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党委
1945年至1946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黑龙江地区广大军民建立省、市民主政权的同时,
先后建立了各县民主政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在黑龙江地区设松江、黑龙江两省,共辖5市、74县(旗
)。各县委机构一般设组织部、宣传部、民运部、工作组、秘书室等。
建国初期到1954年8月,松江省辖32个县:五常、巴彦、双城、宾县、呼兰、阿城、木兰
、通河、拉林、尚志、延寿、方正、宁安、密山、林口、穆棱、东宁、海林、虎林、鸡西、
富锦、宝清、依兰、汤原、集贤、勃利、萝北、抚远、桦川、桦南、饶河、伊春;黑龙江省
辖41个县、旗,除黑河专区所辖瑷珲、孙吴、逊克、呼玛、佛山等5县外,省直辖县、旗36个
:海伦、绥化、肇东、望奎、安达、青冈、兰西、肇州、庆安、明水、绥棱、铁骊、拜泉、
龙江、讷河、依安、泰来、克山、甘南、富裕、林甸、嫩江、北安、克东、德都、通北、镇
赉、白城、洮南、安广、大赉、开通、瞻榆、景星县和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
1949年至1952年,中共县委机构一般设办公室(原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农村工
作部(原民运部)等。1953年,各县委普遍增设了财贸工作部,部分县委设立了纪律检查委
员会、训练班。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时,除将原黑龙江省管辖之洮南、白城、开通、瞻榆
、大赉、镇赉、安广等7县划归吉林省管辖外,原两省所辖的其余市、县、旗均由新的黑龙江
省管辖,全省共辖66个县、旗(其中省直属县、旗40个)。
1955年,县级机构调整时,各县县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农村工作部、训练班(
黑河专署所属各县及萝北、饶河、抚远和双鸭山矿区不设)、机关总支等机构普遍保留,财
贸工作部改称财经企业部(萝北、饶河、抚远、佛山等县不设)。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为加
强党的监察工作,各县县委普遍设立监察委员会。
1956年7月26日,经省委同意,各县县委增设统一战线工作部。在文化、教育、工业、手
工业、交通等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增设文化教育部、工业交通部;政法工作任务较重的少数县
增设政法工作部。

(见附图B0160063)
1961年,各县县委撤销训练班、文化教育部、机关总支,设有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监察委员会、农村工作部、财经贸易部、工业交通部、政法工作部和政
策研究室。
1963年,各县县委撤销政法工作部、政策研究室。18万人口以下的县,将工业交通部、
财经贸易部合设为财经工作部;7万人口以下的县,统一战线工作部与宣传部合并设置。
1964年至1965年,各县县委普遍增设政策研究室、文化教育部,工业交通部改称工业交
通政治部,并增设机关党委。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级机构设置随着革命委员会的机构变动而变动几次。基本是按
省革命委员会的模式进行设置。1970年,各县设中共核心小组,小组下设核心小组办公室。
到1973年,各县县委机构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业交通政治部、财
贸政治部、农村工作部、统一战线工作部、纪律检查组、机关党委、机关武装部。1975年,
县委办公室、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合并为一个办公室,县委机关党委和县革命
委员会机关党委合并为一个机关党委。
1977年,各县县委一般增设政策研究室。1978年,没设统一战线工作部的恢复设立统一
战线工作部,县革命委员会知青办改为县委知青办。1979年,各县委增设信访办公室。1980
年至1981年,部分县委增设政法办公室。到1982年,多数县委增设了政法办公室。1983年,
部分县委增设农村工作部,多数县委增设老干部局,隶属县委组织部。
1984年,县级机构改革后,县委机构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
政法委员会、农村工作部。按党章规定设机关党委。在省委规定县委“最多不能超过6个机构
”的限额以外,老干部多的地方设立老干部局,隶属县委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单列,不
列县委机构序列。
二、人大常委会
1946年,黑龙江地区多数县成立参议会。嫩江省县(市旗)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县(
市旗)参议会由全县(市旗)人民推选参议员及县(市旗)政府聘请的参议员组成。县参议
会选举并罢免县(市旗)行政委员会委员、县(市旗)长、副县(市旗)长,制定县(市旗
)单行条例,监察弹劾县(市旗)区村行政及司法人员;审查县(市旗)预算、决算;决定
县(市旗)公有财产经营及处理事项;议决县(市旗)政重要兴革事项;督促并检查县(市
旗)政府工作;筹划下届参议会的建立。县(市旗)参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
没设参议会的县,上述职权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根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县各界人
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1951年8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
