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党委
1949年至1954年间,松江省人民政府之下设市、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除辖齐
齐哈尔市和41个县、旗外,辖黑河专区,设中共地区党的委员会和专员公署。地委机构设办
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农村工作部、财政经济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总支。
1954年至1956年,先后增设合江、嫩江、绥化、牡丹江4个专员公署。各地委除设上述机
构外,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地方监察委员会,增设讲师团。到1960年,各地委一般增
设政策研究室、工业工作部、林业工作部、政法工作部,财政经济工作部改称财贸工作部,
监察委员会改为省委监察驻在组,地委机构增加到12个左右。
1962年8月,根据地委是省委的派出机关的精神,除嫩江地委保留农村工作部和财贸工作
部外,各地委农村工作部、财贸工作部、工业工作部、政法工作部一律撤销。地委只设办公
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监察委员会等5个部门。1963年5月24日,省委、省
人委下达《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地委一般设办公
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农村工作部、监察委员会、机关党委,少数地委设
财贸工作部、工业工作部或财贸工业办公室。1965年,地委工作部门有所增加,一般恢复或
增设了政策研究室、工业交通政治部、财贸政治部、外事办公室等机构。
“文化大革命”初期,地区设核心办(包括原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组(包括原
组织部、监察委员会、专署人事局)、宣传组(包括原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中期和
后期,比照省委、省革委进行机构设置,基本采取和省直机构对口的形式。1973年,地委一
般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机关党委。
1981年,各地委一般增设政策研究室、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办公室等。1983年,地委
一般增设农村工作部、老干部局,政法办公室改为政法委员会;大兴安岭、黑河地委单设民
族工作部。到1985年,各地委机构一般设:办公室、组织部、老干部局(隶属组织部)、宣
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农村工作部、政策研究、政法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委
。
二、行政公署
1945年至1949年期间,专区设置很不统一,而且变化较大,但都为省的派出机构。1945
年嫩江省设嫩南、嫩北两个行政专员公署,1946年改为第一、第二公署,增设第三、四、五
专员公署。1945年11月,合江省设佳木斯、富锦两个专员公署,1946年6月撤销;1945年12月
设勃利专员公署,后亦撤销。1947年2月,成立第一、二、三、四专员公署。1946年,松江省
共辖4个专署,即哈北、哈东、哈南、哈西专署,1947年撤销专署建制。1947年,黑龙江省共
辖5个专区,即第一、二、三、四、五专区。
1946年,松江省所属专区设专员、副专员。其机构为:财经局、税务局。财经局下设粮
食科,税务局下设财务科、贸易科、分金库。编制为20—30人。
1947年,为统一东北各专区机构,东北行政委员会确定,各专区设专员公署,下设秘书
室、民教科、财建科、公安分处。各专区编制一般为20—25人。到建国前夕,除黑龙江省保
留黑河专署外,其它专署相继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8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
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规定,黑河专署机构设有:秘书室、计划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统计科、监察委员会、公安处、民政科、优抚科、财政科、粮食科、农业
科、水利科、林业科、商业科、工业科、教育科、文化科、劳动科、卫生科、人事科、交通
科、民族事务科、税务科、扫盲办公室。
1954年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人民委员
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若干专员公署,作为他的派出机关”,第一次在法律
上明确了专署一级国家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1954年10月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作出《关于执行〈成立合江、嫩江两个专区及
其机构编制方案)的决定》。确定增设合江、嫩江两个专区。合江专区辖勃利、富锦、桦川
、桦南、依兰、集贤、宝清、汤原、萝北、饶河、抚远等11县;嫩江专区辖龙江、富裕、讷
河、嫩江、甘南、景星(现龙江县境内)、泰来、林甸、依安、杜尔伯特旗等10县(旗)。
两个专区的办事机关分别设在佳木斯市和齐齐哈尔市。专署机构一般设:办公室、民政科、
监察处、计划统计科、财政科、税务局、工商科、交通科、农业科、林业科、劳动科、文教
科、卫生科、人事科、机要交通支局等。
经国务院1956年3月5日批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同年3月27日发出《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关于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整编精简工作的计划》。确定,为加强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再增
