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离职休养
离职休养,简称离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大多数干部还正当盛年,新老交替及安置老干部工作尚不突
出,所以,没有确立老干部离休制度。随着干部年龄的增长,国家逐渐地建立和完善了老干
部的离休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了老干部的范围及其离休后各项从优待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
在革命和建设中有功者的厚爱。老干部主动让贤为离休制度铺平了道路,而建立老干部离休
制度又促进了新老合作和交替。
1958年6月,黑龙江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
中要求,对一部分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老干部,安排担任各种荣誉
职务,以发挥他们联系和团结群众,教育青年发扬革命传统的作用。安排荣誉职务干部的条
件是:1942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部长以上的干部(包括地专以上机关科长以上的干部
及事业、企业中担负相当职务的干部),或者是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营以上军队干部
,对党忠诚,思想健康,在群众中或党员中有一定影响的。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一律保留原
工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现在做县委部长以下的工作
,思想作风较好,但是因年老体衰,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
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处理。长期供养,实际是离职休养,是离休制度的一个雏形。至19
65年底,全省安置长期供养人员56人,安排荣誉职务的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部分老干部被群众组织视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一部分
老干部被迫停止工作。安置老干部工作没有正常进行。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
弱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老干部离职休养条件及待遇: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局级
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所属
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
问。安排对象是:1949年9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以及相当
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
职务的干部。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
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其条件同安排顾问条件相同。对于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其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离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
费150元,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补助费。离休干部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
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黑龙江省在贯彻执行这个《暂行力、法》时规定,干部离休可照顾
一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就业。
1980年10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第一、
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
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14级以上
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
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他们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优先照顾。因
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
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发护理费。需购置病残工具
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
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982年4月,国务院又发布了《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具体规定了离休的年
龄和离休后应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标准。其中规定,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
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副省长、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离休年龄为,正
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省市自治区常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
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
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
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除发原工资外,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离休前
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
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一个半月的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
老干部,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但行政8级和相当8级以上(含8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
发生活补贴。
12月,劳动人事部对贯彻《几项规定》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享受离
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
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
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同时规定给
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供看病、学习、公出使用。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
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
工作。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150元计算,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主要用
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黑龙江省老干部局、人事监察局、财政
厅对离休老干部特需经费开支作如下补充规定,特需经费的开支范围:单位“职工福利费”
解决不了的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年节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走访慰问离休干部等活动所
需费用;老干部活动室订阅报刊杂志,购买少量文娱体育用品的费用。特需经费的管理,由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
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通知》规定建国前参
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
)级的政治、生活待遇。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黑龙江省在转发这个《通知》时规定,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老干部,凡符合规定的条件的,除
特殊情况外,即可分别办理局级、处级待遇的审批手续。今后凡符合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均
应照此办理。
1983年4月2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大会,对省直机关第一批离休的2803名老
同志颁发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其中副厅级和行政十四级以上的239人;正、副处级117
9人;科以下1385人。7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
建设项目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
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他们健康条件允许
和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参观活动以就近为主。
参观人数,每次以不超过30人为宜,每次15至20天左右。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
,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规定,参观活动由县级以上政府有组织地进行
,到外地参观的,由省统一组织。
由于离休制度逐步完善,离休老干部的待遇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改善,到了
离休年龄的老干部退了下来,一批新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至1983年底,黑龙江省级领导班子
平均年龄降低了7岁,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由原来的20%提高到42%。地、市、厅局级领导班子平
均年龄降低了8岁,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由原来的14%提高到44%。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帮助退下来的老同志开辟一些新的活动路子,使他们更好地安度晚年
,发挥余热的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把老干部视为宝贵的智力资源,采取多种途径,发挥他
们的作用。到1983年底,全年共有离休干部5.48万名,其中有2.53万名发挥作用。主要途
径是:(1)组织那些能够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离休干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
。全省有1500多名离休干部参加整顿社会治安,教育青少年,搞好市场管理,组织待业青年
开展街道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工作。(2)组织政策水平较高,身体较好的离休干部,配合中
心工作,完成临时任务。省委组织厅局级和行政14级以上离休干部137人次参加机构改革指导
小组、整党试点工作组、清理“三种人”办公室、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和整顿企业验收等
项工作。(3)组织有丰富革命斗争经历、德高望重的离休干部对中青年干部进行传、帮、带
,协助领导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全省有5700多名离休老干部从事这项工作。(4)组织
3500多名离休老干部从事专题调查研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领导解决工作中的疑
难问题。(5)组织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专长的离休干部在研究单位和学会、协会、理事
会中,担任荣誉职务或进行专题研究工作。(6)组织革命资历较深,熟悉党的历史、地方史
和专业史,并有一定写作能力的同志,撰写革命回忆录,编写地方史、地方志和专业史,参
加党史资料征集工作。(7)组织爱好文化、体育活动的离休干部,根据其专长和兴趣,从事
文学创作、绘画、书法、体育、气功等活动。黑龙江省的离休干部继续为党的事业作出新的
贡献。全省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有1444名离休干部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
共产党员。
1984年2月,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根据以上经验,印发《关于组织退居二、三线老干部发挥
作用的意见》(试行稿)。《意见》提出,发挥退居二、三线老干部的作用(退居三线老干
部系指离休干部),应该坚持正确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排。这项工作
原则上由本地本单位的领导和党的组织负责,可通过三个渠道安排,一是由老干部所在单位
安排;二是上级党组织安排;三是各级老干部活动室安排。
为了适应离休退休老干部晚年生活的需要,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各地投资3.6万余元
,以及自筹资金,建起各级各类老干部活动室2938处,帮助离退休老干部不脱离政治,不脱
离组织,不脱离群众,完成党交给他们的健康长寿、写完光荣历史的任务。活动室通过组织
各种活动,起到老干部政治活动的中心、文化娱乐的场所,发挥作用的阵地和同组织保持联
系的纽带作用。活动室从老干部的实际需要出发安排活动内容:(1)组织老干部开展政治学
习。一是定期传达文件,每周组织一次;二是经常进行形势、政策教育。主要请各级领导同
志给老干部作形势报告;三是组织老干部学习理论,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如省直组织老
干部学习《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请人辅导11次,很多同志记了笔记,收获很大;四
是组织老干部到基层考察。(2)开展各种知识性讨论讲座和传授活动。各地活动室举办了新
科学技术、历史、党史、书法、绘画、保健、集邮、地理、养殖技术、写作知识、艺术欣赏
、花卉栽培、烹饪等十几方面的讲座。(3)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活动室普遍设
有棋类、球类、麻将,供老干部自由游艺,节日和纪念日组织游艺比赛。在户外活动方面,
普遍组织跑步、气功、五禽戏、太极拳、眼保健操、乒乓球、门球等活动。(4)组织老干部
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庆安、克东等县组织老干部参加议政。方正县成立“青少年教育
校外辅导站”、“养殖业协会”。肇东县建立了老干部协会。省直组织200名老干部参加落实
知识分子政策检查、统战工作调查、老干部工作检查等工作。佳木斯组成12名老红军、老八
路、老抗联参加的革命传统教育组,深入机关、学校、工矿企业作传统报告。(5)帮助老干
部与组织保持经常的联系。地、市、县建立了各单位与活动室联席会议制度,由活动室定期
向单位反映情况,帮助解决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