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党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地方组织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
洲、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党的
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委员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主要职责是:贯彻执
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保证国务院和上级政府指示在本地区
的实施;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向地方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协调本地区各种组
织的活动。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
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在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选出的常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党章还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党的组织中设党的顾问委员会。党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是同级党的委员会在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
区、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其领导成员不通过选举产生而由上一级
党的组织任命。其职权由上一级党的组织授予。
(一)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及所属厅级事业单位
1、省委工作部门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至1946年,黑龙江地区先后建立中共松江省委员会、中共黑龙
江省委员会、中共嫩江省委员会、中共合江省委员会、中共牡丹江省(绥宁省)委员会。根
据1927年中央政治局议决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为党的各种专门工作,各
级党部设立各部管理之(如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等)”(《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
第24、29页。)的规定,各省委机构一般设有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民运部、妇运部等
。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期,各省委逐步合并为中共松江省委员会、中共黑龙江省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根据党章规定,中共松江省委、黑龙江省委设办公室、组织部
、宣传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松江省委、黑龙江省委分别于1950年2月、5月成立)。为组织
和领导各界爱国人士参加和支援抗美援朝以及各项政治运动,参加经济建设,松江、黑龙江
两省委分别于1950年5月、1951年1月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部。为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广
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加快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迎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高潮,松
江、黑龙江两省委分别于1952年7月、12月成立农村工作部,负责总结推广互助合作运动经验
和兴办国营农场、农业企事业的经验;研究农业合作化的指导方针和各项政策;推广丰产经
验和农业生产科学技术;加强对农业战线干部管理和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松江省委1952年7月
成立农村工作委员会,1953年3月改称农村工作部)。为加强党对工业工作的领导,加速工业
发展,松江、黑龙江省委分别于1952年7月、9月成立工业工作部,组织对工业生产发展的研
究、方案的审查;对工业建设发展计划方针、政策的研究、审查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
省委管理工业系统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负责其升级、调动、奖励的审批和手续的办理等。
为加强党对商业工作的领导,稳定与繁荣市场,松江、黑龙江两省委于1952年8月分别成立商
业工作部,负责商业政策的研究、工作的指导、商业系统干部管理、教育等。建国初,松江
、黑龙江两省委机关还分别设有机关党委。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两省委上述机关合并为中共黑龙江省委
(以下简称省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农村工作部、工业工作部、
商业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党委(1958年9月撤销,分别成立省委
、省人委直属机关党委)。同时,为加强党对基本建设工作、林业工作的领导,省委增设基
本建设工作部、林业工作部,分别管理与指导所管部门的工作。
1955年6月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省委机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省委机关机构设:办
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农村工作部、工业工作部、林业工作部、财政贸
易工作部(由商业工作部改)、基本建设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机要处、直属机关党委
等12个部门。6月5日,省委召开的全省党员代表会议,根据中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
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中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检查和处理党员违
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
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
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
定。同年4月30日,经中央批准,成立政法工作部,作为省委领导政法工作的一个部门,领导
政法各部门贯彻党对政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处理全省政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向
省委提出建议,协助省委处理各地、市有关政法工作的请示报告;协调政法各部门工作;对
政法各部门有关全局问题根据中央方针、政策,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调查研究
,加强思想建设。
1956年初,成立省委地方工业工作部;4月30日,省委宣传部分设为省委宣传、文化教育
两个部。
1958年1月,省委地方工业工作部、基本建设工作部、工业工作部合并为省委第一工业工
作部、第二工业工作部;同时,为加强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各方面工作的调查研究,成立省
委政策研究室。3月,省委宣传、文化教育两个部又合并为省委宣传部。12月,省委第一工业
工作部改为省委工业工作部。
1960年4月,省委第二工业工作部改为省委交通工作部。1962年4月,省委交通工作部、
林业工作部、工业工作部合并为省委第一工业工作部、第二工业工作部。11月,两部合并为
省委工业工作部。
1964年1月,省委增设政治研究室。8月,为组织老同志搞调查研究,成立省委视察室。
9月,撤销省委工业工作部,成立省委工业交通政治部。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关于工业生产建设
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对各时期党的工业中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经验;对国营工业企
业、地方工业企业与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组织宣传党在工业战线的方针、政
策;组织干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管理各工业部门及主要工业交通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
干部;组织工业学大庆,普及大庆式企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1967年4月,设立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下设办公室。1970年6月,中共黑龙
江省核心小组改称中共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同1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革命委员
会的办事机构基本上就是党委的办事机构的通知精神,中共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办
公室和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合并,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既是省革命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革委)的办事机构,也是党的办事机构;原核心办第一、第二调查组、理论研究组、
资料室合并为省革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1973年5月31日,省委发出《关于省直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决定省委机关单独分设,
省委机构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策研究室、统一战线工作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
置办公室、机关党委。
1975年10月,省委政策研究室与省委办公室合并,在办公室内设政研一、二、三处。
1978年7月29日,省委决定成立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8月13日,成立省委
工交政治部、农村工作部、财贸政治部,分别与省革委经济委员会、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
室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统一领导。这3个部(委、办)既是省委、省革委分管战
线工作的参谋部,又是归口部门的工作指挥机构。
1979年1月5日,省委批准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各级党委纪律检
查机构的请示报告》。要求各地(盟)、市、县(旗)在1980年3月份之前,把党的纪律检查
机构建立起来,机构名称统称“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0年12月,省委决定成立省委调查研究室。到年末,省委机构设有:办公厅、组织部
、宣传部、农村工作部、统一战线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办公室、调查研究室、机
关党委。
1983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中
央、国务院同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后的中共黑龙江省委设以
下工作部门: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根据
党章规定,省委设机关党委。同年4月,撤销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组建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
6月24日,中央、国务院批准,将黑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改为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
1985年7月,组建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全省老干部工作,隶属省委组织部;组建省委机关
事务管理局,负责省委机关的后勤工作,隶属省委办公厅。
各部、委工作任务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省委办公厅是省委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本着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为省委和中央领导工作服务、为省委机关和省直各部门服务、为地市县和基层单位
服务,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助手作用、协调作用,做好文秘工作、日常业务工作和省委交办
的各项具体任务。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在组织工作上的方针、政策,管好党的干部,管好党员,督促和检
查党内生活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抓好党组织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改
革领导班子结构和干部制度,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组
织的战斗力,从组织上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实现。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主管全省宣传、理论、文艺、新闻、出版战线的工作,协助省委抓思想、抓理论、抓政
策,分管省直宣传单位领导班子及干部管理;负责党员教育,指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理论
队伍建设,指导和协调全省对外宣传工作;指导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和理论教育工作,加强
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共黑龙江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负责对党的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和理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委反映情况并提出工
作建议;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努力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
外统战工作;协助党委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检查统战政策执行情况;协调
统一战线内部各方面关系,培养、推荐、安排党外代表人物担任政府职务。
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
调查了解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为省委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上
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和意见;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省直农口干部管理
和抓好农业战线干部培训和教育;加快农村改革步伐,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大力
发展农村商品经济。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负责了解和掌握全省政法各部门执行中央有关政法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的情况;省直政法各机关领导班子和全省政法干部队伍情况;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和推
动全党全社会进行治安综合治理;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对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
围绕省委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建议,帮助省委掌握全局动向,做好决策后的信息反馈工作,发挥综
合性参谋、咨询作用;参与省委一些重要决策、规定、文件的草拟、重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
话的起草。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和指导全省老干部工作开展。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关党委
负责省委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监督等工作。
2、中共黑龙江省委所属厅级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中共黑龙江省委机关所属厅、局级事业单位有:黑龙江日报
社(1945年11月19日成立)、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1948年9月成立)。
1950年6月,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松江、黑龙江两
省于省政府内分别设有新闻出版社。1954年9月,成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隶属省委宣传部;
中共松江省委党校合并于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1955年8月,省委学习室创办理论学习辅导刊物《学习生活》。1958年6月,省委决定将
其更名为《奋斗》,并成立《奋斗》杂志社,由省委直接管理。同年,在1954年成立的原社
会主义讲习班的基础上创建由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黑龙江省社会主义
政治学校,隶属省委统战部。
1959年,省委决定成立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所、黑龙江省新闻研究所。
1960年9月,省委批准成立中国科学院黑龙江分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1962年2月撤销。
1964年9月,经省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与省社联合署办公。同时,将
1961年划归省文化局领导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又划归省委宣传部领导,并将其升格为副厅级
(1970年升格为正厅级)。
1965年1月,经省委同意,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所改称为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资料
室。
1972年11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挂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出版局牌子,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1973年7月,省委批准重建在“文化大革命”中停办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为
厅级事业单位,隶属省委宣传部。11月,省委决定,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内设立党史资
料研究室。
1979年3月,省委决定在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的基础上建立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为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多功能
、多渠道为社会服务的发展模式,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科研人员与院外科研人员
协作,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研究。省委党史研究室改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地方党史研究所。
1980年4月,省委决定成立黑龙江省书画院,为全省国画创作研究单位,按厅局级单位管
理。主要负责进行有关理论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培养创作人才,探索和提供具有黑龙江
省地方特点与独特风格的艺术作品,繁荣全省国画创作;同时,黑龙江省出版局列省人民政
府序列。
1981年3月,省委决定恢复设立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所。5月,省委决定成立中共黑
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负责党史资料征集工作。
1983年1月,省委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宣传干部学校。3月,在机构改革中,黑龙江省出版
局改称黑龙江省出版总社,列为事业单位,并授权代管黑龙江省的出版行政工作,归口管理
全省新闻、出版方面有关工作及对外交流、贸易合作等,隶属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文物管
理委员会从省政府序列划出,列为事业单位,负责指导全省文物管理工作,管理、保护地上
、地下列为国家和省、市、县级的各种文物、遗址等,发展全省文、博、图事业,隶属省委
宣传部。11月,省委决定成立中共黑龙江省委讲师团,负责在职干部理论学习和政治学习的
讲授、辅导,编写学习资料,撰写理论文章,培训基层理论干部,隶属省委宣传部。
1984年2月,在黑龙江省宣传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宣传、文教管理干部学院。3
月,成立黑龙江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隶属省委农工部。6月,成立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
事会黑龙江分会,为黑龙江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人民团体,通过国际文化、艺术、科
学、技术、经济等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隶属省委宣传部
。11月,根据省委常委第15次会议精神,成立黑龙江省精神文明研究中心,既是全省研究精
神文明建设的事业单位,又是省五讲四美三热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按厅局级管理,隶属省
委宣传部。
1985年1月,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政治学校改称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政治学院。4月,成立黑
龙江省行政管理干部学院,与黑龙江省宣传文教管理干部学院合署办公,隶属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宣传文教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行政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农业管理干部学
院主要培养本系统科以上管理干部和后备干部,学制为2年。同年11月,省委决定,成立中共
黑龙江省党史工作委员会,对外保留省委党史研究所名义,负责黑龙江省党史资料的征集、
整理、研究、编纂;对省内各地、市、县党史工作部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中央党史征
集委员会和党史研究所部署的工作,以及东三省协作的党史资料专题征集任务。
到1985年末,省委所属厅、局级事业单位共有:黑龙江日报社、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奋斗杂志社、党史工作委员会、精神文明研究中心、宣传、文教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干
部学院)、讲师团、书画院、社会科学院(下辖文学研究所、经济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
、西伯利亚研究所、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情报资料研究所、《学习与探索》编辑部、职
工大学(社会科学培训中心)等10个副厅级单位)、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会黑龙江分会、
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研究所)、文物管理委员会、出版总社、社会主义政治学院、农业管
理干部学院。
(二)中共黑龙江省顾问委员会
1983年7月29日,按照党章规定,中共黑龙江省第五届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
黑龙江省顾问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顾问委员会是省委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在省委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
: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建议、接受咨询;协助省委调查处理某些重要问题;
在党内外宣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承担省委委托的其他任务。
中共黑龙江省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厅。1985年末编制:正、副主任6人,实有6人;顾委
办公厅20人,实有18人。
(三)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3年7月29日,按照党章规定,中共黑龙江省第五届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黑龙江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党章规定,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省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
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其他重要规
章制度,协助省委整顿党的作风和组织,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促
进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顺利进行
。
1985年末,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116人,实有人数110人,其中正、副书记
5人,巡视员、顾问4人。
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46年2月至7月,合江省、松江省分别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绥宁省(后改为牡丹江省