设绥化、牡丹江两个专区。绥化专员公署驻绥化县绥化镇,辖绥化、巴彦、兰西、海伦、望
奎、北安、德都、铁骊、庆安、绥棱、通河、呼兰等13县;牡丹江专员公署驻牡丹江市,辖
方正、鸡西、宁安、密山、尚志、东宁、穆棱、林口、延寿、虎林等10县。此外,将原省直
接领导的青冈、安达、明水、拜泉、克山、克东等6县划归嫩江专员公署领导。至此,黑龙江
省共辖5个专区,即:黑河、合江、嫩江、绥化、牡丹江等专区。专员公署的任务均为督导性
质,主要是协助省人民委员会了解情况,研究、反映问题,传达上级指示,进行督促检查,
总结交流经验。各专署一般设第一办公室(政法)、第二办公室(文教、卫生、体育)、第
三办公室(财经企业、交通、劳动)、第四办公室(农林、水利)、第五办公室(秘书、总
务)、公安处(内设公安民警队)、监察处、粮食局、机要交通局、手工业生产联社办事处
。因黑河专署地处偏僻,担负省人民委员会委托的具体事项较多,省编制委员会确定黑河专
员公署的机构设办公室、公安处、监察处、税务局、计统科、财政科、商业科、交通科、农
业科、林业科、劳动科、工业科、粮食局。
1958年6月27日省人委讨论通过,为适当扩大专署权限,调整专署区域,除哈尔滨市外,
将各城市划为专区管辖,以便进一步搞好城乡协作,促进地区之间工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同
时,撤销绥化专区,成立松花江专区,专署设于哈尔滨市,辖伊春市和绥化、巴彦、庆安、
双城、五常、肇州、肇源、木兰、通河、望奎,兰西、绥棱、海伦等县。
1958年至1959年,随着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省有关部门的业务下放,专署工作量逐渐加大
。各专署均成立了若干新机构,由原来的22个至25个,增加至31个至36个。增加了40%—60%
,如增加了科学工作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物资局、物价局
、外贸局、农机局、畜牧局、冶金机械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等。
1960年4月2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嫩江专署,其所辖县划归齐齐哈尔市领导。
1961年10月7日,国务院决定恢复嫩江专员公署,仍辖1960年撤销后交给齐齐哈尔市领导
的12县。
1962年8月,根据精兵简政和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精神,以及管理权限适当上收的新情况
,地委和专署作为省委和省人委的派出机关,担负检查督导任务,不直接管理企业。对专署
机构进行调整。调整分三种情况:松花江、牡丹江除设粮食局、公安局等专业机构外,其他
工作设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政法办公室等;嫩江
专署设16个专业局;黑河专署除设工业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等综
合性办公室外,同时增设了计划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粮食
局、公安局。
1963年5月24日,省委、省人委下达《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
方案》,确定专员公署一般设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人事监察局、财政局(包括税务工
作)、粮食局、商业局、工业局、交通局、物资局、农业局、水利局、农业机械局、文教局
、卫生局、经济计划委员会、劳动局等部门。在民族宗教问题较复杂的地区设民族宗教局(
处)。此外,还设供销社地区办事处、手工业社地区办事处、地区林业经营管理所等。
1964年,各专署增设视察室。1964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撤销伊春市,设立
伊春特区,称伊春特区人民委员会。特区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实行以林业部党组领导为主
,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政府工作中有关企业工作以林业部领导为主,
有关地方工作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为主。7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大兴安
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林业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
1965年6月14日,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松花江地委、专署,管辖哈尔滨市原辖的宾县、
阿城、呼兰、通河、五常、木兰、双城、巴彦等8个县,并将原松花江地委、专署改为绥化地
委、专署。同年,各专署工作部门一般增设了行政处、综合办公室、统计局、安置办公室、
物价委员会、政法办公室、工业办公室、税务局、外贸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林业局、农林
水办公室、农电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文教办公室等,一些专署计划委员会与经济委员会单
设,民族事务较多的地区设民族事务委员会,个别专署设档案处、民政人事办公室、畜牧局
以及边境纠查队等。
1966年,一些专署撤销行政处、民族宗教局、综合办公室、安置办公室、民政局、政法
办公室、农电局、边境纠查队、财政局、税务局、工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水利局、卫生
