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党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松江、黑龙江省各县所辖区的中共区委,一般设书记1人,组
织委员1人,组织干事1人,宣传委员1人。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
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规定,东北地区区公所的机构设置
为:区委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1954年,调整区的机构。农村区,3万人口以上的区委设书记2人,组织委员2人,宣传委
员2人,支部教员1人,共7人;2万至3万人口的区委少设宣传委员1人;1万至2万人口的区委
少设组织、宣传委员各1人;1万人口以下的区委与1至2万人口的区委相同。城关区,3万人口
以上的为一等城关区,区委设书记2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支部教员各1人;2万至3万人
口的区为二等城关区,区委与一等区相同;1万至2万人口的区为三等城关区,区委少设副书
记1人。1万人口以下的为四等区,区委与三等区相同。
到1955年,全省共辖613个区(市辖区除外,下同)的区委普遍设有书记、组织委员、宣
传委员、组织干事(1万人口以下的区不设组织干事)、支部教员。为加强对农村粮食、供销
、信贷等经济工作的领导,在2万人口以上的区委设一名副书记或财贸委员。
1956年,撤区并村划乡。1958年,各乡均改为人民公社。中共公社党委设书记2至3人,
另设组织、宣传委员,较大的公社党委设秘书。
到1960年,公社党委设第一书记、书记3至5人,并设组织、宣传、工业、财贸、武装、
监察等委员和党委秘书。1961年,各公社党委一般都撤销工业、财贸、武装委员。但普遍设
有党校。
1965年,较大公社党委比中等公社党委多设有农工委员、支部委员、政治干事、统战干
事;较小的公社党委不设党委秘书、监察委员。公社党委一般设:书记、秘书和组织、宣传
、监察委员。
1970年,公社武装部由公社党委领导。1977年,农村人民公社党委设知青干事。
1984年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后,乡党委一般设书记、秘书和组织、宣传、纪律检查委
员等。
二、人民政府
1946年,区设区公所,设有区长、文书、办事员、交通员、民政、财粮、教育、实业、
公安等助理。编制为39—51人(包括公安队28人)。
1947年,区公所设置情况:
1948年8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东北解放区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及人员
编制草案》,规定区设区政府,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并承县人民政府之命,指导、
监督与协助所辖村人民政府的工作。区政府设秘书、民政、教育、财粮、生产、卫生、人民
武装、公安等助理员;城区增设工商助理,其任务均与县各科、局相同。同年11月28日,黑
龙江省政府规定:区按大小,分为甲、乙、丙三等,2万人口以上为甲等,配干部13人;1—
2万人口为乙等,配干部12人;1万人口以下为丙等,配干部10人。城区,特等县城区为17人
,其他县城区为15人。
1948年12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城区政府设正、副主席各1人,秘书1人;民政(
兼街道管理)、人民武装、财粮、生产、工商、教育、公安、民族助理员各1人,事务员1人
,计13人;农村区政府设正、副主席各1人,秘书1人,民政、人民武装、生产、工商(兼合
作事业及私营工商业)、教育、公安、民族助理员各1人,财粮助理员1人,事务员1人,武装
通讯员3人,计16人。
依据1948年8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东北解放区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及
人员编制草案》,规定县、区、村为三级政权。村设村政府,村政府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村
行政委员7—11人组成。村政委员会在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为村行政最高权力机关,村代表
会正、副主席为村政府委员会当然正、副主席,由区政府转请县政府委任。村政府设半脱产
人员1—3人,按情况津贴粮食。城区内,街干部设2—3名脱产人员,其他村、街干部均为义
务职务。村政委员会的分工:民政委员、文教委员、财粮委员、生产委员、卫生委员、人民
武装委员、调解委员、公安委员,并设文书1人。其职责与区政府各助理员相对应。1949年9
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城市工作,适合城市集中统一领导的指示》,决定取
消城镇街政府,其权力分别集中于县、区政府。街政府取消后,建立街公所,城镇设立派出
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松江、黑龙江省各县所辖区的区公所,较大的一般设正副区长
,及民政、财政、粮食、文教、建设、公安、卫生等助理;较小的区一般设正、副区长,及
民教、财粮、建设、公安等助理。区设人民代表会议和区政府。
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
行编制(草案)》规定,东北地区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或秘书,以及民政、公安、财粮、
生产、文教助理和文书、经费会计、武装等。
1954年,调整区的机构。农村区,3万人口以上的区人民政府设区长2人、秘书1人,民政
助理、农业助理、财粮助理、文教兼卫生助理各1人;2万至3万人口的区,区人民政府与3万
人口的区相同;1万至2万人口的区,区人民政府与3万人口的区相同;1万人口以下的区设区
长、秘书各1人,民政、财粮、文教卫生、农业助理各1人。各类区人民政府,都设勤杂2人。
城关区,3万人口以上的为一等城关区,人民政府设区长2人,秘书兼财粮1人,民政、农业、
卫生兼文教助理各1人,勤杂1人;2万至3万人口的区为二等城关区,区人民政府较一等区少
设区长1人;1万至2万人口的区为三等区,区人民政府与二等区相同;1万人口以下的区为四
等区,区人民政府与三等区相同。到1955年,黑龙江省各县所辖613个区的公所普遍设区长、
秘书和民政、生产、财粮等助理员。
