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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立即派出大批干部和军队到达东北,东北党委会(1942年 9月,东北抗日联军撤退到苏联境内后成立中共东北党组织特别支部局,亦称东北党委会,1 945年11月与中共中央东北局接上关系后撤销,所属党员在东北局领导下工作。)亦派党员、 干部,随苏联红军返回黑龙江地区开辟工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黑龙江地区广大军民一 方面同国民党反动派及日伪残余势力、封建残余势力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一方面推行民主 制度,进行土地改革,建立各级民主政权,先后建立松江、黑龙江、嫩江、三江、牡丹江( 绥宁)等省级政权和各市、县政权。1949年,5省合并为松江省、黑龙江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省人民政府组织通 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省、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 形式、机构设置等作了原则规定。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和 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计划、财政、粮食、工 业、商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运动等厅、局、处或者委员会,并且可以设立办 公厅。民族事务较多的可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较多的可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 。省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另设交通、农林、水利等厅局。市可设税务及各项市政建设和公共 事业等机构。不设区的市可按需要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建设、劳动 、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县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公安 、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生产合作、工商管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 生等科或股,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的公安、税务等局可以在市辖区 设立分局。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 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
    同时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省 长、市长分别掌管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受 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县、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的各工 作部门受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一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省、直辖市、 县、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 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无权干涉他们的 业务;省、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省人民委员会 和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若干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他的派出机关 。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 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组织法》规定:“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得设 立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