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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1956年国家机关精简

  一、省直机关的精简
    1955年初,黑龙江省国家机关编制已增加到5120人,其中事业、企业行政编制1278人, 行政编制3842人,与合省时东北局确定3251人相比,超编591人,占18.2%。事业、企业行政 管理机构的编制也比合省前有显著增加。机构庞大、重叠,层次过多,人浮于事,工作效率 不高等问题比较严重。
    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全国在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于1955年春决定对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进行精简。省委、省人委于3月初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以省、市、专区以上机关 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重点的整编。但“由于部分单位领导思想有阻碍和缺乏认 真地发动群众,以至未能充分贯彻国务院整编精神,使整编未能收到应有效果”。(1956年 2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强晓初所做的《精简动员工作报告》。)
    根据1955年全国整编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6年1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 精简工作的指示,要求全国认真地、彻底地做好精简工作。省委、省人委针对1955年整编中 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领导特别是省直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要打消一切错误想法,克服 右倾保守思想,采取坚决的态度,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精简。省直党、政、群精简的重 点,一是精简设置重叠、分工过细、可有可无的机构和业务相近的机构。二是划清业务范围 ,将基层能管的事务尽量下放,充分发挥基层作用。三是将行政事务人员与服务人员减到最 低限度。四是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公文、会议、报表,精干领导机关,提高 工作效率。
    对这次整编的方法、步骤,省委、省人委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层层保证,各级行政组织 要层层负责,深入发动群众,彻底揭发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编制使用、业务划分、 领导方法及工作方法、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而研究工作方法、工作制度,明确业务范围、 职责分工。在此基础上,由群众讨论提出初步方案,领导审核,经过几个反复,提出既适应 工作需要,又符合精简原则的方案。
    1956年3月27日,省人委下达《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整 编精简工作的计划>的指示》,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根据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进行社会 主义的全面规划,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精简机构、紧缩编制、调整干部”的方针。 省级党、政、群机关除增设或新建若干机构和撤并一些机构外,减少机关内部层次,原则上 实行厅(局)、科两级制。在编制上,除个别单位增加,少数单位维持现状,多数单位要紧 缩原编制的10——30%。对地方事业、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编制,省委、省人委指示,各事业 、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要在厉行节约,贯彻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下,逐步建立健全 编制定员制度,各事业、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本系统精简整编 计划,送省人委审核,待行政整编大体结束后,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整编。
    根据省委、省人委的指示,各单位通过广泛发动群众,揭发了很多机构重叠、人浮于事 、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省直厅(局)级现有机构62个,比1954年的55个增加7个;省直一级 现有厅、处、科机构比原松江、黑龙江两省总合多了2.1%;在层次上,不少部门是厅、处、 科3级,有的是厅、处、科、组4级。一些部门甚至是厅、处、科、大组、小组5级;在机关行 政事务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比例上,也有很多问题,一般是3:1,少数接近2:1;机关干部与 勤杂人员,原来是12——14:1,现在平均是9:1,仅打字员就占省直总人数的2%。由于人多 事少,造成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严重。公文处理手续繁杂,一般要经过10——20道手续,严 重影响工作效率。这些问题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克服了消极抵触情绪和保守思想,积极领 导整编工作。
    省直机关的精简整编从1956年3月初开始,到5月底结束。精简中,除公安、民族事务委 员会等7个单位由于新建或机构不大,人员不多,仅做内部调整外,有28个单位进行了较彻底 的精简整编。
    省直党、政、群机关调整后,增设水利厅和广播事业处;312个处、科机构裁撤了134个 ,占43%;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新建了108个科、处机构。由于进行了合理调整,绝大 多数机构由4级或5级制改为厅(局)、处两级,或个别由于工作需要建立了3级,使国家机关 的组织形式更加趋于合理。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新的编制方案,紧缩了编制,调整 了干部。省直18个单位共精简行政与地方事业、企业行政管理编制989人,其中精简30%以上 的6个单位,精简20%以上的4个单位,精简10%左右的8个单位。有少数单位的编制略有增加。 除新建和加强部分外,实减573人,占省直行政、事业、企业行政管理编制的11.2%。在干部 调整上,从机关调整出一批干部加强了事业、企业单位。特别是解决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学 非所用的问题,使他们归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通过整编,初步改善 了领导,改进了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目标。省直有11个 单位已将213个直属单位下放到基层管理。
    按照省委、省人委“全面照顾工作,合理使用干部”的精神,对精减下来的干部,做了 妥善安置:对有培养前途的送大专院校、文化学校、技工学校进行培养训练;对有慢性病的 离职休养或住院疗养;对年老体弱、积劳成疾或因公致残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 办法》办理;对需要做退职处理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办法》处理;特殊情况的列 编外开支;对一些政治条件较好,文化在初中以上,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配基层机关工作 ;具有劳动条件的,凡本人自愿,退职从事农业生产;对历史上有各种问题的人员,原机关 负责审查清楚,做出结论,在没审查清楚前,一律暂不外调。
    二、地、市、县机关的精简
    地、市、县级机关的整编,省人委于1956年3月27日下发《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 <关于各级国家机关整编精简工作的计划>的指示》。强调省辖市、专区、区公所要大力精 简,县级予以适当加强和调整。市级机关,坚决撤并一些不需要分设的、重叠的、性质相近 的机构;划清业务范围,将市区或基层组织能管的若干业务下放;哈尔滨市级机关紧缩原编 制的20%左右,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3个市级机关紧缩原编制的15——20%左右,鹤岗市 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适当加强。专区一级,合江、嫩江两个专区要大力精简,同 时增设绥化、牡丹江两个专区。黑河专区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精简,关于编制分配,由地委 和专署自行调整确定并报省编制委员会备案。县区一级,县的组织机构和编制,根据目前农 业合作化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根据“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要求,予以适当加强和 调整。各县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省编制委员会汇总研究。区级组织, 根据黑龙江省已实现农业合作化和并村建乡等新情况,逐步予以撤销,编制适当紧缩。
    同年6月22日,省编制委员会下达《关于撤销区,加强县、乡的整编工作计划》,确定这 次县级整编的重点是充实县级领导骨干,建立急须建立的机构和加强任务繁重的部门,能紧 缩编制的要加以紧缩,使机构编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相适应。由于县级当时行政编制一般 较紧,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编制维持现状,对个别单位进行必要调整外,适当加强任务 较重的农、林、水利、财贸等部门和新建机构的编制。其所需编制,均从撤销与紧缩区的编 制以及县的某些单位紧缩的编制中解决,省不另行拨给。经过调整,全省56个县,撤销区后 的总编制为7900余人。其中,4700人用以加强县各部门(包括留出1957年的预备员额),其 余3200余人全部留在乡里工作。