局、农林水办公室、科委,增设林管局、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等。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地区一级也成立了革命委员会,成了事实上的一级政
权机构。1968年1月,牡丹江地区与牡丹江市合并,合江地区和佳木斯市合并,分别设立牡丹
江地区、合江地区。地区一级机构设党的核心办公室、组织组、宣传组、文教局、林管局、
计经委、农牧局、农机局、水电局、工业局、交通局、商业局、农副产品供销局、财政金融
局、保卫部。地区一级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大体参照省革命委员会机构进行设置,一般设政
治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武装委员会、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办公室下设的若干组。19
68年7月,一般设政治、生产、办事3个组。
1970年2月14日,省革委下达《黑龙江省各级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规定省
、地(盟)、市、县(旗)(1969年7月5日,中央、国务院决定,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随内
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领导。1979年5月30日又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党的核
心小组、革命委员会统一设三部(政治、生产、保卫)、三办(核心办、办公室、战备办)
。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增设城市工作部,合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在生产指挥部设城市街道工
作组。各级革命委员会的部、办设组为办事部门,列行政编制;设局、科为职能部门,暂列
事、企业编制。松花江、嫩江、黑河、绥化、牡丹江、合江地区革委生产指挥部下设秘书组
、政工组、林业管理局、统计局、农牧局、水电局、工业局、交通局、商业局、农副产品局
、粮食局、财政金融局、科技局、民政劳动局、卫生局;牡丹江、合江地区革委生产指挥部
下多设农业机械、轻化工业、机械冶金工业、物资、建设等5局。伊春、大兴安岭特区生产指
挥部下多设计统局、木材生产局、营林局。
到1973年,各地区自行增设机构,机构越设越多,分工越来越细,基本采取和省直对口
的形式。一般都设55个至60个左右,比“文化大革命”前多10个至15个,最多达20个。出现
上下对口、自成系统、分工过细的问题。一般都增设了工交办公室、冶金工业局、工业局、
二轻局、电业局、邮电局、交通局、军工处等局、处。
根据1975年颁布的宪法,1976年至1978年,地区继续作为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78
年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1978年11月1日,省革
委决定,撤销地区革命委员会,改设行政公署,作为省革委的派出机关。1979年1月30日,中
共黑龙江省委决定,要认真贯彻地区作为省的派出机关的规定,按照由实变虚的要求,对地
区现有机构和人员进行彻底精简,并在嫩江和松花江两个地区进行改变地区领导体制的试点
。1980年3月12日,省委决定,大兴安岭、黑河两个地区的现行机构和职权基本不变,其他地
区都要逐步做到由实变虚,作为省的派出机关。
按照宪法和省委的规定,地区一级国家机关作为省的派出机关,不再行使一级政权职能
,主要任务是协助省级国家机关监督检查当地各市、县的工作。因此,机构应相对紧缩。但
是,由于长期形成的分级、分部门经济管理体制和地区机关直接管理企业的现状一时难以改
变,特别是省里面对上百个市、县,客观上难以直接管理等原因,地区国家机关的机构,不
仅没有紧缩和减少,反而从1980年开始,随着省政府机构的增加,也相应有所增加。1981年
,各行政公署一般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劳动局、科学技
术委员会、标准计量局、人事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办公室、农业局、林
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人民公社企业局、气象局、工业交通办公室、交
通局、工业局、冶金局、机械工业局、煤炭局、电子工业局、二轻工业局、电业局、基本建
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对外贸易局、工
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水产局、文教办公室、文化局、教育局、职工教育委员会、卫
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事业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外事办公室
、民族事务委员会、视察室、档案局、人防办、信访办、机关党委等56个单位。比建国初期
增加了7至8倍。
1982年,行政公署机构,又增加了经济委员会、轻化工业局等单位。这些机构,都是在
“文化大革命”期间及1982年前地区作为一级政府建立起来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
十分严重。
1982年10月,省委四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地区一级机构改革,必须本着地委
是省委的代表机关,行政公署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这一体制进行安排。计划、财政、物资等
经济指标由省直接对市、县。地区原则上不直接领导企业。除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
