庆市同全国十几个地方建立了疗养关系,每年都组织大批干部外出疗养。省 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局对不同的疗养人员采取了不同的疗养办法,对病情好转需在疗养中 继续治疗的,及时安排他们到以治疗为主的疗养院进行康复疗养;对身体不好,而有疗养要 求的,分期分批组织轮休,进行以增进体质,丰富精神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健康疗养;对患有 慢性病的老同志,安排他们到专门疗养院或到适宜的环境中疗养。
    1983年8月,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人事监察局和省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疗养院管理 的通知》。《通知》要求,15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要设立必要的医疗机构,并在一、二年 内配齐必要的诊断设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理疗、体疗设备。卫生行政部门要举办疗养技术 骨干培训,为各疗养院培养师资。有条件的疗养院同综合医院挂勾搞好协作,把综合医院需 要康复的患者及时转到疗养院,使其能得到继续医疗。发挥双方的潜力,有利于卫生事业的 发展。省干部疗养院按照《通知》精神,于1984年12月,成立了黑龙江省康复医院,同时参 加了哈医大附属一院医疗联合体,请专家教授定期到院会诊,派医护人员到联合体医院进修 。由于广开门路,综合医院需要康复的患者可到疗养院治疗,使疗养院床位利用率达到82%以 上,缓解了综合医院床位紧张状态,同时提高了疗养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增加了经 济效益。
    1985年黑龙江省北戴河干部疗养所是接待疗养员最多的一年,有957名处以上干部前去疗 养。凡去疗养的干部,对全省有这样一个疗养场所都比较满意。患慢性病需康复者,疗养后 恢复了健康。还有一些老干部经过休养,解除了疲劳,精力更加充沛地走上工作岗位。哈尔 滨体育学院院长老红军苟学祥同志赋诗一首:“大海似母亲,山河怀厚情,白发受甘露,疗 养感盛恩。”这首诗代表了广大干部对党和政府创办疗养事业的感激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