)、嫩江省分别成立省临时参议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参议会的职权,《嫩江省参议会
组织条例》规定,临时参议会职权为:选举罢免嫩江省政府行政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席;
制定单行法规条例;监督弹劾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决定基本政策,审议行政委员会各
项计划方案,批准省政府所提之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审议政府及各方请议事项,决定本省重
要兴革事项;督促检查行政委员会执行参议会议决议;筹划省参议会的召开。临时参议会设
议长、副议长各1人。省临时参议会由全省人民选举的参议员及省政府聘请的参议员组织。参
议会闭会期间设驻会参议员办事处,由参议员互选3—5人与议长、副议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县、
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保证法律、法令和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规划经济建设、文化
建设、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
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
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
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
的平等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常
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1954年8月13日至16日,召开黑龙江
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此,人
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按法举行会议。其经常性工作由省人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
区、直辖市可在今年设立人大常委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同年12月21日
至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首次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全省最高权力机关。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的执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决算;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代表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
议、决定;依法选举或补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政府、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一是立法权,即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地方性
法规;二是决定权,即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三是监督权,即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省高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四是人事任免权,即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国家工作人
员。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1979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办公。
1980年3月1日,省委决定,为了加强对省选举工作的领导,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
黑龙江省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选举工作。3月15日,根据省委常委第三次
会议对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置的原则规定,省编委通知: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办
公厅、法制办公室、人事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
1984年10月,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增设调查研究室。
1985年4月,省编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与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合署办公。
各厅、室工作任务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围绕省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参与政务,管理事务,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文秘、政务,人
事、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人员编制等工作。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选举办公室)
按照组织法规定,依法办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人员的审批手续,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监督;受理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和检举、控
告案件;负责代表联系,组织省人民代表进行综合性视察,协调各办组织代表专题调查和负
责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转办、催办;负责全省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日常工作。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政治、民族、外事、侨务方面
的地方性法规和依法监督执行方面的工作。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
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立法、执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
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审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
、体育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和负责制定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
围绕省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动态,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起草重要文稿,编辑省人大工作通讯,发挥参谋作用。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
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是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决议;二是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并领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三是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行政工作。
(一)政府工作部门
1、松江省人民政府
1945年8月28日,东北党委会派遣李兆麟率领抗日联军百余人从苏联到达哈尔滨开辟工作
,成立了以其为代表的抗日联军驻哈办事处,开始接收政权。
1946年4月14日至25日,松江省在宾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松江省参议会,并决定成
立松江省民主政府。5月5日,在哈尔滨市举行松江省人民政府成立典礼,省会设在哈尔滨市
。
松江省政府接收伪政权时,“共接收旧职员700人左右。由于经费不足和用不了这么多人
,加上大部分职员不适应新政权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工作主动性少。因此将其大部分裁减。
省政府向延寿搬迁时,一部分职员不愿意去,又裁减一部分。最后旧职员只保留10余人,派
去参加训练班和负责民运工作,借以改造他们的思想和作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资料选编》第92页。)
松江省政府机构设置。1946年5月成立时设立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秘书处
。1947年2月12日成立省公安处,并成立粮食局、贸易局,隶属财政厅。其编制:秘书处44人
,民政厅18人,财政厅30人,建设厅24人,教育厅13人,粮食局16人,税务局15人,贸易局
33人,计193人。(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7全宗1目9卷。)
1948年1月1日,正式成立省高等法院。同年9月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各省、市高
等法院改称人民法院。
各厅、处职责:
秘书处:主管机关内部生活、文件缮写收发、印信保管、对外宣传、交际及招待、公报
编写等工作。
民政厅:主管选举、行政、干部、战勤、赈灾、优待、保健等工作。
财政厅:主管财务行政、编制与审核预决算及税务、公粮、公债等工作。
教育厅:主管学校、社会教育、图书编纂与审查、图书馆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建设厅:主管工矿业建设及社会建设;公路、邮电、航运等工作以及林业建设等。
公安处:主管各种刑事案件及社会保安等工作。
人民法院:主管民刑案件及司法行政等工作。
1948年2月22日,松江省政府定编:秘书处168人(含王席、副主席、秘书长、主任、研
究员),民政厅119人,财政厅85人,人民法院99人、商业厅43人,教育厅33人,工业厅65人
,公安厅66人,公安大队500人,粮食局87人,农业厅61人,总计:干部545人,部队500人,
警卫战士89人,技工11人,勤杂18人,共1326人。
1948年8月25日,撤销省建设厅,成立工业厅、农业厅、商业厅、调查研究室,农业厅下
设水利局。
1948年11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要求东北行政委员会所
属各省政府组织要根据“力求精简,实际需要,照顾工作重点之原则组织之”。省政府设下
列工作部门:秘书长(1人),下设秘书处、调查研究室;民政厅、财政厅、工业厅、商业厅
、农业厅、教育厅、粮食局、公安处、人民法院。各厅、处、局、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
或设厅属局、处;工商业不繁地区,工业厅、商业厅可合并为工商厅;有森林地区在工业厅
或工商厅内设林务局,其他省造林护林等工作在农业厅设林政科;少数民族较多或民族复杂
地区在民政厅下设民族事务科;矿业较多地区,在工业厅或工商厅内设矿业科,沿河沿海水
产较多地区在农业厅下设水产科或局,卫生处归民政厅领导。同时,《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规定,省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300—500人的行政干校一所;设立农业、工业、师范学校
及农业试验场、种马场、家畜防疫所、省立医院、图书馆、荣军学校等。省政府各组织名称
要划一,名部门必须在统一政策、统一方针、统一计划下实行按级负责,领导一元化。省政
府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各厅、处、局、院各设正职1人,必要时可设副职
。科设科长,科下设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勤杂人员数目不能超过干部的五分之一。
1949年1月20日,省粮食局改由省政府直接领导。2月20日,成立省(烟酒)专卖局,24
日,省公安处改为省公安厅。9月29日,省农业厅改为省农林厅。
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作了原则规定,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人。在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委设主任;厅设厅长;会设主任委员
;局设局长;处设处长;办公厅设主任;厅、局、处以下得设室。松江省人民政府在沿用建
国前的编制序列,设有秘书处、调查研究室、民政厅、财政厅、工业厅、商业厅、农业厅、
教育厅、公安厅、人民法院的基础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于1950年3月1日,成立省人民
计划局,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统一计划,编制全省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年度和
中长期计划,研究地区经济的合理布局及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全省计划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工作。当月,成立协商委员会,并将省农业厅
改称省农林厅,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农业、林业行政。农林厅下设水利局,负责全省水利建设
事业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开展农田灌溉、防洪除涝、水土保持、农村小水电建设等工作。4月
,成立省劳动局,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着重解决劳
动争议、社会就业、失业救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问题。6月8日,成立省检
察署,负责反革命特别刑事案处理,战犯、汉奸案件处理和对监狱的检察,以及一般民事、
刑事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7月10日,省教育厅改称省文教厅,综合管理全省文
化、教育行政工作。8月16日,撤销秘书处、调查研究室,成立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建国后各
方面工作任务的需要,建国前原设各厅职能发生变化。省民政厅主要负责政权建设、干部管
理、优抚、社会救济事业、卫生行政事业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行禁烟禁毒,收容改
造游民、妓女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财务行政、税收、粮食工作;省工业厅负责管理全省金
矿、煤矿、机械、制糖、化工、建材等工矿企业,大力发展工业建设;省商业厅负责管理国
营商业,同时担负对私营工商业的管理和改造,对各供销社业务进行指导,有计划地吞吐物
资,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工作;省农林厅负责全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和
指导全省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农业合作化和推广农业、林业新技术;省公安厅负责
保卫党、政首脑机关、保卫新政权、维护社会治安、镇压反革命、清除奸细、特务、盗匪、
取缔反动会道门、禁吸毒贩毒等工作。8月底,根据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设立新华分社广播电台、新闻出版社。9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复
员委员会,负责复员荣转军人接收安置工作。10月1日,将省工业厅所属东北内河航务局改由
省政府直接领导,负责松花江水系航运管理。根据恢复和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及抗美援朝的需
要,11月,省政府决定,将省公路局改为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运输和交通工业、
收费稽查以及组织指导修建全省公路桥梁任务。
1951年1月8日,撤销省民政厅卫生处,成立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行政工作。2月14日
,东北人民政府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将松江省税务局改为省财政厅税务局。为处
级机构,负责全省税政、税收工作。是月28日,省政府发布《关于重新调整组织机构与人员
编制的命令》。3月8日,撤销省人民计划局,成立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抗美援朝战争爆
发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指示,3月22日,成立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负责“反轰炸、反破
坏、反细菌战”。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市、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的规定,25日,成立省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各机关
和公务人员否履行职责,并纠举其中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27日,成立省人事厅,负责干
部考核、调配、工资、福利等工作。9月1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省政府决定,省交
通厅改称省公路管理局。7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人民政府外事处,与哈尔滨市政府外事处合
署办公,负责全省及哈尔滨的外事和涉外工作,受省市双重领导,业务重点在哈尔滨市并由
哈尔滨市管理。10月6日,省政府批准,成立省宗教事务处,负责处理各项宗教事务,巩固和
扩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12月29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政治法律委员会,综合管
理、领导全省政法工作,协调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1952年1月,省政府决定,撤销省复员委员会,成立省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接收、安置
复员、转业军人参加社会主义生产建设。1952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全国性
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将实行。为适应这一新形势、新任
务,我国在经济管理体制上全面学习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与此相适应,国家
政府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1952年6月2日,省政府公布《松江省关于紧缩编制、调整机构
的方案》。对全省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省人民检察署与省公安厅合署办公,设办公室作
检察署的具体工作;省文联与省文教厅合署办公;省劳动局与省总工会合署办公;省民政厅
与省协商委员会合址办公;省政府人事厅与省委组织部合址办公;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与省委
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省政治法律委员会与省政府办公厅合署办公。除省政府办公厅秘
书处、省公安厅各处、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统计处、计划处、省民政厅的优抚处等处级机
构保留外,其余各处级机构一律撤销,只设厅(直属局)、科两级。8月,省农林厅改为省农
业厅;在原省农林厅林政处的基础上成立省林业厅,主要负责护林防火、林业管理,并组织
生产民需木材,保护好森林资源。10月23日,根据东北政府和省政府命令,将省财政厅粮食
局和粮食公司合并,成立省粮食厅。承担粮油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组织粮食收购,安排
粮食调运、加工、市场供应、保管以及粮食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27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
日侨事务委员会。11月9日,省政府批准成立省建筑工程局,负责领导全省基本建设施工与设
计工作。24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通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文化教育委员会
,与省文教厅合署办公,讨论并研究文教、卫生等工作中有关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指导文
教卫生等部门工作,具体负责省扫盲运动委员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及省内新闻、出版、宗
教事务、干部业余教育等工作。同年秋,省政府决定,统计处从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中分
出,成立省统计局,负责全省国民经济统计工作和统计领导、指导工作。
1953年4月1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省文教厅改称省教育厅,另设省文化局。7月,
根据中央指示,成立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全省体育行政工作。9月10日,省政府决定成立
省劳动就业委员会。25日,根据政务院、革命军事委员会联合命令,将松江省军区所属气象
科及8个气象站建制,列入省政府建制。
1954年,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成立国务院。按照《
国务院组织法》,原政务院机构进行了调整。各省、市、自治区比照中央政府对口设置了有
关厅、局,从而自上而下形成了以中央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一年,随着大行政区一级建
制的撤销,为了适应省级国家机关职责权限的扩大,省政府对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4月
22日,省政府颁布《松江省调整机构、紧缩编制方案》,规定:省转业建设委员会与松江省
军区转业建设科合署办公,受省民政厅、松江省军区共同领导;撤销省民政厅民族科,成立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全省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帮
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与省委统战部合署办公;撤销
原成立的省劳动就业委员会,其业务交省劳动局。为减少内部层次,省政府除部分厅、局下
保留一些处外,其他厅、局的处一律撤销,原则上执行厅(直属局)的内设机构科上不设处
,省委的处下不设科的机构。这次机构调整,松江省人民政府共设28个委、厅、局和直属处
,另设3个临时机构。
2、嫩江省政府
1945年8月,东北党委会派遣抗联干部王明贵、张瑞麟从苏联到达齐齐哈尔市开辟工作。
11月14日,成立嫩江省政府。省政府机构设4厅2处,即民政厅、财政厅、实业厅(后改为建
设厅)、教育厅、秘书处、公安处。
1946年6月30日,嫩江省政府颁布嫩江省政府组织条例,省政府综理全省政务,下设秘书
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实业厅、蒙政厅、公安处、高等法院。各厅、处、院各设厅
、处、院长1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综理各厅、处事物。各厅、处设秘书主任1人,秘书1
人或数人,承厅、处长之命办理该厅、处事务。各厅、处可视事务之繁简分科办事,科设科
长1人,科员若干人。各厅、处可视工作之繁简增设副职或并处并科。蒙政厅掌管蒙古族特殊
福利、选举、自治、生产、生活、宗教礼仪、民族文化教育指导、医疗卫生、社会调查、各
业发展及调解民族纠葛等事项。
1947年2月4日,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9月6日,恢复嫩江省建制。
1948年撤销省建设厅,设立省工商厅和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下设水利局。同年12月5日,
成立省政府调查研究室。其编制,据1948年11月21日统计,全省共有干部8130人,其中省直
单位414人。
1949年5月,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
3、合江省政府
1945年9月3日,东北党委会派抗联干部彭施鲁等到达佳木斯市开辟工作。10月29日,成
立三江地区行政专员公署。11月21日,根据东北局指示,撤销三江地区行政专员公署,成立
合江省政府。1946年2月21日至25日,合江省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合江省政府
。省会设在佳木斯市。
合江省政府机构:1945年成立时为4厅2处,即民政厅、财政厅、实业厅(同年12月改建
设厅)、教育厅、秘书处、保卫处。1946年4月增设粮食局,隶属财政厅。
1947年10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正现行各级政府组织暂行编制的指示》
,合江省政府机构设: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高等法院、公安处。11
月16日,成立省贸易管理局。1948年8月,正式成立高等法院。11月,按东北行政委员会《省
政府组织大纲》,撤销省建设厅,设立省工业厅、农业厅,取消贸易管理局,成立省工商厅
。1949年2月,省公安处改为省公安厅。
省政府编制,1949年2月21日统计,共有编制2519人。
1949年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命令,撤销合江省,与松江省合并,5月11日,合江省
政府停止办公。
4、牡丹江省政府
1945年9月15日,东北抗日联军金光侠、陶雨峰等到达牡丹江市,成立中共牡丹江地区委
员会。12月8日,中共中央东北局派李大章等同志到达牡丹江市。1946年4月8日至10日,绥宁
省在牡丹江市召开首届临时参议会。大会决定建立绥宁省,成立省参议会和省政府。省政府
机构设有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高等法院、秘书处、保卫处。
1946年9月24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绥宁省改为牡丹江专区。省政府改为牡丹江行政
督察专员公署,直属于东北行政委员会。10月17日,绥宁省临时参议会、省政府正式撤销。
18日,牡丹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开始办公。
1947年8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牡丹江专区和合江省东安专区合并,成立牡丹江
省。10月1日,牡丹江省正式成立。省政府机构设有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高等
法院、秘书处、公安处。
牡丹江省政府编制,据1948年1月1日统计,各厅、处共有干部73人,勤杂人员20人。其
中,秘书处14人,民政厅10人财政厅27人,建设厅16人,教育厅6人。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45年8月15日,苏联红军到达北安,对伪北安省政权实行军事管制。同时,东北党委会
派所属党员进入黑龙江地区开辟工作。10月23日,中共中央东北局派王堃骋、陈大凡等到达
