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党委
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兴山(今鹤岗)等市相继建立
市委机构。到1949年,除哈尔滨市委设立经济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
宣传教育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等机构外,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牡丹江市委、佳木斯市委一般
设秘书处(室)、组织部、宣传部、材料室、新闻社等。兴山市地方党组织隶属中共鹤立县
委。
1949年,松江省人民政府辖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3个地级市和鹤岗1个县级市(原兴
山市,1949年11月24日,改称鹤岗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辖齐齐哈尔1个地级市。
1949年至1953年间,各市市委机构基本设办公室(由秘书处改称)、组织部、宣传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机构。1954年,各市委一般增设财贸工作部、基本建设
工作部。1955年增设工业工作部、农村工作部,撤销基本建设工作部。1956年,各市委纪律
检查委员会改称监察委员会,一般增设政法工作部、文教工作部。到1957年,各市市委机构
有所增加,最多的如中共哈尔滨市委,已增加到16个(见表2—39)。
1958年,中共哈尔滨市委、齐齐哈尔市委撤销国际活动委员会、讲师团;有的市委增设
工业工作部。1959年至1960年,市委一般增设政策研究室;没设政法工作部、文教工作部的
增设政法工作部、文教工作部;有的市委将国营工业部与地方工业部合并为工业工作部。
1962年,各市委机构进行调整。中共市委普遍保留了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
线工作部、农村工作部、财贸工作部、工业工作部、监察委员会,多数市委撤销了政法工作
部、文教工作部、基本建设工作部,把两个工业部合并为一个工业工作部。到1966年,各市
委机构没有大的变动。
“文化大革命”中,各市委、市人委被各市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70年,根据省革委下
达的方案。各市均设党的核心小组办公室,并于政治部下设组织组、宣传组、文革组、群工
组、机关党委办公室等。1973年,各市市委基本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策研究室(
齐齐哈尔、佳木斯、七台河、满洲里、海拉尔等市未设)、统一战线工作部(佳木斯、双鸭
山、鹤岗、满洲里等市未设)、机关党委。个别市委设整党工作队、纪律检查组。1975年,
市委一般撤销政策研究室,业务纳入办公室。1979年,部分市委恢复政策研究室、武装部、
信访办、农村工作部。到1982年末,各市委机构无大的变动。1983年的机构改革中,省委确
定,市委机构设6—7个部门,一般设: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老干部局(隶属
组织部,伊春市未设)、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农村工作部(牡丹江、佳木斯、伊春、
大庆、绥芬河市未设)、政法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科学教育工作部(哈尔滨市单设)、机
关党委(大庆、绥化市未设)。纪律检查委员会单列。
二、人大常委会
1946年7月,哈尔滨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其他各市也相继召
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至1949年,各市参议会改为各市人民代表大会
。临时参议会的职权:选举或罢免市行政委员会委员或市长;决定施政纲领及一定时期的工
作方针;制定单行法规;决议市政重要兴革事项;审议市政府与各方面请议事项;督促检查
市政工作。各市参议会均设正副议长及常驻参议员。临时参议会闭会期间,由正副参议长及
常驻参议员,驻会监督政府执行决议。
1950年至1954年,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权:协助市人民
政府实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协商并提出对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协助市人民政府动
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进行本市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1954年至1979年,市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即人民政府,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又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1980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今年设立人大常委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各市相继
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下设:办公室、人事办公室(选举办公室)
、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调查研究室等工作部门。
三、人民政府
1946年4月28日,中国共产党党政军机关进驻哈尔滨市,5月3日,成立哈尔滨市民主政府
。7月16日至21日哈尔滨市召开第一届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和哈尔滨市
政府,11月18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哈尔滨市政府改为尔滨特别市政府,直属东北
行政委员会领导。特别市政府机构设:秘书处、社会局、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
和公安局。
1946年中国共产党接管哈尔滨市政府时,共接收旧职员1200多人。经过对旧政权改造和
选留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减少到290余人(不包括附属机构)。其中留用旧职员110余人
,解放区来的40余人(包括警卫员在内)。其余均由本地新采用。公安局由原来的3200余人
减为1400余人。其中旧人员不及五分之一(没有伪警察),由解放区来的40余人。其他各附
属机关人员都有裁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资料选编》。)
1948年初,哈尔滨特别市政府机构设:秘书处、工商管理局、财政局、社会局、教育局
、建设局、卫生局、税务局、公安局、地方法院、公营企业管理委员会。1月30日成立经济委
员会、劳动局。2月1日成立生产合作总社。9月15日,地方法院改为人民法院。10月23日,工
商管理局改组为工业局和商业局。
1949年1月22日,社会局改为民政局。2月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各特别市一律取消