大通过的国家机关组织法承担具体任务,公安、粮食等工作需承担具体工作外,地区的主要
任务是协助省委、省人民政府搞好督促检查,组织落实,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
调解矛盾,管好干部,搞好培训。根据这个原则,地区的机构要设得粗一些、综合一些,和
省、县的局、科都不对口,机构和人员精简的幅度要达到40%左右,基本上达到“文化大革命
”以前的水平。
1983年2月,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州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地
区一级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作了具体规定,并对有条件实行地区、市合并,撤销地区,由市
领导县的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1983年8月22日,省委、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报送了《关于
黑龙江省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先行在
牡丹江地区、牡丹江市进行地市合并、市领导县的试点,松花江、绥化、嫩江、合江4个地区
仍按现行体制发挥作用,逐步过渡为省的派出机关;黑河地区地处边疆,交通不便,大兴安
岭地区是林业和地方政企合一的体制。这两个地区仍在经济上保留现在作为一级的领导体制
。改革后,行政公署机构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科学技
术委员会、交通局、人事监察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监察局合署)、民政局、公安局
、司法局、林业局(大兴安岭地区设营林局)、水利局(黑河地区设水电局)、农业局(嫩
江、绥化地区设)、农牧渔业局(松花江、合江、黑河地区设)、畜牧局(嫩江、绥化地区
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大兴安岭地区设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商业局
、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与教育局合署)、文化局、卫
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合江、绥化、嫩江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卫生局合署)、体育运动
委员会(黑河地区体育运动委员会与教育局合署)、外事办公室(黑河地区设)、税务局(
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外事旅游局(合江地区设)。大兴安岭地区单设农牧渔业水利局
;其外事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划归行署办公室领导。各行署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行署办公室合
署;标准计量局划归经委领导,社队企业局划归计委领导,广播电视局划归地委宣传部领导
,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地委统战部合署;物价局改为地区物价检查所,对外保留地区物价局名
义,归计委领导。除黑河、大兴安岭地区外,各地区税务局改为省税务局地区分局。各地区
供销社改为经济组织。二轻局改为省手工业联社地区办事处,物资局改为地区物资公司,同
时冠省物资局地区管理处名义,外贸局改为对外贸易公司,同时冠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地区办
事处名义。省手工业联社地区办事处、地区物资公司、外贸公司均为经济组织。改革后的行
署机构一般设26个左右,比1981年的56个左右减少30个左右。
1984年末,合江地区与佳木斯市合并,嫩江地区与齐齐哈尔市合并,佳木斯、齐齐哈尔
两市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1985年,各行政公署相继设立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各地、市、
县税务局列各级政府序列。
三、审判和检察机关
建国初期,专署内设有人民法院分院和检察分署。1954年9月,人民法院分院改为中级人
民法院。1955年1月,检察分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分院。“文化大革命”期间,两院均实行军事
管制。1973年,恢复中级人民法院。1979年,恢复人民检察院分院。1984年,两院随同省院
编制单列。
四、人民团体
建国初期,地区设有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中苏友好协会等人民团体。1954年撤销中苏
友好协会。1956年设工会办事处。1958年设有工商业联合会办事处。
1962年,根据精兵简政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精神,地区一级作为省人委的派出机关,不设
群团组织,除黑河保留工会(与瑷珲县工会合署办公)外,各专区群团一律撤销。1963年5月
,省委、省人委下达《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各专
署设工会地区办事处、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地区办事处。1964年各专署增设贫下中农协会
。“文化大革命”中,各群团组织设于政治部群工组。
1981年,各地区群团组织设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4个部门。
1985年,大兴安岭地区增设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