北安,接收政权,成立中共嫩江地区工作委员会。11月13日,成立黑龙江省政府。
1946年1月31日至2月4日,在北安召开黑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黑龙
江省行政委员会,省会设在北安。省政府机构设:民政厅、财政厅、实业厅、教育厅、警政
厅、秘书处。同年11月19日成立省高等法院。
1947年1月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黑龙江省、嫩江省合并为黑嫩联合省,简称黑嫩
省。齐齐哈尔市由省直接领导。省政府机构设:秘书处,下设文书、总务、生产3科;民政厅
,下设战勤、民政2科和医院;财政厅,下设会计、审计2科和企业、粮食、被服3局;建设厅
(由实业厅改),下设农业、林业、工商合作3科和电业、邮电2局及农业试验场;教育厅,
设国民教育、中学2科;公安处(1946年8月23日由警政厅改),设执法、审讯、总务3科;高
等法院。9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黑嫩省分开,恢复原黑龙江省政府、嫩江省政府。黑
龙江省政府仍驻北安。
1948年9月7日,成立省农业厅;20日,成立卫生处,隶属省民政厅;21日,经东北行政
委员会批准,将原贸易管理局(1945年11月成立省物资管理局,1946年4月改为省贸易管理局
,设于财政厅内)改为省政府直接领导的商业厅。是月,省高等法院改称省人民法院。11月
12日,省建设厅改称省工业厅,粮食局归省政府直接领导。
1949年2月19日,省公安处改为省公安厅。根据省财政厅所属公营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省
政府决定将公营企业科改为公营企业管理局。3月20日,在工业厅内增设公路局。4月21日,
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重划东北区划及任命各省主席、副主席令,将黑龙江省与嫩江省合
并,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设在齐齐哈尔市。5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齐齐哈
尔市正式成立。5月28日,成立省公路管理局,隶属省民政厅。6月28日成立省合作总社。7月
2日,成立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9月17日,在省工业厅劳动工资料的基础上成立省劳动局
。
黑龙江省政府机关编制,据1948年9月2日统计,共有编制38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机构设有秘书处、调查
研究室、民政厅、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工业厅、商业厅、农业厅、教育厅,公安厅、
人民法院、粮食局(隶属省财政厅),劳动局、合作总社和两个临时机构:省工薪审核委员
会、省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基本沿用了建国前夕编制序列。1950年4月5日,省行政委员会议
通过,成立省编制委员会,为审核全省各级地方机构人员编制的常设机关,办公设在省民政
厅内。同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省政府向东北人民
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呈报《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意见》,经批准,省政府机构设:办
公厅、民政厅、荣管处、交通厅、卫生厅、财政厅、税务局(隶属省财政厅,为处级单位)
、粮食局(隶属省财政厅)、工业厅、农林厅、水利局、水产局、林政局(隶属农林厅)、
商业厅、文教厅、公安厅、人民法院、新闻出版社、经济计划局、保育院、检察署、人民监
察委员会。3月,成立协商委员会。4月9日,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5月2日,撤销秘书处、调
查研究室,正式成立省政府办公厅。9月30日,成立省复员委员会。是月,省政府机关在机关
党总支的基础上成立机关党委。11月14日,撤销省民政厅卫生处,成立省卫生厅;原省公路
管理局改为省交通厅。
1951年4月2日,成立省人事局,5月21日改称省人事厅。是月,成立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6月29日,成立省政府保密委员会。8月15日,成立省宗教事务处。9月11日,将办公厅管理局
分出,改称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13日,省交通厅仍改称省公路管理局。11月15日,成立
省政治法律委员会。12月23日,撤销省复员委员会,成立省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2年4月5日,省农林厅改为省农业厅,组织领导全省农业生产,推广农业生产技术,
负责农村经营管理,耕畜繁育、开荒垦植扩大耕地面积,推广新式农机具,发展农业机械化
事业,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将原省农林厅所属林政局取消,另设省林业厅,主要负责国家、
集体合作造林。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14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
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方案》,4月23日,省政府制定《省、县、区党政群团1952年编制方
案》,对全省党政群机构设置作了较大调整。调整后的省政府设:办公厅、政治法律委员会
、人民监察委员会、民政厅、公安厅、检察署、人民法院、人事厅、财政厅、商业厅、公路
管理局、工业厅、农业厅、林业厅、劳动局、文教厅、卫生厅。9月20日成立省劳动就业委员
会。11月1日,将省财政厅所属粮食局与省商业厅所属粮食公司合并,成立省粮食厅,直属省
政府。为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28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建工局。
1953年2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文化教育委员会。3月,省公路管理局再次改为省交通厅
。4月1日,省政府决定,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统计处分出,成立省统计局。省文教厅改称省教
育厅,另设省文化事业管理局。7月,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改称省财政经济委员会。8月,
成立省体育运动委员会。9月,接收原省军区所属气象科,由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12月2
5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954年11月19日正式成立)。
1954年1月,在省文化教育委员会出版科的基础上成立新闻出版处。3月20日,省政府发
出《关于精简行政机构整顿编制工作的指示》,撤销省劳动就业委员会,省转业建设委员会
改为临时机构(见表2—14)。
1954年,中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对省、市、
自治区的领导,减少组织层次,提高工作效率,决定撤销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并合并若干省
市。同年8月1日,根据中央政务院《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松江省、黑龙江省合并,称黑龙江省。同时,将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建制,省会驻哈
尔滨市。8月25日,省委、省政府颁布《黑龙江省省级机关机构编制方案》。决定对合省后的
省政府机构进行调整和充实,并于9月1日正式执行。这次调整,省政府增设计划委员会,负
责组织与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及中长期计划;司法厅,负责法律宣传、法院
管理、司法制度建设、人民调解、公证律师等工作;对外贸易局,负责对苏联和东欧国家与
地区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气象处。省建筑工程局改称省建设厅,除主管全省建筑工程和施工
设计外,增加了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公有房地产等业务指导工作。机关内部层
次减少,除省政府直属各委、厅、局、院一般设办公室为处级机构,在省计划委员会、财政
经济委员会内设若干必要的处级机构,工业、财政、粮食、商业4厅的监察室为处级机构外,
基本上只设厅(局)、科两层机构。同时确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与省文化教育委员会合署
办公;省外事处(松、黑两省合并后,原松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
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交际处合署办公;原两省公
安厅劳改狱政处合并为省公安厅劳改局,负责全省劳改、劳教工作;在原国家物资储备局东
北分局哈尔滨第二储备处的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物资储备局。由省政府直接
领导,业务上受国家物资储备局及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双重领导,负责管理黑龙江省的国家储
备物资。11月26日,省委决定,将原设在省供销社内的手工业管理机构生产科划出,成立省
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为群众性的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全省综合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省转业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黑龙江省军区干部部合署办公,受省民政厅和省军区干部部共同领导。
12月4日,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对主要物资实行统一分配的精神,省政府决定
成立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物资供应局,负责管理与调拨国家统配物资。是月,根据第一次全国
人民防空会议关于“将人民防空机构列入公安系统建制”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在省公安厅内
设防空处,对外称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点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组建防空
专业队伍(见表2—15)。
1955年1月7日,省转业建设委员会由临时机构改为正式机构。1月31日,黑龙江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改称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委)。其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每届任期4年。同年2月初,省委决定成立省土地勘测局,负责土地勘测、规划、局部地区土
壤普查和选荒建场工作。2月20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并依据国务院关于省人委设置工
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经省人委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省人委的机构进行调整:
原省政府设有的民政、公安、司法、财政、粮食、工业、商业、交通、农业、林业、教育、
卫生等厅,对外贸易、邮电管理、劳动、文化、统计、气象、土地勘测等局,计划、民族事
务、体育运动等委员会,以及办公厅、外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新华通讯社黑
龙江省分社等机构,继续保留,不予变更。原省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称省监察厅,省人
事厅改为省人事局,省建设厅改为省建筑工程局。省文化教育委员会所属宗教事务处、财政
经济委员会所属的物资储备局、物资供应局,分别改为省人委直属的宗教事务处、物资储备
局、物资供应局;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与省文化教育委员会不再合署办公;原省政府设有的政
法、文教、财经3个委员会撤销,在省人委下设政法、文教、工业、基本建设、农林水、财粮
贸、国家资本主义等7个办公室。政法办公室负责掌管民政、公安、司法、监察、民族事务等
工作;文教办公室负责掌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事务等工作,并指导新华通讯社
黑龙江省分社和广播电台的工作;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劳
动工资等方面的工作,并监督与协助中央国营工业和铁路运输的工作和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工
业生产的协作工作;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掌管基本建设方面的工作,提供有关全省基本建设
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组织地方人力、物力等协助国家建设顺利进行;农林水办公
室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气象、荒地测量开垦等工作;财粮贸办公室负责财政、税
务、商业、外贸、粮食、银行及物资储备等工作,并负责指导省供销社的工作;国家资本主
义办公室负责掌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6月4日,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省人委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交际处(由办公厅代管)
、政法办公室、文教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基本建设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财粮贸办公室
、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民政厅、外事处、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税务局(由财政厅代管)、粮食厅、工业厅、商业厅、对外贸易局、建筑工程局、交通厅
、农业厅、地方国营农场管理局(由农业厅代管)、水利局(由农业厅代管),林业厅、劳
动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处(由文化局代管)、教育厅、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
务委员会、统计局、手工业管理局、气象局、宗教事务处、人事局、物资供应局、土地勘测
局。“邮电部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新华通讯社黑龙江分社、
物资储备局是中央有关部门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不列入省人民委员会的组织部门。但省人
民委员会应根据各该机构的工作情况给以领导”(1955年6月4日中共中央的指示。)。8月1
3日,省建筑工程局改为省城市建设局。9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将农业厅所属的地方国营
农场管理局与东北国营农场管理局合并,成立省国营农场管理厅,直属省人委领导。10月28
日,根据国务院通知,将物资储备局暂作为省人委的组成部分,统一名称为黑龙江省物资储
备管理局,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受省人委领导,具体工作归省计划委员会负责,业务上受
国家储备物资总局领导并受省计划委员会指导监督。1956年1月27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农产
品采购局。2月4日,根据国务院指示,撤销省对外贸易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驻黑龙江省特派员办事处,受外贸部和省人委双重领导。4月30日,省人委决定成立省广播事
业管理处,直属省人委领导,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署办公。6月11日,国务院批准,省农
业厅所属水利局划出,成立省水利厅,直属省人委领导。7月20日,在荒地普查、移民建村、
组建国营农场、劳改农场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为加强土地合理利用、综合管理,省委、
省人委决定,省土地勘测局改称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处级)。
1957年至1958年,我国基本完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
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内主要矛盾开始转化,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大规模
的经济建设即将开始。但是,由于前一时期中央集权过多,影响了地方的积极性,国家行政
机关臃肿,层次繁多,职责不明以及人员大量增加,工作效率低下的状况,与当时生产力的
发展很不相适应为了克服这种弊病,减少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省人委根据中央指示,
对省直党政群机关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后,由于是群众性经济组织,不能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为对手工业加强管理和实现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1月8日,省委决定在保留原省手工业合作
社联合社名义的基础上,建立省手工业管理局,与联合社一套机构,两个牌子,负责组织、
整顿手工业合作组织。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
定》的决定,16日,省委作出《关于省商业组织经营分工和调整机构的决定》。规定:除原
有商业厅、供销合作社外,另设省服务厅;撤销省农产品采购局,将商业厅所属水产局改为
省人委直属,称省水产局。商业厅主管日用工业品和部分生产资料的收购和供应;服务厅主
管副食品的采购和供应,并对饮食、服务业和城市房产进行领导和管理;省供销合作社主管
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部分日用杂品陶瓷的采购和供应,及废品收购;省水产局主管水
产行政和领导国营水产生产,组织群众水产生产及供销业务。4月17日,国务院批准,外贸部
驻黑龙江省特派员办事处改为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局,实行政企合一体制。29日,省人委决定
,省城市建设局与东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并成立省建设厅。7月9日,国务院批准,将黑龙
江省广播事业管理处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并,称黑龙江省广播事业管理局,与黑龙江人
民广播电台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对外保留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名义。7月27日,省人委决定
在哈尔滨市度量衡检定所的基础上,成立省人委计量管理处,负责全省计量管理工作。9月2
9日,省人委决定,成立省人委参事室,组织社会上旧军政人员和旧知识分子积极参加国家建
设,研究国家政策法令,编辑资料,配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方面,对政府各
部门工作进行视察。
1958年,中央决定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一部分人权、商权、财权下放给地方,
并将许多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扩大地方经济管理权限。为了适应新情况,省人
委对机构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应调整。1月4日,根据国务院对工业体制下放的决定
,原属于东北林业总局领导的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下放给黑龙江省
林业厅领导,并与省林业厅合并成立新的省林业厅,统一领导全省森工采伐、木材加工、更
新造林的森工、林政工作。5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案,原水利电力部黑
龙江电业局改为黑龙江省电业局,由水利电力部和黑龙江省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是
月16日,省人委批准,撤销省财政厅税务局,改设税政处。为进一步加强省人委对经济工作
的领导,特别是加强经济工作中的平衡协作,以适应体制改革,经请示国务院批准,2月17日
,省人委决定撤销工业、财粮贸、农林水3个办公室,合并成立省经济委员会,作为省人委领
导下的一个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计划、政策法令研究处理各种有关经济之间或各
地区经济工作之间的平衡衔接与协作;组织研究制定全省经济生活中重要问题的规定、措施
、方案,提供省人委采择实行,并组织监督检查有关地区和单位贯彻执行;统一管理全省市
场物价工作;研究处理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经济事务及组织对基本建设的支援工作
,以及凡过去由原来3个办公室及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担负的各种工作任务,除能够交由省人
委办公厅办理的行文业务和属于各厅局能够办理的尽量由各厅局办理外,统由省经济委员会
办理。3月31日,国务院同意,将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与省物资供应局合并,改称省物资局。4
月1日,省人委决定,成立省科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科研机构和科技队伍建设,组织科技
协作,领导有关单位进行重大的综合性的科技研究;组织与领导新技术、新产品及科研成果
鉴定;主管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学器材和科技保密;指导群众性的科技活动;领导科学
技术协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5月31日,省人委决定,将原中央地质部驻黑龙江省办事处改
称黑龙江省地质局。到6月15日,黑龙江省已接管中央下放企业98个。
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业体制的决定和地方各项事业,特别是工业飞跃发展的需要,为加
强领导,合理调整和扩充现有工业管理机构,调整商业机构,黑龙江省人委于6月7日召开全
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调整省一级组织机构的方案》。7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省人委发
出《关于合并商业等机构问题的通知》。确定:省服务厅、省供销合作社、省水产局与省商
业厅合并,称省商业厅,对外保留省供销社名义;省气象局与省水利厅合并,称省水利厅;
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与省农业厅合并,称省农业厅;省城市建设局与东北第三工程公司正式合
并,称省建设厅。根据计划体制的改变和计划、经济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情况,经省人委研
究决定,自8月9日起,撤销省经济委员会,其工作任务与人员分别并入省计

划委员会和省人委办公厅。8月,省人委、哈尔滨市人委决定,设立省人委外事办公室、外事
处;哈尔滨市单设外事处,省、市外事机构合署办公。领事、侨务工作归口外事处,其他外
事及涉外工作归口外事办公室,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外交部交办的各项涉外工作。是月,省
委、省人委决定成立省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9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省人委决定撤销省工
业厅和省手工业管理局;以中央煤炭工业部哈尔滨管理局为基础,成立省燃料工业厅,负责
国家煤矿和地方煤矿生产与供应;将国营农场管理局并入省农业厅;为大力发展全省重工业
、轻工业、石油化工工业、二轻工业生产,使之适合于我国独立自主的要求,巩固和扩大省
营工矿企业,并根据原材料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新厂,贯彻公私兼顾的方针,发展经
济及生产,为人民生活需要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加强对生产的组织、原材料的采购
及产品的销售、运输工作的领导,成立省机械工业厅、冶金工业厅、化工轻工业厅、手工业
厅。11月19日,为精简机构,加强工业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省委、省人委决定并报国务院批
准,将省机械工业厅、冶金工业厅合并成立省重工业厅。12月,省委决定,省手工业厅并入
省化工轻工业厅,厅内设手工业处。年末,根据国务院指示,撤销省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在省公安厅治安处内设防空科。
1959年1月19日,省人委决定成立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综合管理全省有关基本建设各项工
作。24日,省委、省人委决定重新设立省经济委员会。同时决定,成立省石油工业管理局。
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省物价局。是月,省编委批准,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处改为省畜
牧局(处级);成立省公社工业管理局,与省手工业管理局合署办公。3月4日,省人委决定
,撤销省转业建设委员会。4月4日,省科学工作委员会改称省科学技术委员会。6月4日,经
国务院批准,省物价局改称省市场物价管理局,主要加强对市场管理,严格取缔与整顿市场
上投机、抬价、黑市交易与非法活动,并对各项有关工商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维持市场正常
秩序。同时根据国家物价政策,掌握全省物价总水平和各种主要工农业产品的出厂价格、销
售价格和主要公路、航运、饮食服务等非商品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物价工作。6月17日,国务
院批准将黑龙江省电业局改称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6月26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省档案局。上
半年,省文教办公室撤销,在省人委办公厅设文教处。经国务院6月30日批准,7月11日,撤
销省司法厅、监察厅。省司法厅原主办的司法行政业务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监察厅各项
专业监察由省直各业务厅、局负责,干部惩戒工作交省人事局管理。9月,省人委决定,省外
事处和外事办公室合并,成立省外事办公室(厅级)。为方便领事工作,省、市外事处名称
对外保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省人委决定撤销省计量管理处
,成立省标准计量局(处级),主管全省标准计量工作,归口省科委领导。10月9日,经国务
院批准,在省农业厅机站管理局、农机鉴定站和工业厅农业机械处的基础上,成立省农业机
械厅,组织领导农业机械制造、维修和使用管理,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
工作。是月,为加强对省直新办的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将省商业厅服务处改为省商
业厅服务局(处级)。11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省石油工业管理局正式成立。
1960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省燃料工业厅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黑龙江省
煤炭工业管理局,实行以煤炭工业部和省人委双重领导,以煤炭工业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设地方煤矿局,受煤管局和省人委双重领导,以省人委领导为