“特别”二字,仍直属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3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改为哈尔滨市政府
。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哈尔滨市划归松江省领导,为省辖市。5月21日,哈尔滨
市政府改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45年11月至12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3市相继成立中共市委及市政府。市政府
机构,到1949年,一般设秘书室和民政(社会)、财政(财经)、建设、工商、卫生、劳动
、教育等科和税务局、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其编制,牡丹江、佳木斯为250—270人,齐齐
哈尔1300余人。
1946年7月27日,中共合江省委批准,兴山镇改为兴山市(现鹤岗市)。到1949年,市政
府机构设有民政、教育、财粮、农业、工商、秘书等科及公安局、税务所等。据1949年9月3
日统计,市政府编制44人。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形
式、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同年5月1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较大的城市(哈尔滨市、齐
齐哈尔市)市人民政府机构基本设办公厅(秘书处)、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
税务局、文教局、计划局、卫生局、农业局、劳动局、工业局、商业局、房地严管理局(处
)、监察委员会、新闻出版社、新华分社、广播电台、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较小的城市(牡
丹江、佳木斯、鹤岗)市人民政府基本设秘书科、民政科、公安局、财政科、建设科、工商
行政管理科、文教科、计划科、卫生科、房地产管理科、农业科、税务局、劳动局、监察委
员会、电台、新华分社、新闻出版社等。
到1953年,较大城市增设人事处、外事处、司法局、手工业局、建筑工程管理局、粮食
局、专卖局、合作总联社、公用事业局、统计局、财政经济委员会等。
1956年5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双鸭山矿区,设立双鸭山市(县级)。10月18日,
撤销鸡西县,设立鸡西市(地级)。其时,黑龙江省共辖5个地级市,即:哈尔滨市、齐齐哈
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2个县级市,即:双鸭山市、鹤岗市。
1955年3月,各市人民政府改为市人民委员会。1956年,哈尔滨市人委机构设:办公厅、
政法办公室、文教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城市建设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区政农业办公室、
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
民政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建筑工程管理局、房地产管
理局、城市建设局、公用局、劳动局、财政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监察局
、司法局、手工业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统计局、粮食局、物资供应处、外事处、宗教
处、交际处、人事处、专家工作处等40个机构。齐齐哈尔市人委较哈尔滨市人委少设13个机
构,哈尔滨市设的7个办公室齐齐哈尔市综合为3个:工业基建办公室、财粮贸办公室、国家
资本主义办公室;两个工业局为一个工业局;少设建筑工程管理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司法
局、手工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供应处、宗教处、交际处等。其他各市人委基本
设办公室、民政科、人事科、建设科、统计科、劳动科、基建科、财政科、房产科、农产品
采购科、农林科、文教科、卫生科、工业局、粮食局、税务局、商业局、公安局、监察处、
体育运动委员会、交际科等20个或21个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1957年7月26日,撤销伊春县,设立伊春市(地级)。1960年1月7日,撤
销北安县,设立北安市(县级)。1960年5月26日,撤销安达县,设立安达市(县级)。196
0年12月10日,鹤岗市升格为地级市。
从1959年到1960年,市级机构不断膨胀,市人民委员会机构一般都已达到45个至55个。
1961年,对市级机构进行了调整,大城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市人民委员会设43个工
作部门,中等城市(牡丹江、佳木斯)市人民委员会设36个工作部门,小城市(鹤岗、北安
等)设35个工作部门(见表2—40)。
1962年,在机构精简中,市人委政法、文教、财贸、农业、综合部门的变化不大,变动
较大的是工业部门,一般的都由原来的3—4个工业局合并为一个工业局或工业局、手工业两
个局,原来的建工局、城建局、房地局多数合并为一个局。除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两市外,
普遍裁并或撤销了交际处,多数市撤销了服务局。
1963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北安市,恢复北安县。1964年6月5日,中央、国务院
批准,撤销伊春市,设立伊春特区。1964年6月23日,中央、国务院同意撤销安达市,设立安
达特区,称安达特区人民委员会。特区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实行以石油部党组织领导为主
,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政府工作中有关企业工作以石油部领导为主,
有关地方工作以省人委领导为主。安达特区实行政企合一试点。
1963年至1964年,多数市人委的经济计划委员会分设为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增设
财政委员会、物资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办公室、标准计量局、
科学技术委员会、环境卫生处等工作部门。
1965年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勃利县七台河矿区进行政企合一的试点。设
立七台河特区(县级),矿务局党委即是特区党委;矿务局与特区人民委员会一套人马,两
块牌子。七台河特区由合江专署领导。1966年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双鸭山市升格为地级
市。
1965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部分中、小城市人委撤销物资委员会、化工轻
工业局、机械工业局、建设局、基本建设委员会、农业办公室,增设安置办公室、城市公用
局、农电局、街道生产生活服务管理处、财贸办公室、林业局、交际处、档案处、广播局等
。较大城市比中、小城市多设省属工业党委、物资委员会、化工轻工业局、机械工业局、建