委员会职权的补充规定》,县成立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既履行政治协商会议职
权,同时,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又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职权:听取与审查县人民政
府的工作报告;审查与通过县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建议与决议有关县政的兴革事宜;向人民
传达并解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议决案,并协助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选举县人民政府正
、副县长、委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各县普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
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在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
会期间,设立常务委员会,并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委员。
同时,各县设人大常委会专职干部。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多数县撤销专职干部
,保留名义,工作交县政府秘书室。
1954年至1979年,各县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即人民政府,既是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
关,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只履行政治协商之职能
。
1980年,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各县相继选举产生了县人大
常委会。
三、人民政府
1946年,松江省制定《关于地方行政机构编制供给暂行条例》。规定县组织机构编制,
根据人口、地区大小,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种进行安排。不满10万人口的县为三等县
,县政府编制一般规定以30人为限;不满25万人口的县为二等县,县政府编制以50人为限;
不满35万人口的县为一等县,县政府编制以70人为限;超过35万人口的县为特等县,按一等
县加一倍人员为140人。县政府组织机构,一般设有秘书室、民政、财粮、建设、教育4科。
有法院的县,法院改为司法科。公安局编制不计算在县政府编制内。同年4月9日,嫩江省规
定各县政府一般设秘书处、民政、财政、教育、实业、司法、民族事务等科和公安局。
1947年10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下达关于修正现行各级政府组织暂行编制指示,规定
各县政府一般设:秘书室、民政、财粮、建设、教育、战勤、司法等科和公安局(黑龙江省
档案馆档案:6全宗2目2卷)。
1948年8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下达《东北解放区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及其人
员编制草案》。规定县、区、村为三级政权,村政府为基层组织;县根据人口、面积、政治
、经济、交通等情况分为四等:特等(40万人口以上)、甲等(20万人口以上)、乙等(10
万人口以上)、丙等(10万人口以下);县设县政府,由县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县政府行政委
员11人至15人组成县政府行政委员会。县政府议决所属各部门工作计划,执行上级政府及主
管机关令行事项,执行县参议会议决事项,负责县财政收支及县经费预决算事项,任免所属
政务人员,依法确定实施章程,推行全县应兴应革事项。县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
、粮食科(乙、丙等县合并为财粮科)、教育科(丙等县与民政科合并为民教科)、卫生科
(根据情况,有的县可并入民政科或设立医院)、农业科、工商科、人民武装科(战勤工作
不繁地区可并入民政科)、公安局、税务局(乙、丙等县可并入财粮科)、司法科。
人员编制,《编制草案》规定,秘书室设负责人1人,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各科、局各
设科、局长1人(必要时设副职),科员、办事员若干人。
1948年12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下达《县、区、村级政府人员暂行编制》。
各科、局主要职责:
秘书室:负责报告、会议记录、撰拟文件、典守印信、会计、总务、文书、收发、通讯
、联络及不属于他科事项。民政科:负责政权组织建设、行政区划、选举、人事、行政、户
籍、公路、婚姻、保健、抚恤、优属、荣军、救济、禁毒、禁赌、民族、宗教、风俗、社团
调查登记指导及社会政策及其他有关民政事项。财政科:负责财务行政、审计预、决算、税
收、公产整理保管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粮食科:负责粮食征收、运转保管及其他有关粮食
事项。教育科:负责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宣传工作及其他有关文化教育事项。
卫生科:负责卫生行政、医政、防疫及其他有关卫生事项。农业科:负责农业生产、土
地、水利、畜产、林业及有关农林事项。
工商科:负责工商、贸易合作及其他有关工商事项。人民武装科:负责民兵自卫队、防
匪自卫、战争动员、战争勤务等。
司法科:负责民刑案件、犯人管理、生产等事项(有地方法院的县不设)。公安局:负