主。4月,鉴于冶金、机械两个行业性质不同,加上中直下放企业和归口管理的厂矿较多,业
务量大,领导不便,为加强专业管理,加速两大行业发展,省委、省人委决定,撤销省重工
业厅,恢复设立省机械工业厅、冶金工业厅。8月25日,国务院同意将省物资局改称省物资厅
。9月12日,根据国务院7月29日批复,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划出,成立省畜牧厅。是月,省
人委批准,将省化工轻工业厅内手工业处改为省化工轻工业厅所属手工业管理局。
1961年4月11日,根据国务院3月21日批复,省机电设备成套公司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
构,并更名为省机电设备成套局,隶属省机械工业厅,实行以国家—机部成套总局和省人委
双重领导,以成套总局为主的领导体制。5月3日,国务院同意撤销省基本建设委员会。29日
,国务院批准设立省农村工作委员会。8月21日,省委决定,将省化工轻工业厅所属手工业管
理局划出,成立省手工业管理厅,组织安排手工业企业增加日用品生产,以满足人民生产和
生活需要;同时恢复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与省手工业管理厅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
牌子。9月10日,国务院同意恢复设立省财政厅税务局;22日,省人委决定将商业厅所属水产
局改为省人委直属,称黑龙江省水产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渔政、渔业生产,发展水产事业
;28日,将物资储备工作和物资供应工作分开,恢复成立省物资储备局。11月29日,国务院
批准设立省财政贸易工作委员会。
1961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根据党中央“大
权独揽、小权分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将经济管理的大权集中到中
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对1958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委下放给
专、县、公社和企业的人权、财权、商权和其他权力下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与之相适
应,开始了精简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的运动。当时,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
人民团体中机构庞杂、人多政繁的问题比较突出。省直党政群机关序列内机构由1958年的70
个,至1961年增加到73个,各部、委、办、厅、局的内部机构层次也有所增加。根据中央“
精兵简政”的精神,1962年至1963年,黑龙江省对省直党政群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与改革
。
1962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将省人事局改为省人事监察厅。7月26日,省人委决定:
撤销省畜牧厅,其业务并入省农业厅;撤销省石油工业管理局,其业务并入省化工轻工业厅
;撤销省公社工业管理厅,保留省手工业管理厅,和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合署办公;省冶
金工业厅和省机械工业厅合并为省机械冶金工业厅;将农业厅所属国营农场管理局划出,成
立省农垦厅。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上述机构变动。9月22日,将省机械冶金工业厅所属
机电设备成套局划出,改为黑龙江省机电设备成套局(厅级),受国家成套总局和省计划委
员会共同领导。11月18日,中央、国务院决定撤销牡丹江农垦局和合江农垦局,在佳木斯市
成立东北农垦总局,为农垦部直属局,同时受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19
63年1月1日东北农垦总局正式成立)。同日,国务院决定成立东北林业总局。1963年1月1日
,省林业厅负责管理森林工业部分职能划出,正式成立东北林业总局,主要负责东北内蒙古
东部国有林区森林工业的管理和采伐迹地的抚育更新;省林业厅主要负责地方造林。
1963年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标准计量局改为省标准计量局
(厅级),直属省人委领导。经国务院批准,12月2日,省人委决定,省市场物价局改为省物
价管理局,为省物价委员会(1962年12月12日成立,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全省物价)的办事
机构,直属省人委,同时成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物价局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合署办
公。12月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气象局(1964年1月14日正式成立)。12月24日,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通知,原黑龙江省物资储备局改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垂直领导
,称国家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1964年1月正式改称)。
经过1962、1963年两年的调整,省人委撤并了一些业务相近、相互重叠的机构,减少了
一些层次。省级工作部门只设厅(局)、处两级,一般不设厅属局,处下不设科。调整后的
省人委机构设:办公厅、民政厅、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外事处、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
务处、参事室、交际处、档案局、文化局、教育厅、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
员会、标准计量局、计划委员会、统计局、气象局、经济委员会、化工轻工业厅、手工业管
理厅、机械冶金工业厅、交通厅、建设厅、物资厅、劳动局、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农
业机械厅、农垦厅、财政厅、商业厅、物价局、供销社、对外贸易局、粮食厅、水产管理局
、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贸易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政法办公室、人民银
行等45个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并设机关党委。此外,还设有省编制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
、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省广播事业管理局,分别与省人事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署办公。
1964年2月8日,经国家经委批准,省机械冶金工业厅改为省机械工业厅,另设省冶金工
业公司。5月16日,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省水产事业管理局。6月,省文教办公室又恢复设
立。9月17日,省人委决定,将省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改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在省卫生厅
内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省人委视察室,组织老同志协助省人委
做调查研究工作。
1965年4月,省委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战备工作的指示,重新恢复人民防空机构。在省公安
厅内设防空处,在省人委内设立国防建设办公室,全面加强军工和省的小三线建设和城市人
民防空工作。5月,省国防建设办公室改称省国防工业办公室。11月20日,省委、省人委决定
,成立省对外文化联络处,为省人委直属机构,与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友好协会黑龙江省分会
合署办公。
1967年1月,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红色造反团、省委机关红色造反团等7个单位联合组成
省委机关接管委员会,夺了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权;同时,红色造反团省人委直属机关总部接
管了省人民委员会。1月31日,宣告成立“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
1967年2月8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发布《第二号通告》,宣布废除省委、
省人委等一切机构,其工作由各单位接管委员会逐步过渡到省革命委员会方面来;同时对省
革命委员会的机构作出规定:省革命委员会下设政治、生产、群众工作等3个委员会和办公室
。政治委员会下设组织、宣传、保卫、文教等4组;生产委员会下设工交、农业、财贸、金融
、计划统计等5组;群众工作委员会下设社会服务、民政、工会、贫协、红卫兵、妇女、统战
、信访等8组;办公室下设秘书、机要、总务、外事、接待等5组。3月9日,黑龙江省红色造
反者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宣布“原黑龙江省委和省人委的机构,已不再是权力机关,一切
权力已归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原省人委直属各厅(局)、委、办的一切工作
,统由省革委生产委员会承担。23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
员会。从此,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革委)取代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
民委员会。同时,省革委增设人民武装委员会。4月,设立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
1968年4月,省革委决定,生产委员会设综合、政工、秘书3组,下设工业、交通、基建
、农业、林业等生产指挥部和财政、粮食、贸易、劳动、计划、物资、科技、医疗卫生等办
公室,负责抓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省革委直接领导各专业公司。8月6日,省革委向中
央作出《关于精兵简政情况的报告》,称:省革委现有工作人员994人,比原来“旧机构”减
少83.3%;决定将现有人员再减至450人。省革委设办公室和政治、生产、群众工作委员会,
直接领导各专业公司。12月12日,成立省革委外事办公室。
1968年4月,林业部将东北林业总局下放给黑龙江省领导,同年9月,工作由黑龙江省林
业生产指挥部接管;同时,省林业厅并入省林业总局。
1969年1月23日,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决定,成立省国防工业办公室,在省革委、省军
区的领导下,负责国防工业建设工作。29日,撤销生产委员会的农业、林业、科技、卫生4组
,成立省农业、林业、科技、卫生4个革命委员会,隶属省革委生产委员会。5月11日,成立
省战备办公室。7月15日,撤销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负责全省公安、
司法、检察工作。10月30日,省革委公布《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规
定:①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省革委下设核心小组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群众工
作部、人民保卫部、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直接领导所属组、办、局的工作。②部
、办下设29个组(办)为办事部门,设26个局为职能部门。各局既有本职范围内的行政职权
,又负责组织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抓革命、促生产”。各公司一律撤销。③临时机构
除保留审干办、彻查办、工宣办3个办公室和抗联调查组外,其余逐步撤销。④人员编制,四
部(政治、生产、群众、保卫)三办(核心办、战备办、办公室)设行政编制800名,实配7
50名,留50名机动名额、10月,黑龙江省林业革命委员会改为省林业总局,统管全省森工和
营林工作。11月24日,省革委决定撤销省邮电管理局,电信部分成立黑龙江省电信局,由省
军区、省革委双重领导,以省军区为主;邮政部分并入省交通局,在省交通局内设邮政处。
1970年2月14日,省革委公布《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规定省党的
核心小组、省革委设立三部(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三办(核心办、革委办、战
备办)。部、办设组为办事部门,列行政编制;设局为职能部门,暂列事、企业编制。省革
委共设行政编制600名,事业编制1500名。20日,经省革委批准,政治部下达《关于省革命委
员会各部门人员编制的通知》,决定撤销群众工作部,其所属群团组织划归政治部领导;生
产指挥部所属局由林业总局、机械工业局、冶金工业局、轻工业局、化学工业局、交通局、
建设局、煤炭管理局、地质局、生产资料局、财政局、水利局、农副产品局、商业局、粮食
局、劳动局、民政局、物资局、统计局、科技局、卫生局、农牧局等22个调整为17个,省冶
金工业局、地质局、煤炭管理局、省燃料公司合并,成立省重工业局。
1970年5月,省革委生产指挥部决定,撤销省农副产品局,并入省商业厅。6月,省革委
决定,由于重工业局主管行业过多,不利运动、工作的开展,予以撤销;恢复原省冶金工业
局、地质局、煤炭管理局和省燃料公司,12月11日,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第33次会议,根
据中共中央关于“革委会的办事机构基本上就是党委的办事机构”的通知精神,决定将省革
委党的核心小组办公室与省革委办公室合并,称省革委办公室,既是省革委的办事机构,也
是党的办事机构。原核心小组办公室秘书组与省革委办公室秘书组合并为一个组;第一、第
二调查组、理论研究室、资料室合并为省革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1971年3月15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精神,正式成立省革委气象局。6月11日,
国家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储备局。8月25日,中共黑
龙江省委第2次常委会议决定,省委、省革委设一个办公室,即省革委办公室。室内设两个秘
书组,一个政策研究室。第一秘书组主要负责省委的秘书工作;第二秘书组主要负责省革委
的秘书工作。同时撤销省革委机关党委。9月,省革委党的核心小组撤销,中共黑龙江省委正
式恢复工作,省委的办事机构仍设在省革委内;省革委气象局改称省气象局。11月26日,省
委常委会议决定对省革委的机构进行调整:办公室下设秘书、政调、政工、外事、机要、行
管、信访、接待等8个组和民政局、档案局;政治部下设秘书、政工、组织、宣传、高教、共
青团、群工等7个组和教育、文化、体育3个局;生产指挥部下设秘书、政工、农林、工交、
财贸、计统等6个组和农牧、农场、水利、农机、林业总局、轻工、石油化工、手工业管理、
冶金、机械、煤炭管理、交通、电业、基建、电子、邮政、地质、商业、财政、外贸、粮食
、科技、劳动、卫生、物资、储备等26个局,以及供销社、人民银行;人民保卫部下设秘书
、政工、政保、治安、经文保、预审、审判、内卫等8个组;战备办公室下设秘书、防空、基
地建设、战勤、情报通讯等5个组。
1972年3月7日,省委发出《关于省直机构编制的试行方案》。确定:撤销省文教局,设
立省教育局、文化局;撤销省轻化工业局,设立省轻工业局、化学工业局撤销省冶金地质局
,设立省冶金工业局、地质局;撤销省民政劳动局,设立省劳动局、民政局;撤销省财政金
融局,设立省财政局、人民银行;撤销省水电局,设立省水利局、电业局;撤销省第一工业
局,将其任务分别交由省机械工业局、冶金工业局等单位承担;省商业局分设省商业局、农
副产品供销局;省外贸公司改建为省对外贸易局;省建设局改称省基本建设局;增设省国营
农场管理局;省卫生局划归省革委办公室领导;省气象局、电信局受省革委、省军区双重领
导,以省军区领导为主。
1973年3月31日,省委发出《关于各地、市机关机构编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决定,省委
、省革委均不设正、副秘书长;不设群众工作委员会,各群众团体由省委直接领导。省建委
和工交办合并,设省建工局;撤销省科技局,成立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不设省土地利用局,
有关土地工作由省农业局承担。不设省水产局,此项工作由省供销社承担。省航运局列省交
通局下属单位。省邮政局和省电信局合并,称省邮电局;增设省畜牧局。
1973年5月31日,省委、省革委发出《关于省直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决定撤销省革委
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人民保卫部、战备办公室,省委机关和省革委机关单独分设
。省革委成为单一的地方行政机关。其内部机构设:办公室、视察研究室、计划委员会、基
本建设委员会、工业交通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将普通高等教育
、科研工作纳入)、人民防空办公室、林业总局。另设民政、劳动、物资、储备、统计、机
械工业、轻工、手工业管理、石油化学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煤炭工业管理、地质、
交通、电业管理、邮电管理、气象、商业、粮食、对外贸易、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公
安、人事、档案、农牧等局和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体委、科委、外事办公室、人民法院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为增加林业后备资源,保证生态平衡,开展地
方植树造林,将原林业总局营林局划出单设。林业总局仍主管全省森工企业。储备物资管理
局受国家计委、省革委双重领导,以国家计委为主;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与省广播事业局、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与省出版局、省商业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是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省
国防工业办公室隶属省革委、省军区双重领导。省计划委员会下设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处
级),对外称省革委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省革委办公室下设信访处,对外称省委、省革委
信访办公室。各委、办、局内部设处、室(组),下属单位较多的局设政治部。各委、局为
职能部门。省革委各办公室同时也是省委的办事机构,直接对省委、省革委负责。各办公室
对局是业务指导关系,主要负责本战线的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组织协作,具体业务由各职
能部门负责。6月12日,省农副产品供销局改为省供销合作社。
1974年3月20日,省革委设立环境保护办公室。7月15日,成立省测绘局;26日,根据国
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国防工业管理体制的决定,为有利于搞好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省
委、省革委决定,撤销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成立省国防工业局,隶属省革委领导。10月11日
,省革委同意,省手工业管理局改称省第二轻工业局。
1975年3月1日,将省航运管理局从省交通局划出,由省革委直接领导。12月27日,国务
院、中央军委批准,撤销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和各师的领导机构,与黑龙江省国营
农场管理局合并,成立黑龙江省国营农扬总局(黑龙江省生产建设兵团于1968年6月30日成立
,由沈阳军区领导,1973年10月交黑龙江省领导)。
1976年2月25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正式成立。3月20日,省委决定成立省地震局,
隶属于省革委领导。
1977年,撤销省农牧局,分设省农业局和省畜牧局。9月15日,成立省社队工业管理局,
与省第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
从1977年开始,国务院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局部调整,陆续上收了一部分“文化大革命
”中下放给地方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企业,并上收了部分财政、税务、物资管理权,
恢复了部门管理体制,同时恢复、增设了一部分工作机构。
1978年1月9日,根据全省建材工业发展缓慢,不适应经济建设要求的实际情况,省委决
定成立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组织全省建材工业和非金属矿业企业生产。2月20日,省委决定撤
销省革委计量管理处,成立省标准计量局,由省科委代管。3月10日,成立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组织指导全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各项工作,全面安排和组织管理全省建筑安装施工设计、
施工任务的实施和科研工作,促进技术革新、技术革命不断发展,管理集体所有制的施工队
伍。30日,成立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4月8日,省计委所属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改为局级
单位,由省革委直接领导;同时成立省物价局。6月7日,省委同意,省革委办公室改为省革
委办公厅;省供销合作社所属水产局改由省革委直接领导,称省水产局;成立省革委会参事
室;成立省服务局(副厅级),归口省商业厅领导。6月8日,省革委办公厅信访处改为省信
访局,归口省革委办公厅,日常信访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革委办公厅双重领导。19日,成
立省工农教育委员会。7月20日,恢复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8月13日,省委决定:撤销省
革委工业交通办公室,成立省委工业交通政治部,和省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
个牌子,统一领导,为省委、省革委指挥全省工业交通战线革命和生产的参谋部,是组织工
交战线生产、建设,完成国家计划的综合平衡管理机构。18日,原合署于省第二轻工业局的
社队工业管理局单设,改称省社队企业局。19日,成立省城市建设局;21日,根据国防科委
、国防工办决定,省国防工业局改为省国防工业办公室。9月20日,撤销省农业机械局,成立
省农业机械工业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10月5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单独办公,列省革委序
列。27日,为加强对中央下放企业的领导,省革委决定将省机械工业局改为省第一机械工业
局,专门管理一机部下放企业;成立省第二机械工业局,负责管理地方机械工业企业、农业
机械工业企业。11月17日,省革委决定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商业局中划出,单独办公,列
省革委序列。12月23日,成立省医药管理局,对全省中西药品、医药材生产、供应、使用,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以及对科研、基建、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1979年3月5日,省信访局改为省革委信访办公室。4月25日,恢复成立省宗教事务处,对
外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宗教事务处。6月12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立,为省革
委直属厅级职能部门。7月31日,省环境保护办公室改为省环境保护局。8月7日,成立省农业
委员会,同时撤销省农业生产办公室。16日,省编委批准省民政局成立侨务处,对外称省革
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处级)。
同年1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按照同年颁布的第二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
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由4年改为5年。
1980年1月5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省
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司法局。10月28日,省公安局改为省公安厅。11月24日,省委决定,
省第一、第二机械工业局合并为省机械工业局。
1981年1月15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厅级机构
,与省民政局合署办公(同年9月与省侨联合署办公)。5月13日,省政府决定将民政、司法
、财政、教育、卫生5局均改称为厅。同年初,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归属煤炭工业部,与省政府
双重领导,实行以煤炭工业部领导为主,煤管局内的地方煤矿局以省领导为主的体制。
1982年1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省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3月
,省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仍隶属财政厅。12月13日,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对外经济
贸易厅;撤销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省对外贸易局、省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
“文化大革命”以后,黑龙江省省直党政群机关机构不断膨胀,到1982年末,共有部、
委、办、厅、局一级机构106个,其中省委序列内8个,省人大常委会序列内5个,省政府序列
内79个(其中由中央部门和省双重领导以部门领导为主的10个:省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
业银行、邮电管理局、电力工业局、地质局、地震局、储备物资管理局、商品检验局、测绘
局),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12个,还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比“文化大
革命”前的76个部门增加30个。在机构设置上的主要问题是:领导层次过多,部门头绪过多
,领导副职过多,机关冗员过多。主要原因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限过于集中,政府的行政管
理和经济管理混淆在一起,很多基层和下级机关能办的事情和应该用经济办法由事业、企业
部门办的事情,都集中到省政府部门,造成每增加一项工作,就增加一个部门;中央增加一
个部门,下面就对口增加一个系统,并增设一些综合归口的委、办;委、办之外还有一些领
导小组,形成部门林立、层次重叠。加上在人事安排上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造成领导
班子臃肿、机关人浮于事,部门之间,各类工作人员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业务交错
,互相扯皮,无效劳动增加,工作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进行第
六个五年计划和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极不相适应,已成了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严重障碍。
1982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
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于1983年上半年进行