1956年,随着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黑龙江省现行的小区、小村
制已与农村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其管辖范围小,不但阻碍合作化组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力的
进一步发展,影响对农村经济、文化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全面规划,而且也不便于加强县的
领导。此外,这种小区、小村制也与全国的乡不统一,村与村之间的区划也不合理。特别是
省、县两级政权已日趋健全,为了减少层次,充分发挥省、县、乡三级政权的职能,根据中
央指示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要求,开始在全省进行并村划乡调整区级机构的
工作。
根据省委、省人委的要求,并村划乡调整区级机构,以适应农业生产合作化和全面发展
农村经济、文化事业以及便于领导为原则,并根据自然环境、人口居住条件,适当照顾原来
的行政区划,尽量做到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相一致,使乡逐步成为具有健全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组织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并村划乡的结果,全省7422个村(包括村级镇),合并为17
22个乡。根据1954年9月公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乡(民族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每届任期2年。结合并村划乡,进行区级机构的调整。对凡距县城较近或虽然距离较远但
交通便利的地方,区的机构一律撤销,由县直接领导乡;对距离县城较远,交通不便的少数
地区保留区的机构,并适当扩大区的管辖范围;管辖乡数较少的县,全部撤销区的机构;市
郊区暂不撤销,但进行适当的裁并。调整后,全省554个农村区减少到150个左右。在并村划
乡调整区的同时,对区级机构进行了紧缩。凡是乡能办理的行政工作逐步由乡去办,区一级
主要是协助县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推动以合作化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加强乡人
民委员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同时,以乡为单位,逐步建立供销合作社、信用社、农业技术
推广站、拖拉机站、完全小学、文化站、、卫生所、兽医站、有线广播站、邮电所和电话网
等多种经济、文化组织。调整后,区设正、副区长各1人,另设秘书、民政助理、财粮助理、
生产助理、卫生助理(只城镇区设)、工商助理(只城镇区设)各1人;乡人民委员会设乡长
1人,副乡长1至3人,文书1至2人。
1958年,乡均改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
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2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2年。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有主任和民政、农业、文教、卫生等助理。
1961年,本着加强领导、“利于生产、利于经营、利于组织生活、利于群众”的原则,
对农村(镇)人民公社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公社管理委员会除社长外,一般设秘书和民政
、劳动、公安、武装、计划统计、财政、农业、文教卫生等助理,部分公社设畜牧、林业、
水利等助理。城镇人民公社和工业、商业比较发达的农村人民公社,设工业交通、财贸等助
理。
到1965年,较大的农村人民公社比中等公社多设有劳动、工商、建设、畜牧等助理和会
计、文书;中等公社设有社长、秘书和民政、公安、统计、财粮、农业、文教、监察等助理
;较小的公社比中等公社少设统计、农业、文教助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编制在13至18人的除设社长外,设
秘书、民政助理、公安特派员和财政、农业、文教卫生助理;编制在20至23人的单设文教、
卫生、统计助理;编制在25人的单设工商助理;编制在18人以上的公社,设监察委员会。
1970年,农村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设农业组、工业组、财贸组、文教卫生组。
1973年,农村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秘书和农业、工交、财粮、民政、文
教、卫生、知青、工商助理、会计统计、公安特派员。
1975年,中等以上公社除正、副主任外,设民政、公安、农业、财政、工交、文化、卫
生助理和知青干事;较小公社不设财政、工交、文化、卫生助理,分别设财政工交助理、文
化卫生助理,不设知青干事。
1977年,公社管理委员会增设武装、统计助理,撤销民政助理;城镇公社设工业、交通
、外事、街道、财粮、财政助理;个别公社设水利、工商助理。
1978年至1979年,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增设商业助理。公安助理仍改为公安特派员
。
根据198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人民代表
大会和乡人民政府的任期均由2年改为3年。
1983年10月,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通知》。全省各地开
始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改革,以社建乡,乡政府一般配有正、副乡长、秘书、民政、公安
、司法、农林水生产、工业生产助理、财政、粮食助理和人民武装干部。
三、人民团体
建国初期,区的人民团体设有农民联合会、青年团(1955年改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
以及区武装。
1956年,人民团体只设共青团、妇女联合会。
1973年,人民团体增设贫下中农协会。1975年,撤销贫下中农协会。
到1985年末,乡人民团体仍只设共青团、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