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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离退休、退职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陆续制定了有关干部退职、退休方面的规定。1950年3月,国家 就在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部门实行干部退休制度。随后于1957年全面展开。从1951年开始, 对干部退休、退职作出了规定。“文化大革命”中,退职和退休制度都遭到破坏。直至粉碎 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才得以恢复。1978年6月,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干部离休、退休制度 。从而,使黑龙江省广大干部退休、退职或离职休养后,在政治和生活方面都有了保障,充 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