;1983年下半年进行县以下各级机构改革。省级机构改革,在重点调整领导班子的同时,要
撤销重复设置的机构,合并业务相近的机构,对一些有条件改为经济组织的经济行政管理机
构,改为经济实体,不再列入政府序列;省级政府机构一般压缩到35个至40个,小的省、自
治区少于35个,大的省、自治区略多于40个。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省委、省政府确定
这次省级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①精简委、办一级领导层次,加强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合
并业务相近、交错的机构,减少部门头绪,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清理整顿各种非常设机构
,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改进工作制度和工作作风。②紧缩机关人员编制,在精简机构的基
础上,核定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岗位责任制。③从根本上改革干部制度。一方
面建立老干部离、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一方面提拔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
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实现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④做好干部轮训
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政治、文化、业务素质。⑤为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
改革摸索经验。对省直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经过反复酝酿、论证,1983年1月2
6日,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呈报了《关于黑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请
示》。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务院批准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设如下工作部门: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办公室名
义)、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资局、劳
动局、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冶金工业厅、轻工业厅、第二轻工业厅、交通厅、商
业厅、粮食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厅、农牧渔业厅、水
利厅、林业厅、高等教育局、教育厅(保留工农教育委员会名义)、文化厅、卫生厅、广播
电视厅、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保留侨务办公室、参事室名义)、公
安厅、司法厅、民政厅、人事监察局(保留编制委员会名义)、档案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宗教事处与省民委合署办公)、森林工业总局(原省林业总局改称为森林工业总局;原省营
林局改称为省林业厅。)、国营农场总局。经中央、国务院批准,4月18日,撤销省文教办公
室,成立省高等教育局,接管原省文教办直接管理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受省委委托
管理在哈高等院校的工作。
这次机构改革,省政府在领导体制上精简了委、办一级的领导层次,加强了各厅、局的
职责权限。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厅、局、委。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撤销以后
,在省政府办公厅内设农业、财贸、文教、科技等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少量必要的工作人员
,由副秘书长分管,协助省长、副省长,综合情况,检查催办,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和办理
交办事宜,为领导指挥工作服务。这次改革,省政府以下原则上只设厅(局、委)处两级;
厅(局、委)以下原则上不设二级局,处以下原则上不设科。
1983年省直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后,在领导体制上和机构设置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
简政放权和政企职责分开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二是分口、分战线领导经济工作,部门分割,
各自为战,不便协调统一。三是机构层次仍然过多,头绪过乱。从省长到基层,有委(办)
、厅(局)、二级局、处(室)5个层次。省人民政府序列内43个厅(局),序列外还有国防
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标准计量局等一级局和服务局、劳改局、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
税务局、建筑工程局、环境保护局、科技干部局等二级局,医药、纺织、煤炭、水产、电子
、建材、烟草等厅(局)级的总公司;省政府办公厅之下还有第一办公室(调研)、第二办
公室(农林)、第三办公室(财贸)、第四办公室(文教)、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
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等副厅(局)级的办公室,上下之间,部门之间,职责权分工不够明确,
工作关系没有理顺,指挥仍不灵便,影响工作效率。
1984年11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机关的改革指出了方向。12月8日,省政府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改革政
府机关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的方案》,遵循《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指出的
国家机关领导经济工作的八项职能,贯彻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决定改变分口领
导,砍掉中间层次,精简重叠机构,加强综合协调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对
省政府机构进行再次改革。改革后的省政府机关要成为一个精简、统一、效能,互相协调、
指挥如意的领导体系,成为能够更好地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为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服务的领
导机关。
1985年1月14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改革省政府综合部门机构的通知》,决定:省
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农业)办公室、第三(财贸)办公室合并
,组建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撤销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设
立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撤销省财贸、农业、教育卫生体育、科
学技术4个领导小组;撤销省政府办公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办公室,设立省政府办公厅
调查研究室、省长、副省长办公室。10月12日,劳动人事部批准,成立省教育委员会,撤销
省高等教育局、省教育厅和对外保留名义的省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其业务全部并入省教
育委员会。
各委、办、厅、局主要任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积极做好文秘、催办、会务、政务接待、提案办理、行政法规、
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小汽车定编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作用,为省政
府领导工作服务,为省直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组织各类学习,提高参事议政水平;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政府政策、法令执行情况,反
映意见,提出建议;参与对有关行政条例、法规、法令草案进行研究、审议和修改,搜集整
理有关文史资料,撰写回忆录;配合有关部门为祖国统一开展宣传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受理本省和上级领导交办的来信来访任务,负责省委、省政府日常信访工作;分析、综
合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带有倾向性问题,及时反映并负责督促检查,协助党政领
导机关做好群众监督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人民政府经费、财产、房产管理、办公用品的
购置审批,以及机关保卫工作。
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研究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
平衡,收集经济信息并做好预测工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省基本建
设工作、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调查研究和处理生产技术进步、科学管
理和流通活动中的政策和协调解决的问题;对省内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计划提出意见和
建议。
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审议各
部门的各项改革措施,拟定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案;综合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教
育体制、科技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研究和协调城市改革与农村改革的关系,组织研
究和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参与制定有关综合性经济法规。
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
组织、协调全省工交、农业、商贸、金融、科技、文教等领域的经济、技术、物资、人
才的联合与协作;制定与实施发展横向联合与协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办法和总体规划、年
度计划;对全省经协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方性科技方针、政策
、法规并组织实施;对全省科学技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和统一组织协
调。
黑龙江省科技干部局
研究制定全省科技干部管理、使用等政策,主管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及特级
工人职称审批工作;参与制定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的需求、使用、培训和人才开发规划,研究
全省科技干部管理、使用等政策问题;非教育系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科技人
员出国留学、进修的选派等。
黑龙江省统计局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预测,提供
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提供依据;对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统计检查
和监督;为人民群众管理和监督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和进行科学研究提供统计资料;领导和
协调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管理全省性的基本统计数字和统计表报。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物价方针政策及国家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管理和监督全省物价
,合理安排全省的工农业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调节商
品供求,指导消费,安定人民生活。
黑龙江省审计局
贯彻党在财经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对全省各级政府
、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令,草拟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运
用行政管理手段实行对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打击投机倒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计划,促进生产,活跃流通。
黑龙江省财政厅
实施国家制定的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管理全
省财政收支,并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协助各部门
训练、教育、管理财会人员。
黑龙江省税务局
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负责全省工商各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制、执行工作,组织全省税收收入,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涉外税收
的征收管理,发挥税务工作的经济监督和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
黑龙江省物资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物资分配供应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实施国家制定的
经济合同、物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管理全省物资的平衡分配,合理组织
物资流通,促进生产协调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的物资工作。
黑龙江省劳动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工资、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工资和
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体制改革,搞好劳动制度、工资制度、保险福利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的
改革。
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厅
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机械行业的各项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外机械制造企业的工作,对行
业归口企业和产品,实行统筹规划和生产、技术、经营、销售服务以及企业技术改造的全面
管理,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保证各项生产建设计划的完成。
黑龙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
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建设工作,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
经济效益;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生产管理的宏观控制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组织协调行业内外的配套协作、对外科学技术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全省石油化学工业的
发展。
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
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冶金行业工作,对行业归口企业和产品实行统筹规划,做好生产、
技术、经营、销售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冶金科学技术开发,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对
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冶金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黑龙江省轻工业厅
统一管理全省一轻工业的生产建设、经济计划、企业布局、产品方向、技术开发和引进
等工作,统筹规划、监督检查;组织产品销售,搞好工商、工贸衔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技交流、中外合营或补偿贸易,大力发展全省一轻工业,适应和
满足省内外市场和外贸出口需要。
黑龙江省第二轻工业厅
统一管理全省二轻工业、区街工业生产,组织二轻产品的生产调度和质量管理,搞好技
术开发、技术引进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改善二轻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大力发展
城镇集体工业,开展市场预测,组织商情调查,扩大生产、服务领域。
黑龙江省交通厅
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公路交通的行政、运输生产和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和加速发展
全省公路交通事业,从交通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上,搞好宏观管理、综合平衡和监督
、服务。
黑龙江省商业厅
按照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组织商品流通,统一安排城乡市场;管理
、指导和协调多种经济成份的商业活动,发挥国营商业对市场的主导作用;通过购销活动,
支持和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督促、检查、指导各级商业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黑龙江省服务局
统一管理全省服务系统工作,负责服务系统经济体制改革、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方面的
指导、监控;负责有关物价政策、各业技术工人、技师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科技研究和
推广等工作。
黑龙江省粮食局
根据国家各项粮、油、盐方针、政策,组织全省粮油盐商品流通,统一领导和安排城乡
粮油盐市场,指导和协调各种经济成份的粮油交易活动,配合工商行政等部门,管理好粮油
商品渠道运销,搞活粮油市场。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根据全省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筑
业、建材工业和测绘生产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指导
全省城市、县镇、乡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为城乡人民创造良好的
生产和生活环境。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局
为企业性生产局、经济实体。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建筑安装企业的领导,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取得最佳的全面经济效益为基本宗旨,确保各项建筑安
装任务的完成。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贯彻并监督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规定和标准,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工作,组织环境监测,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指示,全面组织人防战备宣传教育、工程建
设、指挥通信、科研设计、后方基地建设以及有关城市防卫工作。
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统一领导并归口管理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对外经济贸易计划
,做好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和出口技术、利用外资
并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工作。
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
组织全省农业、农机、畜牧、水产生产建设,管理和指导农牧渔业事、企业单位,开展
农牧渔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
搞好农业企业的建设和管理,增产粮食、畜牧、渔业产品和轻工原料,努力开创农业生产新
局面。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主管全省农业机械化的管理、监理、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鉴定、修造、供应销
售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各业的机械化生产。
黑龙江省畜牧局
管理全省畜禽育种、改良、卫生防疫、兽用药品器械的生产供应等畜牧业生产建设;组
织畜牧、兽医、草原、牧业经济科学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管理省内草场资源
和草场建设、改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畜产品价格、流通等问题;负责省内畜牧业对外技术
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黑龙江省水利厅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和防病改水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进行大江
大河、边境河流的规划和重点治理开发工程的勘测设计、建设工作;负责省属水利工程设施
的管理、综合经营和调度运用;管理全省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调配,发展全省
水利水电事业。
黑龙江省林业厅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动员全省人民植树造林、绿化荒山,保护、培育和
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对全省的林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指导、管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加强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保证办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推动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为四化建设培养多层次人才。
黑龙江省文化厅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有关文化事业管理的
法规和制度,管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电影等项文化事业,通过各种文艺活动,向人民
群众进行各种教育,传播和介绍优秀的思想文化成果,发展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黑龙江省卫生厅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省卫生事业,开展防病治病工作,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厅
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宣传党在各个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各项重大决策,教育和鼓舞全省人民努
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和管理全省广播电视事业,加速完善宣传手段,努力实现
技术装备的现代化。
黑龙江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和发展全省的体育运动,普遍增强人民体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
水平;统一规划全省运动项目的合理布局,搞好优秀运动队伍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对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进行
督促、检查、指导、推广经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加强人口的计
划管理,实施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对各地、市、县技术指导站、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
黑龙江省公安厅
负责和管理全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敌视社会主义分子
的破坏活动和各种刑事犯罪以及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
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通过法制宣传、劳改劳教、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等
工作,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充分发挥专政职能作
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有关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职能
于1983年移交法院)。
黑龙江省劳改局
省劳改局是省司法厅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的劳改工作方针,对省直各监队、场、所罪犯的劳动改造、生活卫生以及这些单位的思想政
治工作、生产经营工作和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
领导和管理对外情况调查和反间谍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
祖国的统一,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家安全。
黑龙江省民政厅
贯彻落实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做好全省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