责维持社会秩序、缉捕盗匪、锄奸、检举反革命分子、清查户口及其他有关公安事项。税务
局:负责各种税收。
1949年9月3日,松江省政府确定特等县定编120人,甲等县定编110人,乙等县定编95人
,丙等县定编80人。
1950年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县人民政府的组
织形式和机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松江、黑龙江省所辖各县政府一般设有办公室(原秘书室
)、民政科、财政科、粮政科、农业科、工商科、教育科、税务局、公安局等机构。1953年
,两省政府对县级机构进行调整,各县政府普遍设有办公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卫生
)科或卫生科、工商科、公安局、税务局;重点县还设有林业科、交通科、劳动科、建设科
等机构。
1954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各县陆续召开第一
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委)。县人委既是县人民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关,又是行政机关。其组成人员任期为2年。各县人委增设粮食局、地方工业科、人
事科。
各县在1953年进行机构调整时,精简了区级,加强了县级。但由于缺乏宏观调控和科学
的规划,有些县的机构设置较为混乱,一些县的机构,内部分工过细,层次过多。普遍实行
行政管理三级制:县、科、股(组),增加了办事手续,造成工作拖拉,上下隔阂。为解决
上述问题,1955年,省人委对县级机构又进行了调整:县人委原普遍设立的办公室、民政科
、财政科、文教科、卫生科、公安局等仍普遍保留;2万人口以上的县增设统计科;2万人口
以下的非疫区县卫生科与文教科合并,地方工业科改称工业科;3个工厂以下的县不设地方工
业科;税务局内只设国营企业股和私营企业股,粮食局(科)内一般只设计划会计、储运、
经营、秘书等股;县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合并,保留县人事科名义。为加强对计划工作的领
导,各县普遍设立计划委员会,设兼职委员,统计科为计划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加强对农业
事业单位的领导,凡耕地面积在15万垧以上,并有大量开荒任务和农业、林业事业单位较多
的县,不论林区或造林区,均将农业科、林业科、技术推广总站、畜牧总站等事业单位合并
成立农林局;耕地15万垧以下的县,将农林科、技术推广站、畜牧总站合并成立农林科;林
区或造林千垧以上的重点县仍单设林业科。撤销非林区或造林千垧以下的县的林业科。为加
强林区、矿区和工厂较多的县的工人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以及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在固
定产业工人1.5万人以上的县设立劳动科、文化科;在县境内有150公里以上汽车公路,并常
年通车、常年养路、运输任务较重,公私营汽车在30台以上的县设立交通科。经过调整,有
13个县撤销了林业科,18个县撤销了交通科、粮食局,部分县合并了一些机构,县人委各局
(科)内的层次也有所减少。
1956年,随着全省农业、手工业合作化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基本完成,城乡
关系已发生根本变化。根据“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要求,县级工作日益繁重,特别是并
村划乡后各项工作规划又须以县、乡来进行,和根据中央关于“紧缩上层,充实下层”以及
逐步紧缩和撤销农村区、乡编制的原则,省人委决定,县级机构须作相应的加强,以便达到
改善领导,改进工作,合理使用人力,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进一步使县级组织机构与
人员编制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目的。因此,1956年7月26日,经省委同意,各县人委保留
现有的计划委员会、民政、财政、粮食、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卫生、人事、交通、公
安、税务、房产等科(局、处)和办公室,增设水利科、扫盲协会。未设文化、交通、林业
科的县增设文化、交通、林业科;各县均增设体育运动委员会;移民、劳动、城市建设、农
产品采购任务较重的县增设移民、劳动、建设、农产品采购等科;撤销计划统计科,设立统
计科,计划委员会另设专职干部(少数工作任务不重的县继续保留计划统计科);部分县的
农业、教育科改为局。此外,设立文化科的县,原文教科改为教育科。
1957年至1958年,在全省整编中,部分县移民科、交通科、劳动科并入民政科;文化科
、体育运动委员会并入教育科。设立服务局的县,服务局与商业局合并为商业局;部分县将
税务局并入财政科,统计局并入计划委员会,手工业科与工业科合并为工业科;林业科、水
利科和农林系统所属的县总站与农业局合并,分别改称农林局或农林水利局。
到1961年,较大的县人委设27个工作部门,小县和中等县一般设26个工作部门。小县的
机构设置之所以与中等县相同,主要考虑小县都是地处偏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所以在
机构设置上与中等县基本一致、另外,各科一律改称为局。各县人委机构设置为:办公室、
公安局、民政局、人事监察局、计划委员会、物资局、劳动局、建设局、工业局、手工业联
社、交通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局、农机局、
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教育局(大县设,中等县与小县设文教局)、文化局(大县设)