设局、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奶牛管理处、环境卫生处等工作部门。
1967年初,各市委、市人委相继被夺权,成立市革命委员会。1970年,根据省革委下达
的方案,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革委生产指挥部下设综合办公室、政治工作办公室、计统局
、轻工业局、化学工业局、机械冶金工业局、电子仪表工业局、建筑工程局、城市建设局、
交通局、商业局、财政金融局、粮食局、物资局、民政劳动局、科技局、卫生局。革委办公
室下设外事组、秘书组、行政管理组、信访组。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战备办公室、防空
组、军工生产组。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市革委生产指挥部下设秘书组、政工组、
劳资财务局、计统局、煤炭生产局、基本建设局、机电局、运销局、安全检查局、工业局、
农牧局、物资供应局、城市建设局、城市交通局、林业局、商业局、科技局、民政劳动局、
粮食局、财政金融局、卫生局等。有报社、电台的可以保留,没有的不再新设。
196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海拉尔市(县级)、满洲里市(县级)随内蒙
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领导(1979年5月30日又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领导)。经国务
院批准:1970年4月1日,撤销七台河特区,设立七台河市(县级)。1973年8月15日,设立绥
芬河市(县级)。1979年7月16日,撤销伊春特区,恢复伊春市。1979年12月14日,安达市更
名为大庆市。
各市革命委员会机构设置见表2一41。
1975年,各市革委撤销文教办公室、统计局。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市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开始逐步转入正常,在组织形式和
机构设置上得到了恢复,并逐步膨胀。1977年至1979年,各市政府(革命委员会)普遍设:
办公厅(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物价局、劳动局
、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人事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外贸局、农林办公室
、农业局、水利局、二轻工业局、邮电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服务局
、粮食局、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文
教办公室、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多数市还设外事
办公室、林业局、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水产局、工业局、地震局、标准计量局、科学
技术委员会、环保办公室、机械工业局、交通局、建筑材料局、城市建设局、化学工业局、
电子工业局、轻工业局、三轻局、房地局、农业银行、视察室、机关党委、信访办、民族事
务委员会;部分市还设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建筑工程局、城市规划局、街道工业
局、广播事业管理局、环境卫生局。哈尔滨、齐齐哈尔市设一商局、二商局;鸡西市单设农
电局;齐齐哈尔市单设水电科;哈尔滨市单设纺织工业局、整治松花江办公室;鸡西、鹤岗
市单设轻化工业局。政企合一的大庆市另设地质局、安全办公室、资料处、接待办公室、综
合处、农建处、气象局、农业财务处、采油处、钻探处、运销处、技术教育处、生产办公室
、行政管理处;伊春市另设防火指挥部、总调度室、营林局、林业电话局、木材生产局、林
产工业局、木材调运局、机械电力局。
1980年,按照1979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革命委员会改称市人
民政府。这一年,哈尔滨市政府撤销地震局、轻工业局、林业局、商业局、人民公社企业管
理局,增设农业机械局、机械工业局、医药管理局、司法局、园林处、公用局;政企合一的
大庆市增设规划室、水电局、矿建处、资产处、企业管理处、房管处、技术教育处、综合处
、加工处、经销处、档案处、农业处、林业处、畜牧处、农机处、机械局、基本建设局、总
调度室、总工程师办公室;伊春市增设农机局、农林水办公室、气象局、林业办公室、安全
局、企业管理局、资源局、基本建设局、驻外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11月15日,设立黑河市(县级)。1982年10月8日,设立五大连池
市(县级)。1982年12月18日,撤销绥化县,设立绥化市(县级)。撤销北安县,设立北安
市(县级)。
到1982年末,黑龙江省15个市(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鹤
岗、双鸭山、鸡西、七台河、绥芬河、绥化、北安、黑河、五大连池),除了伊春、大庆两
个政企合一的市以外,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多的达70多个(哈尔滨市),小
市也有40多个,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很严重。
1983年2月,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州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
中央、国务院要求,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在机构改革中,市级机构精简的比例要在三分
之一以上。
1983年的机构改革,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市政府工作部门设30至40个
,小市可少于30个,特大市可以多于40个”的原则精神,确定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4个中心城市各设42—43个,最多的哈尔滨、牡丹江市设45个;
6个省辖工矿城市设35个;县级市设30个左右。机构设置的原则,一是不能突破中央批准的限
额,突破限额的要坚决压下来,特别是3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要坚决压缩到30个以下。二是减
少机构层次,委、办、局是一级,由市长直接领导,中间不设层次,委、办、局下不设二级
局,不能借改革之机将机构升格,也不能以干部的级别、待遇来确定机构的级别;凡需设局
的,就纳入政府序列,计算数额;属于合署办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机构性质的,要经省
里批准。三是各市情况虽然不尽相同,但共同点是主要的。因此,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尽量
统一,力求规范化,以利上下之间、兄弟省、市间的工作联系。
1984年6月,省编委通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市设国家安全局,佳木斯
、双鸭山、七台河、绥芬河市设国家安全工作站。各市社队企业局改称乡镇企业管理局,为
经济组织。