济、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等工作,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基层政权的
巩固,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
(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监察局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管理全省人事监察工作。紧紧围绕干部的革命化、年轻
化、知识化、专业化,搞好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结合体制改革,搞好人事、工资制度的
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编委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管理机构设置、级别,确定职责、编制定员,审查机构
编制方案,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制订编制工作的规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做好
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中的有关工作。
黑龙江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和协调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处理全省
的政治性涉外事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的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的侨务政策,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
、爱故乡的热情,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调动海外侨胞及国内归侨、侨眷的积
极性,为实现新时期三大政务做出贡献。
黑龙江省档案局
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原则,掌管全省档案事务。对全省的文书档案、
科学技术档案、各种专门档案以及声、象等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维护档案的完
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维护党和国
家历史的真实面貌服务。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宗教事务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全省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
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进一步发展省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
族关系,帮助少数民族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加强民族团结,维
护国家统一。
宗教事务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管理全省
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的工作,处理全省各项宗教事务,巩固和扩大党同
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教育,
动员组织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为改革、开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
界和平贡献力量。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组织全省森林工业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林业工作的方
针及有关规定,积极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保质保量
地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林木产品和山副产品,把黑龙江省林区建设成为社会主
义林业基地。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
负责管理全省垦区农业、工业以及多种经营生产和基本建设,编制、调整垦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
垦区内的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管理、散次生林、人工营造林管理、公路桥梁通讯线路养护、
车辆、船舶管理、集体、个体经济管理;负责垦区科学技术、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广播电
视、民政、民族事务、计划生育等社会性工作;组织垦区商业、粮食、外贸、外事、外资利
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产品购销、生产生活资料、物资供应和工商行政物价管理等各项流
通领域工作;负责垦区公安、政法工作。
(二)序列外厅级机构
1982年5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将黑龙江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改称黑龙江省国防
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1983年3月31日,中央、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经济委员会
,保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名义。1985年1月14日,省经济委员会并入省计划委员会,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列省政府序列外,仍领导与管理地方小三线军工企业和各项工作
,对中直企业实施督导、监察并协调本地区国防工业的科技、生产等工作。
1983年9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将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改称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
由省经委领导。1985年列省政府序列外,行使省政府计量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发挥综合经
济监督管理作用,对工农业产品和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检验监督;开展质量仲裁、新产品标准
化审查和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开展计量测试等工作。
(三)咨询机构
为加强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咨询研究工作,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1983年9月30日成立
由28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专家组成的黑龙江省科技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负责对
省内重大经济技术决策、经济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行业及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制
订,对重点经济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引进项目、推广项目的确定,组织并进行论证。
10月12日,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省各经济研究单
位和经济部门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综合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并向省委、省政府
提出研究报告、可行性方案和各种建议,为重大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和论证。12月28日,成立
黑龙江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与省委农工部合署办公。1985年1月14日,省委决定将省农业经
济研究所、农业区划研究所并入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由省政府领导。4月,黑龙江省农村发
展研究中心改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对农村经济、社会情况的调查研
究,对农村发展中带有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进行研究;对农村中迫切需要
解决的重大问题组织科学论证;研究外国情况,借鉴有益经验;培养有关人才,协调各方面
研究计划,组织研究网络,开展委托研究,并对研究成果作出评价和给予奖励。
(四)派出机构
为加强与兄弟省、市的经济技术协作,1959年4月16日,省人委决定在北京、上海、河北
、辽宁等4省市成立协作办事处。同年5月19日,将驻北京协作办事处改称省人委驻北京办事
处。1982年2月13日,省政府决定建立驻广州办事处,1984年9月18日撤销,成立驻深圳办事
处。到1985年底,省政府设有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驻天津办事处、驻大连办事处
、驻深圳办事处。各办事处均为副厅级,负责发展同兄弟省市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
为省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宏观方面的信息;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省委
、省政府领导、省直各部门、各地、市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
为搞好区域性调查研究、规划协调、组织协作,在经济区域开发方面给省政府当好参谋
,1985年3月1日,省委、省政府决定,在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分别建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西北部经济区规划协作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三江平原经济区规划协作办公室、均为省
政府派出机构。
(五)行政公司
1963年8月,省人委决定设立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公司,隶属省化工轻工业厅。1982年6月
,省编委批准,在省纺织工业公司的基础上建立局级纺织工业公司,隶属省政府领导。1983
年8月,省政府批准纺织行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工商结合的产销管理体制
,将省商业厅所属的纺织公司与省纺织工业公司合并,成立黑龙江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厅级
)。履行省政府管理行业经济职能,对全省纺织工业产供销实行统一管理,组织新产品开发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成果推广、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横向联系
。
1983年1月,省委、省政府为加强对地方煤炭工业的管理,在煤炭工业部撤销黑龙江省煤
炭工业管理局及其地方煤矿局后,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同时挂黑龙江省煤炭
工业局的牌子,为序列外的行政管理机构,履行省政府管理行业经济的职能,按厅局级单位
管理。主要任务是: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地方煤炭工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开发
全省煤炭资源,组织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煤炭科学技术等。同年3月,在省直机关机构改
革中,为压缩省政府序列内机构,省委、省政府决定,将一些有条件改为经济组织的经济行
政管理机构,逐步向经济实体过渡。经中央、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电子工业局改称黑龙江
省电子工业总公司;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改称黑龙江省医药总公司;黑龙江省水产局改称黑
龙江省水产总公司;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改称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上述公司
均为经济组织,履行政府管理行业经济的职能,主要任务是搞好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横向经
济联合与协作,负责行业企业管理、监督、服务等各项工作。同时,将黑龙江省社队企业管
理局也改为经济组织,负责对全省社队企业进行综合管理、指导、检查和调节。1984年,黑
龙江省社队企业管理局改称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六)双重领导,以国务院部委领导为主的部门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境内设有东北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松江省分行、黑龙江省邮电管理
局、东北航政局、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局。
1949年11月,东北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改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12月,
松江、黑龙江两省军区分别设立气象科,负责全省气象事业的创建工作。
1950年1月,东北航政局改称东北内河航务局;东北海关管理局组建驻哈尔滨市邮局包裹
验证处,负责对国际邮递物品的监管征税工作。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改称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松江省分公司。7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航空站
。12月,哈尔滨市邮局包裹验证处改建为哈尔滨支关。同年,撤销哈尔滨铁路管理局,在哈
尔滨建立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
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东北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东北银行所属松江省
分行和黑龙江省分行分别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分行;同年,经中央人民
政府贸易部批准,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设商检分处并先后改称东北商检局哈尔滨分处、齐
齐哈尔分处。
1952年7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在两省人民银行分行长期投资科
(股)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松江支行和黑龙江支行。12月31日,苏
联政府将中苏共管的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移交中国,铁道部决定
重新设立哈尔滨铁路管理局。
1953年3月,哈尔滨支关改称哈尔滨分关。4月,东北内河航务局改称中央人民政府交通
部东北内河航运管理局。9月,根据政务院、革命军事委员会联合命令,松江、黑龙江两省军
区气象科列省政府建制。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两省人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两省基建投资银行分行合并为东北区基建投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两省保险分公司合并为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东北商检局哈尔滨分处、齐齐哈尔分处合并为黑龙江商品
检验处;两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气象科合并为黑龙江省气象处。同时,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
国家物资储备局决定,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物资储备局,属省政府组成部分,由省政
府直接领导,业务上受国家物资储备局领导。10月,哈尔滨航空站改为中国民航哈尔滨航空
站;东北区基建投资银行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受上级银行和省财政厅双重
领导。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物资储备局改称黑龙江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物资储备局。
1955年4月,经省人委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受中国农业银行和省委、
省人委双重领导,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指导。6月,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气
象处改为黑龙江省气象局,列省人委工作部门。8月,成立中国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由省
财政厅和上级交通银行双重领导。10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物资储备局改称黑龙江省储备物
资管理局,实行双重领导,行政受省人委领导,业务受国家储备物资总局领导,并受省计划
委员会指导监督。
1956年2月,根据中央贸易部指示,按所在城市命名的哈尔滨商品检验局(处级)隶属中
央贸易部商品检验局领导。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地质部黑龙江省办事处。
1957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取消省农业银
行名义。
1958年1月,哈尔滨分关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关,由科级升格为处级,受外贸部海
关总署和省外贸局双重领导。3月,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与黑龙江省物资局合并,称黑龙
江省物资局,下设物资储备处。5月,地质部黑龙江省办事处改建为黑龙江省地质局,受地质
部和省人委双重领导。6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将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工作由各级人民委员会财
政部门直接领导,并于8月把基本建设银行并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财务处。7月,根据国务院
关于邮电管理体制实行改革的决定,将邮电部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改为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
,以地方领导为主,业务由邮电部领导。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东北内河航运管理局下放给
黑龙江省领导,改称黑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9月,黑龙江省气象局与省水文总站合并,
称黑龙江省气象水文局。10月,成立牡丹江铁路局,各铁路管理局统一名称为铁路局。12月
,全省保险工作停办(哈尔滨市于1969年停办)。同年,中国民航哈尔滨航空站改建为中国
民航黑龙江航空管理处,与民航哈尔滨航空站合署办公,受民航北京管理局和省交通厅双重
领导,以民航北京管理局领导为主;原水利电力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案,
将水利电力部黑龙江电业局改为黑龙江省电业局,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
制。
1959年1月,根据中央关于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指示,省政府决定在省冶金机械厅内设立
机电设备成套处,同年3月,改为厅属事业性质的机电设备成套公司(处级)。6月,黑龙江
省电业局改称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10月,恢复省建设银行。
1960年1月,民航北京管理局批准建立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与民航哈尔滨航空站实行局
站合一体制。
1961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海关、商检机构下放的指示,哈尔滨商品检验局实行由省人
委和外贸部双重领导,以省人委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4月,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机电设
备成套公司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构,并更名为黑龙江省机电设备成套局(处级),隶属省
机械工业厅,实行由一机部成套总局和省人委双重领导,以成套总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1962年4月,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脱离省交通厅,归民航北京管理局直接领导。
1963年,国家对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将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上收为中央部属局;恢复设
立黑龙江省气象局;撤销牡丹江铁路局,其建制并入哈尔滨铁路局。11月,重新组建中国农
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12月,黑龙江省物资储备局上收,改由国家物资储备局垂直领导。
1964年1月,黑龙江省物资储备局改称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
1965年8月,黑龙江省成立专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哈尔滨办事处,隶属省人民
银行。11月,省农业银行和省人民银行再次合并,对外仍挂省人民银行和省农业银行两个牌
子,对内一套机构,一个领导班子。
1966年7月,中国银行哈尔滨办事处改为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为省人民银行直属单位。
1967年12月,省革委决定省人民银行与省财政局合并,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
局,对外保留人民银行名义,财政、银行单独办公,同时摘掉省农业银行牌子。
1968年,省革委决定,撤销省气象局,航运管理局并入省交通厅。
1969年,省革委决定,撤销省邮电管理局,电信部分成立省电信局,由省军区和省革委
双重领导,以省军区领导为主;邮政部分与省交通厅合并,在省交通厅内设邮政处。
1970年2月,省革委决定,省机电设备成套局并入省机械局,内设成套组。3月,省革委
决定,省地质局与省冶金局、省煤炭管理局合并为省重工业局。4月,在省重工业局内又把原
地质局与煤炭管理局合并成立省重工业局地质勘探公司;省建设银行并入省人民银行,并随
省人民银行合并于省财政金融局,作为省人民银行的工作部分。6月,省重工业局地质勘探公
司改称为省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197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恢复设立省气象局。
1972年3月,原省地质局从省冶金厅中分出,恢复省地质局。5月,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9月,根据国务院指示,恢复设立省机电设备成套公司,隶属省物资局,为
事业性质的处级单位。
1973年4月,国务院确定,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改变隶属关系,实行以国家计委为主,国家
计委与省革委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国家计委确定,干部配备、管
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保卫工作以省委、省革委领导为主。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储备
局的指令,接收、保管、保养和发运储备物资。8月,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精神
,省电信局由军事部门划归地方,和省邮政局合并恢复省邮电管理局,实行省革委和邮电部
双重领导,以省革委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年,哈尔滨关对内称省外贸局海关处,对外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关。
1974年7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将省人防办领导的省测绘管理处(1959年6月
成立)和省地质局领导的省测绘大队(1972年5月成立)合并,正式成立黑龙江省测绘局,实
行由国家测绘局和省革委双重领导,以国家测绘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履行国家和省革委
管理全省测绘工作职能并承担全国性测绘任务;对各部门测绘业务进行技术管理;负责全省
测绘资料、档案、测量标志的维护和地图出版审查的管理;维护和检查省内永久性测量标志
,组织测绘产品开发、技术市场开拓、信息交流和对外测绘经济技术协作。
1975年2月,省革委批准成立省黄金公司(处级),并赋予履行政府管理行业经济的职能
,隶属省冶金局。3月,省航运管理局从省交通厅中划出,改由省革委领导。10月,根据国家
成套总局要求,省机电设备成套公司改称省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并改由省机械局领导。
1976年3月,省革委决定成立省地震局,隶属省革委,同时受国家地震局领导。
1977年8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主要办理涉外保险业务,设在中国银
行哈尔滨分行内。9月,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改称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仍为省人民银行内部
处级单位。
1979年6月,省邮电管理局由以省革委领导为主改为由邮电部领导为主、省革委领导为辅
的管理体制,行使省政府管理行业职能,负责省内邮政、电信通信组织、技术业务、设备维
护、通信质量管理及邮政通信和电路的指挥调度;组织领导基本建设、引进、科研等项目的
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负责专用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对各部门的专业通信网进行行业管
理。7月,经省革委同意,再次重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为国家设立的专业银行,统
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是年,中国银
行哈尔滨分行从省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外汇外贸信贷专业银行,仍属省