、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1962年,各县人委计划委员会改为经济计划委员会,增设统计科、市场物价委员会。民
族事务较多的县增设民族事务委员会。
1964年至1965年,各县人委计量所改为计量科,增设安置办公室、水电办公室、广播事
业管理科。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级机构随着省革委的机构变动而变动几次,基本按省革委的模
式进行设置。1970年,县革委设办公室、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生产指挥部、政治部。生产
指挥部下设秘书组、政工组、计统科、农林科、农机科、工交科、商业科、农副产品科、财
政金融科、粮食科、民政劳动科、卫生科、科技科、水电科。山区、半山区,农林两科分设
。
1971年至1972年,县级机构变化不大。1973年,县级机构随着省级机构的调整,相应做
了调整。
1975年,省编制委员会制定县级机构设置方案。50万人口以上的县革委设:办公室、人
事监察局、民政局、劳动局、计划委员会、一工业局、二工业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
、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电业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财政局、税
务局、工商行政物价管理局、文教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知青办公室。这个方案撤销县革委的工交、财贸、文教、农林4个办公室,统计科并入科学
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文化科并入教育科称文教局。30—50万人口的县革委设办公
室、人事监察局、民政局、劳动局、一工业局、二工业局、交通局、建设局、农牧局、林业
局、水利局、电业局、农机局、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教
局、卫生局、公安局、计划委员会、知青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10万人口以下的边境县
革委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工建局、交通局、农牧局、林业局、农机局、财
税局、商业局、粮食局、文教局、卫生局、公安局、供销合作社、知青办公室。
1977年,各县革委知青办公室划归县委;县革委一般增设档案科、信访接待科、统计科
、农林办公室、工交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外贸科。部分县设社队企业科、冶金科、供电局
、房产科、地震办公室。个别县设计量科、水电科、气象科、煤炭科、水产科。
1978年至1979年,各县革委一般增设或恢复建立物价科、广播事业管理科、物资科;普
遍增设了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标准计量科、社队企业科、气象科;县委知青办公
室改为县革委知青办公室。
1979年底至1980年初,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县革命委员会陆续改为县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任期由2年改为3年。
1980年至1981年,县政府一般增设司法局、畜牧局、建设委员会、水产局、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信访接待科改为信访办公室;部分县设职工教育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民族事务
委员会。
到1982年10月,全省66个县,除塔河、漠河两个政企合一的县以外,其余64个县政府机
构都在45个至50个左右。1983年,部分县政府增设经营管理科、土地办公室、一轻工业科、
机械交通科、城市建设科、环境保护科、房地产管理科、建材科,多数县政府增设审计科(
局)、职工教育委员会。
根据中发[1983]39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
通知》精神,省编制委员会制定《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1984年1月3日,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转发各地执行。县政府机构,根据中央关于“县政府工作部门一般设
25个左右,小县还应当少设”的原则,在全省各县政府一般都在45个左右的基础上,减少20
个左右。省编制委员会确定,在机构设置上,大、中、小县要有所区别,但也不宜差别过大
,一般设25个至27个,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政府要少于25个;人口在30万以上60万以下的县
政府设26个至27个;60万以上人口的县政府最多不超过28个。机构改革的办法,一是重叠的
中间层次一律撤销,其业务交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交政府办公室设专人管理;二是业务
相近或工作量不很大的予以合并或合署办公;三是已具备条件改为经济组织或事业单位的,
就不再做为国家行政机关;四是需要保留实体改变隶属关系的,不再列入政府机构序列。县
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原则上要统一,除称委、室者外,其余一律称局。
经过改革,1984年,县政府机构基本设:办公室(对外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办公
室名义)、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局、人事监察局(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与人事监察局合署办公)、民政局、林业局、农业局(黑河、大兴安岭地区、伊春、七台