1985年,佳木斯市增设侨务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石油化学工业局、标准计量局、市容园林管理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农业局、
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计划委员会与经济委员会合并为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
会改为城市规划管理局。1985年末,各市人民政府一般设: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或计划
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人事监察局、建设委员会、审计
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工业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商业局、粮食局
、物资局、农牧渔业局或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委员会、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
(计划生育办公室与卫生局合署办公)、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电视局、办公厅(室)、民
政局、外事办、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机关党委。部分市人民政府单设环境保
护局、城市规划局、街道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建筑材料局、建筑工程局、经济技术合作委
员会、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办公室、城市公用局、园林管理局、机械工业局、煤炭工
业局、环境卫生保护局、一轻局、石油化工局、一商局、二商局、机械冶金局、外贸局、蔬
菜办公室、农机局、土地利用管理局、水产局、乡镇企业局、房地产管理局、轻化工业局、
民族事务委员会、能源办公室、旅游局、侨务办公室等。政企合一的大庆、伊春两市的专业
局没有大的变动。
四、政协、民主党派
(一)政协委员会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市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是市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商机关。其职权是: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施政方针、
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
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
员人民予以施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直属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听取与审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通过预决算,建议与
决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市各
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
人组成,并推荐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各种委员会。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发布《关于省市协商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机构编制的规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均建立了协商委员会。
1954年以后,各市协商委员会改为政协委员会,只履行政协职责。1959年至1960年,鸡
西、伊春、双鸭山、鹤岗等市相继建立政协委员会。1980年至1981年,大庆、七台河市建立
政协委员会。到1985年,各市(含县级市)均建立政协委员会。
(二)民主党派
建国后,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两市,先后建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市委员会、中国民
主同盟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市委员会、九三学社市委员会;哈尔滨市还设有中国民主
促进会市委员会。到1979年,牡丹江、佳木斯两市先后设立民盟、民建、九三学社(牡丹江
市未设)。到1983年,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设民革、民盟、民建、民进(齐齐哈尔市未设
)、九三学社;牡丹江、佳木斯两市设民盟、民建、九三学社;大庆市设民盟。到1985年,
牡丹江、佳木斯两市增设民革,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三市增设民进,鸡西市增设民建
,哈尔滨市撤销民进。
五、审判和检察机关
建国初期,各市均设有人民法院、检察署。1955年各市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实行军事管制。
1973年,各市人民法院相继恢复重建。1978年,各市人民检察院相继恢复重建。1984年
,两院编制单列。
六、人民团体
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市相继成立总工会(职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学生联合会
、中苏友好协会等人民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市均设有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
妇女联合会,部分市设有工商业界联合会。1957年,各市群团一般设:总工会、共青团市委
、市妇女联合会、中苏友好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红十字协会、科普协会,扫盲协会等
,部分市设有工商业界联合会。到1964年,各市先后撤销中苏友好协会、红十字协会、科普
协会,扫盲协会,个别市设盲聋哑协会、天主教爱国会。1973年,各市人民团体只设总工会
、共青团市委、妇女联合会、贫下中农协会,个别市设科学技术协会。到1979年,各市陆续
恢复工商联、文学艺术联合会、科学技术学会。1985年,各市均设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
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部分市设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华侨联合会,少数市设红十字
协会、医药卫生协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盲聋哑协会、天主教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