人民银行领导,业务受中国银行总行领导。主要负责统一办理国际信贷、结算;签订对外资
金往来协议,组织外汇资金,办理外汇信贷和外贸信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信贷;办理侨汇
及经营外汇;办理信托和咨询业务,同时负责全省外汇管理工作。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改称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主要任务:行使省政府管电职能和行业归口管理职能,管理国家所属
的在黑龙江省境内的电(热)力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合资电(热)力企业,或受省政府委
托管理其他电(热)力企业,并对全省农电系统实行行业管理。
198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黄金公司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由冶金部和省政
府双重领导,以冶金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并更名为冶金工业部黑龙江黄金公司。同时赋
予省黄金公司履行省政府管理行业经济的职能,继续管理群众采金工业,组织全省黄金生产
,抓好企业管理,加强服务监督,保护国家黄金资源。2月,经省委批准,改变省人民银行、
农业银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块为主”和分层管理的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的管理体制,银行系统干部实行银行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银行管理为主,即银行的干部的
管理、任免、调动以银行为主,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地方党委为主;经省政府批准,
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责
领导保险工作,并直接办理国外保险业务。3月,黑龙江省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升格为厅级,主
要承担为国家在黑龙江省投资建设的轻重工业项目和地方建设项目组织设备成套供应工作。
3月,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改称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升
格为厅级,列省政府直属机构,由省财政厅代管。11月,哈尔滨商品检验局升格为厅级,属
国家商品检验总局建制,由总局和省政府双重领导,以总局领导为主,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
能,负责管理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和有关鉴定工作。12月,黑龙江黄金公
司升格为厅级单位。是年,国务院改革海关体制,将全国海关建制收归中央统一领导,并成
立海关总署,同时,统一全国海关名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
滨海关,隶属海关总署领导并受省政府监督指导。
1982年7月,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实行供销和人、财、物统一管理
,纳入国家烟草总公司的计划和管理体制。9月,省政府决定,撤销省地震局,改设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处级),由省科委代管。
1983年1月,省气象局实行以国家气象局为主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行使省政府
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各级气象台、站,指导各级观测、预报、科研、服务等业
务工作。4月,国务院同意将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划归交通部领导;成立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
。5月,黑龙江省地质局改称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仍实行地质矿产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以
地质矿产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行使省政府管理行业职能。对各地、各部门的地质勘查、
矿产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地质矿产机构业务,调处有关矛盾、纠
纷,制止和纠正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6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改为独
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为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的专业银行。7月,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
改称交通部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实行由交通部和省政府双重领导,以交通部领导为主的管
理体制。主要负责全局政企全面领导,搞好港、航、厂、道生产协调衔接,负责全局运力调
配和货源组织、平衡及水运市场管理;负责黑龙江水系航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正常秩序,
发布航政管理条例和通告,监督实施航运法规,整顿水运市场。10月,铁道部决定撤销齐齐
哈尔铁路局,其下属单位除白城铁路分局划给沈阳铁路局外,其余皆并入哈尔滨铁路局。12
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通知精神,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
、财务、人事、外事、科技、文电等方面直接隶属中国银行总行领导,同时与黑龙江省外汇
管理局分设,外汇管理任务交外汇管理局承办。同时,国家地震局决定成立地震局东北地震
监测研究中心,并在东三省设立分中心,为东北中心的派出机构。据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地震办公室(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黑龙江省分中心)既是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的派出机
构,又是省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职能机构,受双重领导。主要负责管理专业地震台和重点地
区群测点;通报监测资料;搞好地震异常情况的检查落实。
1984年1月,哈尔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改称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4月,为了改变资
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成为国务院领导与管理全国金融事业
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的任务是:在人民银行总行领导下,根据国家金融
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在管理辖区内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
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全部
由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同时,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分设
,主要办理城市工商企业货币信用业务和城市居民储蓄业务,为经济实体,不列入省政府工
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决定,在这次黑龙江省进行的银行改革试点中,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责企业财产、家庭财产
、货物运输、运输工具、农业生产保险、人身保险、涉外保险以及经济补偿等保险业务,并
负责指导、领导全省保险工作)改为省厅级经济实体,不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是月,黑龙
江省烟草公司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并改称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实行总公司和省
政府双重领导,以总公司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烟草公司和省烟草专卖局是中国烟草总公
司和省政府对全省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的政企合一的职能部门和经济实体,负责统筹经营
管理全省烟草行业的农工商、供产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6月,哈尔滨海关升格为厅级。
主要任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出境的运输工具
、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办理其他海
关业务。
到1985年底,双重领导,以国务院部委领导为主的部门共有: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
行、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黑龙江省储备物资
管理局、黑龙江省机械设备成套公司、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黑龙江省气象局、交通部
黑龙江航运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黑龙江分中心)、黑
龙江省测绘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黑龙江省黄金公司
、哈尔滨海关、哈尔滨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
(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属厅级事业单位
1.宣传、科研单位
建国初期,设有哈尔滨人民广播电台(1945年8月成立)。
1951年,哈尔滨人民广播电台改称松江人民广播电台。1954年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
并,称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
1956年成立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
1957年成立黑龙江省农业科学研究所。
1958年3月成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9月,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改称黑龙江
省林业科学院。11月,成立黑龙江省水利勘测设计院。12月,成立哈尔滨电视台。同年,成
立中国科学院黑龙江分院。
1960年1月,黑龙江省农业科学研究所改称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8月,成立黑龙江省教
育科学研究所。
1968年10月,由林业部领导的东北设计院下放,1969年改为黑龙江省林业总局设计院。
1973年4月,中国科学院黑龙江分院改称黑龙江省科学院。
1978年7月,哈尔滨电视台改称黑龙江电视台。
1979年9月,黑龙江省林业总局设计院改称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1980年10月,成立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
1981年11月,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升格为副厅级。
1982年,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升格为副厅级。
1983年4月,成立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
1985年1月,成立黑龙江省计算机应用开发研究中心。
到1985年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属副厅级以上宣传、科研单位有:黑龙江人民广播电
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省科学院、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黑龙江
省林业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黑龙江省水利勘测设
计院、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黑龙江省计算机应用开发研究中
心。
2.经济组织及其它事业单位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设有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1949年成立),为群众集资、投资入股
的集体所有制组织,负责统一领导、巩固和整顿全省合作社工作,推销农民余粮和副产品,
供给农民工业品,沟通城乡关系,实现城市领导农村。省及各级供销社实行理事会、监事会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1958年,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并入黑龙江省商业厅,1961年9月又恢复
设立。1965年,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县以上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并取消各
级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
1958年9月,省人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局,隶属省水利局。
1977年11月11日,省革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副厅级),负责全
省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等工作,隶属省教委。
1978年3月,省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旅游局(厅级)。9月,省委批准,原黑龙江省森林
警察大队改称黑龙江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副厅级),隶属省森林工业总局。
1982年1月7日,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志》编审委员会,主持省志的编写和
初审工作,统一规划和指导全省各地和各系统编写史志。下设黑龙江省地方志研究所(副厅
级)。同年4月,省政府批准成立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副厅级),专门负责易
货贸易业务。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关于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
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动就业工作,省委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劳动服
务公司(副厅级),隶属省劳动局。12月,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将省对外经济联络办公
室和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1982年2月成立)合并,组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综合性厅级省属企业。业务上由外贸部归口管理,并受其指导,隶
属省对外经济贸易厅。主要负责组织全省各方面力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提供劳务和
技术服务;开展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及东欧国家之间的生产技术合作;组织利用国外资金
,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补偿贸易;在国内外办合营企业;承包信托业务。1983年机构
改革中,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恢复为群众经济组织,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并恢复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
,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提供生活和生产资料。省旅游局改为事业单位,管理全省旅游工作
。
1983年10月,为适应全省大、中型桥梁建设任务和出国承包公路桥梁工程需要,省政府
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桥梁公司(副厅级),后改称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隶属省交通厅。
11月10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老龄问题委员会,负责全省
有关老龄方面工作。22日,经中央财贸部批准,在香港成立黑龙江省滨港开发有限公司,为
合资经营性厅级企业。
1984年4月,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商业服务中心(副厅级),隶属省商业厅,为企业
性服务经营实体单位。经营形式以服务为主,开展联营联销及代购代销和必要的经营业务。
5月,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人民律师协会(副厅级),隶属省司法厅。7月7日,省
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厅级),负责省内人才开发、交流服务工
作,隶属省人事监察局。12月25日,省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地方铁路公司(副厅级),负
责地方铁路的建设与管理,隶属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1985年3月,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局改为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承包公司,为副厅级企业公司,
隶属省水利厅。
到1985年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属厅局级经济组织、其他事业单位有:黑龙江省供销
合作社、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承包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黑龙江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黑龙
江省地方志研究所、中国黑龙江省国外贸易总公司、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中国黑龙江国
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黑龙江省老龄问题委员会、黑龙江省滨港开
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商业服务中心、黑龙江省人民律师协会、黑龙江省人才开发流动服务
中心、黑龙江省地方铁路公司。
3.大专院校、干部院校
(1)省属大专院校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省属大专院校设有哈尔滨医科大学(1949年4月成立)。
1950年11月,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农学院与哈尔滨农学院合并,改称东北农学院
。
1951年6月,原松江省设立松江师范专科学校。9月,哈尔滨市设立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
。10月,东北人民政府决定,松江师范专科学校与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合并为松江师范专科
学校。1952年10月,东北教育部决定,将松江师范专科学校调整更名为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
。
1956年5月,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改称为黑龙江师范学校,7月又改称为哈尔滨师范学校
。同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改称为哈尔滨医学院;同时成立黑龙江省水利专科学校、黑龙江省
财政干部学校。
1958年,成立黑龙江大学、哈尔滨体育学院、佳木斯医学院、齐齐哈尔师范学院、牡丹
江师范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哈尔滨医学院恢复为哈尔滨医科大学;交通部将黑龙江
省交通专科学校下放给黑龙江领导。同年,中共佳木斯市委决定成立佳木斯工学院,1959年
由农业机械部接管,并于1960年改为佳木斯农业机械制造学校,1969年下放给黑龙江省领导
。
1959年,成立黑龙江中医学院。
1973年3月,成立黑龙江省会计学校,与黑龙江省财政干部学校一套机构,一个领导班子
。1978年3月,统称为黑龙江省财政学校。
1978年成立齐齐哈尔轻工学院,佳木斯农业机械制造学校改称佳木斯农机学院。
1979年,成立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佳木斯师范专科学校、绥化师范专科学校、齐齐哈
尔医学专科学校、牡丹江医学专科学校、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1980年,哈尔滨师范学院改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1981年,成立呼兰师范专科学校、克山师范专科学校;黑龙江省财政学校改称为黑龙江
省财政专科学校。
1983年,成立哈尔滨大学、佳木斯大学、鸡西大学、牡丹江大学。上述4所大学均为自费
走读、毕业不包分配的学校。佳木斯农机学院改为佳木斯工学院。隶属省高等教育局。
1985年底,黑龙江省省属大专院校有: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体育学院、黑龙江中医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东北农学院、齐齐哈尔轻工学
院、佳木斯工学院、佳木斯医学院、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佳木斯师范专科学校、齐齐哈尔
医学专科学校、牡丹江医学专科学校、黑龙江省水利专科学校、黑龙江省交通专科学校、黑
龙江省财政专科学校、绥化师范专科学校、呼兰师范专科学校、克山师范专科学校、哈尔滨
大学、佳木斯大学、鸡西大学、牡丹江大学、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等26所大、中专院校。
(2)干部院校
1950年3月,原松江省和黑龙江省分别成立省公安干部学校。
1952年10月,松江省成立工业学校,1953年改为哈尔滨机器制造学校。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公安干部学校合并为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隶属省公安
厅。1955年5月,改称黑龙江省公安学校。
1959年5月,省委决定,省政法干部学校与省公安学校合并,成立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
(副厅级),隶属省委政法委。12月,成立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1963年,哈尔滨机器制造学校改称为哈尔滨机械制造学校。1965年,黑龙江机械制造学
校与哈尔滨机械制造学校合并为黑龙江机械中等技术学校。1972年改称为黑龙江机械制造学
校。
1978年4月,成立黑龙江省公安学校,与省政法干部学校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2月,成
立黑龙江省直属机关职工大学。
1979年4月,根据卫生部通知,恢复建立黑龙江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处级)。是月,成
立黑龙江省财贸干部学校(厅级)。
1980年9月,黑龙江省公安学校改称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仍同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
一个领导班子。12月,成立黑龙江省农垦干部进修学院。
1981年4月,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改称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与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
校合署办公。7月,黑龙江省财贸干部学校改建为黑龙江省财贸干部学院。
1982年5月,成立黑龙江省工业交通干部学校。10月,黑龙江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改称黑
龙江省卫生干部学院(副厅级)。11月,成立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
1983年6月,黑龙江省农垦干部进修学院改称为黑龙江省农垦干部学院。12月,又改称黑
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副厅级)。同年9月,黑龙江省卫生干部学院改称黑龙江省卫生管
理干部学院。10月,在黑龙江省工业交通干部学校的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工业交通管理干
部学院(厅级)。12月,省委同意,黑龙江省工业交通管理干部学院与黑龙江省机械制造学
校建立一个党委,隶属中共哈尔滨市委。
1984年,成立黑龙江省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副厅级)、黑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学院(副
厅级),上述两所干部学院及黑龙江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农垦管理干
部学院、财贸管理干部学院,主要任务是培训本系统科以上管理干部和后备干部,学制均为
2年。
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属干部学院共有:黑龙江省工业交通管理干部学院、
黑龙江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黑
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教育学院、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黑龙江省人民警察
学校)、黑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学院、黑龙江省直属机关职工大学等9所干部学院(校)。
(3)国家部委所属大专院校
到1985年末,黑龙江省境内的国家部委所属大专院校共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船
舶工程学院、东北重型机械学院、大庆石油学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哈尔滨科学技术大
学、哈尔滨电工学院、黑龙江矿业学院、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商学院、哈尔滨机电专科学
校、哈尔滨冶金测量专科学校、哈尔滨金融专科学校等13所大专院校。
四、政协、民主党派
(一)中国人民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
1950年3月25日至31日,松江省、黑龙江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松江省各界人