河所属县不设)、水利局、畜牧局(松花江、绥化、嫩江地区所属县设)、农牧渔业局(松
花江、合江、黑河、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伊春、七台河市所属县设)、多种经营局(合
江地区所属县设)、水产局(合江地区所属县设)、经济委员会、交通局、工业局(松花江
地区所属县设)、城乡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
粮食局、文化局、教育局(含职工教育办公室)、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
会、外事办公室(合江、黑河、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所属县设)、民族事务委员会(嫩江
地区所属县设)、机关党委(嫩江、黑河地区所属县不设)。
1985年,县政府一般增设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体制改革委员会、物资局
、标准计量局、二轻工业局、乡镇企业局、广播电视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与卫生局合署办公
。部分县设农机局、土地利用管理局、侨务办公室、档案局。
四、政协委员会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
织通则》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补充规
定》,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之,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常务委
员会,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县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既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又履行县政治协商会议职权:联系人民代表
会议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商并提出对县人民政府的建议;负责县人民
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与审查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报告,审查与通过县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建议与决议有关县政的兴革事宜,选举县人民政府
正、副县长、委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等。
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发出关于建立市、县人民代表会议常驻机关的指示,两
省多数县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4年以后,县人民委员会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
机关。县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只履行政治协商职能。1955
年至1956年,部分县将政治协商委员会撤销。1957年至1964年,除牡丹江地区大部分县、合
江地区一部分县,黑河地区大部分县、松花江地区少部分县未设立政协委员会外,其余全设
立了政协委员会。1980年以后,海林、林口、东宁、穆棱、同江、抚远、饶河、绥滨、友谊
、铁力、延寿、木兰、通河、方正、逊克、孙吴、德都等县相继建立政协委员会。到1985年
,全省各县都建立政协委员会。
五、审判和检察机关
建国初期,各县均设有人民法院、检察署。1955年,各县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中,1968年11月至1969年7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实行军事管制。
1973年,各县人民法院相继恢复重建。1978年,各县人民检察院相继恢复重建。1984年
,两院编制单列。
六、人民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各县人民团体,按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一等县设5人,二、
三等县设3—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各县均设有工会联合会、农民联合会青年团县委(1955年改
称共青团县委)、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1951年,各县农会撤销。
1956年,各县普遍增设工商业界联合会;除饶河、抚远两县外,全部增设科学普及学会
支会。到1963年,各县设立的人民团体是:总工会、共青团县委、妇女联合会、工商业界联
合会、科学普及学会支会(抚远、孙吴、呼玛、逊克、嘉荫5县未设)。1964年,各县增设卫
生协会、贫下中农协会。
“文化大革命”中,各县设工代会、贫代会、红代会、共青团组。1971年,恢复设立县
总工会、共青团县委、妇女联合会、政治协商委员会。
1983年,部分县恢复设立工商业界联合会、增设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984年,各县人民团体设:总工会、共青团县委、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
1985年,部分县增设工商业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