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黑龙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黑龙江省协商委员会下设
秘书处,设兼职秘书长1人,专职工作干部3人。按照1951年8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
颁布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省、市协商委员会经过人民代表
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人民政府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协助人民政府联系人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审议政府交议的文件
和议案;有系统地搜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教卫生、市政建设、宗教事务及其他方面的
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政府采择;分别地或联合地召集各界人士的座谈会,协助人
民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并征求对于政策法令的意见;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
评,并认真加以处理;协助并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参加各种人民革命运动
及建设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各种学习,加强有关方面相互团结,协同人民政府筹备下届各界
人民代表会议等。
1954年,两省协商委员会合并组成新的黑龙江省协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
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5年4月26日至28日在哈尔滨市召开了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选举产
生政协黑龙江省第一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956年8月11日,举行政协黑龙江省第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政协黑龙江
省委员会学习委员会,并成立社会人士科技、医药卫生、文教、工商、民族、宗教等7个工作
组。
1957年3月,文教工作组分为文化、教育两个工作组。
1959年8月15日至22日,选举产生政协黑龙江省第二届委员会。
1961年5月18日,政协黑龙江省第二届委员会第九次常务委员会议决定,成立文史资料研
究工作组和对台工作组。
1962年6月,将原来的工作组调整为文化艺术、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工商、少数民族归
国华侨、宗教、妇女等7个工作组。
1963年5月,文史资料研究工作组扩大为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1964年9月24日至30日,选举产生政协黑龙江省第三届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政协
黑龙江省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得到恢复,1977年12月21日至
28日选举产生政协黑龙江省第四届委员会。
1979年3月27日,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增设工作组委员会办公室。
1981年3月,成立妇女和法制工作组,7月,增设文史资料室。
1982年2月,增设地方政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10月,根据《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49条规定,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增设办公厅。其他工作机构的
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1983年4月11日至23日,选举产生政协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8月19日,省委批准政协
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办公厅、工作组委员会办公室、文史研究委员会办公室
、学习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各办公室均为处级)。
1985年2月25日,省委同意政协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增设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咨询服
务工作委员会,两个委员会下各设一处级办公室。
各厅、委工作任务:
省政协办公厅
协助省政协领导做好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和以省政协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组织、会务
、事务和文字起草工作,整理简报和汇集有关材料;负责以省政协名义组织的政治协商、参
观视察、调查研究、庆祝联欢和各项社会政治活动的组织安排及事务工作;协助省政协领导
做好对委员和各界代表人士联络走访、慰问及必要的生活照顾工作;负责政协人事、劳资、
后勤、保卫、文秘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工作。
省政协工作组委员会
领导科技、农业、林业、工交、财贸、工商等专业工作组工作,组织各专业工作组开展
专业调查、视察,并就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商,
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政协提案处理委员会
贯彻执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提案工作的方案;对提案
中涉及到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委员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研究,进行民主协商,向党和政府提出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的建议;采取全会期间集中和平
时分别征集及审理委员提案的办法,研究提高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改革办案工作;负
责向全会提出办理委员提案工作的报告和会议期间审理委员提案的报告;组织委员考察提案
落实情况。
省政协学习委员会
积极进行党在新时期统一战线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委员学习党的方针
、政策、科学技术、政治理论,联系和推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人士的学习;
根据学习和宣传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参观和大型报告会活动。
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依据黑龙江省现代史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现存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征集计划,对现有
资料按历史阶段、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进行整理和研究,并进行资料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
省政协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和平统一祖国,实施“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并向台湾同
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党外人士做好宣传工作,帮助他们互相通邮、通信,
为海峡两岸人民团聚创造条件;广交海内外朋友,支持和帮助他们搞好投资、学术交流、探
亲访友等活动;支持和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台联、侨联和市县政协开展祖国统一和人
民外交活动。
省政协咨询服务工作委员会
沟通、联系各专业工作组,发挥人才优势,深入有关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咨询和经济技术
服务,对省委、省政府决策重大问题开展科学论证,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各专业工作组积极
探索政协组织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途径和经验。
(二)民主党派
1951年,建立中国民主同盟(以下简称民盟)松哈支部,1954年建立民盟黑龙江省支部
。
1956年,民盟黑龙江省支部改建为民盟黑龙江省委员会,为民盟的地方组织。“文化大
革命”中停止活动。1977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黑龙江省民主党派恢复活动民盟是以中
上层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政党。其基本任务和奋
斗目标是: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下,团结广大知识分子,继承发扬民主、科学传统,
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参与国家政权和
国家事务管理,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国是咨询、业务实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把
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民盟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
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民盟黑龙江省委员会遵循民盟章程进行活动。1956年11月,筹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以
下简称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
1957年5月,成立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下简称民建)黑龙江省委员会,为民建的地方组织
。民建主要是由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为社会主义服
务的政党,其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为指南,组织
、团结会员和所联系的群众,发挥从事经济工作的特点,参加国是管理,进行政治协商和民
主监督,开展社会服务,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民建黑龙江省委员会遵循民建章程,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1958年10月,正式成立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为民革的地方组织。“文化大革命”中停
止活动,1977年11月恢复活动。民革是由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分子创建的一个民主
党派,是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致
力于社会主义和中国统一事业的政党。其现阶段的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
,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领导全体党员,团结国内外拥护祖国统一
的爱国者,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民革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
协商制度,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党
职能,积极参政议政,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推进各项改革,开展社会对话,为建设社
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奋
斗。民革一切活动以宪法为准则,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
务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遵循民革章程进行活动。
1983年,筹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黑龙江省委员会。
1984年,成立民进黑龙江省委员会、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民进黑龙江省委员会是
民进的地方组织。民进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科学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组成的致力于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
一个民主党派。民进的宗旨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民进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
共”的方针,参加政治生活,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
政治局面,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民进黑龙江省委员会遵循民进
章程进行活动。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是九三学社的地方组织。九三学社是由科学技术和
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
政党,其现阶段的任务是: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广泛团结知识界人士,坚持民主
和科学,致力于改革和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使我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
化国家而奋斗。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遵循九三学社章程,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内进行活动。
五、审判和检察机关
(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国初期,根据当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6月13日颁发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松江、黑龙江两省在政府内都设立了人民法院。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两省法院合并
为黑龙江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28日,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改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58
年3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合署办公,行政上保留省司法厅名义。3月31日,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合并,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59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省
司法厅后,原司法厅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1967年2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造反派
夺权,于省革命委员会保卫组下设审判组,承担原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部分任务,民事
审判业务下放。1968年11月13日,根据中共中央1967年2月19日《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
的决定》,省公、检、法机关由人民解放军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公安
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审判组承担审判全省死刑、死缓等重大刑事案
件。1973年6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恢复省高级人民法院。1984年3月8日,省编制委员
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
部、财政部政法[1982]7号文件通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
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的精神,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全省法院系统编制从各级行
政编制中划出单列,由省编制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依法审判应由他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通
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并用他的全部行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建国初期,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松江、黑龙
江两省都设立了检察署。松江省检察署于1950年9月成立;黑龙江省检察署于1950年11月成立
。1951年5月21日,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署。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两省检察署合并为黑
龙江省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检察院组织法》,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改称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1968年,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8日,省委决定重新设立黑
龙江省人民检察院,1979年6月正式办公。1984年,省人民检察院编制单列。
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等活动,开展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
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人民团体
1948年6月,成立黑龙江省职工总会。
1949年9月,成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松江省1951年4月成立)。10
月,成立黑龙江省文学艺术联合会(松江省于1950年6月成立),为省委领导下的文艺专业性
人民团体。主要任务是团结广大文艺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坚持党的文艺方针和服务方向,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
文艺事业,最大限度地调动作家艺术家的积极性,努力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丰富人民
的精神生活,提高人民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境界。11月,黑龙江省职工总会改称黑龙江省总工
会,为全省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领导机关。在省委领导下,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工运方针
,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团结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
神文明建设;反映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在国家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
用,加强工会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基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把各级工会办成“职工
之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1950年3月,成立黑龙江省民主妇女联合会(松江省1949年1月成立)。
1953年6月,成立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1954年正式成立黑龙江省工商业联
合会,又称黑龙江省总商会,是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是统一战
线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工商业界,积极参加国家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对外经济
联系合作和友好往来,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贡献力量。主要任务
是:坚持为国家、为社会、为会员服务,提供经济信息和财务会计、法律等咨询,帮助会员
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全省经济、建设等社会重要决策进行协商
,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联系,促进“一国两制”方
针的实施。
1955年9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改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
员会。主要任务是:当好党的助手,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武装自己,努力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带领青年在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突击作用。
1956年8月,成立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黑龙江分会。
1957年9月,全国第三次妇女代表大会章程规定,将民主妇女联合会改为妇女联合会。黑
龙江省妇女联合会是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主要任务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妇
女工作的中心任务,领导、团结全省各界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参加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
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958年7月,成立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文化大革命”中停止工作。1973年7
月,省委同意恢复设立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1978年6月,省委决定恢复黑龙江省哲
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及所属学会活动,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合署办
公。
1979年4月,省委批准恢复黑龙江省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爱国会、伊斯兰教爱国会、佛
教协会等4个教会的活动(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爱国会成立于1961年,伊斯兰教爱国会成立
于1964年)。
1981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与省人民政府侨务办
公室合署办公。
1982年12月,成立黑龙江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为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其宗旨是:发
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全省台湾同胞和广泛联系台湾、港澳及国外台湾同胞,与全国各族同
胞一道,促进全民族的大团结,为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实现台湾与大陆的和平统一,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祖国,为增进台湾人民的福祉贡献力量。
1983年5月,省委决定,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研究所(社会
科学院)分开单设,同年12月,改称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为省委领导下的学术性
群众团体,其组织构成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横向联合统一体;其组
织成员由全省社会科学界各学科的学者自愿组成。主要任务是:领导和协调各学会、研究会
的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宣传、学习、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和宣传我国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组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的评奖。
1984年6月,省政府决定,黑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分开
单设,同时,省委决定,省侨联作为省级群众团体,划归省委统战部领导。省侨联是由归国
华侨、侨眷组成的全省性的人民团体,其宗旨是:以《宪法》为活动准则,高举爱国主义旗
帜,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团结归侨、
侨眷和海外侨胞,发扬华侨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为振兴中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
祖国和平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密切与海外侨胞联
系,鼓励他们同侨居国人民和睦相处,为侨居国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1949年至1983年间,黑龙江省曾先后设立中苏友好协会、保卫世界和平与祖国安全、抗
美援朝分会、扫盲协会、红十字会、贫下中农协会(农会)等人民团体,后相继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